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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的豁免情形

發布時間: 2023-04-11 14:58:40

1、簡要回答侵權民事責任免責事由的種類?

侵權民事責任免責事由的種類:

1、依法執行職務。具有一定職責的工作人員,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執行職務時不可避免地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傷害,不構成侵權行為。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執行職務的許可權來自法律規定,或法律的授權。只有來自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合法授權的行為,才能保證其是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而為的行為。擁有一定職權的人,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或合法授權,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應認定為濫用職權行為,不能免責。

(2)執行職務的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只有在不造成損害就不能執行職務或有效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才能允許執行職務人對他人造成一定的損害。

2、正當防衛。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對於正在進行非法侵害的人給予適當的還擊,以排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正當防衛行為是合法行為。正當防衛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防衛目的的正當性是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

(2)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

(3)防衛的對象只能是加害人。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排除或阻止不法侵害,只有針對加害人才能達到目的,因此不允許對加害人之外的人進行所謂的防衛。如果加害行為來自動物,對動物進行反擊也構成正當防衛。

(4)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正當防衛以能夠阻止加害行為為限度,如果超過了這一限度,對加害人造成了過重的損害,構成防衛過當。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3、緊急避險。是指在危險情況下,為了使社會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更大的損害,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採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損害的行為。緊急避險行為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2)除了採取緊急避險的方式外,沒有其它可以排除危險的方式。

(3)《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4、受害人的同意。指受害人事先明確表示願意自行承擔某種損害結果,而且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這種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1)有同意承擔損害後果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應採取明示的方式。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應當明確表達,不能以默示方式推定。

(3)受害人同意的損害後果,不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

(4)受害人的同意應當在損害發生前作出。損害發生後受害人同意免除加害人的責任,只是一種責任的事後免除方式,不同於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5、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既包括自然現象,如地震、洪水、台風、火山爆發等,也包括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暴亂等。

6、其他法定免責事由。民事侵權應當相應的賠償責任,但一些特殊情況行為人可以免責,這樣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1)民事侵權的豁免情形擴展資料:

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主要特徵:

