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主義版權
1、共產主義離我們還有多遠,版權問題跟它是背馳么?
無私奉獻個人勞動的行為就具有了共產主義屬性,所以,共產主義離我們很近。
作為一種回社會制度,共產主義答離我們還很遠。如今的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是新專制主義社會,比資本主義社會、新民主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等都要落後,連社會主義社會的毛兒都沒沾著,更不用說共產主義社會了。
版費體現的是勞動私有的性質,不屬於共產主義社會的內容,但卻是社會主義社會及其以前的社會內容。
2、發達國家人民的版權意識強是真的嗎?
這個答案是很明顯的,發達國家的人對於版權專利這些問題看的是非常嚴謹的,畢竟這些東西對於他們來說,他們背後代表的就是金錢,他們不得不提高自己的意識。
版權意識相當於壟斷很多時候,人們都會去問”什麼行業最賺錢?“,其實這個問題的答案我們很多人多明白,世界上並沒有什麼最賺錢的行業,要說最容易賺錢的方式那一定要是壟斷了,當一個人壟斷了一個行業的交易往來時,那麼這個行業的規矩以及利益收取都由他來決定,那麼他的錢難道來的還不容易嗎?
版權意識說白了就是對自己財富的控制意識,在現在這個社會上,版權和專利這種事情是非常重要的,我們往往可以聽到一個專業性的開發軟體需要十多年的時間,可在上市後,這個軟體被人用2個月的時間就山寨了,那麼在這樣的威脅下,這些開發者如何維持自己的權益呢?當然保護自己權益就是要提高的自己的版權意識·,而版權意識的終極目標就是通過建立專利來進行時間性的壟斷,當壟斷的時間足夠後,這些開創者的利益也就得到了相應的滿足,此後這些專利才會被普遍且免費的用於社會。
發達國家的人民從很早開始就明白了版權的重要性外國多數國家的國家形態是和中國不同的,他們多數走的都是資本主義,其實資本主義的人們對利益問題看的是更加透徹,就拿版權問題來說,經過長年的控制與普法,許多創作者在早期的時候就會選擇將自己的專利進行報備,同時他們還會在後期的發售運行上強調自己的版權問題,除此之外,許多外國人都明白侵害他人版權所帶來的嚴重後果,所以如果沒有確切的漏洞可以鑽,絕大多數的外國人還是不會去挑戰別人版權意識的底線的。
3、知識產權有什麼發展歷史嗎?
知識產權制度在世界上有著悠久的歷史。尤其是各類知識產權中的專利、商標和版權的立法時間最早。其歷史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1.萌芽階段(13世紀至14世紀)
這一階段出現了由封建王室賜予工匠或商人的類似於專利的壟斷特權,它為後來知識產權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礎。
2.初創和普遍建立階段(15世紀至19世紀末)
在這個階段,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版權法和商標法相繼誕生,如威尼斯共和國的《專利法》(1474年)、英國的《壟斷法》(1623年)、英國的《版權法》(1710年)、法國的《商標法》(1857年)等。19世紀末絕大多數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指專利制度、商標制度、版權制度) 。
3.進一步發展階段(19世紀末至20世紀末)
知識產權制度在這一階段的進一步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縱向發展:即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在原有基礎上通過不斷修訂變得更加完善、科學, 尤其是隨著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如1883年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的《伯爾尼公約》)的建立,各國知識產權制度呈現從「各自為政」、「 各行其是」到逐步國際化、現代化的特點。在此背景下,各國又簽訂了數量更多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其數量達數十個之多),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對象逐步增多,知識產權的種類也有所增加。至1970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立時,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已登上了一個新的台階。
橫向發展:即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資本主義國家外的更多國家得到實行。20世紀後期,社會主義國家開始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前蘇聯和東歐國家也都制定了自己的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等。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廣大已經取得獨立的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也都實行了專利等知識產權制度。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也開始制定知識產權立法,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制度國家的行列。當然,在許多方面社會主義國家及發展中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如前蘇聯和大多數東歐國家實行發明人證書制度和專利制度混合的發明保護制度(即所謂的「雙軌制」),規定取得發明人證書後,發明權歸國家所有,發明人只取得一定獎勵,不能拒絕國家批準的其他人使用該發明。又如部分獨立的發展中國家實行「 輸入專利」(Patent of Impor tation)和「確認專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等制度,由於這類專利是在外國(原宗主國)有效專利的基礎上授予的,本國專利局一經登記即可確認並獲得。這種專利制度帶有很大的依賴性,實際上並沒有建立本國完全獨立的專利制度。
