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付費網路內容產業
1、出版機構做知識付費是不是趨勢呢?
過去在出版、教育等領域,知識總是與普適性、系統化掛鉤,以書籍等產品進行付費輸出,但如今消費者們更願意為經驗心得等非標准化知識產品掏錢,這就催生了知識變現的新浪潮。對於這波浪潮,業者如今已習慣將其稱作“知識付費”。
喜馬拉雅FM、知乎、得到……對於出版業而言,移動互聯網知識服務的崛起更像是一記警鍾。如今內容創業者們已經不再掩飾在互聯網版圖上重新建構新知識傳播體系的野心,而作為傳統時代內容和知識的提供者,出版業中的多數人只能眼睜睜看著互聯網公司們利用技術與流量的優勢,攫取內容產業發展的又一波紅利。過去一年裡,知識付費已在商業模式方面有了長足的進步,各類付費產品也交出了亮眼的銷售數據,一個新的風口已經到來,那麼這一次出版業會繼續錯過嗎?
換言之,目前所盛行的知識付費,核心是利用社群機制將有付費意願的用戶篩選出來,然後以增量內容通過人格化的課程設計迎合用戶的興趣需求,這種需求先於產品的邏輯帶有鮮明的互聯網色彩,而這背後有網紅大V、社交平台、在線支付的催化,顯然不是傳統出版企業所能玩得轉的。
實際上,這一次由社群所驅動的知識付費浪潮和過去互聯網公司在內容領域所引發的變革極為相似:電商平台改變了傳統圖書發行模式,並將圖書銷售的一部分利潤帶走;而以網路文學和電子書為代表的數字閱讀則一定程度改變了一般讀者的閱讀習慣。
知識付費這場變革背後隱含了消費升級中用戶對於內容(知識)便捷易得的需求,不過,在垂直專業領域,不容易形成之前電商和數字閱讀那樣的大平台“贏家通吃”的局面,而這,也恰恰可能是出版業“最後的機會”。
人民法院電子音像社副社長張承兵直言:“互聯網公司在機制和資金上的優勢能夠輕易抵消出版業的版權優勢。然而,隨著用戶消費趨於專業化,基於認知盈餘的產出未必能提供每個細分品類的優質內容,作為專業的內容生產者,在知識服務的將來出版行業仍然有很大的想像空間。”
2、網路產業包含哪些方面
網路內容產業是指網路文化內容的創造、生產和商業化,它包括網路文化商品和網路文化服務。
要界定網路內容產業,就不得不提到與之關系密切的數字內容產業。數字內容產業是伴隨著互聯網技術、多媒體技術的充分發展與應用而興起的。網路游戲、電腦動畫、互聯網視頻音樂下載、電子圖書館和「數字學習」等,都屬於典型的數字內容產業。
在《2004台灣數字內容產業白皮書》中,數字內容產業被定義為「將圖像、文字、影像、語音等內容,運用信息技術進行數字化並加以整合運用的產品或服務」。其中,又將數字內容產業分為八個大類,分別是:
(1)內容軟體:製作、管理、組織與傳遞數字內容的相關軟體、工具或平台;
(2)數字影音:數字化拍攝、傳送、播放的數字影視及音頻內容,包括數字電視、數字電影、數字音樂等;
(3)電腦動畫:運用計算機生成或協助製作的影像,廣泛應用於娛樂與工商用途;
(4)數字游戲:以信息平台提供聲光娛樂,包括網路游戲、手機游戲、PC單機游戲、電視游戲和掌機游戲等;
(5)網路服務:提供網路內容、連線、儲存、傳遞、播放等相關服務,包括內容服務、應用服務、平台服務及通訊/網路增值服務等;
(6)移動內容:運用移動通訊網路為移動終端用戶提供的信息、數據及服務;
(7)數字出版典藏:包括數字出版、數字典藏、電子資料庫等;
(8)數字學習:將學習內容數字化後,以計算機等終端設備為輔助工具進行的學習活動,包括數字學習內容製作、工具軟體、建置服務、課程服務等。
3、5000億元網路版權產業如何崛起?
