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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中關於舉證責任

發布時間: 2023-04-12 18:26:28

1、在醫療侵權糾紛案件中,患方的舉證責任有

法律主觀:

在醫療侵權賠償訴訟中,患者應當對其損害碰森賠償請求權的成立,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即原告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李吵明因此受到損害。具體要求是:患者起訴時的案由確定1、原告(患者)必須向法院出具在被告(醫療機構)接受檢查、治療的證明,如醫療機構的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出院證明等等,以證明原、被之間存在著醫療服務合同關系。2、原告(患者)應當向法院遞交自己(或家屬)在接受被告(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過程中受到損害事實證據,如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死亡證明屍檢報告等,並提交相應的單據及計算依據。3、如果原告(患者)認為被告(醫療機構),既構成醫療服務合同違約,又構成醫療民事侵權,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違約責任與侵權民事責任發生競合時,權利人必須選擇其一,即要麼告醫療服務合同違約,哪告要麼告醫療民事侵權,而不能同時向法院主張權利。

法律客觀: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2、環境侵權案件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具體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取決於案件的實際情況。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腔好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2)侵權責任法中關於舉證責任擴展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沖圓穗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散卜,審查確定其效力。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3、舉證責任倒置的八種情形是什麼

1、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2、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改耐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3、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一、舉證責任倒置的八種情形是什麼
      1、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推定所有人和管理人有過錯,受害人只需舉證證明損害事實客觀存在及該損害事實的發生與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有因果關系即可。
      2、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專利案件中,如果由專利權人舉證證明對方的產品使用了自己的專利方法,將會因為舉證困難而很少有勝訴的可能,這對於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顯然是不公平的。而對被告來說,自己究竟使用的何種方法製造的該產品自己最清楚,這一核心證據掌握在被告手中,由被告舉證將更容易,因此此類案件由被告舉證更符合公平原則。
      3、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因為環境污染損害的特殊性,受害人所遭受損害的潛 伏期較長,環境污染的情形又復雜多樣,要證明其因果關系,需要藉助科學監測、化學分析、技術化驗等科學技術手段,受害人處於帆含弱勢地位,很難具備這些能力,且環境污染對人類的生存環境構成了嚴重威脅,直接影響到人們的正常生活,為更好的保護受害人、保護環境,在環境污染行為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只需證明有污染行為和損害事實即可。
      4、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有多人實施了多個危險行為造成某個危害後果,又不核轎春能區分是某人實施的某個行為造成的,那麼則推斷所有人的行為共同造成該危害結果,如果想免除自己的責任,那麼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必須證明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
      5、 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此類案件,無需證明生產者有無過錯,只需證明產品存在缺陷且致人損害即可。而生產者只能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如: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或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
      6、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從事高危行業,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人不必證明加害人主觀方面有過錯,加害人也不得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主張免除責任,加害人想免除責任,必須證明該侵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7、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在醫療侵權糾紛中,如果讓患者對於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那麼對於不懂醫療專業的患方來說過於苛求,不利於保護患方的利益,因此法律規定由醫療機構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醫療糾紛還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即醫療機構還需對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責任。但考慮到現實因素,《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以推出,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須由患方承擔。這項修改,是適應社會發展所做出的改變,對於患方和醫方來說都是比較客觀,不偏不倚的。此外《侵權行為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8、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舉證責任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提出主張的一方或稱為積極主張的一方就某種事由(過錯或因果關系等問題)不負擔舉證責任。
      2、在舉證責任倒置中,反對的一方應當就某種事由(過錯或因果關系等問題)的存在或不存在負擔舉證責任。
      3、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由被告承擔證明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無法就此加以證明,則承擔敗訴的後果;如果被告對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提出了可靠的證據,那麼原告就要承擔敗訴的後果。
      4、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中,發動訴訟的原告一方,也應當對部分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的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本質上屬於舉證責任的相對免除。舉證責任倒置與過錯推定也不盡相同。過錯推定本質上仍屬於過錯責任的范疇,過錯推定並不免除當事人的主張責任,過錯仍是侵權責任得以構成的要件事實之一。總之,過錯推定能夠導致舉證責任的倒置,但舉證責任倒置並不等於過錯推定,除些之外還有很多因素會導致舉證責任倒置。