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知識產權制度發源於歐洲,專利法最先問世,英國1623年的《壟斷法規》(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專利保護制度的起點。繼英國之後,美國於1790年、法國於1791 年、荷蘭於1817年、德國於1877年、日本於1885年先後頒布了本國的專利法。雖然1618年的英國首先處理了商標侵權糾紛,但最早的商標成文法應當被認為是法國1809年的《備案商標保護法令》。1875年法國又頒布了確立全面注冊商標護制度的商標權法。以後,英國於1862年、美國於1870年、德國於1874年先後頒布了注冊商標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權法當推英國於1710年頒布的《保護已印刷成冊之圖書法》,被稱為《安娜女王法》。法國在18世紀末頒布了《表演權法》和《作者權法》,使與出版印刷更為密切相聯的的專有權逐步成為對作者專有權的保護。以後的大陸法系國家,也都沿用法國作者權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 1875年和1887年先後頒布了兩個《版權條例》,於1898年頒布過《版權法》。1899年日本參加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當年在過去版權立法的基礎上頒布了《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的概念來源於 19世紀50年代的法國,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說為1890年美國的《謝爾曼法》,一說為1896年德國制定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但美國是最早產生現代意義上競爭法的國家,其立法包括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兩個方面,除大量判例外,還有《謝爾曼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克萊頓法》和《魯賓遜-帕特曼法》。英國現代競爭立法相對較晚,但以案例法著稱的英國反不正當競爭的規范可以追溯到15世紀,較全面地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完成20世紀的中葉,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貿易管理法》、《轉售價格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國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重新進行了制定,並多次進行了修改。 1957年又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使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體系更加完善,為德國的經濟高速發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國的後塵,又在二戰後受美國的影響,其反不正當競爭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該法以後經過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體界定了12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除法力度,除高額罰款外,還有刑事制裁。
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條約的制定對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動作用,同時這些國際公約本身就又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使知識產權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圍設立和擴展開來。幾部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訂立及其不斷修改、發展史代表了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和歷史。當今世界,對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重視程度幾乎已經超過了對知識產權內國法的重視,如果內國法不適合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的最低保護標准,還要不斷修改內國法。幾個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幾乎把全球的國家和特殊經濟區動員起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越來越趨於國際化了。