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調研報告
1、參考文獻格式
參考文獻標准格式是指為了撰寫論文而引用已經發表的文獻的格式,根據參考資料類型可分為專著[M],會議論文集[C],報紙文章[N],期刊文章[J],學位論文[D],報告[R],標准[S],專利[P],論文集中的析出文獻[A],雜志[G]。
1、期刊論文類
一般格式如下:
作者.論文名稱[J].期刊名稱,發表年份(第幾期):頁碼.
注意:一般而言,參考文獻里的標點符號用的是英文狀態下輸入的標點符號。輸完漢字要切換到英文狀態,再輸入相應的標點符號。
示例:沈延生.村政的興衰與重建[J].戰略與管理,1998(6):1-34.
2、學位論文類
一般格式如下:
作者.論文名稱[D].畢業院校所在城市:畢業院校,論文提交年份:頁碼.
示例:
劉楊.同人小說的著作權問題研究[D].重慶:西南政法大學,2012:12-15.
3、書籍著作類
一般格式如下:
作者.著作名稱[M].出版社所在城市:出版社名稱,出版年份:頁碼.
示例:金太軍.村治治理與權力結構[M].廣州:廣州人民出版社,2008:50.
(1)著作權法調研報告擴展資料
最主要的是根據載體把文獻分為印刷型、縮微型、機讀型和聲像型。
(1)印刷型:是文獻的最基本方式,包括鉛印、油印、膠印、石印等各種資料。優點查可直接、方便地閱讀。
(2)縮微型:是以感光材料為載體的文獻,又可分為縮微膠卷和縮微平片,優點是體積小、便於保存、轉移和傳遞。但閱讀時須用閱讀器。
(3)計算機閱讀型:是一種最新形式的載體。它主要通過編碼和程序設計,把文獻變成符號和機器語言,輸入計算機,存儲在磁帶或磁碟上,閱讀時,再由計算機輸出,它能存儲大量情報,可按任何形式組織這些情報,並能以極快的速度從中取出所需的情報。出現的電子圖書即屬於這種類型。
(4)聲像型:又稱直感型或視聽型,是以聲音和圖像形式記錄在載體上的文獻,如唱片、錄音帶、錄像帶、科技電影、幻燈片等。
2、調查報告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嗎?
調查報告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調查問卷並不被著作權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它既不具有國家法律法規性質,也不屬於時事新聞,更不歸屬於通用表格類,而是製作人根據自已的研究問題與研究目的設計、製作的問卷。
因為調查問卷並不是盲目的設計問題,而往往是設計者經過社會生活的觀察、體驗、研究分析後並加以篩選、提煉、加工,運用自已的構思、技巧,表述了自已獨創性思維方式的一項智力成果。因此,調查問卷是符合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特徵的。
3、老闆把第二作者改為共同一作,對我有沒有影響
有影響,會影響文章署名權等權益。
第一作者,在創新性科研成果中貢獻最大,是文章完成的主體,同時,所帶來的連鎖效應和效果也最多,應當清晰與通訊作者、第二、三作者之間的關系以及署名權的問題。
中國著作權法的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第署名權是指作者在自己創作的作品及其復製件上標記姓名的權利,又稱姓名表示權。
在數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協商決定。作者排名順序的不同,往往對作者的影響也很大。
就一般情況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們較高的評價。如有的單位在評定職稱時,對合作作品,只承認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為其著作成果來參評職稱。
(3)著作權法調研報告擴展資料:
署名權與作者身份權比較辨析:
作者身份權,是指作者所享受的要求被承認為作品作者的權利。
該權利具有以下內容:
一是作者有權要求他人承認對其創作的作品的作者身份,該權利具有絕對的排他性;
二是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公開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在何種范圍內公開其的作者身份權。
署名權與作者身份權是不是含義相同,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這兩種權利是同一個意見,即作者有權在發表了的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作者的身份」。
另一種觀點認為「不是一回事而是兩回事,不是一項權利而是兩項權利」。
在立法上,大多數國家將署名權與作者身份權規定在一起,但也有少數國家將署名權與作者身份權分開規定或僅規定署名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項把署名權解釋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也屬將署名權等同於作者身份權的立法例。
作者署名權是作者基於其創作行為而產生的要求他人承認其對作品創作資格的一種權利,是作者最基本的權利,是行使其他著作權權能的前提和基礎。
署名權的行使,在大多數情況下就是用來說明作者身份的。
因此,署名權是作者身份的一種表現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除署名之外,還可通過對作者身份的介紹、真名登記等其他方式來表明作者身份。
但是,署名權並非作者身份權的一部分,這是兩種平行的權利。
如前文所述,署名權的實質在於控製作者與作品關系以公開或隱瞞其作者身份,目的是為了獲得某種利益或防止遭受某種損害。
4、如何區分第一作者和通訊作者?
