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權的構成要件
1、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那些?? 考試用· 求正確答案 謝謝
我國的通說,行為違法性,違法行為人的過錯,損害事實的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也就是四要件。
至於是一般侵權還是特殊侵權,這不是這個問題要考你的。
2、簡述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及其構成要件
侵權行為是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根據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一)過錯責任;(二)無過錯責任; (三)公平責任。
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因素, 即:過錯、行為不法、損害事實是否是侵權行為 必要構成要件上。侵權行為「要件」應是所有侵權行為必不可少的條件。只有當缺少這一條件就不能構成侵權行為時, 才能夠稱為「要件」, 否則, 就不能稱為「要件」。當某一條件僅僅是構成某一類侵權行為的必要條件, 而不是所有侵權行為中的必要條件時, 這樣的條件也不應該作為侵權行為概念的「要件」。
3、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法律規定
?
4、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共同侵權要承擔什麼責任
您好,理論上講,一般侵權行為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的侵權責任構成一般包括以下四個要件:
一是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作為或者不作為。侵害人身權的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以公民人身權為侵害客體的作為或者不作為。
二是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財產權、人身權受到侵犯,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者滅失的客觀事實。這是構成這一民事責任的首要條件,只有當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損害事實,行為人才承擔民事責任。這里的損害,從廣義上講,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和人身上的損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財產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三是因果關系。作為構成侵害公民生命權、健康權的民事責任要件的因果關系,就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的前因後果的聯系,只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這種因果關系,說明損害是由違法行為所引起的,行為人才承擔民事責任。確定因果關系就是要從客觀現象中去尋找揭示他們之間存在的不依照我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必然聯系。
四是主觀過錯。主觀過錯是構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違法行為人只有在實施違法行為當時主觀存在過錯才承擔民事責任。過錯就是違法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後果的一種心理狀態,他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狀態。
在訴訟上,以上四項內容必須要由提出訴訟請求的人進行舉證,當事人必須全面地論證自己的觀點。理論上講,這是一項很困難的舉證責任,相比較合同嚴格責任來說,訴訟請求人需要強得多的訴訟舉證能力,這也是合同訴訟與侵權訴訟最重要的區別之一。但這一孑然不同的歸責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被訴訟參與人忽視了,這也是近兩年來人身侵權訴訟比例大幅度上升、且勝訴率不合理性偏高的關鍵因素。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共同侵權行為認對受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一)從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為一個整體對損害共同承擔責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個人對全部損害承擔責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對全部損害承擔了責任之後,他有權向其他未承擔責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償,請求償付其承擔應當的賠償份額。
(二)從受害人的角度來看
他即可以將全部加害人作為被告,請求他們承擔對全部損害的賠償責任;他也可以將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為被告,請求他(或他們)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賠償了全部損害,也就履行了全部義務,則免除其他共同侵權人向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受害人不得再對其他加害人提出請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請求沒有得到實現或沒有完全得到實現,他則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害或者賠償剩餘的部分損害。
5、簡述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含義及其構成要件
一、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侵害國家和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權利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責任是行為之後的後果,所以在這里我們就有必要對侵權行為做個說明,所謂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法律直接規定和保護的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因而是一種違法行為。
二、以下是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一,行為的違法性
從侵權民事責任的定義上可以知道,要承擔民事責任,那就說明你違反了法律,也就是說你的行為超出了法律所規定的范圍。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沒犯法就不用承擔責任,所以行為的違法性是侵權責任的首要條件。
第二,違法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法律中將侵權行為中的故意和過失統稱為過錯。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規定:"公民行為的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違法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後果。並希望產生該種後果的發生。如搶劫、盜竊等。
間接故意:是指違法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後果,而放任其後果的發生。
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失自信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違法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後果而未預到指使這種結果終於發生。
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違法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後果,但由於過於輕信憑自己的知識技術和經驗可以避免,最終這一結果還是發生了。
第三,有損害的事實存在
損害事實是指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受到某種損失的客觀現象。損失既包括財產方面的,也包括生命、健康和精神方面的,有些生命健康和精神損失,還會轉化為財產損失。
(一)人身損害事實
1、身體上的損害即生命的終結或人身某種生理組織的損傷。
2、人格上的損害。即榮譽、名譽、肖像、姓名(名稱)受到不良的社會影響,甚至會造成精神上的創傷。
3、身份上的損害。即基於身份的監護權、同居權等所受到的損害。
(二)財產損害事實
1、由於侵害致使財產所有人或經營人不能行使權利。
2、使他的財產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
3、使他人失去了應得的財產利益。
4、使財產所有人或經營管理人對財產失去控制等
第四,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兩者之間不是孤立、互不聯系的。如果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任何聯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人是不承擔民事責任的。
因果關系的認定:
1、事實求是地進行分析,找出因果之間的客觀聯系。
2、把握因果之間的時間順序和邏輯順序。
3、把原因和條件區分開。
4、把主要原因和次要區分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