因此,把握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就如同掌握了知識產權制度的標准和發展的趨向。研究知識產權制度不能不將幾個主要的相關國際公約作為研究的重要課題。真正界定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並稱得上完整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當屬《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它們覆蓋了工業產權和版權等廣范的知識產權范圍。除此之外,一個世紀以來,在工業產權領域共有15 個國際公約,主要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在版權領域共有10個公約,主要有《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著作者與廣播組織公約》等。此外還有《科學發現的國際登記條約》、《保護奧林匹克會徽條約》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領域,還有一些地區性公約起著獨特的作用,如《專利申請形式要求歐洲公約》、《歐洲專利權授予公約》等。在美國等世界發達國家的推動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不斷發展變化,保護范圍越來越廣,保護水平越來越高,保護標准及違反公約的爭端處理機制越來越具體、有效。我國正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過程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成為對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和執法最有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和執法機制以及知識產權事業正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不斷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發展壯大起來的,是在逐步承諾履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過程中成熟和完善起來的。甚至回溯到晚清時期的知識產權制度,也不無國際商貿和保護「夷人權利」的烙印。
關於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和發展有幾種說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說」和「百年左右說」兩種。「二十年說」主要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制定和我國政府奉行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護兩種機制的事實出發,認為現代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於二十年間, 「二十年前,中國在知識產權制度方面,幾乎是一片空白」。 「百年左右說」主要從鴉片戰爭以來我國陸續出現近代工業,並與他國有了較多的接觸,於1882年清光緒皇帝批准我國第一件「專利」和第一套專利「法規」起,直到國民政府頒布的專利等「法規」,以及知識產權法律在海峽兩岸間的發展,「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應當說,我國現代化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在改革開放的二十年間建立起來的,這是包括國際知識產權界在內的有目共睹的事實。但說到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沿革、研究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源,不能不追溯到我國近現代史的百年左右的史冊,甚至要研究常被人們忌諱提到國民政府和國民黨在台灣政權知識產權制度。知史可鑒今,今天改革開放和即將進入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的設立,或許可以從我國晚清知識產權保護是從對洋人商標權保護起始中找到一絲絲的軌跡。
反觀中國專利發展史,早在兩千多年以前,公元857-841年的西周厲王時代就有「謀欲專利之事」,《國語》有「匹夫專利,尤謂之盜,王而行之,其歸鮮矣」的記載。1859年太平天國時期的領導者提出了專利制度的建議,甚至提出發明專利與小發明之分,保護期不同,「器小者賞五年,大者賞十年,益民多者年數加多」。但我國專利保護落實於專利法規之涵義卻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加上民國以來國間動盪分裂,使兩岸中國人的專利制度相較於美、法、西班牙先後頒布專利法等,起跑較晚且實施中斷,這或許就是「四大發明」起源於中國但卻未在中國繼續發展的主因。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應為清「戊戌變法」中光緒皇帝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後被廢除,「惟專利制度仍在各省紮根」。