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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與侵權的競合

發布時間: 2023-04-11 00:25:45

1、試述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法律對策

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發生競合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判斷選擇行使請求權,既可以基於侵權行為提起侵權責任之訴,也可以基於違約行為提起違約責任之訴。二者均以損害賠償為給付內容,故債權人不得雙重請求。受害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後,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民事責任競合是指同一不法民事行為既違反合同規范又違反侵權規范,同時具備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導致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產生而又相互沖突的一種法律現象,簡稱民事責任競合。
而發生責任競合的原因如下:(1)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具體是指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同時也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權益,違反了法定的強行性義務。最典型的就是產品責任案件,生產或銷售缺陷產品致他人損害的,依產品質量法之規定,構成侵權責任;如果生產者或銷售者與受害人之間事先存在合同關系,則其行為又為違約行為,構成違約責任。
(2)侵權行為直接構成違約的侍核原因,即「侵權性的違約行為」;或者違約行為也可能造成侵權的後果,即「違約性的侵權行為」。前者的或談兆典型案例如倉儲或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或者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或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非法侵佔、使衫租用對方的財產,造成財產毀損滅失;後者的典型案例如供電部門違約中止供電或建設施工單位不按約定施工而致建築物倒塌,從而造成相對一方的財產或人身受損害的。
(3)一種違法行為雖然只符合一種責任要件,但是,法律從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出發,要求合同當事人根據侵權行為制度提出請求和訴訟請求,或者將侵權行為責任納入合同責任的運用范圍。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由此可見,我國明確承認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

2、侵權與違約的競合

法律分析:責任競合,是指一個違反義務的行為產生兩個以上的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將導致不同的責任後果。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有時違約行為也可能造成侵權的後果。比如供電部門沒有按照安全標准供電,或違約中止供電,造成用戶人身、財產損害。再如直銷商提供缺陷產品,致買受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等。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中一種重要的形式,違約責任不同於無效合同的後果,違約責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為前提的。違約責任也不同於侵權責任,其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事先約定屬於一種財產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3、侵權與違約的競合

法律主觀: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是指合行吵同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同時又符合侵權要件,導致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一並產生,違約責任的請求權與侵權責任的索賠請求權發生重疊,形成請求權的競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汪帶沖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困殲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4、侵權和違約關系競合,應如何精準選擇

一、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現象一般發生在有償合同關系中,行為人實施了違約性的侵權行為或者侵權性的違約行為,同一法律事實中二者交叉,構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根據在無訟案例上違約侵權競合關鍵詞的搜索,下列合同關系中常見競合:

(一)買賣合同。主要有標的物有瑕疵、不符合質量要求、不符合包裝要求,造成對方財產、人身損害的,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運輸合同。在運輸旅客、貨物中,因承運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致旅客受傷、死亡或者致貨物損毀、滅失出現的責任競合;

(三)租賃合同。因租賃物瑕疵而致承租人損害或者因承租人故意、過失毀損租賃物的,均可以構成違約和侵權競合;

(四)僱用合同或者勞務合同中。受僱人在履行僱用義務時,人身受到損害或者故意、重大過失造成僱用人損失的,也可以構成違約和侵權競合;

(五)保管合同。寄存人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事先告知,造成保管人損害的;或者保管人佔有寄存人財產非法使用,造成損毀、滅失的,同樣可以出現責任競合;

(六)承攬合同。主要有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質量要求、有瑕疵,或者因保管不善、過錯或重大過失造成定作人提供的被加工物毀損、滅失的,既構成違約,也構成損害。(七)醫療服務合同,在患者因醫療機構或醫護人員的故意或者過失而產生損害時,比如在美容、整容服務中,被害人受損害請求賠償的情形。。

在上述幾種糾紛類型中,如何選擇需要手續了解兩種競合關系的差異。

二、選擇侵權和違約關系競合的考量因素

(一)管轄地

違約責任的請求基礎是合同糾紛,合同糾紛的管轄地為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而關於「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概括地說是:有約定依約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確定,即爭議的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有約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而侵權責任糾紛的管轄是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且不能約定管轄。