在消費升級的背景下,中國網路版權市場迎來了從流量經濟向內容經濟的結構性轉變,並帶動了音樂、動漫、游戲、網文等版權產業的快速崛起。目前我國網路版權產業總規模超過5000億元,並以30%的年均增長率持續增長,或將成為拉動經濟增長的動能之一。
由騰訊文學與原盛大文學整合而成的閱文集團於10月26日發布招股書稱將於11月初赴港IPO,擬集資額超過70億元,並將版權增值業務作為其未來增長點。而另一數字閱讀巨頭掌閱科技9月21日登陸A股,主要收入來源集中在在線閱讀與版權運營等領域。
數字閱讀領域企業盈利表現不俗,網路音樂版權產業、動漫遊戲產業規模的增長勢頭也十分強勁。根據國家網路版權產業研究基地發布的《2017中國網路版權產業發展報告》,2006年至2016年的10年間,我國網路核心版權產業行業規模從163.8億元增長到5086.9億元,年增長率保持在30%以上,產業規模增長超過了30倍。
根據報告,目前我國網路核心版權產業的行業規模已突破5000億元。其中,我國網路文學產業規模為100億元,題材從以往玄幻為主導的單一類型向多元化發展,並逐漸形成以網路文學為基礎的泛娛樂IP開發模式,同時在內容出海方面成績斐然,逐步搶佔全球市場。
藉助移動設備的普及,我國網路游戲產業規模於2013年超過美國。我國網路視頻行業規模高達521億元,10年間成長近百倍,在產業正版化轉型之後,網路視頻用戶付費規模保持了極高的增速。網路音樂產業行業規模突破150億元,付費音樂及在線演藝成為其產業發展的主要趨勢。
4、網路版權保護應該怎麼實施?
網路版權保護應該怎麼實施,在立法保護方面,隨著我國深入推進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立法和司法解釋工作得到加強,網路版權法律體系不斷完善。那麼網路版權保護應該怎麼實施?網路版權保護網路版權保護應該怎麼實施?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有網路版權保護的相關內容,明確了信息網路傳播權是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還規定了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以及網路版權的鄰接權等內容。2、2006年國務院頒布事實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是專門關於網路版權保護的行政法規。3、2005年,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聯合頒布了《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規定了網路版權行政保護的適用范圍、實施網路版權行政保護的管理部門和管轄權,確定了權利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制度,界定了版權權利人、互聯網內容提供者、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保護網上著作權方面的責任及免責情形,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4、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進行了修改。
5、中國網路版權產值已經突破6000億元了?
國家版權局網路版權產業研究基地23日在京發布《中國網路版權產業發展報告(2018)》。報告顯示,我國網路版權產業繼續保持快速增長趨勢,2017年中國網路版權產業的市場規模為6365億元,較2016年增長27.2%。
該報告依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於版權產業的界定,將網路核心版權產業界定為,依託版權保護,依賴於網路技術和應用,完全的從事創造、生產與製造、表演、傳播與展出、發行與銷售內容產品的產業。
報告指出,傳統文化產業正在積極擁抱互聯網,加快數字轉型。如數字閱讀平台培育了用戶的在線閱讀習慣,電子競技的飛速發展盤活了賽事推廣、票務、賽事經紀等線下版權業務,移動K歌模式正在向線下延伸等。
報告顯示,2017年,中國網路視頻用戶付費市場規模為218億元,同比增長翻番,預計未來兩年仍會保持超60%的高速增長;網路游戲市場規模達2355億元,同比增長32%;網路音樂市場規模達175億元,同比增長22%;網路新聞資訊市場規模達305億元,同比加速增長超過40%,其中移動端新聞收入佔比超過75%,主要收入來源是原生信息流廣告和頭部品牌廣告;數字閱讀市場規模突破百億元,同比增長31.1%。
報告稱,網路直播打賞模式異軍突起,拉動了整體市場規模的增長。2017年,中國網路直播用戶規模達4.22億人,產業市場規模近400億元,成為僅次於游戲用戶付費的產業。短視頻產業也實現迅猛增長,用戶規模突破4.1億人,同比增長115%。短視頻市場用戶流量與廣告價值爆發,預計2020年短視頻市場規模將超350億元。
重視版權的保護,才是社會的進步!
