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娃角色形象著作權
1、300英雄裡面葫蘆娃怎麼沒了?
300英雄這款游戲里的葫蘆娃是未經版權許可使用的,屬於侵權行為,已被起訴下架。在法院判決後,中青寶公司、跳躍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2.6萬元,星游公司對於其中的7.6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00英雄這款游戲中出現了「戰士娃、獵人娃、牧師娃、騎士娃、術士娃、法師娃及盜賊娃」等七個角色形象,與美影廠卡通經典葫蘆娃形象相似。而在該游戲的宣傳推廣中,星游公司運營的電玩巴士網站也大打「葫蘆七兄弟」概念,涉嫌侵權。
(1)葫蘆娃角色形象著作權擴展資料: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美影廠系涉案葫蘆娃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七個葫蘆娃角色造型美術作品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著作權。
涉案游戲中的「戰士娃」等游戲角色與大名鼎鼎的葫蘆娃造型美術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之處,但又有一定的獨創性,因此構成對葫蘆娃作品改編權的侵犯。此外,該案還涉及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
2、吳雲初的「葫蘆娃」造型著作權案件
<
3、王祖藍方回應cos葫蘆娃被判侵權,他說了什麼?
近日,“王祖藍cos葫蘆娃被判侵權”的話題登上了微博熱搜榜,引起了網友的熱烈討論。7月14日深夜,王祖藍工作室在微博發布聲明,回應了關於“cos葫蘆娃被判侵權”的報道,聲明稱王祖藍先生2016年參加了一檔綜藝節目錄制,但是並未以“葫蘆娃”形象進行cosplay表演,網上轉發所配的葫蘆娃圖片也並非王祖藍本人在節目中的演出內容,因此網路上的葫蘆娃配圖所引發的相關糾紛及爭議均與其工作室和王祖藍無關。
安徽衛視在2016年3月17日播出的《來了就笑吧》綜藝節目中,有演員模仿了《葫蘆娃》表演,其中還使用了王祖藍曾cosplay成“葫蘆娃”造型的視頻片段。由於並未取得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葫蘆娃的版權方)的授權,所以2019年7月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將安徽電視台與節目製作方北京世熙傳媒文化公司訴至法院,起訴對方侵犯了其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
對此北京互聯網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安徽衛視和世熙公司已構成侵權,要求立即停止播放《來了就笑吧:來了就笑吧之王祖藍再現經典 變身丫蛋粉絲》中“葫蘆兄弟”的相關內容,並且共同賠償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
真是成也葫蘆娃,敗也葫蘆娃,王祖藍之前在湖南衛視的《百變大咖秀》cos過葫蘆娃,很受網友的喜愛。這些年不少綜藝節目由於知識產權意識不高,還有缺少這方面的知識產權審查機制,所以經常引發侵權糾紛,所以節目組應當提高知識產權意識,若未取得授權,那便是侵權了。
4、十萬個冷笑話侵權葫蘆兄弟,法庭的判決結果是什麼?
近日,十萬個冷笑話涉嫌侵權葫蘆兄弟。涉案游戲十萬個冷笑話中六個福祿娃美術作品與《葫蘆兄弟》動畫片中六個葫蘆娃美術作品人物形象相似,構成著作權侵權。
法院一審判決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藍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美影廠“葫蘆娃”動漫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刊載聲明、消除影響;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藍港公司連帶賠償美影廠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費用19500元。
之後,雖然這四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四月星空公司侵害了美影廠作品改編權。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先後為涉案游戲提供動漫形象授權,妙趣公司開發涉案游戲,藍港公司運營涉案游戲,共同侵害美影廠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考慮到侵權時間和范圍,確定十萬個冷笑話賠償葫蘆兄弟經濟損失50萬元,所確定的賠償數額在合理范圍內,予以維持。各上訴人分工合作,一同實施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上海知產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延伸閱讀:
著作權侵權
著作權侵權是指一切違反著作權法侵害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具體說來,凡行為人實施了《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所規定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失,都屬於對著作權的侵權。
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復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5、「葫蘆娃」VS「福祿娃」,惡搞是否侵犯著作權?
惡搞在現在的法律來看是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的,雖然可以將“惡搞”作品歸入另類文藝評論的范疇,但在法律性質的定性上也不能完全與常見的文藝評論相同,關於網路“惡搞”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權的問題仍需繼續討論。 “惡搞”的網路行為是基於現成的電影作品,這些素材的版權確實屬於他人。如果這些“惡搞”作品的素材都是原創的音視頻文件,那麼可以認為是新作。即使這類影視作品沒有任何藝術價值,至少其法律歸屬不會出現問題,也不會侵犯他人的著作權。理論上,著作權對作品是否原創沒有硬性規定,而是取決於作品是否獨立完成。
近年來,隨著網路文化的不斷發展,“網路惡搞”現象風靡一時,各種“惡搞”作品層出不窮。“惡搞”作品以其誇張詼諧的風格,經常讓人發笑,深受網友喜愛和歡迎。“網路惡搞”的定義和特徵“網路惡搞”其實是一種新的網路文化,可以達到搞笑、諷刺、評論等效果。運用視頻剪輯、圖像處理、錄音合成、動作模仿等技術手段。“對於“網路惡搞”作品是否侵犯了原創作品的版權,眾說紛紜。有人認為“惡搞”作品並不侵犯原作的作品權利,因為它是對原作品的創新,構成了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有人認為“惡搞”作品是一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因為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對原作品進行修改和使用。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