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消費者個人信息被侵權案例
1、有哪些消費者維權的經典案例?
一、「僅此一天」天天搞 虛假宣傳終被罰
【案例簡介】2016年5月,消費者劉先生在「天貓網」某網店花29.9元購買了一件正在搞「僅此一天」促銷活動的窗簾,事後發現該窗簾的宣傳頁面連續數天使用了「僅此一天」的宣傳用語,於是劉先生向紹興市12315中心投訴。
【處理結果】經調查,發現該網店不僅連續使用「僅此一天」的促銷宣傳用語,且同一規格產品的促銷價與平時售價相同。商家與消費者劉先生自行協商,補償劉先生500元。紹興市市場監管局袍江分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查處,認定當事人行為構成虛假宣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規定,責令其停止發布違法廣告,並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同時做出罰款3600元的處理。
【案例點評】該案中網店虛假廣告的銷售行為屬於典型的消費欺詐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違背了誠信原則,誤導了消費者的購買意向,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對該消費欺詐行為啟動「訴轉案」,從而加大對虛假廣告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凈化網路消費環境,切實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三無」侵權枕套網上賣 賠償罰款示懲戒
【案例簡介】2016年9月,消費者張先生在天貓某旗艦店購買了一件58元的枕頭套。貨送到後,張先生發現該款枕頭套無廠名廠址、成分、洗滌方式等產品標識,遂向該旗艦店所屬的柯橋區12315投訴,要求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賠。
【處理結果】柯橋區市場監管局12315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立即向消費者張先生進行了解,並對該網店銷售商品進行檢查,發現該枕頭套確實沒有標注廠名廠址、成分和洗滌標識等。經調解,網店同意退貨並賠償消費者500元。同時,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此網店為生產廠家的其中一個批發商,生產廠家是以淘寶網上「一件代發」的模式進行銷售(「一件代發」系指批發商負責網上接單後,實際由生產廠家代替該批發商直接向賣家發貨的銷售模式)。經查,該枕套生產廠家涉嫌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遂啟動「訴轉案」機制。經過嚴密的調查,認定該公司的行為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規定,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犯他人注冊商標的枕套、被套,並處罰款人民幣28000餘元。
【案例點評】該案中,枕套生產廠家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誤導了消費者的購買意向,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對該消費欺詐行為,按照「新消法」退一賠三規定,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啟動「訴轉案」,以行政剛性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2、找幾個典型的網路侵犯隱私權的案例?
1、【艾滋女】事件是典型的互聯網上侵犯個人隱私權的案例。2、【死亡博客】案2007年12月29日,留學海外多年的31歲的北京女白領姜岩從24層樓跳樓死亡。在自殺之前,姜岩在網路上寫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記錄了她生命倒計時前2個月的心路歷程,並在自殺當天開放博客空間。之後的三個月里,網路沸騰,姜岩的丈夫王菲成為眾矢之的。網友運用「人肉搜索」將王菲及其家人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證信息和工作單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斷收到恐嚇郵件;網上被「通緝」、「追殺」、圍攻、謾罵、威脅;被原單位辭退……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張樂奕、北京凌雲互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7.5萬元損失及6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該案被媒體冠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網路暴力第一案」。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張樂奕停止對原告王菲的侵害行為,刪除刊登在「北飛的候鳥」網站上的《哀莫大於心死》、《靜靜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與案外人東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飛的候鳥」網站首頁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賠償原告王菲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公證費用684元。大旗網和「北飛的候鳥」兩家網站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構成對原告王菲名譽及隱私權的侵犯,分別判處停止侵權、公開道歉,並賠償王菲精神撫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線因於王菲起訴前及時刪除了侵權帖子,履行了監管義務,經判決認定不構成侵權。
3、四川一火鍋店掃碼點餐收集個人信息,法院判侵權,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法院判決的依據是這家火鍋店侵犯了這位客人的個人隱私權。
