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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中的高空拋物

發布時間: 2023-04-11 13:13:15

1、民法典高空拋物第幾條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
無論是何種的高空拋物、墜物的情形,都是需要被嚴厲的處罰的,此時不僅僅是涉及到我國的社會環境的和諧穩定,也是會影響到我國的人民的人身以及財產權戚孝益的。
首先,明確了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的行為屬於法律禁止性規定,違反了公民的基本道德,也違反了法律的基本規定。頃仔叢
第二,增加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的追償權。《民法典》改變《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後沒有救濟的情形,新增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在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為查清侵權人後相關建築物使用人進行追償提供了雀櫻法律依據。該條規定既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建築物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盡可能平衡了補償義務人的利益。
第三,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規定,如果物業管理機構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而此義務的違反與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並最終致使他人損害具有因果關系。此時,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在高空拋物致損案件中如果未能查明直接侵權人情形下,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相應的管理義務應承擔補充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第四,明確公安機關的調查責任,督促公安機關積極履行職責,准確查明直接侵權人。運用專業的偵查技術和手段,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找到直接侵權人,對其高空拋物行為從民事賠償和刑事犯罪兩個角度予以處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為後續追償權的行使提供必要的前提條件。
高空拋物、墜物不是小事。居民要樹立安全文明意識,知悉高空拋物屬於違法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行業規范要求,認為履行對建築物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防範和監控措施。發生高空墜物、拋物事件後,受害方需及時固定證據、查清直接侵權人,保證自己的權利得到充分救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條__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__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__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__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__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論高空拋物的侵權責任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說法,是根據《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如果難以確定侵權人可以由建築的使用人補償,如果存在侵權責任人的,由侵權責任人根據造成的侵害後果賠償。
一、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說法是怎樣的?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皮旅掘,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拋擲物品或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傷的,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可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使用人給予補償。此外,共同侵權情況下,即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況,加害人除應承擔一般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外,還應承擔共同侵權所負的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意見同時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燃核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鎮擾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1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三、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
      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對於高空拋物的行為,顯然是造成了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行為,相關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當事人的侵權事實後果來進行判決處理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他人嚴重的人身傷害後果的,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和後果。

3、物權法關於高空墜物的規定是什麼?

一、 物權法 關於高空墜物的規定是什麼? 《國家物權法》規定,高空拋物是違法行為。遇上這樣的情況,首先應第一時間向社區所在物業管理公司反映。如果發生了高空拋物、墜物,造成財產、人身傷害,物業公司在一定條件下應當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 《 侵權責任法 》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說,人們從樓上往下扔東西造成路人受傷或死亡,這種結果往往是由於肇事者應當預見但沒有預見,或者能夠預見但過於自信。如果高空拋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話,應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肇事者有可能被判 過失致人重傷罪 或 過失致人死亡罪 。在民事上,假如找不到責任人,則推定所有住戶都有「拋物」的可能,應由所有住戶一起賠償,除非住戶能舉證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如何預防高空墜物? 1、不主動拋物 這是違法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2、注意檢查房屋 幾個需要定期檢查的點:門窗邊沿螺絲和窗框是否出現松動脫落、外窗玻璃是否變形,破裂或發生松動、查陽台,天面等懸掛物是否松動、陽台種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墜落風險、外牆滲水情況。 3、購買高空墜物險 可對自家高空墜物砸傷路人給予賠付,窗框、花盆等因意外從自家中墜下導致他人受傷或他人財物損毀,而因這事件需負上法律責任的費用將可獲賠償。甚至您所住樓宇范圍內發生高空墜物,而無法確定肇事者,由此經法判決由相關住戶分攤的費用將可獲賠償,此附加險提供最高5萬元保額。 4、關注警示牌通告 一般經常墜物的路段常貼有警示牌等標志,注意查看繞行。 5、盡量走內街 可以看到,無論是《物權法》還是《侵權責任法》,都對高空墜物傷人有具體的規定,包括對責任方的確定以及承擔的責任。避免這類違法行為的發生,平時就要多多注意加以預防。大家有任何不懂的問題,要向專業的 律師 咨詢。

4、高空墜物法律責任依據是什麼?

一、高空墜物法律責任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 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碰凳胡肢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發生高空墜物物業應該怎麼辦? 1、無事故損失的處理 無事故損失的高空拋物,物業公司也不可忽視,應盡快找到肇事人,指出其肇事行為及其危害,及可能面臨的 治安處罰 ,勸告其不要再犯。對有過高空拋物行為的人,應在日常的保安巡視中,加強對其的監督。如無人目擊肇事者,則應及時清除墜落物,並由保安在可能出現肇事者的相關樓層住戶中進行詢問與調查,同時宣傳高空拋物的危害及可能面臨的治安處罰,顯示物業管理對此事的關注。 2、發生損失的事故處理 如果因高空拋物,而造成了社區內居民財產與人身安全遭受損失的情況,物業公司應及時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取證,查找肇事者。物業服務公司及時足額購買公共責任保險,可以規避此類相關的風險、減少經濟損失。 3、認真對待居民投訴 在出現居民對高空墜物的投訴時,物業公司接待人員應及時派員到現場處理,記錄相關情況,並對事情進行調查走訪,按上述(一)、(二)兩類笑做旅情況及時處理,安撫受害人情緒,並予以回訪,作好相應的記錄備案。 綜上所述,高空墜物傷人事件發生後,容易引發賠償引發糾紛。為了更好處理這些問題,侵權責任法用法條的形式確定了歸責原則。就是可能導致行人受傷建築物的業主不能舉證自己沒有責任的,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害人不能確定侵權人,可以將整個樓的業主起訴。