4、民法典產品質量問題舉證責任

法律主觀:

民法典產品質量造成損害是侵權責任。產品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後果,產品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產品侵害問題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銷售者承擔過錯責任。

法律客觀:

產品質量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一、產品質量糾紛的舉證責任的分配關於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由受害人就產品侵權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即對產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產品導致損害以及產品缺陷與損害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進行證明。受害人如能證明產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產品造成了損害以及缺陷產品與損害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則產品侵權責任得以確立。生產者或銷售者則就法定免責事由舉證,如不能證明免責事由存在,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定免責事由有: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由此可見,產品質量糾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產品生產者應舉證證明其產品不存在缺陷。二、產品責任糾紛的解決途徑1、協商發生產品責任糾紛,可以協商解決。2、訴訟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應提交訴狀,訴狀要根據被告單位數(被告是個人的按人數)附足副本。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無正職時,可由副職擔任),也可以委託律師或法院許可的其他人為代理人。委託書由委託人簽名蓋章。三、銷售者如何承擔產品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以上規定,銷售者只有存在下面兩種過錯時,才承擔產品責任:1、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即產品缺陷的存在是由於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的。銷售者的過錯一般包括積極作為和不積極作為致使產品存在缺陷的情形。2、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說明銷售者有過錯,未能嚴格把好進貨關,銷售的是不能明確生產者的產品,因此其承擔的是因不能確定缺陷產品生產者的賠償責任。綜上所述,產品質量糾紛的舉證責任是倒置的,消費者並不用對生產者或是消費者有過錯進行證明,因為這一點在實際操作中很難辦到,所以消費者只需要對自己所受過的傷害以及因果關系進行證明就好,消費者也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承擔責任。

5、「誰主張,誰舉證」是什麼意思?能不能舉個例子

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例如:甲認為乙欠了自己錢,就要提出乙欠錢的證據(欠條等),如果乙反過來說錢已經還了,也要提出自己已還的證據。

誰主張誰舉證是一種舉證責任的通俗化說法,便於非法律專業人士理解。一般在民事訴訟中較多採用。與之相對的稱之為「舉證責任倒置」,一般多用於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塌嘩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5)侵權責任法中關於舉證責任擴展資料 

誰主張,誰舉證衡液責任分配的例外情形

1、共同危險:侵權人就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2、醫療行為:醫療機構就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行為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3、高空墜物: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團攔行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權人和管理人就自己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4、飼養動物致損: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缺陷產品:產品銷售者或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6、侵權責任法里替代責任中舉證責任的特點

一般舉證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誰主張、誰舉證」中的「誰主張」是主張事實的存在,而不是主張權利的存在。因為權利是法律賦予的,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需要加以證明。主張自己享有或者對方不享有某項權利,必須依據某個事實的存在,有了事實的存在,才能把紙上的權利變為現實的權利,而誰認為這個事實存在,誰就有義務提供證據加以證實。認為這個事實不存在的對方,不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這個事實不存在。
理解「誰主張、誰舉證」要明確以下三點:
1、對積極事實的存在、發生需要主張之人承擔舉證責任,如主張對方負有某種義務、自己和對方實施了某種行為以及某種事實或行為的存在等等;對消極的事實(即沒有發生的事實)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如主張自己沒有實施某種行為、對方沒有實施某種行為、某種事實沒有發生、沒有存在。
2、分清舉證責任與舉證權利,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必須進行舉證,否則自己的主張得不到支持、承擔不利的後果;而享有舉證權利則不同,自己可以進行舉證,也可以不舉證,舉證成功則消滅對方的主張,即使舉證失敗也不需要承擔對方主張的責任,對自己也沒有不利的影響。更重要的是不能因此免除對方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自己的主張仍得不到支持、承擔不利的後果。
3、關於免責條件的舉證。不論是一般侵權還是特殊侵權行為,都有免責的情況,如不可抗力,被告可以舉證證明屬於是不可抗力是導致的相關侵害的原因,以及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以此來進行免責。這雖然是由被告進行舉證,但這既不同於舉證權利,又不同於舉證責任和舉證責任倒置。舉證成敗與否直接涉及到被告是否能夠免責,與被告有著切身的利害關系,其本質還是「誰主張、誰舉證」,應定性為免責舉證責任。