1、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須是客觀存在的、已經發生的事實。

2、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是對抗對方當事人行使請求權的客觀事實。

3、一定的免責事由總是以一定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為前提的。

2、論婚內侵權的豁免

一、婚內侵權的概念特徵現狀婚內侵權,即夫妻之間的侵權,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侵害其配偶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婚內侵權侵犯權利的類型主要有兩種【1】:一是基於婚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權利, 二是夫或妻作為一般主體所享有的權利。這里不包括婚姻關系締結前或婚姻關系解除後發生的夫妻間的侵權行為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與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侵權行為。在現實社會中表現很明顯嚴重的是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是對婦女的肉體和精神的雙重摧殘,不過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 是可以治癒的, 較為容易引起人們的注意, 而伴隨著的精神上的創傷, 卻是無形的, 沉重的。對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針對家庭暴力我國婚姻法確立了我國婚姻家庭中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侵犯配偶權利的行為還表現為強制配偶生育或不生育、強行同居或者故意毀損夫妻共同財產、配偶特有的財產等;不作為是對婚姻法規定的義務性規范的否定,如惡意拋棄對方、拒不履行救助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等【3】。婚內侵權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又應有其自身的特點。1、侵權行為的廣泛性。婚內侵權行為較為一般的侵權行為較為廣泛。婚內侵權行為主要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其它較為嚴重侵權行為。其方式有作為或不作為。其行為即可直接作用於夫妻的對方,也可作用於他人。直接作用於夫妻一方的如毆打對方,作用於他人的如與重婚、與他人同居等等。這些行為都體現了侵權行為的廣泛性。2、侵權結果的嚴重性。婚內侵權結果應較一般侵權行為的結果更為嚴重。婚內侵權行為的構成要求是較為嚴重的侵權行為,這是由夫妻為社會的細胞的性質決定的。3、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婚內侵權賠償適用過錯原則。這也是由夫妻雙方的人身性質決定的。如果侵權方主觀上無過錯,其社會危害性顯然不大, 4、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婚內侵權賠償的因果關系必須是必然的因果關系,因侵權行為追求損害後果所發生的關系。這也是由維護家庭穩定的性質決定的。5、存在夫妻關系是婚內賠償的必要條件。構成婚婚內侵權賠償的適用前提是男女雙方間具有婚姻關系,系法律所保護的婚姻關系,包括合法的婚姻關系和法律認可的非法同居關系【4】。二、婚內賠償的概念及現狀「婚內賠償」,是指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依法判決侵犯配偶合法權益的一方因其過錯行為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的法律制度。在我國現有的婚姻法律體系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對婚姻關系中發生的侵權行為的調整卻存在著明顯的不足【5】: (1)對請求事由的范圍規定過窄,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有四種情形: 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實施家庭暴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樣就忽略了一些新型的性質嚴重的侵權行為, 如侵犯夫妻的同居權、生育權、財產權等; (2) 離婚作為賠償的前提條件, 不利於婚姻的穩定和被侵權人利益的保護, 由於缺乏合理的救濟途徑, 絕大多數夫妻內部的侵權行為基本上要靠夫妻間協商解決, 有些被侵權方因為懼怕失去家庭、子女只好忍氣吞聲,放棄賠償請求, 這就使得侵權行為難以及時制止而長期、持續存在, 最終導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解體。(3) 離婚才賠償, 與訴訟時效相矛盾: 新婚姻法第46 條的規定意味著不離婚, 配偶之間就不提出損害賠償【6】。而民法通則136 條第1 款(一) 項規定: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但由於婚姻關系的特殊性, 夫妻因一方的暴力或與第三者同居等侵權行為, 當時並沒有引起離婚, 以後離婚時, 前述侵權行為(有的不具有連續性) 已超過了訴訟時效, 在離婚時提起賠償, 就會因過時效而敗訴。可見, 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夠。其結果必然是: 一是鼓勵人們離婚; 二是不及時離婚, 婚內侵權就得不到有效保護。這種立法價值是值得懷疑的。為了彌補上述規定的不足, 就有必要引入婚內損害賠償制度。婚姻關系的成立使得夫妻間的財產關系產生變化,家庭中的財產大多數以夫妻共同財產的形式出現,而這並不能說夫妻的人身關系也合二為一【7】。夫妻關系不再是過去那種尊卑、主從的關系,而是新型的地位平等人格獨立的關系,這也是法律和婦女所一貫追求的目標。對婚姻當事人特別是妻子,從對方哪裡獲得人格尊嚴和不受侵犯以及當受到侵犯時能從社會和國家獲得必要救濟,這是一個最基本的權利要求,正是夫妻人格的相對獨立使婚內損害賠償成為可能【8】。建立婚內侵權損害賠償,是實現男女平等的重要保障,有利於維護婦女的人格權。三、建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的基礎隨著現代平等、個人本位思想的廣泛傳播,隨著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入,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建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的條件已經具備,構建夫妻侵權民事責任體系,完善婚姻法制度已成為可能【9】。(一) 思想基礎。個人本位、法律上男女平等思想的流行和一些重要國際條約的施行體現了人們對平等思想的追求為夫妻侵權民事責任體系的建立奠定了充分的思想基礎。(二) 法理基礎婚姻作為一定社會所認可的男女兩性結合的形式,就其本質而言,馬克思科學地提出了婚姻本質上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婚姻的存在是基於物質資料生產和人類自身生產在客觀上要求人類兩性結合必須有相應的秩序,而非人本能的要求【10】。而這種秩序通過婚姻制度加以規范,確立夫妻間的權利義務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三) 物質基礎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物質生活資料不斷豐富,家庭財富逐漸增加。人們的獨立意識和維權意識也日漸增強,夫妻之間的依賴關系逐漸弱化。都注重對自己財產的獨立支配,當夫或妻任何一方對他方造成侵害時,就能夠用自己的財產依據民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四) 現實要求近年來,夫妻間因違反法定義務造成對方傷害的現象屢見不鮮。值得關注的是,對於夫妻間的侵權違法行為,除了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外,修訂後的《婚姻法》無助於彌補受害人所受到的傷害。大多受害方往往選擇的是忍耐和逆來順受。其結果必然會助長和放任侵權行為的發生。四、完善現行婚姻法制度在現行婚姻法體系中,雖然新增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在客觀上它的確立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民事法律體系。但由於婚姻法的規定過於簡單,《關於適用氣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稱《婚姻法解釋一》的頒布, 使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得到了一定的完善, 但其內容仍有缺陷【11】。比如離婚損害賠償法定過錯情形范圍損害賠償的范圍模糊;清求權主體「 無過錯方」的規定把「 第三者」排除在過錯賠償的承擔義務主體之外;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沒有明確規定;損害賠償中無證明標準的規定;離婚損害損害賠償僅適用於訴訟離婚。所以必須進一步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婚姻法》屬於《民法》的一個分支,但其所具有的特性又使婚內損害賠償具有與一般的民事侵權賠償不同的地方。為了使婚內損害賠償制度能夠很好地為婚姻家庭的幸福和穩定服務,必須在《婚姻法》中對其進行完善。(一)婚內損害賠償應該以一方的過錯為前提。然而,在實際生活中,夫妻之間的侵權行為除了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明顯的侵權行為以外,一般難以認定是哪一方的過錯【12】。所以,在我國《婚姻法》中應該明確規定:配偶一方,因以下過錯,導致配偶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 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通姦的; (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嚴重損害配偶合法權益的行為的。(二)在《婚姻法》第條之後, 應當確立婚內侵權責任形式【13】。, 可以規定為夫妻一方實施的行為屬於《婚姻法》第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應承擔以下責任、停止侵害, 賠禮道歉, 具結悔過, 人民法院依據職權強制對侵權人訓誡等、賠償損失, 侵權人以獨立的個人財產對受害人進行物質和精神損害在內的賠償。進行物質和精神損害在內的賠償(三)採納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強制終止制度。對於發生在夫妻雙方實行法定婚姻共同財產所有制的情況下, 夫妻雙方如果發生侵權行為, 雙方又無離婚的意思表示, 但又需要依法由一方對他方進行損害賠償, 首先應裁定終止現行的財產關系, 改而實行分別財產制並對共同財產實行分割, 然後做出並執行賠償判決。(四)應明確規定「夫妻間可以互相提起訴訟【14】」。夫妻首先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因為獨立,一方在其自身權利遭到對方侵犯時,有要求司法救濟的權利。世界大部分國家都經歷了這一過程,在美國初期,認為丈夫與其妻子訂立合同實際上是與其自己訂立合同,因此夫妻不能互相起訴。後《已婚婦女財產法》允許夫妻間在一方非法侵害對方財產時互相起訴。但仍然禁止夫妻間因對方侵犯人身權而起訴,即所謂的「夫妻侵權豁免」,其依據是認為夫妻間訴訟會破壞家庭的和諧。【15】.後來越來越多的人認為夫妻侵權豁免應該被取消。現在,根據《已婦女保護法》許多州允許夫妻間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總之, 建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 既是婚姻關系中法定義務的內在要求, 也是婚姻關系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 又是保護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我國立法有必要對該制度加以確認, 使之與我國婚姻法修正案已確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相結合, 形成完整的婚姻損害賠償責任的完整體系。