5、高空拋物傷人怎麼賠償

高空墜物砸傷人事故的賠償是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等。
一、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賠償金如何計算?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賠償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補償原則,實際發生多少損失,則獲得多少賠償。受害人不能因損失睜派而得到額外收益。
二、高空拋物致人損害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呢?
1、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施人;
3、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三、如何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1、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四、高樓拋擲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理由有哪些?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五、如何避免高空墜物傷人?
1、對空調室外機、外飄窗、防盜網等設施經常檢查,到一定年限後及時更換。
2、避免自然力造成墜物。在大風暴雨天氣及時關窗,收好可能因風大而刮落的物品,如晾曬的衣服悉或賀、陽台花盆等。
3、住在高層的團察居民要改掉隨手往樓下亂扔果皮、煙頭等雜物的壞習慣。
4、物業公司進行高空維修、清洗外牆等作業時,做好防護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墜落。作業期間以指示牌提醒路人繞行,或安排專人引導行人。

【法律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6、高空拋物侵權責任法是如何規定的

《 侵權責任法 》已經失效,目前生效的是《 民法典 》,本法對高空拋物規定如下:由侵權人依法承擔 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賣納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中運沒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悄敗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7、高空拋物適用《侵權責任法》中的什麼原則

高空拋物適用《侵權責任法》中的公平責任原則,找不到負責人的情況下採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根據這一法規,同一樓內的鄰居向外面高空拋物砸到了行人或車輛,如果查不出來究竟是哪一個人造成的這個損害,為了保護受害人,就只能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居民共同承擔補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彎閉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春納人給予補償。

(7)侵權責任法中的高空拋物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十四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8、高空拋物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

一、涉及刑事責任隨著高空拋物、墜物傷害事件的頻發,不少人提出將此直接入刑,比如定個「高空拋物、墜物」罪什麼的,從而有效扼制這種現象的發生,但反對的聲音也不少。從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來看,目前可能不會直接入刑,但不妨礙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之前就有很多類似事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這次通過該意見會使公檢法在辦案過程中更加清晰,做到有法可依。1、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為人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114條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屬於嚴重後果,根據《刑法》第115條規定第1款規定,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里沒有提到從高空拋物的過失行為,筆者認為過失行為應當有可能存在。如果並非故意,行為人只是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系過失犯罪,這種情況如果造成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的,依法可以追究其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責任,可以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較輕的,依法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涉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故意高空拋物,旨在傷害某人,或者殺害特定人員,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應當直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幾種罪名,均是針對高空拋物情形,並沒有涉及墜物情形。這一個「拋」字,是一種動態,表明行為人系主觀為之,有犯罪的故意。對於構成高空拋物上述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3、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如果不是人為故意拋物,而是過失「拋物」,或者不小心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這種情況在實踐中發生也較多。對於這種情形,假如導致受害人死亡或者重傷,符合過失致人死亡或過失致人重傷的犯罪構成,依法追究其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5條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筆者認為,如果是過失「拋物」,沒有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做悉傷,但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可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滲坦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責任。如果是不小心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沒有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傷,不追究刑事責任。4、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如果是在生產、作業過程中,行為人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致使物品從高空墜落,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構成,直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134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涉及行政責任對於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對於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我們已經有所了解,但是否可以適用行政處罰措施呢,實踐中行政處罰的案例幾乎很少。筆者認為,如叢胡桐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處罰情形,可以適用該法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比如,行為人高空拋物,情節輕微,但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公共秩序,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最高可以處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行為人利用高空拋物,造成他人財物一定程度毀壞的,但情節輕微,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最高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如果行為人高空拋物,故意傷害特定人身體的,構成輕傷以下的,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三、涉及民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即使受到了刑事或行政處罰,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對於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由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侵權人難以確定的,除非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以外,依法由所有可能加害的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法律如此規定,也是出於無奈。在實踐中,有些案件很難找到侵權人,高空拋物、墜物就是一瞬間的事情,行為人很難被「逮著」,這也是導致此類事件頻發的原因。沒人知道是誰「乾的」,就是公安機關介入,一般也很難查出。為了平衡各方權益,創造和諧社會,只能讓所有有加害可能的住戶來承擔補償責任。一方面可以使受害人的損失得以彌補,一方面也可以促使大家以後加強互相監督,避免再發生類似情況。對於該條法律規定,也是之前有過類似案例出現後,多方論證才確定下來的。一人出事,讓那麼多人給他背鍋,確實不公平,但這也是不公平中求公平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對於人身損害,受害人可以主張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如果構成傷亡的,還可以主張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後續治療費等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9、2021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承擔

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承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拋物行為致人死亡,則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並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拋物行為致人損傷,則依法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拓展資料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
1.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2.物品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
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10、高空拋物侵犯了公民的什麼權利

一、高空拋物侵犯了公民的什麼權利
1、高空拋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利。人身權利主要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和人格尊嚴權,人格尊嚴又包括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和隱私權等。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
二、高空拋物怎樣判刑
1、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有高空拋物的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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