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展會產品侵權案例
法律分析:1.中國喬丹VS美國喬丹;
2.真功夫VS李小龍;
3.王者榮耀(游戲)VS王者榮耀(酒);
4.ADIDAS VS 阿迪王;
5.魯西西VS鹵西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2、產品外觀專利侵權案例
法律分析:1、(1)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2)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2、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該方法應用的前提是: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且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
3、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該方法應用的前提是: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且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3、會展期間的專利侵權行為
如果已經證實是侵權行為,建議按照以下方法取證:
取證方法
權利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一種最為有利可行的取證方法,尤為重要。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證和委託律師調查取證
由於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范圍把握的十分准確會有一定的難度。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准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證據保全的,依照其規定辦理」。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確定了一個合法依據。最高法院2002年1月實施的司法解釋《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商標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實施的《關於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 16條也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實施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其中有一項就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可見,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後,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在法定時間段里提起訴訟。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基於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調取的證據通常又分為三類:
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
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
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有兩種運作方式:一是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在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以及有關程序事項時,法院應當主動依職權調查和收集證據,而無需當事人提出取證申請。二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取證。在法院主動依職權調取證據的范圍被縮小了以後,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的申請變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當事人及時提出的證據調查申請,法院一般不主動調查證據。在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申請後,法院是否啟動調查取證的機制還取決於法院的審查判斷,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的該項申請符合法院取證范圍之時,法院才有義務調查取證,否則法院應當駁回該項申請。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當注意兩點:一是申請調查的證據范圍,必須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項申請必須注意舉證時限。
法院通常採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採用拍照的方式,或採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的方式,對易於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採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於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因侵權人的阻撓或隱藏而極難得到。
5、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我國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五章對調查取證有專章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製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樣品。
不管採取那種方法收集證據,都要以客觀性為前提,只有客觀真實的證據才有證明力。千萬不能篡改、偽造證據,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專利權人發現自己的專利權被他人侵犯,並在確認自己的專利權有效、專利侵權成立之後,可以開始著手下一步工作。
所謂下一步工作,首先是收集證據。
專利權人要收集的證據,大致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有關侵權者情況的證據。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因此,侵權者確切的名稱、地址、企業性質、注冊資金、人員數、經營范圍等情況,都是專利權人首先應了解的。了解這些情況對專利權人對付專利侵權應採取什麼樣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二、有關侵權事實的證據。 構成專利侵權的前提是必須要有侵權行為。因此,證明侵權者確實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在處理侵權過程中是至關重要的。這些方面的證據有侵權物品的實物、照片、產品目錄、銷售發票、購銷合同等。