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頒布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該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請原則」、「權利轉讓」、「法律責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頒布的《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以及其實施細則、《獎勵工業技術審查委員會規則》等構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也為現行國民黨政府專利法框架的基礎。1944年5月4日國民黨政府經「立法院」第四屆第206次會議通過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稱為「專利法」的法律。以後雖經多次修改,但都改動不大,唯台灣當局於1994年為配合其產業發展及重返世界貿易組織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在北宋時期,山東濟南「劉家功夫針鋪」就使用了「白兔兒商標」,但談到商標制度則也晚於西方國家,至晚清時,注冊商標的保護始至對外國商標的保護,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標法是英人於1904年起草的。而在此時我國台灣卻被日本佔領,實施了50年的日本商標法。1923年北京政府頒布了44條的商標法,同年又頒布37條的實施細則,這是我國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商標法。1925年國民政府成立後對商標法幾經修改,除1930年重新頒布商標法外,並無大的改進,直至蔣介石集團遷往台灣。以後為因應台灣島內工商業的發展,近年來又為「入世」,在有關商標專用權、注冊、爭議、侵權刑事責任與罰則等方面多有改動
知識產權的歷史沿革
隨著科學技術和產業革命的進步,對知識產品的佔有、使用會帶來極大的經濟收益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技術的轉移、公開勢必會使原先的發明創造者喪失競爭優勢,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以確保既能維持新技術發明人的技術優勢,又能滿足社會對該技術的需要,防止技術壟斷。於是,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專利制度率先應運而生。18世紀60年代在英國開始的產業革命,是專利制度產生的催化劑。以後,在西方國家又產生了著作權制度和商標權制度。迄今為止,經過數百年的洗禮,知識產權制度已成為國際上通行的保護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的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從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為「財產權,財產」。嚴格地講,這個術語用來指財產所有權,法律規范規定物的所有權轉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為財產所有權的意義上,財產所有權既可以存在於有形財產中,也可以存在於無形財產中。從古羅馬法財產限於有形物到無形財產概念的出現,反映了隨著社會的變遷,人們對財產、財產權認識水平的提高,也為包容知識產權奠定了思想基礎。
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才在法律中作為一種財產權出現的。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這堪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又一次飛躍。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台,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這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說,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為特點的。
參考資料:網路及百度文庫「知識產權」相關詞條,感謝整理這些內容的原作者。
4、為什麼說版權是惡心的資本主義產物
問題有誤。
1、雖然版權制度是在資本主義社會確立的,但它的存在具有歷史合理性。專
2、尊重屬別人腦力勞動的創造成果是一種美德,給予作者適當的經濟報酬有利於人們去創造更多更好的精神財富。
3、在今天的社會主義社會需要堅持和完善版權制度。到將來的共產主義社會,版權制度自然消亡。物質產品極大豐富,人們可以各取所需,衣食無憂,充分發揮自己的創造力。
5、列寧的出版自由思想對新中國實施新聞監管的啟示
出版自由,是列寧從參加革命時起就憧憬的一種新聞出版政策,因為他生長在沙皇俄國極端專制主義的統治下,人民毫無自由和權利,「一切出版物,一切報刊都 處於奴隸的地位,得不到政府官吏的許可,它們就不敢刊載任何東西」,任何一種非官方許可的出版活動都被看成是政治罪而受到懲罰。[1]列寧本人早期在國內 從事的寫作和報刊活動不得不處於秘密狀態,多次被沙皇警察破獲而坐牢和流放。
因此,列寧1896年在流放地起草的黨綱中的最低綱領 中就提出了實現政治自由(包括出版自由)的九條具體目標。後來在1899年和1903年起草的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的綱領中,「絕對的出版自由」(又譯為「出 版自由不受限制」)[2]被列為黨的最近的奮斗目標之一。這種表述,直到1917年6月列寧為黨的六大寫的修改黨章的材料,沒有改動過,其行文是:「信 仰、言論、出版、集會、罷工和結社的自由不受限制。」[3]
列寧1896年就實現政治自由的意義寫道:
「工人最迫切的要求和工人階級影響國家事務的首要任務,應該是爭得政治自由,即爭取以法律(憲法)保證全體人民直接參加國家管理,保證全體公民享有自由集會、自由討論自己的事螞凱兄情和通過各種團體與報紙影響國家事務的權利。」[4]