所以,不難看出依合同違約提起的訴訟管轄地遠遠大於侵權行為地,例如運輸合同中,侵權行為地較為難以把控,而依違約行為,如果合同中有約定原告所在地作為管轄地,一來可以便利原告,減少了異地起訴的成本。二來可以減少異地訴訟的不可控因素。但在買賣合同中,原告買賣電器導致發生爆炸的情形中,侵權地多為原告所在地,依合同糾紛則原告所在地則不一定有管轄權。當然,如果是租賃合同糾紛中出現了和侵權糾紛的競合,則使用不動產的專屬管轄,無論選擇何種請求權都不受管轄權的影響。

(二)舉證責任方向和難度

侵權和違約作為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在舉證責任上側重點有所差異。侵權責任需要對損害事實發生、行為人過錯、行為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舉證。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違約責任中,主要是對合同關系舉證。相對來說,舉證責任較輕。比如租賃合同中出現火災糾紛,如果原告對火災原因舉證困難,沒有消防或者公安的相關認定,很容易在訴訟中以難以認定侵權責任被駁回,針對同一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一個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有時可以同時產生兩個法律關系,最常見的是債權關系與物權關系並存,或者被告的行為同時構成破壞合同和民事侵害。原告可以選擇兩者之中有利於自己的一種提起訴訟,有管轄權的受訴法院不應以存在其他訴因為由拒絕受理。但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分別以不同的訴因提起兩個訴訟。根據該規定,原告又喪失了以違約為由起訴的機會,則很容易陷入被動。那麼這種情況就可以直接依據租賃合同中,《合同法》222條承租人未履行法定義務,房屋在租賃期間受損提起訴訟。至於對方認為火災不是其自身原因導致,則由其承擔舉證責任。簡單的一個選擇,卻巧妙扭轉了訴訟的情況。

(三)特定請求

依據侵權還是違約向對方主張權利,二者都有特定的請求事項,例如僱傭合同中,被雇傭人在僱傭期間因設備存在安全隱患,遭遇人身損害致亡,這種情況下,會選擇侵權責任糾紛起訴,因為可以得到人身損害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等賠償等。而在違約糾紛中,一般不涉及到上述人身損害違約賠償事宜。即便是有約定,也可能不被採納。當然如果是物品受損,依據違約責任主張違約金則可能要多於侵權責任中的賠償。

(四)訴訟時效

以違約提起訴訟適用一般的訴訟時效,2017年10月1日後開始3年。而侵權損害賠償,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以及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違約訴訟、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違約訴訟、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被損毀的違約訴訟的訴訟時效為1年。

所以如果1年時效已過,還可以依據合同糾紛,以對方違約提起訴訟。這可以說是柳暗花明又一村了。

(五)突破合同相對性需要

如果合同的相對方是和第三方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例如發貨方委託運輸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將運輸工作未經甲方同意轉委託其他第三方。後因發貨方運輸方出現矛盾,運輸方夥同其他第三方將貨物私自扣押。這種情況如果是基於合同追究運輸方的責任,和基於侵權追究第三方責任。則可能出現訴累的問題,甚至會出現管轄不在一個法院的情況。而這也不屬於訴可以合並的情形。那麼這種情況下,如果以侵權為由起訴運輸方和第三方共同侵權,則比較便利。

二、競合關系選擇時遵循的原則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不同國家法律有不同規定,在我國法律雖然允許當事人選擇,並且沒有規定任何限制。但這並不意味法律完全放任當事人選擇請求權。當事人選擇請求權時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責任競合中選擇一個請求。當事人只能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選擇其中一個請求權提起訴訟,不能同時選擇兩個請求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分別以不同的訴因提起兩個訴訟」;

(二)侵權行為必須建立在合同關繫上,如果是脫離了原有合同關系的侵權行為,則不適用競合關系。

(三)侵權違約競合可以從約定,據相關案例的判決結果顯示,當事人在事先的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適用侵權或者違約的某一種時,可以從約定。

(四)變更只能在開庭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的糾紛可以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前,變更訴訟請求。但是基於責任競合的情形,則是在一審開庭前,因為涉及到管轄權的問題。若開庭後提出變更則導致實質審理無效。