三、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
專利權人可以向侵權者要求損害賠償。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可以是專利權人所受的損失。但專利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因對方的侵權行為,自己專利產品的銷售量減少,或銷售價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費用或少收入的費用等損失。
4、奧迪在德國起訴蔚來商標侵權,具體是怎麼回事?
奧迪汽車就商標問題已經向德國慕尼黑法院提起訴訟,主要是起訴蔚來汽車侵犯了它的商標權。蔚來目前生產的電動汽車大部分是在國內。公司決定從2021年起,計劃進入挪威、德國、荷蘭、瑞士等國家。這次奧迪起訴的就是蔚來旗下的ES6和ES8兩款車型,這兩款車型屬於純電動的SUV,它的名字與奧迪的S6和S8過於接近,容易給人造成誤區。
奧迪起訴蔚來的主要原因是它的名字影響到奧迪電動化汽車的命名體系。目前奧迪的電動汽車都是以e作為命名體系,他在中國銷售的電動汽車名字中都有e。e作為英文Electrical的第一字母,在中國被翻譯為“電動”,奧迪認為在原有車名前加e這個字母,一方面可以定義車的類型,另一方又和自己的過去的燃油車型聯繫上。這樣的好處是既可以減少在品牌傳播上的投入,同時也可以順其自然的把老車主轉變為新車主。
奧迪的這個構想在遇到蔚來就變的有點麻煩了。蔚來成立於2015年,它最初推出的主打車型就是Es8,隨後就推出了Es6。在奧迪方看來,因為蔚來的存在,造成如果要想把車型S6和S8推出電動版車型是就不能在原有名字前加e。這是奧迪所不願意看到的情況,於是就對蔚來提起訴訟。
對於奧迪在德國起訴蔚來的商品侵權這起案件,很多人認為蔚來從被奧迪起訴的那一刻去起就贏了。如此強大的奧迪已經把蔚來看做自己在電動車市場上的競爭對手,可見蔚來的實力。同時由於奧迪對蔚來的起訴,也讓蔚來在海外市場名聲大振,間接的為蔚來做了品牌推廣。最後結果如何,其實也並不重要了。
5、幫我解決一下會展政策法規的案例題
第一題:我認為,合同違約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甲方可以選擇其一主張權利
第二題: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一方有權變更或解除合同,對方應返還定金。但如對方確有證據證明已投入相關費用的,應從定金中扣除。
第三、四題看其他人的,我有點模糊
6、求會展知識產權案例及分析
現在的企業越來越趨向通過參加會展來發布自己的產品,提高知名度,爭取客戶和訂單。然而當這么多的企業在展覽主辦方的安排下走上同一個舞台同場競技,會展中的知識產權糾紛對於企業和會展主辦方都是嚴峻的挑戰。
[事件]
2003年第八屆中國國際建築貿易博覽會上,在展覽會開幕的第一天,會展主辦方就收到了浙江某知名裝飾品公司和德國某品牌衛浴公司的公函,兩家公司聲稱有十幾家參展企業的產品侵犯了他們的專利權,要求主辦方給予妥善處理否則即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進場扣押被控侵權企業的參展產品。
[界定]
作為主辦方的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錦律師事務所受託全權處理此事。律師首先請兩家公司出示他們的專利權屬文件,兩家公司出示的專利權屬文件表明他們的專利均是外觀設計專利。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律師認為參展企業單純的展覽商品屬於許諾銷售行為,是一種銷售的要約邀請,並不在專利法明確禁止之列,而參展企業一旦在展會上與客戶達成訂單則屬於銷售行為,構成對專利權人的侵權。
[處理]
鑒於此,如果兩家企業與其它企業僵持下去,則兩家企業暫時並不能控告其它企業侵權,任由其它企業大肆宣傳產品,兩家企業的利益顯然將受到損害,而其它企業也不能在展會上銷售其產品,有動輒遭受侵權控訴之虞,處於進退兩難之中。因此律師建議兩家企業邀請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執法部門出面與其它企業共同協商由其它企業撤除在展會上可能侵權的產品,兩家企業不在展會中追究其它企業的責任,最終事情得以妥善解決、展會圓滿結束。
[結論]
在許多已經發生的專利爭端面前,大多數企業明顯表現出准備不足,缺乏有力的解決措施等問題,從而多以支付專利使用費、喪失一部分市場而告終。這不僅直接影響了企業產品的銷售和企業形象,還敲響了企業進一步生存發展的安全警鍾。對於會展主辦方,不注意知識產權的保護,往往會令自己尷尬地陪著侵權企業站在被告席上。律師建議企業參加展會不僅產品要「硬」,自主的知識產權意識也要加強,只有這樣才能從容應對展會中的知識產權糾紛。
[資料]
2003年香港貿發局頒發《關於加強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規定》,企業參展產品必須保證各方面均沒有侵犯他人權利,如果有投訴涉嫌侵犯,且證據比較充分的,被投訴單位就不得不撤回在展覽會上的展品,除非其能夠提出證據反駁。
廣交會現行保護知識產權規章制度中《參展展品管理規定》提出了一項維權的硬措施:所有參展單位(企業)都必須向大會作出「所有攜帶參展的展品絕無侵犯知識產權,如有發現,願接受大會處置的書面承諾」。
7、跨境電商哪些行為算是侵權行為呢,跨境電商賣家又怎麼自查自糾,避免侵權呢?
跨境電商的侵權行為最典型的一種,就是商標搶注了。
今年疫情影響,各行各業錢袋子都不足,許多人為了謀利使出各種手段惡搞同行,像商標搶注就是其一,不少賣家遭遇「商標劫匪」勒索、投訴,且搶注的花樣很多,一不小心碰上,賬戶資金被凍結,店鋪被封,吃盡了苦頭。
之前就有賣家發言提醒其他賣家們,要小心被「商標劫匪」操作!
這位賣家表示,公司在2018年的時候注冊了商標。在US和歐盟以及UK區都注冊了,在亞馬遜上也已經備案成功了。商家的主體類目和銷售主體都是商標范疇中的,只是搭配了產品配件,但配件是不屬於這個類目的。
本來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商標被「劫匪」搶注了產品配件的德國站同名商標,然後迅速在亞馬遜備案,以「商標侵權」為由開始投訴賣家。
隨之而來的,是賣家產品被下架,「劫匪」還威脅說會不停投訴,直到賣家無法接受被反復下架。
賣家面對此等騷擾,無奈只能妥協,以8萬歐元與「劫匪」交易商標。自己吃虧,他人得逞。
商標被搶注怎麼辦?
1. 申請中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扼殺搶注商標。
2. 已搶注成功的商標:申請宣告無效或撤銷。
如若仍無法解決,可選擇直接放棄商標和市場,或與搶注者協商,出資「贖回」自己的商標,大多數搶注者都是為了謀利,只能破財消災了。但這終究不是最優解,最好的方法還是注重商標保護和完善商標布局,以規避商標搶注發生。
如何防止商標被搶注?
1.商標先行,布局市場
強化商標先行意識,在布局商標、品牌的時候,提前做好規劃,全面布局自己的知識產權,做好商標注冊的同時提前將域名進行系統性注冊申請,不讓惡意搶注者「有機可乘」。
2.防禦性注冊—商標防彈衣
商標注冊有類別之分,賣家可在與該商標類似或非類似商品類別上分別進行防禦注冊,做好商標布局,以免遭受惡意侵害。
3.加強商標監測
即便成功注冊商標,也築好商標護城河,賣家也不能掉以輕心,還要做好監測保護工作,一旦發現相同或近似商標,及時提起異議或訴訟,將搶注扼殺在搖籃之中。
商標一旦被搶注,無論採取哪種解決方式,都會勞神傷財;與其亡羊補牢不如未雨綢繆,相對於事後採取維權措施,提前做好商標布局,規避商標被搶注或侵權風險才是護航品牌穩健出海的最優解。
8、求外觀專利侵權案例,帶圖的,帶分析的!