羅某去市區一家火鍋店,服務員告訴他,點餐前必須“關注”火鍋店的微信微信官方賬號,否則無法提供服務。羅某提出用紙質菜單點菜,卻被服務員拒絕。服務員為了繼續服務,擅自使用羅某的手機關注餐廳的微信微信官方賬號操作點餐。掃碼點餐流程如下:打開微信,輸入“德陽××××火鍋”→點擊“關注”→進入的頁面顯示“德陽×××火鍋申請:您的微信頭像、昵稱、地區、性別信息”,頁面顯示“拒絕”和“允許”選項→點餐前點擊“允許”。
羅某認為,火鍋店收集個人信息,不合法、不正當、無必要,侵犯了原告的個人信息。於是訴至德陽旌陽區法院,要求火鍋店刪除個人信息並賠禮道歉。火鍋店認為,微信頭像、昵稱、地區、性別屬於網路別名,不存在侵犯個人信息的風險。法院認為,羅某沒有必要提供手機號碼、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訊錄等與餐飲消費無關的信息。於是,旌陽區法院判決該餐廳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停止侵權行為,並刪除羅某的個人信息。
其實一般來說掃碼並不是違規操作,因為顧客可以讓服務員自己點菜單,根本不用掃碼。將訂購與注冊綁定,迫使一些客戶填寫他們的手機號碼或其他個人信息。只有經過這些操作,消費者才能進入訂購頁面。事實上,面對這樣的操作,大多數餐廳也在努力記住顧客的生日,或者方便下一次與顧客的溝通。事實上,現在的個人信息泄露,不僅僅是掃碼點餐容易泄露個人信息。我們在注冊一些手機軟體的時候,也會要求實名制注冊。
4、網路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例有哪些,快
十大案例包括:
案例一、「全腦」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全國首例競價排名不正當競爭案
案例二、「傑克瓊斯」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系電子商務侵犯商標權的典型案件,判決書獲評全國第三屆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評比三等獎。
案例三、「大眾點評網」訴「愛幫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釐定了不正當競爭與技術創新之間的界限,判決書獲得第二屆北京市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評比大賽優秀裁判文書獎。
案例四、韓寒文學作品著作權糾紛案。此案系對信息存儲空間網路服務提供者進行侵權認定的典型案件,本案入選2012年全國十大知識產權案件,判決書獲評第三屆全國法院系統知識產權裁判文書一等獎。
案例五、「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我國首例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獲評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識產權案例、全國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4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例六、「夢幻西遊」游戲著作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率先從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三個方面對網路游戲全方位保護的典型案例,獲評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識產權創新案例,並獲得第二屆全國青年法官案例評選活動一等獎。
案例七、新浪「拍客」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的判決書對互聯網行業特定名詞的權利界限進行了界定,對於移動互聯網背景下商標侵權問題的處理頗具借鑒意義。
案例八、「極路由」路由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首例硬體廠商屏蔽廣告涉及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此案入選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2014年中國十大最具學術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例九、「滴滴」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系「互聯網+」背景下對於如何釐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典型案件,體現了法官對互聯網經濟下商標分類制度相關問題的思考。
案例十、周志全等經營「思路網」侵犯著作權罪刑事案,此案是北京市文化執法總隊聯合公安機關,在2013年「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破獲的侵犯知識產權大案,本案獲評2014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知識產權十大案例。上述十個經典案例全面反映了海淀法院近十年來涉互聯網知識產權審判的新成果。有關負責人表示,北京海淀法院將繼續積極回應社會對司法保護的新需求、新期待,不斷提升海淀法院服務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5、2020網路侵犯個人隱私案例
法律分析:王菲與姜岩系夫妻關系,姜岩跳樓自殺死亡。姜岩生前在網路上注冊了族稿粗名為「北飛的兆鎮候鳥」的個人博客,並進行寫作。張樂奕系姜岩的大學同學。姜岩死後,張樂奕注冊非經營性網站,名稱 「北飛的候鳥」。張樂奕介紹該網站是「祭奠姜岩和為姜岩討回公道的地方」。張樂奕、姜岩的親屬及朋友先後在該網站上發表紀念姜岩的文章。 張樂奕還將該網站與天涯網、新浪網進行了鏈接,其他網站轉載。最後因人肉搜索將原告的個人信息暴露無遺,導致 一些網民在網路上對王菲進行指名道姓地謾罵;更有部分網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處進行騷擾,在王家門口牆壁上刷寫、張貼「無良王家」、「逼死賢妻」、「血債血償」等標語。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敬橡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6、掃碼點餐收集個人信息被判侵權,這件事起到了怎樣的警示作用?
