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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微博著作權問題研究

發布時間: 2023-04-12 20:36:55

1、微博的內容有沒有版權

不一定的,這要看微博內容是否具有獨創性
1、如果微博已構成了著作權法保護意義上的作品,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理所當然就有版權。
2、但是,在目前的狀況下,很多微博達不到獨創性標准,也未達到著作權法保護意義上的作品標准,有很多還是轉發他人的,因此不但沒有版權,可能還侵犯了他人版權。
版權(英文名稱:right)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

2、微博轉發如何界定侵權與否

其實,法律快車小編提醒,不用過分擔心,侵權也是有范圍的,請看以下詳細報道。 一、微博是否有版權,轉發是否算復制 (一)微博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不論字數的多寡,作品都可以享有著作權,微博也不例外。根據著作權自動取得的原則,微博一經創作完成,作者就享有著作權。但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必須有獨創性。即不是所有的微博都享有著作權,就文字微博來說,如果只是表達博主今天的心情或者簡單陳述一件事,並不具有獨創性。但是,如果角度獨特、內容新穎,自然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受到保護的作品。 (二)轉發微博的行為是復制行為還是提供鏈接行為? 這個問題對應的是:轉發含有他人作品的微博,侵犯的是著作權人的復制權還是信息網路傳播權。從微博的傳播過程來看一般有三種行為,第一是上傳作品內容的行為;第二是將上傳於網路的作品再傳播的行為;第三是使用者瀏覽、下載、使用等行為。筆者認為要區分「上傳」和「轉發」:這里「上傳」的意思是指作品第一次上傳至網路的行為,是使公眾首次接觸到作品的行為,是受著作權人權利控制的行為。類似概念有轉載,傳統版權行業的轉載是將全部作品內容進行復制的行為。而「轉發」是在網路平台上就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進行的再次傳播行為,是傳播效應的再擴大。「轉發」其實是轉發了原作品的鏈接,並不是復制所提供作品的內容。也就是說未經許可,上傳或者轉載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是侵犯著作權人復制權的行為;而轉發是信息網路傳播行為,可能侵犯權利人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就圖片微博來說,很多人在發微博時經常就當前文字加一幅圖片,這一行為可能帶來多重侵權,如肖像權、名譽權、著作權等。其中僅就著作權而言,如果該圖片是攝影作品或美術作品,且受《著作權法》保護,上傳或轉發很可能侵犯作者的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如果對這些攝影作品或美術作品進行了自己表達意圖的修改,還可能侵犯著作權人的保護作品完整權。這里還存在權利人的限制問題,如果是個人微博用戶,在看到權利人作品時覺得十分賞心悅目或者出於分享和個人欣賞的目的轉發微博,此舉應屬於合理使用的范疇,不承擔侵權責任。 二、如何判斷轉發者是否合理使用 微博是一個追求傳播效應,供公眾交流共享信息的平台,其鼓勵用戶及時轉發以促進信息廣泛的傳播。微博的公共和共享屬性決定了信息發布存在侵權的可能性,但其特有屬性也同樣決定了信息內容提供者對其著作權中信息網路傳播權和復制權的默認許可使用,甚至放棄。所以基於權利人的自願放棄或豁免,一般的侵權行為應根據微博的分享性原則予以免責,這種情況下轉發微博的網路用戶不用承擔侵權責任。不過,當轉發者具有主觀惡意或發生了顯而易見的損害後果時,有必要認定為侵犯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22條第2款規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圍: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需表明作者權利。 就本案而言,可利用「三步檢驗標准」來判斷被告是否屬於合理使用行為:被告為了配合自己的文字內容引用原告圖片,且未影響原告對涉案作品的正常利用,也未給原告造成損失。但法院認為被告雖未發送商業性內容的微博,但其轉發的目的是為了增加公司的知名度。 對此筆者持有不同意見。被告並未從轉發權利人作品中直接獲利,雖然是出於商業目的發布微博,但是其轉發圖片的目的不具有主觀惡意,只是為了配合文字說明,增加資訊的可讀性而配圖。對此不應該追究轉發者的侵權責任,而是要追究上家,也就是第一次使公眾接觸到作品的上傳者責任,如果上傳者上傳圖片時是合法授權並標明作者權利,那麼就不存在後面轉發者的侵權問題。 被告稱涉案圖片來自於皮皮時光機軟體圖片庫。皮皮時光機是針對新浪微博開發的第三方微博管理應用工具,用戶可以在微博應用裡面添加使用。皮皮時光機有定時發布微博、定時轉發新浪微博等功能,同時還提供強大的微博內容庫資源供使用。皮皮時光機客戶端中包含海量圖庫,在文本輸入框的右邊都有微博配圖。用戶可以進入圖片庫自行選擇圖片發布,圖片庫中的圖片下方有「正版圖」字樣。用戶可以選擇客戶端中原置信息和圖片發送,也可以修改文字和圖片後再發送。這些修改以及最後發送的操作都是在皮皮時光機客戶端完成的,並沒有用戶自己上傳圖片的過程。