您好!我給您講一個關於外觀專利侵權的案例(選自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姜穎女士講述的案例。)
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麵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李先生公司),成立於1996年,主營牛肉麵生意。自2008年開始,陸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幾項餐具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2009年9月,李先生公司偶然發現北京志瑞祥美國加州牛肉麵餐飲連鎖有限公司(志瑞祥公司)也做著牛肉麵生意,並且在經營場所,也使用著和李先生公司專利一樣的餐具。於是李先生公司以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將志瑞祥公司告上了法庭。
由於案件起源就是這些餐具,那麼先分析一下李先生公司為什麼會獲得外觀專利權呢?
對於外觀設計專利而言,並不要求具有多麼高深的技術,或是解決多麼大的技術難題,只要對工業產品做出的富有美感的新穎設計就可以。但是這種工業設計必須要不同於之前已經存在的設計,這種不同不僅僅指不相同,而是不同之處要有足夠的區分度,使得我們乍一看就能將兩者區別開來。
李先生的餐具,明顯不同於我們日常接觸的餐具,他們或是設計了獨特的部位,或是獨特的設計形狀,不僅使它們與日常餐具區分開來,也豐富了我們的視野和生活,應該得到法律的鼓勵與保護。
而對比李先生公司和志瑞祥公司的餐具,從對比中發現,無論形狀,還是大小,無論款式還是顏色,無論是正面還是背面,都區別不大,幾乎是完全一樣。雖然局部細微有差別,但不會影響盤子的整理的視覺效果,對於消費者而言說,不會僅僅是乍一看就能區分兩者的不同。
志瑞祥公司在接到訴狀之後表示,自己所使用的餐具並不是自己仿造生產的,也不是刻意定製與之相似的餐具,而是在福建的某供銷商處購買的,並拿出了一份《購銷合同》的復印件,以證明自己是通過合法渠道購買而來。 同時進一步提出,即使兩家餐具構成近似,自己也是無心之失,所謂不知者無罪,不應該賠償經濟損失和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進一步提出,即使兩家餐具構成近似,自己也是無心之失,不應該賠償經濟損失和侵權責任。
我國專利制度對被告是否知道原告專利,採取的是推斷原則,換言之,只要侵權產品進入了專利保護范圍,就推定被告是知道或應該知道原告的,實際上是不是知道在所不問,這就是專利制度的特殊之處。專利申請一旦提出之後,就被要求向社會公開,廣而告知,任何人都有可能或有渠道知道包括專利方案,設計圖片等專利的具體情況。專利權人只有公開技術,才能換來法律上10年或者20年的專有保護。專利許可權一過,大家就可以自由使用。但對專利信息的公開不是無償奉獻,所以任何人都有責任避免對他人專利造成損害,否則就會承擔法律責任。所以不知者無罪不能適用於這項專利制度。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既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產品。」 換言之,外觀設計專利並不禁止他人使用外觀設計專利,是允許使用的。
而志瑞祥公司的情況,是用於生產經營,雖然非屬製造和進口,但事實上,志瑞祥公司以加盟費的名義將餐具打包在硬體設備費用中,連同其他硬體設備提供給加盟商,視為銷售餐具的行為;而在當年製作的網站背景上,展示了各種餐具襯托下的菜品,目的就是為了吸引加盟,並從中收取加盟費,所以網頁展示的行為構成了許諾銷售。
但即便是這樣,志瑞祥公司也不並一定要賠償李先生公司的經濟損失。因為根據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製作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志瑞祥公司認為,提供的《購銷合同》復印件,可以證明自己通過正規渠道購買而來,自己不需要承擔經濟賠償。如果追究責任,也是追究福建的供銷商的責任。
法官審理認為:該《購銷合同》存在三大致命傷。
第一,缺乏原件,能被法院認可的證據必須滿足真實性的要求,所以所有提供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都是原件,而復印件是容易修改和偽造的,法院自然難以憑復印件認定其真實性;
第二、時間錯位,也就是簽訂購銷合同時,公司甚至都還沒有成立,那麼合同上怎麼能出現公司的公章呢?
第三、履行無據,合同目的在於履行,商業化活動中能夠證明合同得到履行的證據就是往來發票和收據,然而志瑞祥公司同樣沒有提交合同得到履行的證明憑證。
法院判定:
綜合考慮上述三大因素,法院沒有支持志瑞祥公司對餐具具有合法來源的主張,認定志瑞祥公司的行為構成對李先生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的侵犯,判決志瑞祥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在綜合考慮餐具的實際價值,志瑞祥公司持續銷售侵權餐具的時間,由此可能給李先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等因素以後,判決志瑞祥公司賠償李先生公司經濟損失22000元。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