二十悶襲多年後的1917年9月,即十月革命前夕,列寧再次談到出版自由,他的定義是:
「出版自由就是全體公民可以自由發表一切意見。」[5]
這裡面顯然帶有思想的連續性。為了全面理解列寧的出版自由思想,需要回顧他關於政治自由(包括出版自由)的全部論述。
一 列寧十月革命前為什麼贊揚西方國家的政治自由
談到列寧論西方國家的出版自由,給人們留下印象最深的,是他對西方出版自由的激烈批判和幾乎完全否定性的言論,列寧這方面的言論均是十月革命後發表的, 當時新生的蘇維埃俄國被國際帝國主義包圍,遭到了全世界資產階級報刊的攻擊。而列寧十月革命前許多關於西方國家的人民如何享有政治自由的話,幾乎沒有被人 引證過。要全面理解列寧,就要了解這方面的論述。在列寧的著作里,使用「政治自由」的頻率比「出版自由」更多些,前者包含後者,通常是指言論、出版、信 仰、集會、結社、罷工這六項自由權利。下面分國家舉例來看列寧對這些國家政治自由的評價:
關於美國,「在美國,自由是最充分的」,「在美國和其他先進國家,不存在中世紀特權,全體公民在政治權利上是平等的。」[6]
關於英國,英國有政治上的完全自由,「是世界上最富有、最自由和最先進的國家之一。」[7]
關於法國,「那裡的工人有政治自由,有自己的工會、自己的報紙、自己的議會代表。」[8]
關於德國,選舉制「這個條件在有政治自由的國家中是不成問題的。德國社會民主黨……全體黨員自然都能胸中有數地決定是否選舉這個活動家來擔任黨的某種職務。」[9]
關於瑞士,「瑞士人民直到現在還享受著和平幸福和較多的政治自由。」「整個國家制度和國家管理機構方面最大限度地實行民主制」。[10]
關於比利時,「在比利時早就確立了鞏固的立憲制度,政治自由早就成了人民的財富。工人有了政治自由,就有了寬廣的道路。」[11]
正是藉助於西方國家的政治自由,列寧得以在國外自由地出版黨報和召開各種黨的會議。列寧贊揚西方國家政治自由的同時,也指出了它的不徹底性,但一般情況下點到為止,這種贊揚是以俄國的極端專制制度作為對立面參照系的,因此是相對而言。
如果注意他論述時的背景,可孫慶以發現大多是在談到這種自由如何有利於工人運動時講的,其出發點與馬克思和恩格斯當年論述出版自由與工人運動的關系很相近。 列寧認為:爭取出版自由「將使我們有可能進行廣泛的、公開的和群眾性的爭取社會主義的斗爭。」「使階級斗爭更自覺、更廣泛地進行,使人民中最落後的階層卷 入斗爭,教會他們學習政治,學習如何捍衛自己的利益。」[12]
列寧肯定西方的政治自由,在認識上還有一層更重要的含義,即資產階 級的政治自由是無產階級走向社會主義的必經之路。他寫道:「除了資產階級自由和資產階級進步的道路,沒有而且也不可能有其他道路可以使無產階級和農民得到 真正的自由。我們不應當忘記,現在除了充分的政治自由,……沒有而且也不會有其他手段可以加速社會主義的到來。」[13]直到十月革命前夕他寫的《國家與 革命》,仍然持這個觀點,他寫道:「民主實行到一般所能想像的最完全最徹底的程度,就由資產階級民主轉化成無產階級民主」。[14]
二 列寧十月革命後為什麼激烈批判西方的出版自由
十月革命勝利後,西方國家的資產階級報刊和通訊社在對蘇維埃俄國共產主義的偏見和對其感到恐懼的氛圍籠罩下,有意(出於對共產主義的敵視)無意(出於追 求聳人聽聞的商業目的)地配合帝國主義的武裝干涉和俄國國內白衛軍的叛亂,散布了許多關於蘇維埃俄國和其主要領導人列寧、托洛茨基的謠言,即使報道了事 實,多數也是片面的和帶有明顯偏見。例如列寧取道德國回國直接參加斗爭,竟被報道為他與德國當局有什麼特別的關系。1921年在黨的十大上,列寧總結了最 近幾年西方媒體關於蘇維埃俄國的報道,列舉了美國一個公民團體的材料,指出:「這些人從各種各樣的報紙上,把幾個月來所有關於俄國,關於列寧和托洛茨基逃 跑,……他們逐日地把列寧和托洛茨基一次又一次被槍斃、被殺死的消息收集起來(這些消息每天都一再出現),最後,他們把它編成集子出版。」這種情況下,列 寧只能作出如下的結論:「同志們,情況是非常清楚的。全世界的報刊辛迪加----那裡的新聞自由,就是99%的報刊都被腰纏萬貫的金融巨頭所收買---- 展開了帝國主義者的世界大進軍。」[15]
鑒於西方媒體對蘇維埃俄國的全面誹謗,列寧這一時期關於西方出版自由的論述,不得不以揭 露和批判為主。這種言詞激烈的批判重復率較高,以致他在一封致英國工人的信里說:「這一點我已經在報刊上解釋過很多次,再來重復我已經感到很乏味了。」 [16]在激動的情況下人會有些沖動,這時的論述,可能不夠冷靜,話說得分寸上把握不當,但首先要理解列寧,任何人處於那種情況下都要立即反擊的。列寧當 時關於西方出版自由的論述,我們曾經經常引用的,下面列舉幾段:
「出版自由就是富人有出版報紙的自由,就是由資本家霸佔一切報刊。這種霸佔的實際結果是使包括最自由的國家在內的世界各國到處都有賣身投靠的報刊。」[17]
「資本主義使報紙成為資本主義的企業,成為富人發財、向富人提供消息和消遣的工具,成為欺騙和愚弄勞動人民的工具。」[18]
「只要資本還保持著對報刊的控制(在世界各國,民主制度與共和制度愈發展,這種控制也就表現得愈明顯,愈露骨,愈無恥,例如美國就是這樣),這種自由就是騙局。」[19]
「在全世界,凡是有資本家的地方,所謂出版自由就是收買報紙、收買作家的自由,就是買通、收買和炮製『輿論』幫助資產階級的自由。」[20]
在這里,使用「一切」、「凡是」、「99%」或百分之百來說明問題是有些偏激的,如同列寧以前講得那樣,西方出版自由條件下工人運動還是獲得了很大的活 動空間,那裡有馬克思主義政黨的報刊,還有不少同情工人運動的報刊,以及公共性質的非政治媒體。「民主制與共和制愈發展,資本控制報刊愈無恥」,這樣的論 證顯然不夠妥當,如果推論下去,只能得出民主制和共和制不發展反而更自由的謬誤。
列寧關於西方出版自由的批判性定語,粗略統計有以 下十幾種:假的、虛偽透頂的、資本對報刊奴役的、資本家的、富人的、製造資產階級輿論的、壓制輿論的、收買輿論的、收買報刊的、賄賂報刊的、僱用下流作家 的、毒化人民的、麻醉人民的、欺騙人民的、蒙蔽人民的、愚弄人民的、轉移人民視線的、玩弄老百姓的、圖謀反對勞動人民的等等。這些判斷從總體上是正確的, 但是我們應防止使用這樣簡單、獨斷的判斷來分析具體報刊的具體報道,不然可能會發生判斷失誤。