3、微博轉載的版權問題

哥們:如果你耐心有限,就直接看第5點就明白了。
1、新聞如果是單純的事實消息,依法不享有著作權,所以,A不享有著作權,就沒有以下的關系了。
2、如果該新聞除去事實消息部分,還有評論等。則該新聞享有版權,A是著作權人。
3、需要界定你所說的引用。引用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是指為了說明自己的觀點、意見等,在自己的作品中,適當摘錄、使用他人作品,並且署名的行為。屬於合法行為,不論是B還是CDE,任何人都可以。
4、你說的B網站的行為,預計不是引用,而是轉載!轉載行為屬於侵權!因為當前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許可轉載,僅限於期刊、報紙之間,不包括網路。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修改了《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刪去了其中第3條的規定,網路轉載、摘編的法定許可司法解釋被取消。
5、微博發布該新聞,是否侵權,與B無關(即定性侵權行為與獲得作品的途徑無關),前提是能夠判定該新聞享有版權,其次是微博「提煉」後發布的內容,該內容如果是事實消息,則不侵權,如果並非事實消息,而是原作者的觀點,評論等,並且構成作品,則可以判定侵犯A的版權,同時有可能侵犯原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總之,您的問題提的比較混亂,可見對於版權的認識比較模糊,有很多無關因素。
自己吹一句,哥們我是研究版權的。

4、在微博寫小說版權歸誰?

版權需要去登記,如果自己去登記了則屬於自己。

目前我國尚未有相關法律條文明確把微博作品納入菩作權的保護范圍,但依據《菩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菩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可以推定有140個字元限制的微博是否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對象的關鍵在於能否滿足著作權法對於其「作品」的身份認定。筆者認為,微博是否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微博作品」,理應同其傳統作品一樣。

具備如下條件,具有獨創性。所謂獨創性,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應當是作者自己的選擇、取捨、安排、設計、綜合、描述的結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復制出來,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者程序(又稱手法)推演而來。

微博中那些對日常生活中所發生的活動進行流水賬式記錄,顯然不能稱為菩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但對於另外一些微博作品而言,其內容是創作者經過精妙構思和追詞造句而創作形成的(如微小說、微散文、微詩歌等微博作品),是某種特定的思想或感情的表達。

從內容上來說具有獨創性,是創作者智力勞動的結晶。其作品內容雖然短小,但符合上述對獨創性智力成果的客體要求,理應受到著作權法律保護。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微博作品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除了具備傳統作品的一般條件以外。

其思想傾向或情感的表達內容與形式顯然也應不違背法律最基本的規定。對於那些內容上明顯違背公民道德、危害公眾或破壞社會善良風俗的微博,不但不應給予菩作權法保護,反而應視其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相關微博用戶的民事刑事責任。

和平台簽約後版權歸誰:

現在的小說平台,只要簽約了,基本小說的版權全歸平台所有,你只有署名權。就好比你生了個娃,你把娃給了別人,那娃不再是你的了,你想去探望都要對方同意。

現在的時代變了,小說VIP付費模式都行不通,現在起點要被騰訊取締了,原團隊出走,原因是原團隊堅持小說VIP收費模式,而騰訊一定要實行小說免費模式,雙方意見不合,於是就分道揚鑣了。現在的免費小說網站大行其道,VIP收費模式行不通了。

5、關於博客的著作權問題

1、博客享有著作權。
2、博客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3、一般情況下,侵權主體與責任承擔主體是一致的。但是由於網路環境的虛擬與特殊性導致博客著作權侵權的普遍性,不僅使判定侵權行為變得復雜,同時也加重了侵權責任的承擔。
(一)博客網路服務商的侵權行為及責任
1.博客網路服務商的單獨責任
博客服務商為提高點擊率和利潤,未經許可私自轉載其他網路作品或者博客文章,其應作為獨立的侵權主體單獨承擔責任。
2.博客網路服務商的連帶責任
《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提供服務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上述法條表明如果網路提供商未盡其合理義務且在客觀上實施了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應與第三方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當然,承擔的是依雙方約定或司法認定按照比例承擔的按份責任。
3.博客網路服務商的補充責任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再其網路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法院應當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依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網路服務提供商對於注冊用戶的個人信息真實性負有審查和披露義務,在侵權行為人隱匿身份難以確定時,依法應當由網路提供商承擔法律責任。這是一種所謂的補充替代責任,待博客網路提供商承擔應付的侵權責任及確定侵權人後,向其進行追償。

6、微博著作權(1) 抄襲別人的微博侵權嗎

是的。抄襲具有獨創性內容的微博,是侵權的。

著作權保護的是其內容,而非其形式,無論是報刊上發表的文章、還是微博、甚至是小學生的作文、情侶之間的情書,都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

7、在微博上發的原創小說怎麼保證著作權,有什麼方法?

你好,如果是打算發表或者繼續創作並享有商業價值的話,最好是申請版權登記注冊文字作品的著作權。如果不在乎商業價值的話,那就不需要著作權的保障了~~

再說

微博目前幾乎沒有著作權?一堆的草根博主,天天發那些轉發到爛的句子,再配個圖。然後就轉發成風,都不知道國內微博神馬時候變成無病呻吟的場所了?
發點有新意的、有意義的不成么?都沒原創性,談何著作權。

8、微博著作權侵權怎麼辦

我國法律對微博 著作權侵權 有以下規定:可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行政投訴,要求出具 行政處罰決定書 。或公證保全侵權事實,取得公證書證據。關於賠償的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後果等情節綜合確定。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准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兩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

9、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微博著作權(1) 抄襲別人的微博侵權嗎

侵權,抄襲就是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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