在手機微信越來越普及的情況下,生活中的許多場景都需要用到微信掃碼這一用途。許多行業都紛紛利用微信公眾號或掃碼的這一功能來優化顧客體驗。餐飲行業現在也逐漸使用微信掃碼點餐替代了以前的人工紙質點餐,這樣不僅效率更高,而且能夠節省大量的中搜旁人力。
而德陽市旌陽區一位消費者在一家火鍋店就餐,被要求掃碼點餐後,消費者發現要填手機號、姓名、通訊錄、生日等信息,該消費者認為這些信息與餐飲消費無關。於是就要求線下紙質點餐單,該火鍋店的員工拒絕紙質點餐,並趁這位消費者不注意的時候拿了消費者的手機關注了公眾號,進行了點餐。最後該名消費者就向法院上訴,認為行這這家火鍋店侵犯了個人信息,法院在審理之後也判決了這個火鍋店停止這種侵權的行為。那麼,這個事件給了我們什麼樣的警示呢?接下來就跟隨小編一起去看一看吧。
首先,對於消費者來說,我們一定要有隱私意識,無論在任何場合都要保護好個人信息,尤其對於網路上一些需要填個人信息的鏈接或者公眾漏橋號等,我們就要想一想自己所要填的信息與自己所要做的事情有沒有關聯?如果沒有直接的關系,那麼我們就要注意不要填。因為我們的個人信息如果被非法賣到一些商家或違法組織的手中就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進行商業宣傳或者貸款,在自賣橡己不知道情況下,就損害了自己的個人利益,導致個人財產或生命受到威脅。
其次,對於商家而言,一定要堅守法律底線。在經營好自己業務的同時,也要堅守住住法律和道德底線,不要想著用違法的途徑來提升或達到自己的利益,當消費者在自家消費完後為了自己的利益,將消費者出賣給他人或其他消費機構。只有守住法律底線。才能保證自己的生意持久地做下去。
7、廣東高院發布個人信息保護典型案例
《個人信息保護法》施行一周年之際,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個人信息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2個刑事、4個民事案件,涵蓋嚴厲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防止個人信息「過度收集」、保障行使個人信息查閱復制權、規范網路平台依法使用個人信息等內容,反映了廣東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全面依法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范個人信息處理,維護網路空間良好生態、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司法實踐。一、蔡某某等人非法買賣個人信息案——嚴厲打擊網路科技公司販賣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二、蔡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依法懲治物流人員出售個人信息犯罪
三、周某某訴某電子商務公司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依法保護個人信息查閱復制權
四、張某等人訴某商家網路侵權責任糾紛案——商家服務遭差評而擅自公布消費者個人信息應被認定為侵權
五、楊某訴某互聯網公司名譽權糾紛案——網貸平台向第三方提供其掌握的欠款人個人信息構成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侵犯
六、李某某訴某網路科技公司網路侵權責任糾紛案——網路平台未經用戶許可監測、讀取手機剪貼板信息屬於對個人隱私權的侵害
一、蔡某某等人非法買賣個人信息案——嚴厲打擊網路科技公司販賣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某網路科技公司的實際經營者蔡某某與尹某共謀,通過該公司向上游某軟體公司購買含有電話號碼、登錄平台名稱和次數等內容的公民個人信息,再以每條0.35元或0.5元的價格轉賣給尹某。蔡某某指派員工劉某、李某具體負責信息買賣業務,至案發前累計出售公民個人信息741238條,獲利約50萬元。尹某將上述公民個人信息轉售給劉某中、劉某翠等人(已判刑),獲利66萬多元陪褲搏。劉某中、劉某翠利用購得的公民個人信息組建「股民微信交流群純鬧」,後致被害人海某被騙。
【裁判結果】
陽江市江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網路科技公司、尹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購買、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蔡某某、劉某、李某作為對某網路科技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某網路科技公司罰金80萬元;判處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70萬元;判處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分別判處劉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追繳某網路科技公司違法所得50萬元、尹某違法所得661209元。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輕重等依法作出判決,同時對涉案單位處以刑罰,全方位嚴厲打擊侵犯個人信息犯罪行為。
二、蔡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依法懲治物流人員出售個人信息犯罪
【基本案情】
蔡某和庄某(另案處理)於2021年12月1日入職於某物流公司,蔡某負責分揀快遞包裹,庄某負責掃描快遞包裹。2021年12月2日至10日期間,蔡某與庄某合謀利用上班的便利,用手機對快遞包裹上的快遞單拍照,非法獲取寄件人、收件人的個人信息,再以每條信息1.3元至1.5元不等的價格,非法出售8000多條公民個人信息給李某(另案處理),從中非法獲取12884元。
【裁判結果】
普寧市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蔡某與庄某、李某在共同實施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活動中,系主要實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對蔡某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綜合蔡某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及其認罪態度,依法判處蔡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15000元,追繳其違法所得12884元。
【典型意義】