3、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歸責原則形式和免責事由

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為:
(1)損害事實;(2)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行為有因果關系;(3)行為人有過錯;(4)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含義:
所謂原則是指從某類問題中抽象出來並對解決該類問題普遍適用的基本准則。
歸責(imputatio/imputation)即確認和追究侵僅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歸責亦即責任的歸結或歸屬。
歸責原則(criterion of liability)是指以何種根據來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它解決的是侵權的民事責任之基礎問題(即歸責基礎)。它也是解決侵權的民事責任時普遍適用的基本准則。由此可見,普遍適用性是其基本特徵。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即指在民事責任的歸屬與承擔方面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基本准則。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分為三種:過錯歸責原則、無過錯歸責原則、公平原則。

免除民事責任的條件:
在民法理論中,免除民事責任是指在有損害事實存在的情況下,行為人或者相關人依法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它並不意味著行為人或者相關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予以「豁免」。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免除民事責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權利損害的
不可抗力的法律含義,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它包括自然現象(如地震、風災、旱災、等自然災害)和社會現象如戰爭等意外事件)。
二、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自己權利損害的
如果損害的發生完全是由於受害人自己的過錯所造成,則不能由行為人或者相關人對此承擔民事責任。
三、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害而無不當或未超過必要限度的
致害行為合法的,行為人也不承擔民事責任。合法的致害行為主要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正當執行職務等。

4、民法總則規定侵權行為有哪些特定情形?

民法典特殊侵權行為具體包括: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
2、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
3、高度危險作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
4、動物園的過錯推定責任;
5、建築物、構築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
6、堆放物侵權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5、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的各種情形有哪些?

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的的情形如下: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行為

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地上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基於自己有關的行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責任條款或者民事特別法的規定仍應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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