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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中原因結合

發布時間: 2023-04-11 01:52:00

1、民事侵權數行為如何區分直接結合和間接結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規定了民事侵權數行為結合造成一個損害結果,對侵權人責任承擔規定了直接結合承擔連帶責任,間接結合承擔按份責任。由於對直接結合和間接結合區分易產生理解上的歧義,造成共同侵權責任的擴大化和隨意性。直接結合和間接結合的區分則成了正確適用《解釋》、《侵權法》和《民法通則》的關鍵問題,理清直接結合和間接結合顯得非常必要。一、直接結合與間接結合的含義1、直接結合是指數個行為相互作用、耦合、凝結,密切聯系,不以其他行為為媒介,造成某一結果的發生,則數行為屬直接結合關系。直接結合的特點:(1)結合程度非常緊密,對於結果,各自的原因力和各自的作用都無法區分;(2)雖然數個行為的結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緊密程度使數個行為耦合造成一個結果;(3)、相耦合的數個行為作為一個原因引發了結果的發生,是結果發生的唯一原因;(4)、相耦合的數個行為的性質一般為同一類型;(5)、數個行為一般是同時間、同地點進行。直接結合的構成要件有三:一是直接導致結果發生;二是數個物或行為與結果之間都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三是行為的性質一般相同。例如A、B、C因與D有矛盾,三人不約而同地向D所用的杯子中下毒,三人分別所下毒量雖均不足以致人死亡,但三人分別所下毒的總量加在一塊,卻足以致人死亡。A、B、C三人之間雖沒意思聯絡,但都實施了下毒行為,而三個下毒行為的凝結合造成D死亡的後果,符合直接結合的構成要件。如果A、B二人不約而同地向D所用的杯子中下毒,二人所下毒量不足以致人死亡,D服毒後就醫途中被C開車將D撞死,A、B、二人之間雖沒意思聯絡,但都實施了下毒行為,而二個下毒行為構成直接結合,但不是造成D死亡的直接行為,而C開車撞D是造成D死亡的直接行為。2.間接結合,是指某侵權行為需以其他侵權行為為媒介,造成某一結果的發生,則某侵權行為與其他侵權行為構成間接結合關系。間接結合的特點:(1)多個行為的結合程度不緊密,對於結果,各自的原因力和各自的作用能夠區分;(2)一般數個行為不是同時間、同地點進行,或同時、同地進行,但數個行為屬不同類型;(3)、對損害結果而言數個行為並非全部都是直接、必然地導致損害結果發生。間接結合的構成要件有三個:一是導致結果的只能是多行為中的一個或數個;二是各行為相互偶然性結合;三是只有數行為中的一個或數個與結果存在果因果關系,其他行為只構成結果產生的條件。如,夜間甲所駕駛尾燈損壞的貨車在前面正常行駛,乙在後面駕車超速行駛,造成追尾事故,導致後車所載人員死亡,甲的貨車尾燈損壞的事實並不直接、必然地導致後車所載人員的死亡這一損害後果,它只是為損害後果的發生創造了一個條件,因此,甲所駕駛尾燈損壞的行為與乙在後面駕車超速行駛行為屬間接結合。按照《解釋》第三條規定,應當根據各自過失大小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二、直接結合與間接結合的區分筆者認為,區分直接結合和間接結合應該結合《民法通則》、《侵任法》及《解釋》中關於共同侵權的理論、立法原意、歸責原則、警示和懲戒作用來加以理解。既要考慮到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又要考慮不能使侵權人的責任擴大化。判斷直接結合和間接結合其目的是為了正確適用歸責原則,維護公平正義,因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分析:1、樹立按份責任是常態,連帶責任是特殊的司法理念。根據侵權法理論,在適用歸責原則時要首先考慮適用按份責任,在不能適用按份責任且有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時才可適用連帶責任。2.侵害是否具有直接性。即行為人的行為表現是否直接指向的加害結果。如:兩個人對受害人進行攻擊,均造成受害人血流不止死亡,且傷口流血量的大小不能分辨,各自的加害行為直接指向一個後果,則認定是直接結合,承擔連帶責任,否則,按按份責任處理。3.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如果存在因果關系,則認定直接結合,因果關系是內在的條件、因素關系,如果存在外部的條件關系,則認定間接結合;直接結合的數行為之間是直接、密不可分的一個緊密體,而間接結合的數行為之間呈鬆散的、彼此互為中介的鏈條式的結合。如兩個人同時向受害人射擊,無法認定為某一個人的射擊行為將受害人擊中,造成受害人受傷,由於他們的行為都與受害人受傷的結果密不可分,則認定直接結合。比如:小孩甲因頑皮爬上乙堆在存放變壓器附近的磚垛,觸及未上鎖的變壓器,致小孩甲電傷。侵權行為彼此互為中介,行為之間是一環套一環,是可以分割的,是間接結合。4.時、空是否同一。數個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同一,則首先考慮直接結合,否則考慮間接結合。如:前面提到的兩個人同時向受害人射擊,無法認定為某一個人的射擊行為將受害人擊中,造成受害人受傷,由於在侵權時間、地點上都具有同一性,是直接結合。如果甲車肇事致使行人受傷後逃逸,後來乙車路過沒注意到躺在路中的傷者而將其軋死,則甲乙的行為是間接結合。因前後車過失行為時間不同,應按各自過失大小承擔責任。5.原因是否具有唯一性。如屬於同因一果,則考慮直接結合,如各行為對損害後果發生具有偶然性,則考慮間接結合。如:前面提到的兩個人同時向受害人射擊,無法認定為某一個人的射擊行為將受害人擊中,造成受害人受傷,由於甲的受傷是兩人共危險同行為造成的,其原因不可分,屬一因一果是直接結合。如:小孩甲因頑皮爬上乙堆在存放變壓器附近的磚垛,觸及未上鎖的變壓器,致小孩甲電傷。侵權行為彼此互為媒介,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屬多因一果。是間接結合,小孩的監護人、磚垛的所有人、電力部門應按照過錯大小按份承擔責任。(作者單位:河北省邯鄲市邱縣人民法院)

2、生活中會有很多侵權行為,什麼是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有哪些主要特徵?

