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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生家庭侵權不受理

發布時間: 2023-04-12 04:26:22

1、法院已不受理計生罰款

法律分析:因為計劃生育罰款,屬於衛生和健康委員會行政處罰案件,只要被處罰人不按照處罰決定交納罰款,只要衛生和健康委員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應當立案受理。

法律依遲毀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計劃生育法》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局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碼臘備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2、法院已不受理計生罰款

一般情況下,社會撫養費(就是你所說的罰款)的徵收,針對的是違反現行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當事人,這是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必須要執行。因此,一般情況下,只要是違法生育子女的,都得繳納社會撫養費。

超生罰款新規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純收入高於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六十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法律依據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桐薯檔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局亂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二條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三條 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手羨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八十年代違背計生政策現在能否行政訴訟,哪級法院可以受理?

八十年代違背計生政策,現在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因為已經超過起訴時效。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胡燃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世和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搜做盯。

4、妻子懷孕後私自墮胎,是否構成侵權呢?

1.妻子懷孕後私自墮胎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劉輝訴文靜一般人格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男性的生育權作為其他民事權利,需要妻子自懷孕起到胎兒出生這一段時間內的自覺自願配合才能完全實現,但女方是否願意繼續孕育胎兒涉及女方的人身自由權和健康權,屬公民基本權利。當其他民事權利和基本民事權利相沖突時,應當根據法益均衡、法益價值的原則,傾向於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妻子懷孕後私自終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判螞。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6年9月7日第7版

2.女性單方面決定生育不構成對男性生育權的侵犯——趙某訴許某撫養費糾紛案

裁判要旨:生育決定權是女性獨有的權利,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雙方的合意,未經男性一方同意擅自決定生育或者不生育,均不構成對男性生育權的侵害。女性單獨決定生育子女後,根據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用和教育費。

案號:(2013)海民初字第23318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4年5月29日第6版

3.妻子未經丈夫同意而進行的流產行為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葉光明訴妻子朱桂君擅自流產侵犯其生育權案

裁判要旨:男女公民均享有相應的生育權。夫妻雙方因生育權沖突時,男方不得違背女方意願主張其權利。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未經丈夫同意而進行的流產行為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

案號:(2006)余民一初字第1633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寧波市餘姚市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07年第4輯(總第62輯)

4.男方以女方不履行生育義務侵犯其生育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袁某訴陳某婚姻家庭糾紛案

裁判要旨:夫妻關系中,男方依法享有生育權,女方應當承擔生育義務。男方以女方不履行生育義務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由於生育是和女性人身密切相關的行為,任何人均不能強制其生育。男方如認為女方拒不生育足以造成夫妻關系難以維持,可以提起芹簡離婚訴訟,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和好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作為無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來源:《最新民事法律文件解讀》2005年第8輯(總第8輯)

5.在男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醫院協助懷孕的女方終止妊娠,女方和醫院均不構成對男方生育權的侵犯——李健訴啟東市陳黃秀珍醫院及第三人王海霞生育權糾紛嫌沖褲案

裁判要旨:夫妻雙方都享有生育權,如果對生育權的行使形成沖突,應遵循夫妻生育權協商行使的原則,但更要從不同主體利益的重要性方面去判斷何種自由更值得尊重和保護。夫妻雙方為生育權發生沖突協商不一致時,應優先尊重女方意願,女方單方同意進行流產行為不構成對男方生育權的侵害,醫院的醫療行為也不構成侵權。

案號:(2006)啟民一初字第0558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09年第2輯(總第68輯)

司法觀點

1.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

近年來,伴隨著20世紀70年代末出生的第一代獨生子女陸續進入婚育階段,審判實踐中出現了不少生育權糾紛,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和熱評。有些女性為了工作、學習深造、保持身材等原因不願生育,未經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雙方因此發生糾紛,男方往往在提出離婚的同時以生育權受到侵害為由請求損害賠償。

所謂生育權,是指公民依法通過兩性自然或人工受精受孕、懷胎、分娩以及無性生殖的方法,繁衍養育後代的權利。當夫妻之間生育利益發生沖突時,誰享有生育決定權的問題,傾向性觀點認為,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夫妻雙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權,只有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共同行使這一權利,生育權才能得以實現。

婦女權益保障法賦予已婚婦女不生育的自由,是為了強調婦女在生育問題上享有的獨立權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為由強迫妻子生育。生育權是一種人格權,具有專屬性和支配性,由於男女性別、生理機能和分工的差異,丈夫的生育權只能通過妻子來實現。妻子未經丈夫同意終止妊娠,雖可能對夫妻感情造成傷害,甚至危及婚姻關系的穩定,但丈夫並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權對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決定權,故妻子單方終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

鑒於生育子女目前還是我國多數家庭的重要職能之一,絕大多數夫妻期望能夠生育自己的孩子,享受天倫之樂,當夫妻雙方的生育權發生沖突時,應當有法律上的救濟途徑,本解釋第九條作出了相關規定。如果法律上認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而又不允許丈夫以此為理由提出離婚,實質上就是強迫丈夫娶一個不願生育的配偶,其後果即嚴重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權。因此,夫妻因是否生育問題產生糾紛、導致感情確已破裂的,應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在調解無效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5、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性規定
2、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緩肆早裁。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排除法院主管。
3、勞動爭議案件採用「一裁兩審」制,仲裁是強制前置程序,未經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擾雀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4、刑民交叉時,民事案件應先不予受理的情形
5、民事訴訟證據因自身的證據屬性不具有民事可訴性
6、歷史遺留問題、涉及國家政策性問題引發的糾紛,不應由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7、婚姻家庭繼承糾紛不予受理的情形
8、自然資源權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引發的爭議,不屬民事訴訟受理范圍的情形
9、侵權責任糾紛不予受理的情形
10、商事糾紛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起訴和受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人民法院對下雹梁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一條 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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