7、在醫療侵權糾紛案件中一方的舉證責任有

法律主觀:

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施行「 舉證責任倒置 」的法理依據,主要是醫患雙方地位不平等和醫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導致患方舉證困難。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以及醫療過程有無過錯承擔舉證的責任。這與《 民事訴訟法 》中「誰主張,誰舉證」的方式正好相反,即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而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是通常被稱為的「舉證責任倒置」。至少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患者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在醫療 損害賠償訴訟 中,患者應當對 損害賠償請求權 的成立,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即原告首先應當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 醫療服務合同 關系,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這種證據法理論上「提出證據責任」。如果患者不能提供證據對上述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請求權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2.舉證責任是可以轉移的。如果患者對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的證明達到了表見真實的程度,證明責任就向醫療機構轉移。也就是說這樣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證據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即醫療機構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醫療哪告機構不能提出具有合理說服力,足以使人信賴的證據,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從這種意義上講,「醫療侵權」的舉證責任並非倒置,而是舉證責任轉移的結果。 3.確定責任轉移的依據。確定由醫療機碰森構對不存在因果關系和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證明責任,主要基於以下三點考慮:首先,患者的醫學知識非常有限,並且在治療過程也處於被動服從的地位:醫療機構則通過檢查﹑化驗等診療手段掌握和了解患者的生理、病理狀況,制定治療方案﹑熟悉治療過程。如患者因手術治療過的。因此,依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其次,按錯造成損害的,其在手術過程中一直處於麻醉的狀態,對醫療過程是不可能知道照舉證責任的實質分配標准,舉證責任應當由距離證據最近或者控制證據源的一方當事人負擔。診療過程中的檢查﹑化驗、病程記錄都由醫療機構方面實施或掌握,醫療機構是控制證據源﹑李吵明距離證據最近的一方,由其承擔舉證責任,符合 舉證責任分配 的實質標准。再次,對因果關系和醫療過失的認定,涉及醫學領域中的專門問題,一般都要通過鑒定才能認定。

法律客觀: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8、《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的醫療人身損害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法律主觀:

侵權責任法醫療糾紛特徵和原則有哪些?往下看:侵權責任法醫療糾紛第一、體現了在民事法律轎歲關系中主體地位平等的特徵新制訂的侵權責任法當中,用專章11條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這一章總的指導思想,體現了既要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亦要保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凸顯了各方面利益關系的合理平衡,體現了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地位平等的特徵。在當前醫患糾紛案件呈現多發狀態,醫患關系面臨諸多沖突的現狀之下,這樣的規定不僅有利於公平合理地解決醫患糾紛,及時化解醫患矛盾,還將有利於醫學科學的發展。第二、明確了醫療損害侵權的基本歸責原則侵權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但的民事法律後果。通常可以認為,侵權行為要承擔侵權責任,至少要具備行為過錯、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個基本要件。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要考量侵權行為人的過錯。此即近現代民事侵權行為歸責的基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當然,隨著工業化的高速發展,現代科技的普遍使用,民事侵權事故頻發,損害至重,且過錯的舉證極為困難。因此,過錯責任原則逐漸客觀化,直至發展出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鼎立。目前,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活動中,舉證責任的分擔是依據2002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8項的規定。即「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換句話說,因醫療侵權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的是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實行因果關系推定,這就意味著在因果關系的要件上不必由受害人舉證證明,而由法官實行推定。原告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那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法官實行因果關系推定以後,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原告的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證明成立,推翻因果關系推定,免除醫療機構的責任;不能證明的話,那麼因果關系推定成立。實行過錯責任推定,原告不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責任,法官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如果被告的醫療機構主張自己無過錯,則必須自己舉證說明。如果言之鑿鑿,證明成立的話,免除其責任;不能證明的,則過錯推定成立。那麼,在我國的侵權責任法中,醫療損害責任應采何種歸責原則呢?新制定的侵權責任法第54條明確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表明,在確定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上,與侵權責任法中產品責任的第41條、環境污染責任的第65條,明顯採用了不同的歸責原則,體現的是過錯責任原則。那麼,在舉證責任上,就應體現「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擔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源於羅馬法,是舉證責任分擔最古老的公式,這也符合現代法學關於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理。侵權責任法54條的規定,採用過錯責任原則處理醫療事故,既可以依法追究有關侵權者的責任,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又可以維護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當然,醫療活動作為一種特殊的需要專業培訓和實踐的診療行為,其中醫團帆咐患雙方的信息是不對稱的。因此,在醫療損害侵權中,各國都通過侵權責任的實體性或程序性規定,對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加以限制、變通和發展。新制定的侵權責任法的第55條、第57條、第58條以及第59條的規定,即屬此類。第三、規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條規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塌純確了醫務人員的說明告知義務,保障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根據該條規定,可以引申以下幾點: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的全過程都應盡說明告知義務;但是在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需要特別徵得患者或其近親屬的書面同意;如雖未盡說明義務或未得書面同意,但並未造成患者損害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已造成患者損害的情況下,雖已盡說明義務並徵得書面同意,但並不一定可以免除責任;因為在有證據證明醫務人員有過錯之情形下,書面同意的預先免責條款並不能阻卻其侵權責任的承擔。這里需要提及的是,患者知情同意權出現於20世紀,主要是基於尊重患者自主權的理念。這種理念在政策和法律的制度化過程中,保護醫務人員的同時,必然擴大了醫生的傳統法律責任,因而在現實操作中容易被異化,反而加劇了醫患矛盾。現代社會的醫患關系本應是一種夥伴關系:病人是醫療行為最終的決定者,醫生的職能是向病人解釋疾病情況。醫務人員解釋疾病情況時,說話態度應當總是和顏悅色的,設身處地為患者考慮,提出並分析各種醫療方案,幫助病人作出最佳方案的選擇。其實,醫患雙方的目標應是一致的,目標就是打敗共同的「敵人」—疾病,知情同意書只是手段,而不是目標,但是在很大程度上目標與手段混淆了。盡管在侵權責任法律中規定了知情同意權,但法律並非萬能,只有醫患雙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才能收到醫生盡責,患者去病兩全其美、皆大歡喜的社會效果。第四、規定了醫務人員應盡診療義務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醫療糾紛中,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盡到義務將是過錯責任認定時需要考量的十分重要的內容。但是,是否盡到注意和診療義務,依何標准而定?是依具體行為人的主觀能力來判斷其是否已盡診療義務?還是以所謂「善良管理人」(在醫療糾紛中,即指一個合理的標準的醫生應該有的診斷能力)的客觀標准來判斷?這個標準的選擇,將直接關繫到過錯的成立與否,不僅僅是個單純的事實判斷問題,還更是個公共選擇問題。侵權責任法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作為認定侵權行為過錯的客觀標准,著重強調的是診療行為在當時條件下的應有水準,是過錯責任原則在醫療侵權責任中的客觀化,有利於受害人的舉證,有利於過錯責任的獨立判斷,也同樣有利於促進醫務人員能力及醫學科學的發展。第五、明確了過錯推定的情形所謂過錯推定,是指損害發生時,因某種客觀事實或條件的存在,即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從而減輕或免除被害人對於過錯的舉證責任,並轉化為由加害人負責無過錯的證明責任,在法理學上被稱為舉證責任倒置。侵權責任法的第58條明確規定了可以適用過錯推定的情形: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違反這些規定就可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因此,在今後的醫療侵權訴訟中,只要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診療規范,就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結合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責任。