(五)違約侵權競合發生在相同主體。最後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競合是指相同主體之間同時出現了違約和侵權關系,如果是基於同一法律事實,與一方系合同關系,與另一方系侵權關系。這種情況則不屬於此處的競合關系。最典型的就是轉租引起的房屋損害糾紛這種情形。

5、侵權和違約的競合

法律主觀:

這涉及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問題。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 承擔違約責任 或者侵權責任。由此規定可以看出,當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存在競合時,當事人可以擇一進行主張。 【相關延伸】 問:侵權和違約的區別是什麼? 答:侵權和違約的區別如下: 1、侵犯的權利不同 侵權行為所侵犯的是絕對權,其違法性體現在違反法律直接規定的、針對一般人的義務;違約行為所侵犯的是一種相對權,其違法性表現在當事人違反自已設立的、並針對特定當事人的義務。 2、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同 侵權行為的侵害人和閉型受害人之間並不存在合同法律關系,只是由於侵權行為的發生,才在當事人間產生 侵權損害賠償 關系;違約責任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 3、行為主體的不同 侵權行為的主體在一友虧般情況下是不特定的,行為人可以是完全 民事行為能力 人,也可能是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或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行為人不具有民事責任能力,不影響受害人享有的 損害賠償請求權 的實現;違約行為的主體是特定的 合同當事人 ,由於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4、承擔的責任不同 實施侵權行為將依法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實施違約行為將承擔違約責任。

法好態神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6、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

1、禁止競合。即合同關信帶系當事人不得將對方的違約行為視為侵權行為,只有在沒有合同關系時才產生侵權責任。認為,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人不可能對合同關系以外的侵權責任有所預見,其只能對其債務范圍及不履行債務的後果有所預見。
2、限止競合。即原則上承認責任競合,但對選擇訴訟有一定限制。認為,只有在被告既違反合同法律規范又違反侵權法律規范,並且後違反侵權法律規范即使在無合同關系下也構成侵權時,原告才有雙重訴因的訴權。同時,兩種賠償宴御責任不得互相排斥。
3、允許和選擇競合。即原告基於違法行為而產生的兩個請求權,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訴,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並且一項請求權因時效屆滿被駁回時,還可以行使另一項請求權。認為,合同法律規范和侵權法律規范不僅適用典型的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也應當共同適用於雙重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晌坦岩危險等侵權責任。

7、違約與侵權競合例子

你好,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解釋如下:所謂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同時又符合侵權要件,導致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一並產生,違約的責任的請求權與侵權責任的索賠請求權發生重疊,形成請求權的競合。[2] 例如:甲委託乙修理一台電視機,乙卻把電視機擅自賣給了善意第三人丙,此時,甲既可以追究乙侵犯財產的侵權責任,也可以要求乙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如果允許受損害方當事人不受限制地行使兩種請求權,就會導致違約方當事人承擔雙重責任,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國《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說,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受損害方只能任擇其一:或者提起違約之訴,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或者提起侵權之訴,追究對方的侵權責任,而不能同時行使兩個請求權。

8、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法律明確規定受害方有選擇的權利,其可以選擇違約責任,亦可以選擇侵權責任。 責任競合也就是多個責任堆在一起的情況,一般來說是出一個事故但是應當承擔多個責任,這些民事責任被數個法律規范調整,彼此之間相互沖突的現象。責任競合作為法律上競合的一種類型,既可能發生在同一法律部門內部,亦可能發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門之間。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某一違法行為,具有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雙重特性,從而在法律上導致了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同時產生。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民法典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主要區別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主要區別是:1、歸責原則不同,侵權責任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僅對極少的特殊侵權行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採用嚴格責任原則,即只要行為人的違約行為,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抗辯事由,行為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受害人只需證明違約方有違約行為,不需證明其是否有過錯;2、舉證責任不同,在一般侵權責任中,受害人有義務對加害人的過錯舉證,在特殊侵權責任中,由加害人反證自己沒有過錯。違約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3、責任構成要件不同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前提,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賠償,損害事實是物權的債權保護法行使前提的體現,即要有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事實;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承擔違約責任,並不以造成損害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