從政治上看,列寧當時必須揭露和反擊西方媒體對蘇維埃政權的誹謗,這是捍衛新生政權的必要措施。從思想上,列寧對西方資本統治媒體這一基本實質的認識,並沒有發生變化,即使在十月革命前,他也談到過,只是當時的側重點不在這方面,論述較少而已。
三 列寧關於出版自由的基本思想:擺脫資本
我們的思路常常固定在列寧肯定和否定資產階級出版自由上,例如引證他於1920年寫的下面這段話,作為肯定出版自由的依據:
「『出版自由』這個口號從中世紀末直到19世紀成了全世界一個偉大的口號。為什麼呢?因為它反映了資產階級的進步性,即反映了資產階級反對僧侶、國王、封建主和地主的斗爭。」[21]
這是十月革命後列寧唯一寫到的肯定西方出版自由的話,十月革命後其他列寧關於西方出版自由的話,則成為我們現在否定資產階級出版自由的依據。其實,就在 列寧寫下上述肯定性的話的同時,列寧也說了非常激烈的否定性的話。不論是在十月革命前還是在十月革命後,列寧都是在承認出版自由這個口號的歷史價值的意義 上進行論述的,只是環境不同,前者論述其進步意義時,溢美之詞多些,後者論述時,分寸感較強。列寧在這里講得很明白,時間跨度是「中世紀末直到19世 紀」,而他寫這段話時已是20世紀初了。
列寧關於西方出版自由的基本認識前後是一致的。十月革命前的1905年,列寧評論各種表現自由(包括出版自由)時寫道:
「在以金錢勢力為基礎的社會中,在廣大勞動者一貧如洗而一小撮富人過著寄生生活的社會中,不可能有實際的和真正的『自由』。作家先生,你能離開你們的資 產階級出版家而自由嗎?你們能離開那些要求你做誨淫的小說和圖畫,用賣淫來『補充』『神聖』舞台藝術的資產階級公眾而自由嗎?……資產階級的作家、畫家和 女演員的自由,不過是他們依賴錢袋、依賴收買和依賴豢養的一種假面具(或一種偽裝)罷了。」[22]
這可能是列寧在十月革命前唯一 一次從根本上批判資產階級的自由,從語言特徵和論述的思路看,與他十月革命後的論述是相同的,只是由於斗爭的背景不同,俄國當時這種自由也殘缺不全,他首 先要在政治上爭取徹底的資產階級自由,因而這方面的批判性論述很少講。列寧當時也談到了他在出版自由方面的理想:
「我們要創辦自由的報刊而且我們一定會創辦起來,所謂自由的報刊,是指它不僅擺脫了警察的壓迫,而且擺脫了資本,擺脫了名位主義,甚至也擺脫了資產階級無政府主義的個人主義。」[23]
這里他談到的四個「擺脫」,前兩個屬於自由的體制范疇,即解決封建專制對出版自由的箝制、資產階級出版自由對資本的依賴。後兩個「擺脫」屬於公民享有出 版自由時的文明水平問題。列寧當時還處於爭取擺脫警察的壓迫階段,但是他想到了第二個「擺脫」,甚至連道德范圍的第三、第四個「擺脫」都作為理想提了出 來。
1917年二月革命爆發前夕,第一個「擺脫」實際上實現了,當時列寧用對1905年革命的描述,表達了他對即將爆發的二月革命 在出版自由方面成果的認識:「出版自由爭到了。書報檢查乾脆被取消了。任何一個出版者都不敢向沙皇當局呈送審查樣本,而當局也不敢採取任何措施來加以干 涉。在俄國歷史上,第一次在彼得堡和其他城市自由地出版革命的報紙。」[24]
但是很快,列寧就不滿足這種已獲得的出版自由了。 1917年十月革命爆發前夕,他認為:「資本家(許多社會革命黨人和孟什維克因無知或守舊而追隨他們)把取消書報檢查和各黨派可以自由出版任何報紙叫做 『出版自由』。實際上並不是出版自由,而是資產階級富翁欺騙被壓迫被剝削人民的自由。」[25]因為雖然當時社會革命黨、孟什維克、布爾什維克三個社會主 義政黨在兩個首都獲得了四分之三到五分之四的選票,但是他們的報紙發行份額只是現有全部報紙發行量的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資本以強大的經濟力量控制了報紙 發行量的絕對多數,媒體實際上作為一種有利可圖的資本主義大企業在運作。列寧寫道:
「問題不在於『出版自由』,而在於剝削者對他們佔有的印刷所和紙張擁有神聖的所有權!!!」[26]
於是,列寧開始計劃實現他在出版自由方面的第二個「擺脫」的理想,即使報刊、印刷所和紙張、廣告從資本的控制下解放出來。
列寧在實現出版自由的理想方面,從1896年談到「保證全體公民享有出版自由」到這時(1917年9月28日)強調出版自由「就是全體公民可以自由發表 一切意見」,落腳點始終在「全體公民」如何能夠獲得出版自由上。就一點而言,列寧關於出版自由的思想是一貫的,思維特徵都沒有發生變化。為了達到這一目 標,他一再強調的便是剝奪資本家對出版業的所有權。他的思路如下:
關於廣告,他設想由蘇維埃國家壟斷經營,「宣布除了省、市蘇維埃 出版的報紙以及彼得格勒中央蘇維埃出版的全國性報紙,其他任何報紙不得刊登廣告」。[27]這樣,就把現有的資本家控制的大型報紙的財源掐斷了。列寧設 想:「要是能出版刊登各種廣告的大型蘇維埃報紙,就完全能夠保證更多的公民發表自己的意見,譬如能夠保證每一個徵集到一定數量簽名的團體發表意見。經過這 樣的改革,出版自由實際上就會變得更加民主,更加完備。」[28]
列寧設想,要把所有的印刷所和紙張由蘇維埃國家公平地分配,分配方案如下:
首先給國家,這是為了大多數人民,特別是大多數貧苦農民的利益。
第二,分配給在兩個首都獲得10或20萬張選票的大黨。列寧當時設想的國家政權是同一社會主義方向的多黨制,他從1917年4月回到彼得堡後一直這樣設 想,例如他在1917年7月寫道:「執政階級和各政黨的更迭本來是有可能在蘇維埃內部和平地進行的」。[29] 1917年10月寫道:「各政黨在蘇維埃內部進行和平的斗爭,保證通過實踐來考驗各政黨的綱領,保證政權由一個政黨和平地轉到另一個政黨手裡。」[30]
第三,分配給比較小一些的政黨,以及有一定數量的成員或有某些人簽名的公民團體。
列寧認為,「只有這樣分配紙張和印刷所才是公平的;在蘇維埃掌握政權的條件下,實行這種分配是毫無困難的。」[31]
將一般意義的,或者說原來資產階級意義上出版自由,改造成為擺脫資本控制的全體公民擁有的出版自由,列寧以充分的理想主義勾劃了這樣一幅嶄新的出版自由 藍圖,這在國際共運史上是創造性的。列寧面臨著即將發生的革命,使他有可能將計劃付諸試驗。他早在1906年就設想過這樣一種情景:
「人民的自由,只有在人民真正能夠毫無阻礙地結社、集會、辦報、親自頒布法律、親自選舉和撤換一切負責執行法律並根據法律進行管理國家的公職人員的時 候,才能得到保障。也就是說,人民的自由,只有在國家的全部政權完全地和真正地屬於人民的時候,才能完全地和真正地得到保障。」[32]
