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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侵權責任承擔責任

發布時間: 2023-04-10 10:20:28

1、分公司法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分公司法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如下: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3、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條件是什麼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條件如下:
1、需要公司形成合理有效的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決議;
2、需在法定期限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需向登記機關提交原鋒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原法定代表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前述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跡亮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姿基寬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分公司違法總公司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主觀:

分公司和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因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分公司雖然領取孝悉營業執照,獨立進行訴訟,但是其民事舉耐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也可以先由分公司承擔,不足的再由總公司承擔。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正慎春,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如何承擔責任,分公司在案件糾紛中的訴訟地位

對涉及 分公司 的 訴訟 地位和 民事責任 承擔,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對於分公司已不存在,或關閉、仔臘或撤銷的情況,其民事責任承擔能力消亡,不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但其權利義務應由其開辦、設立的總公司直接行使或承擔。此時應以總公司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二、分公司有較強的償付能力的,應只以分公司為被告,民事責任由分公司承擔。因為這類分支機構一般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很強,而總公司往往設在外地,在分公司有償付能力情況下仍以總公司為被告,既不便於當事人參加訴滾沖訟,也不便於法院審判。 三,對於分公司存續但其償付能力較差或沒有償付能力的情況,原告可以分公司和總公司為共同被告或只以總公司為被告。由於分公司經依法登記,領取了 營業執照 後,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仍有相對獨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責任承擔能力。人民法院應查明事實,判決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即分公司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時大戚殲,由總公司承擔。 《 公司法 》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 設立分公司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 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分公司作為被告責任如何承擔

法律分析:分公司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也要分以下三種情況:

1、領取了法人營業執照的分公司,應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與總羨搭公司無關;

2、沒有領取法人營業執照的分公司,一般被視為總公司的內設部門,所有法律責任都由總公司承擔;

3、領取了營業執照,且具有獨立財產和辦公地點的分公司,一般被認為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法律責任可以由分公司承擔,但分公司無力全部承擔責任的部分應當由總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兄氏拿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核枝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

5、分公司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分公司一般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分公司一般不需承擔法律責任。分公司與子公司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出現法律糾紛現以分公司財產承擔責任,如分公司財產不足以負擔債務,則剩餘由總公司承擔。如果是子公司,因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債務由其財產承擔。
分公司雖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設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但訴訟資格不等於民事責任的檔爛承擔資格,分公司的穗輪民事責任依據法律規定應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總公司來承擔。受到我國法律制度的約束,分公司是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的,因此在分公司的債務債權問題和其他的法律風險問題上,雖然分公司是屬於一個獨立運營的部門,但是在處理其法律責任的時候是有明確要求的。
分公司由於沒有獨立法人的資格就會導致自己無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旦自己在商業活動中產生糾紛,最好的方式還是求助於總公司,從而合理的處理有關的問題,這樣就可以有效的解決相關的問題,在法律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減少自己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猜蠢信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6、分公司法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分公司法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灶猛春給知凱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後,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 侵權法 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 承擔連帶責任 」。 3、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民法通則》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 經營范圍 從事 非法經營 的; (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 債務 的; (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拓展資料: 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地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社會經濟組織。在西方某些國家,企業法人就是指 股份有限公司 和 有限責任公司 。在我國,目前除了公司法人以外,還有國有企業法人、集體企業法人等企業法人的種類。隨著我國以公司制為主的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今後我國企業法人主要也是指公司法人。 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章程、組織機構、隱耐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工商部門)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

7、分公司法律責任由誰承擔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法律規定分公司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實踐中,分公司的債務首先由分公司的財產支付,不足部分總公司連帶清償。
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責任承擔。
《公司法》第14條第1款:「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這一規定,明確了分公司民事責任的歸屬,即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後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 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該條第4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29條的規定處理悶謹歲。
2、分公司的訴訟地位。
分公司雖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但訴訟資格不等於民事責任的承擔資格,分公司的民事責任依據法律規定應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總公司來承擔。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
3、分公司與總公司作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以直接把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責任。在一般情況下,分公司不能作為獨立的被告來承擔責任,司法實踐多是分公司與總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判決共同承擔責任。但在執行的時候,一般是先執行分公司財產,不足再執行總公司財產。
作為上述分公司與總公司可作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螞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4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保證糾紛案件中可以將該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除外。」所以,涉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晌租時,只能以該分支機構為被告。但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分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仍然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的規定,執行總公司的其他財產。
4、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財產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5、總公司對於分公司債務的承擔。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代表總公司對外從事民事活動,其行為的後果由總公司承擔。
此外,分公司的財產歸屬於總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總公司在經濟上是統一核算的,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總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實際的和最終的責任承擔者還是總公司。
因此,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既不是承擔連帶責任,也不是承擔補充責任,而是直接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無需先向分公司主張,可直接要求總公司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211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8、分公司法律責任由誰承擔

分公司的法律責任基本上都是由總公司承擔的,這是因為分公司在法律層面上來說,根本就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在依法辦理過營業執照以伍毀後,分公司是可以單獨的運營的,總公司對分公司的管理要張弛有度。
一、分公司法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嗎?
      是的,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出現法律糾紛現以分公司財產承擔責任,如分公司財產不足以負擔債務,則剩餘由總公司承擔。
      分公司雖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條和《民訴意見》第40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但訴訟資格不等於民事責任的承擔資格,分公司的民事責任依據法律規定應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總公司來承擔。
二、分公司的主要特徵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三、注冊分公司必須材料清單:
      1、《分公司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公司章程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6、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大家會發現,所有成立分公司的這種狀況,在分公司絕對都不會有相應的法人代表的,分公司和總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一回事,但是分公司有具體的腔唯備負責人,有的時候出了什麼問題的話,分公山敗司的負責人肯定也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9、公司分公司法人的責任承擔責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分公司法人承擔對敬冊孫第三人責任後,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亮鏈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姿旁責任。

10、分公司的責任承擔

法律分析: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後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總公司應當承擔責任,訴腔散訟時可以將總公司和分公司一並列為被告。列分公司為民事責任主體應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故訴訟時,也可以列總公司為被告,返銷要求其承擔伍世氏責任。一般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分公司無能力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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