侵權行為是一個外來詞語,其原含義一般是指一種為社會所不容許的違反公共行為規則致人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具有狹義和廣義兩個范疇。狹義的侵權行為是行為人自己的行為。廣義的侵權行為不僅包括狹義的侵權行為,還包括行為人所控制、管領的對象或人的動靜。這種廣義上的侵權行為是人的行為的延長或延伸,亦構成侵權責任法中侵權行為。比如公司法人對其員工執行職務行為侵權的情形,飼養藏獒的人對藏獒傷害他人負擔責任的情形等,都不是責任人自己直接實施了侵權行為,但是仍然要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原因在於這些情形屬於本法中的廣義的侵權行為范疇。狹義的侵權行為也就是一般侵權行為,廣義的侵權行為就包括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

據此,一般認為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對受法律保護的權益實施侵害,並對造成的後果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用了侵權行為的廣義概念,調整所有侵權責任的法律適用。同時,該條規定了侵權行為的侵害客體,即「民事權益」,並且對具體的民事權利逐一進行列舉,明確了本法的權利保護范圍。

侵權行為具有如下特徵:

第一,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並且這種行為要造成損害。僅有行為而無損害,不構成侵權行為。損害既有金錢等物質上的損害,也包括人身傷害、死亡,還有精神上的損害。只有存在損害才能體現出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他人的人身權利確實受到侵權行為侵害的事實。

第二,侵權行為是民事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一般包括三種:一是侵害他人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簡稱侵權行為,是由侵權責任法來調整;二是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簡稱違約行為,是由合同法來調整;三是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的行為,即既不屬於侵權又不屬於違約的其他民事違法行為,如取得不當得利有義務返還而不返還,接受遺贈而又不履行遺囑所附義務等,目前這些行為由民法通則和其他相關法律調整。

第三,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是絕對權利。絕對權利是指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則是不特定的,權利人無須經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即可實現自身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都是絕對權利。由於絕對權的實現不需要他人行為的配合,也並非基於特定當事人請求基礎上,所以,這類權利一旦受到侵害只能通過本法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來獲得保護。這就與違約行為侵害的對象有明顯不同。違約行為侵害的合同債權,是一種相對權,也就是權利人實現權利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這種權利受到侵害就只能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來請求保護。但是,對於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行為,由於侵權責任法中既沒有明確表示認可,也沒有明確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如果在將來的法律修正或者司法解釋中,明確債權也可以作為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其就是侵權行為侵害對象為絕對權利的一種例外。

第四,除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的特殊情形之外,侵權行為一般是基於過錯而實施的行為。侵權行為一般以行為人主觀過錯為構成要件。在有些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也造成了損害,但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也不能認定為侵權行為。之所以要把過錯作為一般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是因為過錯本身包括了行為人的主觀狀態的不正當性和應受譴責性。當然,無論是侵權責任法還是民法通則都規定了一般侵權行為的例外,即在某些場合,即使不存在過錯,行為人也要對損害後果承擔責任,但這需要以法律明確規定為前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任何機關、個人都不能認定無過錯的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並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侵權行為產生的責任是法定責任。因侵權行為而要求行為人承擔的責任是依據侵權責任法或其他特別法律的明確規定而不是根據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責任。何種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何種相應的法律責任都是由法律規定產生的。這也與違約行為有質的差異。違約行為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產生的,即違約責任產生於法律支持認可的當事人雙方的約定。

3、《侵權責任法》確定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1)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說,造成損害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要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就無責任。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款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實質上就是從侵害事實中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免除了受害人對過錯的舉證責任,加重了行為人的證明責任,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就要承擔責任。
(3)無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若能提供進一步的信息,有助於提供更為詳細准確的解答。

4、多種原因造成侵權損害後果的,責任如何承擔?

現實問題

某公路養護管理單位在某路段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將路面渣土挖起,堆放於施工坑的四周,但未在來車方向放置標准警示牌,只是豎了根桿子。當天晚上,朱某酒後駕駛一輛摩托車送其朋友秦某回家。行至該路段處時,因車速過快,碰撞到該施工路段右側堆放的路面渣土,駛入施工坑內,致使朱某、秦某受傷,摩托車受損。之後秦某將朱某和該施工單位告上法院,要求朱某和該路段的施工單位共同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等費用。但朱某和施工單位都推說責任在對方,那麼,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律師解答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法律上規定的原因競合,原因競合是指多個原因造成同一損害而不能按照共同侵權行為處理的侵權行為類型。

在這則案例中,該路段在施工時,雖然設置了警示標志,但其設置的標志不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不能認為已經盡了足夠謹慎的注意義務,其主觀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是導致損害發生的間接原因。朱某酒後駕車,且未保持安全車速,是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兩種原因的偶然競合導致了朱某、秦某受傷,摩托車受損的損害後果。因而,朱某和該施工單位不應承擔連帶責任,而應按過失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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