9、《民法典》解讀186: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八章民事責任,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本條是關於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如何適用法律的規定。
      (續上)
三、本規范的具體含義
      (一)民事責任競合的基本概念與性質
      (1)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實質是民事責任競合。
      民事責任競合即請求權競合,是指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民事責任產生,各項民事責任相互發生沖突的現象。當行為人實施的一個行為,在法律上符合數個法律規范的要求,因而使受害人產生多項請求權時,這些請求權相互沖突。民事責任競合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民事責任競合是由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引起的,責任是違反法定義務的必然後果。
      第二,數個民事責任的產生是由一個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造成的。
      第三,在一個行為產生的數個責任之間相互沖突。
      同一民事違法行為同時符合數種民事權利保護的規定,就構成民事責任競合。民事責任競合的法律後果是採取擇一方式,從兩個請求權中只能選擇其中一個行使;一個請求權行使後,另一個請求權即行消滅。
      (2)本條規定的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是一個違約行為,既產生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又產生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兩個請求權救濟的內容是一致的,權利人只能行使一個請求權。這個請求權實現之後,另一個請求權消滅。例如,服務者為消費者服務造成人身損害,受害人既可以選擇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起訴,也可以選擇侵權責任起訴。
      (3)本條雖然規定的只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規則,但對其他民事責任競合也提供了法律依據。在立法時,學者普遍建議應當規定民事責任競合的一般新規則,而不是單獨規定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規則,但是立法機關沒有採納。對此,應當理解為,所有的民事責任競合,權利人都享有選擇權利人根據自己的利益作出選擇。
      (二)違約責任慶鍵好和侵權責任競合的基礎理論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基礎理論影響著本條規范解釋及適用,其中涉及的關鍵問題為∶債權人能否分別主張適用兩個法律規范主張請求權?如兩個請求權均成立,則債權人能否主張兩次賠償?如否,債權人的其中之一的請求權實現後,另一請求權命運如何?訴訟法上能否允許債權人先後提亮孫起兩次訴訟?
      為解決上述問題,民法理論先後發展出法條競合說、請求權競合說和請求權規范競合說。
      法條競合說認為,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而產生的特別義務,侵權行為系違反不可侵犯他人權益的一般義務,前者是後者的特別形態。因此,同一事實具備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要件時,應優先適用違約責任而不得主張侵權責任。
      請求權競合說則主張,同一行為符合兩種責任的要件時,應根據各個規范獨立判譽鉛斷,兩個請求權獨立並存。如果其中一個請求權實現,則另一個請求權因目的已達而消滅;其中一個請求權無法實現,則另一請求權仍然存在。請求權規范競合說則認為,同一行為符合多個規范,並非產生多個請求權,而是一個請求權基於不同的法律規范。
      分析本條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可知,我國民法顯然沒有採用法條競合說,因為「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顯然未把違約責任作為侵權責任的特殊形態並優先適用。因此,我國法未採納法條競合說。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我國也未採納請求權規范競合說,因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中出現了兩次「要求」,此即兩次請求的意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1999〕19號」第三十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後,在一審開庭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據此可知,我國亦未採納請求權規范競合說。
      也有觀點認為,我國系採用請求權競合說。因為,從本條規定來看,在同一事實或行為符合兩種責任的構成要件場合,債權人有違約責任請求權和侵權責任請求權,債權人可以選擇行使,兩種請求權相互獨立。
      在此意義上,需要進一步討論的是,兩種請求權的相互關系如何處理。
      (三)本條的要件事實構成
      本條的要件事實構成為「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就要件事實構成而言,通說認為責任競合均應以同一行為滿足兩種以上責任構成要件為前提。
      合同法因貫徹了私法自治,決定了它以實現當事人的意志為中心,因而保護合同債權構成了其利益保護的核心。而侵權責任法以救濟合同外的私權為目的,由此決定了其必然以絕對權為主要保護對象。即侵權責任因應行動自由與權益保障之間的平衡,以具有社會典型公開性的且具有公示手段的絕對權為主要保護對象。由此履行利益主要歸屬合同法規范;固有利益主要歸屬侵權法規范。
      但主要保護對象畢竟不是各自法保護的全部,違約責任以當事人約定的給付利益為核心,對固有利益的保護程度取決於合同法保護功能的范圍與強度。當違約行為侵害固有利益時,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就可能會發生競合。因此,關於「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理解決定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范圍,亦構成了責任競合構成中的核心問題。
      違約行為侵害固有利益情形大致有三種類型∶
      (1)僅侵害固有利益,如違反合同保護義務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絕對權受損;
      (2)同時侵害固有利益與履行利益,且兩者范圍完全重疊,從合同法視角來看,屬於侵害履行利益(固有利益),從侵權法視角來看,屬於侵害固有利益,例如保管人故意毀損保管物;