四 列寧實現出版自由理想的實踐
十月革命勝利後的第二天,即11月8日,彼得格勒革命軍事委員會查封了一系列刊登臨時政府號召反對蘇維埃政權呼籲書的報紙,逮捕了有關人員,接收了這些 報紙的印刷所。但是,其他沒有參與反抗的資產階級商業報紙和政黨報紙,照常出版。11月9日,列寧簽署「蘇維埃政府關於查禁敵對報刊的法令」,法令指出: 「臨時革命委員會不得不採取一系列措施以反對形形色色的反革命報刊。」法令同時承諾:「一旦新秩序得到鞏固,所有不利於報刊的行政措施都將廢止;根據這方 面所規定的最廣泛最進步的規定,在對法律負責的范圍內,新聞將得到充分的自由。」法令宣布了封閉報刊的三種情況(均是維護政權的政治行為),並聲明只能根 據人民委員會的決定才能臨時或長期封閉一家報刊機構。法令最後宣布:「本法令是臨時性法令,在公眾生活恢復正常後將被一項特別法令所取消。」[33]在這 個文件中,體現了列寧對社會主義條件報刊管理的法治化設想。
同時,列寧基本上將他關於無產階級出版自由的設想變成了現實。勝利的當 月(11月),人民委員會公布了《關於國家對廣告實行壟斷的布告》,在向原來的廣告經營者支付了必要的補償(特別是償付小經營者和股票持有人的投資)後, 將所有廣告企業收歸國有,廣告只能由政府及各蘇維埃的出版物刊載。這項措施就如列寧此前在9月28日講到的,主要目的是掐斷大型的反動報刊的經濟來源。而 對商業性的小報紙來說,它們主要依靠發行量,廣告本來就很少。列寧在解釋這道法令時說:「它意味著:爭得國家政權的無產階級設想,向新的社會經濟關系過渡 可能採用漸進的辦法----不取消私人報刊,而使它們在某種程度上服從國家的領導,把它納入國家資本主義軌道。法令規定國家壟斷廣告業務,也就是設想還保 留私營報紙而把它作為一種常規」。[34]
但是,盡管「蘇維埃政府關於查禁敵對報刊的法令」是有節制的,還是在蘇維埃政權內部引起 了嚴重的分歧。11月17日,在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會議上,左派社會革命黨的委員和部分布爾什維克的委員反對這個法令,最後會議以34票對24票通過了 「關於出版問題的決議」,這個決議的草案是列寧親自寫的。列寧以簡潔的語言重復了他在9月28日論證的他關於無產階級出版自由的思想:
「工農政府認為,出版自由就是使報刊擺脫資本的壓迫,把造紙廠和印刷廠變成國家的財產,讓每一個達到一定人數(如1萬人)的公民團體都享有使用相當數量的紙張和相當數量的印刷勞動的同等權利。」[35]
這個決議還決定設立一個委員會調查報刊和資本的關系,接收私人印刷所和庫存紙張,將其歸蘇維埃所有,「按照各政黨及各團體的現實思想影響、即按其支持者 的數目比例,利用技術上的印刷手段」。[36]這意味著列寧設想的按蘇維埃政黨影響大小分配的出版自由設想變成了法律。
但是,這個 決議以及11月9日的「蘇維埃政府關於查禁敵對報刊的法令」引發了左派社會革命黨的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共29人,參加11月17日會議的可能近20人) 和部分布爾什維克的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共62人,參加那次會議的可能約40人,這次聲明辭職的8人)的辭職。前者聲明「見諸報端的、剛由中央執行委員會 大多數通過的決議是政治恐怖制度和點燃內戰之火的明顯的、劇烈的表現」,他們因「拒絕承擔這種有害的恐怖制度」而辭職。後者聲明,他們不同意「用政治恐怖 手段來保持純粹的布爾什維克政府」,因「不能對這一政策負責」而辭職。[37]這一最初的分歧表明,鑒於俄國長期的專制統治,各政黨缺乏在民主制的條件下 從事政治合作的傳統,動不動就以分裂相威脅。各社會主義政黨共同執政和享有出版自由,在俄國並非易事。
不管怎樣,列寧領導的蘇維埃 俄國的出版政策,並不是革命一勝利就封閉了所有資產階級報刊和非布爾什維克的政黨報刊,而是基本按照列寧在革命前夕設想的,將反動的大資本的報刊及其印刷 所收歸國有,將廣告的發行權由國家壟斷,按各社會主義政黨得到的支持率的比例分配印刷所和紙張。直到1918年9月,俄國至少有226種資產階級的商業報 紙和235種非布爾什維克的政黨(社會革命黨、孟什維克、無政府主義者、勞動派等等)報紙合法發行。
隨著帝國主義的武裝干涉和國內 白衛軍的叛亂,蘇維埃俄國處於危機中。這時不甘心於與布爾什維克聯合執政的社會革命黨企圖挑動德國對俄國的進攻,炸死了德國駐俄大使;孟什維克與叛亂的白 衛軍勾結;俄國資產階級拒絕接受和平改造,資產階級報刊在階級決戰時刻絕大多數站到了新政權的對立面。這樣,就使這兩個曾與布爾什維克聯合執政的黨變成了 非法的黨,其報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資產階級報刊的反抗,使得和平利用和改造資產階級報刊成為不可能。只是在這種情況下,到1918年底,大部分資 產階級報刊和非布爾什維克的政黨報刊被封閉。這些報刊並不是一下子根據一道命令封閉的,而是各有各的封閉原因,陸續封閉的。有的報刊封閉時還給予了改正錯 誤的機會,但是在恢復出版後仍然持敵對立場,才最終封閉。例如右派社會革命黨由於勾結反革命軍隊而在1918不6月被驅逐出蘇維埃,當他們於1919年2 月放棄與蘇維埃進行武裝斗爭的嘗試時,中央執行委員會取消了當初的開除決定,准予其代表參加蘇維埃的活動,並建議審判機關釋放被拘留的右派社會革命黨人。
再如查封孟什維克的《永遠前進報》,看來當時還是比較慎重的。該報1919年2月因發表《停止內戰》的社論而被中止出版。中央執行委員 會的決定指出:「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允許對蘇維埃政權的一切方面工作的實際批評,並認為它是有益的」,但是正當紅軍平息白衛軍叛亂的時候,發表這樣的文章 無異於支持白衛軍。中央執行委員會決定中關於中止該報出版的行文是:「直到孟什維克用自己的行動證明他們決心同高爾察克一刀兩斷並堅決保衛和支持蘇維埃政 權的時候為止」。決定還指出,禁止發行該報是作為孟什維克改變反蘇維埃政府態度之前的暫時性措施。[38]