物流公司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會獲取到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個別員工為獲取非法利益而出售個人信息的行為不僅侵擾公民生活安寧,也會破壞社會公眾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通過依法處置物流公司工作人員利用公民個人信息牟利的不法行為,讓人民群眾在信息化發展中有更多安全感。
三、周某某訴某電子商務公司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依法保護個人信息查閱復制權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日蘆祥,周某某因擔心某電子商務公司運營的平台獲取並記載的其本人信息有誤或被泄露,致電該平台客服,希望平台披露收集到的其本人信息。該平台客服表示:「用戶有填寫的信息,可以在個人中心予以查看,且這些信息採取了加密的保護措施,不會泄露;對於用戶沒有填寫的信息,平台無法展示。」同日,周某某向該平台隱私專職部門郵箱發送電子郵件,請求披露其個人信息,平台未予回復。周某某遂訴至法院,請求某電子商務公司向其披露收集的個人信息。
【裁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周某某要求平台向其披露個人信息,實質是主張個人信息查閱復制權。個人信息查閱復制權是個人重要的法定權利,依法應予充分保障。周某某作為平台注冊用戶,有權要求平台披露收集的個人信息及相關處理情況。故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決某電子商務公司提供其收集的周某某相關個人信息及其處理相關情況供周某某查閱、復制。
【典型意義】
個人信息查閱復制權是重要的基礎性權利,對於防止個人因他人非法收集、處理個人信息而遭受人身財產權益損害具有重要意義。本案在切實保障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同時,引導個人信息處理者合規經營,對加強個人信息保護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四、張某等人訴某商家網路侵權責任糾紛案——商家服務遭差評而擅自公布消費者個人信息應被認定為侵權
【基本案情】
張某等人因不滿某商家的「劇本殺」游戲服務,上網發布差評,該商家遂在微信公眾號發布與張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記錄、游戲包廂監控視頻錄像片段、張某等人的微信賬號信息,還稱「可向公眾提供全程監控錄像」。張某等人認為商家上述行為侵害其隱私權、名譽權和個人信息權益,起訴要求商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失等。商家則以張某等人惡意發布差評為由,要求其承擔侵害名譽權的責任。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張某等人發布的「差評」系對劇本殺服務的主觀感受,不屬於虛構事實,即使該商家的店鋪排名因此降低也屬正常經營風險,張某等人不構成侵權。該商家在微信公眾號公開監控錄像並稱可提供全程錄像,侵害了張某等人的隱私權,未經張某等人同意公布其微信賬號信息,侵害了張某等人的個人信息權益,故判令該商家立即停止公開監控錄像,刪除「可向公眾提供全程監控錄像」表述及張某等人的微信賬號信息,在微信公眾號發布致歉聲明,並向張某等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典型意義】
加強涉及個人隱私數據的保護是保護個人信息的重要方面。本案保障了消費者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回應人民群眾對個人信息權益保護的司法需求。
五、楊某訴某互聯網公司名譽權糾紛案——網貸平台向第三方提供其掌握的欠款人個人信息構成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侵犯
【基本案情】
某互聯網公司開發了某借貸平台APP,持有、保管貸款人提交的個人資料信息。楊某於2017年通過該APP借款4萬余元。借款前,楊某按照APP要求注冊登記個人信息,提供身份證正反面照片、授權通訊錄聯系人等。楊某逾期未還款,楊某本人及其親屬、同事、朋友頻繁收到自稱是該APP或陌生人的催收信息。催收人能夠提供楊某在該APP的借款人信息、借款合同號、應還款金額及還款賬戶等信息,還製作了詆毀楊某的圖文信息,並威脅楊某要群發該圖文信息給楊某通訊錄所有人。
【裁判結果】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催收人掌握楊某與該APP之間的借款詳情、楊某提交給該APP的身份證等個人信息,且發送信息目的是催收欠款,足以表明是某互聯網公司向第三方提供了楊某的相關個人信息。某互聯網公司未依法保障楊某的個人信息安全,向第三方提供了楊某的個人信息,給楊某造成巨大精神壓力,構成精神損害,故判決某互聯網公司向楊某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典型意義】
網貸公司平台將收集、保管的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給第三方的行為侵害了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本案有利於規范平台行為,平衡網路平台與公民之間的利益關系。
六、李某某訴某網路科技公司網路侵權責任糾紛案——網路平台未經用戶許可監測、讀取手機剪貼板信息屬於對個人隱私權的侵害
【基本案情】
某網路科技公司運營的APP《隱私政策》在「用戶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中列舉了擬收集的用戶信息,並未包括用戶剪貼板信息,安裝APP後手機頁面顯示的許可權內容也未包含剪貼板信息。李某某在使用過程中發現該APP存在未經用戶許可監測、讀取剪貼板信息的行為,認為剪貼板可以存儲身份證號等個人隱私信息,某網路科技公司的行為侵害其個人信息權益以及隱私權,遂訴至法院,要求某網路科技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某網路科技公司作為APP的實際運營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未向李某某主動告知便監測、讀取手機剪貼板信息存在過錯,該行為侵害了李某某的隱私權,判決某網路科技公司向李某某出具書面道歉聲明。
【典型意義】
互聯網平台、手機APP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對未經許可監測、讀取手機剪貼板信息等侵犯隱私權的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