1、通訊作者:
通訊作者一般指整個課題的負責人,承擔課題的經費,設計,文章的書寫等。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聯系人。最重要的是,他擔負著文章可靠性的責任。通訊作者常由諸作者中在論文所屬領域最有權威者所充當,通訊作者一般為導師,通訊作者後面會加星號,腳注也會有註明,雜志社一般跟通訊作者聯系。
2、第一作者:
就是文章的第一個名字,一般第一作者是該論文的主要完成者,包括實驗,論文撰寫等等方面。第一作者在創新性作品如科研論文、專利、調研報告等等的署名中,對於多個作者共同完成的情況,對作品貢獻最大的人的名字通常署名在最前面。特別對於科研論文的署名,各期刊都有更細致的規定;而當論文署名用於職稱評定時,第一作者的分量顯然比第二、第三作者要重,而比單獨署名的要輕。
3、通訊作者未必是第一作者,但第一作者可以是通訊作者。通訊作者多數情況和第一作者是同一個人,只有在通訊作者和第一作者不一致的時候,才有必要在文章腳注中附加通訊作者的標識。
資料拓展:
通訊作者與論文的關系:
通訊作者即文章最重要的作者,在論文投稿、修改直至被接受發表的過程中的一切聯絡工作一般由通訊作者負責。通訊作者應該是論文對外責任的承擔者。
1、通訊作者(本人指導的研究生為論文第一作者的情況)等同為第一作者。
2、一篇論文只統計一次。如該論文由該校多人合著,則只能以第一完作者(或通訊作者)的名義統計一次,並在填報《科研成果匯總表》和網路申報時由第一完成人(或通訊作者)給其餘參與者核定工作量津貼比例。第一完成人(或通訊作者)的工作量必須大於50%,所有該校完成人的工作量總和為100%。校外作者和研究生不給科研工作量,不用填寫。第二完成人不能分配工作量。
3、"其他參與者名稱及工作量"若未填寫則默認為第一完成人(通訊作者)100%佔有該論文科研工作量。
資料來源:網路通訊作者
5、知識產權專業學什麼
知識產權專業學:
專業課:知識產權專業會學習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商業秘密法、國際知識產權法的相關法律法條知識。
輔修: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國際私法、國際法、著作權法(版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專利文獻檢索、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合同法、知識產權法原理、網路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反不正當競爭法、知識產權代理實務等。
根據專業教學的實際需要,利用模擬法庭、法律診所、專業實驗室、實訓基地和校外實習基地,獨立設置實驗、實訓課程,組織專業實習,開展創新創業教育。
實驗、實訓和專業實習課程應當制定教學大綱,明確教學目的與基本要求,明確專業實習的主要內容以及學時分配。專業實習時長不得少於10周。
社會實踐根據專業實際需要,組織各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讓學生了解社會生活,培養其社會責任感,增強其社會活動能力。社會實踐時長不得少於4周。
知識產權專業可採取學術論文、案例分析、畢業設計、調研報告等多種體裁形式完成畢業論文(設計)。畢業論文(設計)選題應加強問題導向。
鼓勵學生根據自身興趣,結合社會實踐以及經濟、社會現實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進行畢業論文(設計)的撰寫。畢業論文(設計)內容應綜合運用所學的理論與專業知識。畢業論文(設計)的撰寫應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
6、有人說,贏了官司等於贏回了人生,輸了官司等於輸了一生,對嗎?
最大「罰單」超過法定賠償額的30倍。2018年6月,在法國達索公司訴上海同捷公司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這起案件中,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開出了建院以來的最大「罰單」。
經查達索公司實際損失超過了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賠償數額50萬元上限。怎麼判才能彌補權利人損失?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綜合考慮已查明的侵權數量、達索公司的軟體價格、同捷公司的主觀惡意等因素,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情確定賠償數額,依法判決被告賠償1505萬元。
但在司法實踐中,實現如此精準的審判並非易事。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教授指出,在知識產權維權中,「贏了官司輸了錢」是一個典型現象。「例如,在有的著作權侵權行為中,原告即使贏了官司,也只能獲賠幾十元最多幾百元,連訴訟費都不夠。被侵權者忍氣吞聲,侵權者則更加肆無忌憚。」
全國審判業務專家、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陳惠珍認為,知識產權維權「四大難」與其權利的特殊性、侵權行為的隱蔽性等特點息息相關。例如,在主張商業秘密保護案件中,權利人往往因研發,證據不足、受讓或被許可環節的證據缺失而維權失利,或擔心「二度泄密」維權遲疑而撤訴;有的侵權行為專業技術性強、隱蔽性強,侵權證據刪除毀壞迅速,權利人很難及時發現、弄清並捕捉到相關證據而加以固定。
「一些涉及技術爭議的案件,技術的比對、判斷難度大,由於舉證難,侵權行為的認定自然就難。認定需引入專家參與或鑒定,拉高審理成本。當事人的損失和非法獲利也並不總是此消彼長的關系,引發損失定價就難。這些因素最終造成案件審理周期長。」陳惠珍說。
技術調查破題維權四難
畢業於計算機科學技術專業的王傳極,目前就職於上海張江某信息技術研究所。同時,他還是派駐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的技術調查官。
技術調查官是個什麼「官」?
