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道侵權
1、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
法律主觀: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1.無過錯責任。此種觀點認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其所有傳輸的信息內容負有審查義務,如果違反了這種審查義務,放任了侵權行為的發生,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不論其是否有過錯。,2.過錯責任。此種觀點認為,網路服務提供者並非對所有通過其服務實施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而只有在其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損害擴大負有過錯的時候,才應承擔責任。,網路侵權行為這樣處罰:,1.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2.違反行政法規的,給予治安拘留或罰款。,3.如果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棚察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侵權訴訟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網路侵權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肆顫系統。網路服務提供者是網路空間中一種全新的主體,對網路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正是因為這種不可或缺的職能,網路服務提供者往往會捲入網上的各種侵權糾紛中。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出現了將網路服務提供者訴上法庭的案例,如《大學生》雜志社訴263首都在線案,而鏈雹茄且,此種類型的案件隨著我國網路服務業的發展還會出現,因此如何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版權侵權責任的問題已經擺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回應。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版權侵權責任的標准和范圍不僅直接影響版權保護的水平和質量,而且直接影響新興的網路服務業的生存和發展,關繫到互聯網能否健康發展,也關繫到無數網路用戶的利益。由此,我們必須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最終確定一個合理的標准。網路服務提供者(又稱「在線服務提供者」,即OSP)是為各類開放性的網路(主要指國際互聯網)提供信息傳播中介服務的人,包括網路基礎通訊服務者、接入服務提供者、主機服務提供者、電子布告板系統經營者、郵件新聞組及聊天室經營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各種提供在線服務的人。各類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身份和角色往往是相互交叉、不斷變化的;同一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同時提供幾種服務,更有一些大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同時向用戶提供內容服務,即自己採集、篩選、加工各種信息提供給用戶。提供的服務種類不同,決定了其在侵權行為中所起的作用也有所不同,因此在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時就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不同種類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區別對待。筆者將網路服務提供者大致分為兩類:一是網路內容提供者;二是網路中介服務提供者。以下將具體分析兩者在網路版權侵權中的責任。
2、關於如何應對道路(施工便道)侵權索賠的法律意見
公司某項目部出現的拉沙車輛在便道上翻車,造成車輛嚴重損壞、司機傷殘的事故,現車主及司機要求項目部賠償損失引發爭議。現針對此事故的處理,現提供如下初步法律意見,供參考:一、本事故法律性質為侵權責任本案中涉及的三方當事人:車主、司機、我方項目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施工便道的管理人為我方,因此,對施工便道具有設置、維護或管理的義務。道路責任是過錯推定責任,即如果我方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則推定為有過錯,應對事故損失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車主應對司機承擔無過錯責任,即無論車主是否有過錯都應當賠償司機損失。但本案中,車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我方追償。二、法律關系簡析假定我方侵權成立,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我方與車主間是道路侵權法律關系,車主與司機間是僱傭法律關系,我方是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司機人身損害的侵權一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車主可以我方為被告起訴。