      (3)同時侵害固有利益與履行利益,但兩者范圍並不重疊。例如,購買產品在發生自損的同時,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人身或其他財產損害。
      通說認為,上述三種情形皆構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但聚合說僅認可前兩種情形,認為第三種情形構成責任聚合。對本條的解釋應持通說立場。在法律堅守各自規則體系內在邏輯統一性的前提下,解釋論的方向只能是忽略全面救濟的不足,堅守法律形式主義。聚合說的觀點從立法論角度立論,主張如認可此種情形為競合,則對於受害人全面救濟過於不利,這顯然與我國法堅持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界分的整體邏輯不符。
      (四)本條的法律效果
      本條的法律效果為「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就法律效果而言,涉及如下四個問題∶一是本條僅能調控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還是可以拓展調整范圍;二是競合選擇的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方式的范圍;三是何為「有權選擇」;四是何時選擇。
      (1)在《合同法》語境下,僅談及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恰當的,但本條屬於《民法典》總則中的規范,僅規定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則明顯失於過窄。因為尚存在侵權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單方允諾場合產生責任、不當得利返還之間的競合等情形。
      因此,有學者曾建議將本條修改為「債務不履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規范基礎。從方法論上來看,本人贊同該種觀點。但鑒於條文的內容無法如此解釋,故從解釋論視角來看,彌補此缺陷的方式可為參照適用,即將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作為競合的樣本,其他類型的競合可以參照適用。
      (2)究竟是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競合,還是包括但不限於損害賠償責任在內的違約責任方式與侵權責任方式的競合?
      通說認為,本條中所謂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應僅指損害賠償的競合;但亦有觀點主張擴展至全部責任承擔方式。本人認為,一方面,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都有特有的責任承擔方式,發生競合的可能性不大;另一方面,責任擇一適用的主要情形即在於在合同當事人基於合同對未來風險的預先分配與全部損害之間的選擇,故應遵循通說觀點,在解釋論上應認為本條中的責任競合僅指損害賠償的競合。
      (3)既然「有權」而做出「選擇」,所以是否可以不選擇就成為一個問題。對此,有觀點認為,在受害人沒有做出選擇的情況下,也應當通過充分認識合同法與侵權法的不同價值和功能,依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最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責任形式。
      我國司法實踐中亦有判決支持了這種觀點。但也有觀點指出,該種做法有違法官中立地位,有違辯論原則。本人認為,在受損害方能選擇而不選擇的情況下,為避免訴訟僵局,從全面保護受害人角度出發,可以由法官進行選擇,這也不存在脫離規范目的的問題。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1999〕19號」第三十條賦予了請求權人在一審開庭前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但有學說主張可以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
      兩相對比,應贊同司法解釋的做法。這是因為「一審辯論終結前」這一時點已經基本代表著審判程序的完結,選擇責任變更就意味著此時要將法庭調查、辯論程序推倒重來,這不僅是無效率的,且這種突然襲擊式的選擇也對被告方極度不公平。

10、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可以同時承擔嗎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可以同時承擔。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競合,就是在存有競爭的情況下,選擇其一使競爭得以消除。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指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既違反了「合同編」規定的約定義務,又違反了「侵權責任編」規定的法定義務,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同時符合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構成要件有:
(1)存在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這是民事責任競合的前提條件。當事人之間訂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存在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行為。
(2)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給對方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造成了損害。這是民事責任競合的結果條件。「沒有損害就沒有傷害。」損害事實的存在,是判定當事人一方是否構成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客觀基礎和必要條件。
(3)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當事人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在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同時符合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情況下,受損害方必須做出選擇,以一種民事責任向加害方提出請求。不能騎牆居中,含糊其辭,或者同時提出請求加害方承擔兩種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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