2、偽造、篡改或者銷毀以及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在現有的醫療侵權案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經常採取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以及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獲取有關證據。人而無信,不知其可,這些做法嚴重損害了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形象,加劇了醫患關系的對立,也在相當程度上損害了法律程序的正當性和權威性。侵權責任法規定在此情形下,法官可以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第六、規定了醫療機構使用缺陷產品所應承擔的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結合侵權責任法第二章有關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的規定,這一條的規定表明,醫療機構在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有缺陷,以及血液不合格的情況下,與生產者和血液提供機構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此項規定,旨在保護被害人的利益,這里毋庸贅述。第七、加強了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保護因為醫務工作風險大,技術難度高,如果不對醫務人員的權利的保護進一步規定,就有可能使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瞻前顧後,從而限制了他們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對一些疑難病症望而卻步,採取上推外轉的策略,結果會造成一些本來有搶救可能的患者出現病情加重甚至死亡,或給治療帶來困難,最終導致許多患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1、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免責的法定條件。侵權責任法的第60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上述情形中,即使存在患者受損害的後果,醫療機構也可免責。這些規定有利於發揮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和對業務技術精益求精的追求。2、進一步規定了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權利的保護。侵權責任法第64條還進一步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這是在侵權責任法這一基本民事法律中強化了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法律保護。第八、明確了醫療機構在緊急情況下的醫療處置權和應盡的義務一是,緊急情況下醫方有單方行醫權,有不得拒絕搶救的義務。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是否必須經過患者親屬的簽字才能實施搶救,以往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此規定不明。侵權責任法第56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法律賦予了醫療機構履行必要程序後的單方行醫權,也排除了醫療機構非經患方簽字而拒絕搶救的理由,醫療機構有不得拒絕搶救的義務。這樣的規定,法律既授權了醫療機構在緊急情況下的醫療處置權,但同時也必然承擔不作為的法律後果。這里的規定與執業醫師法的第24條的規定銜接了起來,是對執業醫師法的發展。二是,妥善保管病歷等資料的義務。侵權責任法第61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所有病歷等資料有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的義務;醫療機構有根據患者要求提供查閱、復制的義務。這些客觀病歷包括: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三是,隱私保密義務和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的第6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四是,不得實施違規檢查的義務,侵權責任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第九、為了更好實施侵權責任法,避免與化解醫療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醫療機構都應做好相應的各項工作。一是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抓緊完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二是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修改和完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督促醫療機構根據侵權責任法63條的規定,制訂醫療規范;要指導醫療機構加強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的建設,可以研究借鑒有關交通事故處理的辦法建立起醫療事故糾紛處理基金制度。三是建議醫療機構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加強與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把握好醫療工作的六個主要方面:(1)認真組織醫務人員學習侵權責任等有關法律,增強對醫療糾紛的認識,使每一位醫務人員認識到醫療糾紛對醫院及其本人的聲譽影響,以及由此帶來的法律後果(2)重視病歷等資料的書寫與管理;(3)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4)遵守醫務人員應盡的義務,恪守醫療規范和常規;(5)提高全院工作人員的憂患意識,使每位職工時刻警惕醫療過失行為;(6)加強醫療工作制度建設,構建誠信醫療機構。

9、《侵權責任法》舉證責任有何新要求

《侵權責任法》第90條規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林木折斷致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在實行過錯推定的時候,意味著受害人作為原告只需證明被告系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其因被告所有或管理的林木折斷而受到損害,無需證明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入主觀上存在過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為被告主張自己無過錯的,應當舉證證明;不能舉證證明或舉證不充分的,則推定其存在過錯,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二)林木折斷致害案件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抗辯事由。主要有:一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沒有過錯。林木折斷多因自然原因所致,但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能舉證證明自己已盡到維護、管理義務的,換言之,能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免予承擔侵權責任。二是不可抗力。如果損害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抗力所致,則可依此減輕或者免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三是第三人過錯和受害人過錯。如果損害的發生是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則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對於林木折斷致人損害,受害人有過失的,應適用過失相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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