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司機可以車主為被告起訴,也可以我方為被告起訴。三、侵權的構成和我方的抗辯理由本案中,道路侵權賠償責任須具備如下條件:1、有致害行為,2、有受害人損害事實,3、損害事實與道路安全性的缺乏有因果關系,4、所有人或管理人對造成道路的非安全因素具有過錯。上述1、2項已成客觀事實。關健在於3、4項的證據證明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無過錯責任)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結合本案中,我方的免除或減輕責任的理由有:1、 我方的施工便道是按施工便道建設標准(是否有相關規定?或業主的招標文件是否有規定?)的,是符合安全通行要求的。2、 我方在管理中,對施工便道盡到了管理責任,如養護、設置了適當警示標志等。3、 受害人自己具有重大過錯。四、證據准備1、 國家、行業或業主的「便道施工標准」。2、 施工便道有第三方驗收,證明是符合使用標准。或收集事故地點的便道的數據:寬度,坡度等,以證明是標准施工的。3、 道路照片。證明在便道中設置了相應的提請司機注意等等警示標志。4、 我方是否有便道管理規章制度,是否設置了相應的安全員。5、 車輛無證照的證據:當事人自認、會議紀錄、交管部門證明、其它當場目擊證人證言。證明無證上路,違法,受害人一方有重大過錯。6、 司機是否具有合法的駕駛執照?是否具備駕駛此類車型的資格?7、 超載的證據:車輛的載重標准(生產廠家的標准和汽車使用說明書),以前的收料記錄。證明車損的直接原因是超載,受害人有重大過錯。8、 本次事故時超載的事實:前面車輛均已安全通行,而當其通行時便出現事故,是否能讓前面已通行司機或挖掘機司機等的證人證言。結合第7條推定本次超載的事實成立。9、 其它五、其它1、 無照車輛不得上路通行一般只是承擔行政責任,不是導致車損的直接原因。本次事故中對方一定是超載的事實也沒有直接證據。2、 證人如果能當庭作證,才具有充分的證明力。如果不能出庭作證須有不能出庭的理由:如偏遠山區、交通不便、住院等。如果不願意出庭作證,則讓其寫一份證言並簽字,也比沒有任何證據好。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此,沒有交管部門的交通事故鑒定結論書,應當是司機方的責任。也造成本案責任的劃分缺乏基本的權威認定。4、 即使我方證據充分,但因為無法證明對方的行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或存在主觀故意,那麼,最終則是一個責任劃分的問題,目前也沒有事故鑒定結論,而責任分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范疇,基於現在的地方保護主義和司法不公,本案一旦進入訴訟,也可能被判承擔責任,所以我方應有心理准備。 再提醒:一、我們便道主要產生的責任來自於:1、在便道上進行施工時,未盡安全管理義務,致人傷害事件。《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2、由於我方對自己管理范圍內的便道,未盡到必要義務,產生有維護、管理上瑕疵,從而引發致人傷害事件。《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二、管理瑕疵,是指構築物存在維護不周、保護不當、疏於修繕檢修等不完善的問題,使構築物不具備通常應當具備的安全性。確定維護和管理瑕疵,通常採用客觀說作為標准,認為對維護管理瑕疵應進行客觀的判斷,惟以瑕疵的存在、不安全狀態的存在為標准,至於其產生原因如何,無需過問。根據這一標准,檢驗構築物是否具有瑕疵,強調其是否具備通常應有之安全性,凡不具備通常應有的安全性,即可認定維護和管理的瑕疵。這種標准,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證明維護和管理瑕疵,可以採用初步推定的理論,即於損害事故發生時,先推定管理和維護有瑕疵的存在,如果維護和管理者認為無瑕疵,則須舉證證明,以推翻該項推定始可免責。因此,可以看出道路責任是過錯推定責任,即:如果我方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則推定為有過錯,應對事故損失承擔侵權責任。當然,我方的管理不善與對方的傷害之間應當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即我方未盡義務是導致傷害的主要原因。一般來說證明「無」要比證明「有」更困難,甚至有時是難以舉證的。所以說,一旦出現事故,既使對方也有過錯,法院從保護受害人價值角度出發,無論我方做得多麼完美,總能找到一些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從而判決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在很多案例中有類似的反映。 三、為防患於未然,還是要不斷地做好便道的警示標志,用照片等資料記錄下來。在明顯存在危險的地方,盡可能修復它。如果可以盡量少用或不用,可以發布「封閉通知」,張貼在入口處,其它處也可張貼,並用照片等資料記錄下來,以作為證據。如果便道危險性確實很大,又有其它通路時,可以視情況填土封閉,永絕後患。 四、風險無所不在,我們只能做到盡可能地防範。
3、如果派出所出示搜查證可以隨便進民宅搜查嗎 ?有沒有造成侵權?
出示了搜查證那就是民警必須依法執行公務,既合法,更沒有造成侵權,希望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