五 列寧十月革命後出版自由思想的重點:保障人民的實際自由
資產階級意義上的出版自由,已經在二月革命後宣布實現了。十月革命與二月革命在出版自由方面的區別在於,把形式上宣布的出版自由變成全體公民的實際上的 自由。二月革命宣布了出版自由以後,報刊、印刷所和紙張大都被大資本掌握,因而實質上並非所有公民可以享有出版自由,列寧1917年9月所闡述的他的出版 自由觀,主要揭露了這種自由的不公正性質,討論如何使所有公民享有出版自由。他提出的措施是剝奪大資本對新聞出版的所有權。十月革命一勝利,列寧立即將理 想付諸實踐。當這種所有權通過法律手段基本轉到蘇維埃手中的時候,他這方面論述的側重點,變成了如何將形式上宣布的自由轉變為實際的自由。1919年2月 列寧在黨綱草案中強調指出:
「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和議會制同蘇維埃的或無產階級的民主制之間的差別在於:前者是把重心放在冠冕堂皇地 宣布各種自由和權利上,實際上卻不讓大多數居民即工人和農民稍微充分地享受這些自由和權利,相反地,無產階級的或蘇維埃的民主制則不是把重心放在宣布全體 人民的權利和自由上,而是著重於實際保證那些曾受資本壓迫和剝削的勞動群眾能實際參預國家管理,實際使用最好的集會場所、最好的印刷所和最大的紙庫(儲 備)來教育那些被資本主義弄得愚昧無知的人們」。[39]
1918年7月蘇維埃五大通過的國家憲法,關於出版自由的規定也體現了列 寧此後論述的這個思想。有關條文(第十四條)規定:為了「保障勞動者表達自己意見的實際自由」,不使「出版物依賴於資本」,要向工人階級和貧農提供出版發 行報紙、小冊子、書籍以及其他一切出版物的所有物質、技術手段,並保障這些出版物在全國自由散發。[40]
1919年3月俄共(布)八大通過的黨綱,完整地闡述了列寧起草黨綱時的思想,黨綱寫道:
「資產階級民主在形式上把集會、結社、出版權等政治權利和政治自由擴大到全體公民,但實際上,行政上的實踐、主要是勞動者經濟上的從屬地位,總是使勞動 者在資產階級民主下即使享有一點點權利和自由也不可能廣泛使用。與此相反,無產階級民主首先不是在形式上宣布權利和自由,而是實際上將這些權利和自由給予 受資本主義壓迫的各階級的居民,即無產者和農民。為此,蘇維埃政府要從資產階級手裡沒收建築物、印刷所和儲藏的紙張等,把它們完全交給勞動者及組織。」 [41]
列寧的這種「實際自由」的思想,經常出現在他的論述中。例如他在1918年3月在黨的七大上說:「把重心從形式方面轉到具體條 件上來。如果說過去保證集會權利特別重要,那麼現在我們對集會權利的看法是:現在誰也不能妨礙集會了,蘇維埃政權只需要提供集會用的大廳。對資產階級來 說,重要的是一般地宣布冠冕堂皇的原則,他們說:『所有公民均有集會權利,但是只能在露天集會,我們不提供會場』。而我們說『少講空話,多做實事』。必須 奪取宮殿,……關於集會權利我們則不談。」[42]
列寧極力維護勞動人民獲得自己出版物的權利,他的關注,甚至具體到工廠、旅客列車、 農村閱覽室的報紙必須達到幾份。他對黨政機關佔有大量報紙而基層群眾看不到報紙的情況進行過調查,指出:「張貼用的報紙,即給最廣大群眾看的報紙,少得驚 人。供給首都『各機關』等等的報紙----大概是由『蘇維埃官僚主義者』(軍人的和非軍人)侵吞和官僚式地使用的----則多得驚人」,「資本主義不是一 下子就能取消的。它在『蘇維埃官僚主義者』,即用各種借口侵吞報紙的蘇維埃官僚的身上得到復活。……應該堅持不懈地進行工作,以『打擊』官僚,不讓他們侵 吞報紙和書籍,減少官僚分得的份額,……經常不斷地減少這個數目,我們是能夠而且應當做到的。不這樣做的共產黨員,那是口頭上的共產黨員。」[43]。在 這樣具體的問題上,列寧提出問題的角度,依然是將口頭說的變成實際做的。
從上面的引證看,列寧把無產階級自由放在資產階級自由的對立面,主張變形式自由為實質自由,其前提當然不是否認資產階級自由本身,而是要保障有利於承認這些自由的手段。
從另一個角度看,列寧顯然是以「人民主權」的原理在論述問題。他企圖解決資產階級政權難以解決的官僚主義問題,通過人民獲得的各種自由權利來使被委託者 (權力的具體掌握者)受到監督。例如他談到蘇維埃的民主原則時寫道:「這就是說,要給每一個群眾代表、每一個公民提供這樣的條件,使他們既能參加國家法律 的討論,也能參加選舉自
6、我國擁有四大發明,知識產權法為什麼最早沒有在中國形成?
印刷術及造紙術的發明和傳播導致了「版權」的最初形態-------「印刷翻印權」的出現,不過這是由封建國王或由代表國王的地方官授予的特權,而遠非現代意義上的私權性質的版權。私權性質的版權的產生遠非由此決定。否則它無法解釋為何中國具備了產生現代意義上的版權的技術條件,但卻沒有誕生私權性質的版權。
而歐洲的德國也在歐洲最先具備了這些技術條件,但私權性質的版權卻最先在英國出現。新興的資產階級要求封建國家尊重人權、財產、自由。 因此,版權是「天賦」的、「與生俱來」的,它不應由國家特許而產生。這為私的版權提供財產權、人權的哲學依據。
總之,私權性質的版權的產生、發展有其特定的社會環境,即有特定的政治、經濟、意識形態結構所決定。
7、印度盜版俄制武器的行為比中國少,是因為印度是一個尊重版權法的資本主義國家還是因為印度的克隆技術不行
1、關於「盜版俄制武器」這個概念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2、前蘇聯是沒有《版權法》,而其也是不贊成版權、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的,他們認為這樣不利於人類科學技術、生產力的發展。
3、所以在俄羅斯頒布版權法之前,對其武器的仿製是合法的行為;
4、印度主要是技術水平太低。不要說是盜版。就是俄羅斯、英國、法國正式同意其仿製,並且提供正式圖紙、技術咨詢、人員顧問,在這種狀況下都無力製造。
5、要知道印度IT產業很發達,可以是重工業水平極度低下。時至今日,連子彈都無法自給自足,還要靠進口。
8、為什麼有的電視劇需要會員
有的電視劇需要版權,比如芒果TV買了某個電視劇的版權,是要花錢的,所以我們也要花錢才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