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侵權責任法
1、《侵權責任法》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所指侵害民事權益包含了七種責任內容:
一、產品責任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三、醫療損害責任
四、環境污染責任
五、高度危險責任
六、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七、物件損害責任
2、侵權責任法規定
法律分析:侵權責任法已失效,適用民法典。根據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
法律主觀:《中華人民高咐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年12月26日通過,目前已經失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侵權責任法》同時廢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寬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慎念祥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實施於
法律分析:1.從2010年7月1日開始施行。2.2009年12月26日,《侵權責任法》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0年7月1日起實施。《侵權責任法》的最終通過,標志著我國民商事法律體系得到最終完善,向最終完整民法典的目標進一步邁進,標志著中國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得到進一步貫徹實施,標志著在民事侵權專門法的最終誕生,有利於更好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是中國法制化進程中的一件大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侵權責任法廢止了嗎?
2021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於2021年元旦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即並入民法典,完成其歷史使命,宣告廢止。
不過,民法典的這一部分修改並不大
1、侵權責任構成有四個要件: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但是,污染環境是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所以只有三個要件: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其中,因果關系就成為污染環境侵權的最關鍵要件。
2、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具備構成要件,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欠缺任何一個構成要件,都可能會導致一般侵權責任的不構成。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受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影響。在過錯責任原則下,需李掘要行為人有過錯;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則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時遺留」,意味著「遺產」應當是死者生前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包括財產權利。遺產雖然不一定是現實權利,但它卻是被繼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逸失利益」既非現實權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後發生的未來可預期的收人損失。因此,僅僅從字面上將民法理論上的「繼承喪失說」作望文生義的理解,將「死亡賠償金」解釋為「遺產」,是不正確的。從賠償請求權的角度分析,「死亡賠償金」既然是對具有「經濟性同一體」性質的受害人家庭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前提當然是受害人因侵權事件而死亡。從時間順序來看,應當是死亡事件發生在先,對由此產生的各項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發生在後。按照《民法典》第十三條的規定和民法理論,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權利能力即行終止,不再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當然也不能以主體資格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通俗地說,「死亡賠償金」並非「賠命孫輪錢」,也不是賠給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盡管人類基於感性直觀,會將「死亡賠償金」與死亡事實聯系起來,在感情上把它理解為「賠命錢」,但這與「死哪凱核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及其賠償請求權的行使畢竟是兩回事。「死亡賠償金」在內容上是對構成「經濟性同一體」的受害人近親屬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法律性質為財產損害賠償,其賠償請求權人為具有「錢袋共同」關系的近親屬,是受害人近親屬具有人身專屬性質的法定賠償金。因此,「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死亡受害人的債權人也不能主張受害人近親屬在獲賠死亡賠償金的范圍內清償受害人生前所欠債務。
:侵權責任法,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的責任,但侵權責任法已被廢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6、侵權責任法35條
法律主觀:族型塵《 侵權責任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 勞務關系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 侵權責任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兆禪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租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7、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提交本次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200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二章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第四章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第五章產品責任;第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提交本次會議三審。草案擬進一步對侵害人身權如何賠償作出規定。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二十一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四章 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八章 環境污染責任
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 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一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二十五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8、侵權責任法自什麼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棗緩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現仔跡予公布念岩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現在已經失效。有關法律規定適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