在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中,大量證據涉及前沿、專業、高科技的內容。而法官並不是萬事通,技術調查官應運而生,成為知識產權法官審案的得力助手。
兩年來,王傳極作為技術調查官出庭350多次,有時在法庭參加庭審、演示運行軟體,有時在辦公室研究涉案證據,有時實地進行勘驗或者保全。
在一起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證據保全案中,由於關鍵證據在被告手上,權利人陷入舉證難的窘境。在保全現場,王傳極發現被告電腦里出現刪除軟體的情況。「在系統盤中找到了卸載信息的緩存文件記錄,發現是在證據保全開始後才卸載的。還幫助法官確定了真實的盜版軟體使用數量,為確定賠償數額提供了基礎。」
目前,技術調查官大多來自信息技術、工程機械等專業領域。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已形成「法官+執行人員+技術專家」的訴訟保全新模式。十多名技術調查官5年來共出庭461次,出具技術審查意見書和咨詢意見書多達102份。
設置技術調查官是運用司法體制改革成果破解「四大難」的成果之一。針對侵權獲利證據常由侵權人掌握,權利人難以獲得,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還探索出具證據出示令,即對於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的,向其委託律師簽發法院調查令或依職權調取證據。截至目前,該院簽發的調查令多達160餘份。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院長陳亞娟說,知識產權審判必須解決長期存在的「四大難」。要充分運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等臨時措施,建立技術事實調查認定體系,引入先行判決等機制,有效保護合法權益。
網路成侵權高發地
2017年,廣州碩星公司開發的《奇跡神話》游戲被訴侵權韓國網禪公司開發的《奇跡MU》游戲,這起網路游戲侵權案備受矚目,這也是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首次以類電影作品認定一款網路游戲侵權。
隨著我國互聯網蓬勃發展,諸多新類型知識產權侵權問題不斷出現。今年3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課題組發布的《關於電商領域知識產權法律責任的調研報告》顯示,2014至2018年,浙江法院審結的涉電商平台知識產權案件年均增幅達88.46%。
「網路已成為知識產權侵權的最主要發生地之一。」盤和林說,與傳統線下侵權相比,線上侵權行為更易實施、更隱蔽、更復雜,收集證據更困難。
「網路知識產權侵權有時在和司法裁判玩躲貓貓。當一種行為被認定為侵權,有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會迅速研究判決依據,根據裁判行為特徵調整其商業模式,不停地試探司法邊界。」陳惠珍說。
網路化,正成為當前知識產權案件變化的一個縮影。5年來,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結的涉新技術、新產業、新商業模式案件不斷涌現。如出現了涉人類基因測試技術、葯品實驗和仿製葯、涉微生物基因專利技術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上海市檢察院發布的數據顯示,2019年,上海市檢察機關受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922件2092人。涉及復雜技術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新類型疑難復雜案件日益增多。如辦理上海市首例微信外掛軟體侵犯著作權案,以及利用深度鏈接、解析工具等新技術侵犯知識產權案件。
這些案件呈現出手法專業智能化持續上升,涉案領域逐步擴大滲透,犯罪組織架構精細化、規模化等特點。
陳惠珍認為,無論知識產權案件本身變得多麼紛繁復雜,精細化審判才是解決之道。「回歸本源,實現精細化審判才是基礎。在審判過程中,只有認定事實基礎牢固、精雕細琢,在充分運用證據規則依法認定的基礎上,對實體法律理解把握恰到好處,加大司法保護力度的基礎才是穩固的。」
對此,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作出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盤和林認為,「應讓涉懲罰性賠償的條款在著作權和專利權的法律中盡快落實落地。對於符合懲罰性賠償的侵權行為要堅決適用,真正讓惡意侵權者喊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