6、網路版權產業發展速度有多快?
2001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正式設立世界知識產權日,意在世界范圍內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的法律環境。每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都會確立一個主題,各成員國圍繞主題舉辦活動。中國也是其中之一,早在1980年,中國就加入了該組織。
對於知識產權,很多人都不陌生,近年來,IP(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詞更是在影視文化領域成為熱詞。通常而言,傳統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而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展,網路知識產權也開始引起關注,它的內涵更為廣泛,還包括資料庫、計算機軟體、多媒體、數字化作品以及電子版權等。
越來越多的人在網上看視頻、玩游戲、讀小說、聽音樂,傳統文化產業也正在積極擁抱互聯網,加快數字轉型。在此情形下,網路版權產業也得到快速增長。來源:人民網
7、什麼是版權產業
文化創意產業與版權保護
在現代知識經濟社會中,文化創意產業漸漸成為主導產業。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已經成為各國及地區間經濟競爭的一個重要戰略規劃。談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離不開版權保護,文化創意產業自始就與版權制度緊密聯系在一起,版權保護是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和基礎。版權保護的完善與否將直接決定了該國家與地區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成敗。
一、版權保護是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與基礎
版權保護對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與基礎作用,首先就體現在了「創意產業」的定義與界定上。我們今天所說的「創意產業」這個概念起源於英國,1997年該國政府成立了「創意產業特別工作組」,並於1998年對「創意產業」進行了定義。但是還有不少國家地區及國際組織把「創意產業」就直接稱之為「版權產業」,而且在時間的起源上也更早。1990年,美國國際知識產權聯盟就已經利用「版權產業」的概念來計算其對美國整體經濟的貢獻。現今更是以與版權制度的關系將「版權產業」劃分為「核心版權產業、交叉版權產業、部分版權產業和邊緣支撐產業」等四個部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也是採用的這種劃分方法。無論是美國的「版權產業」還是英國的「創意產業」,其所包含行業部門都是相同的。所以有人就認為無論是「版權產業」,還是「創意產業」,都是「殊途同歸」。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版權保護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與基礎作用。
其次,版權保護是文化創意產業賴以存在與發展的基礎。被譽為「創意產業之父」的英國著名經濟學家霍金斯在《創意經濟》一書中認為,知識產權法的每一形式都有龐大的工業與之相應,加在一起「這四種工業就組成了創造性產業和創造性經濟」。實際上目前各國和地區劃分的「創意產業」絕大多數都對應的是知識產權法中的版權制度,其核心產品和服務的保護都是以版權制度來保護的。而且這種基礎作用要遠超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對產業創新的保護與促進,版權制度直接成為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源泉和動力。版權成為了創意產業的核心價值,版權收入成了文化創意產業的第一大收入,甚至有以「版權」作為直接交易對象的行業部門,比如說「版權貿易」。
再次,版權保護決定文化創意產業競爭的走勢。各個國家與地區的版權制度的不同,對版權保護力度的差別,使得版權人及其投資流向版權制度完善、版權保護力度大的國家與地區,從而決定了各國家與地區間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格局。諸如我國近來在加強計算機軟體版權保護的行動,要求所有品牌計算機要預裝正版操作系統,促成了微軟從聯想、方正、TCL等三家PC廠商處連獲大單,但旋即換來了微軟對我國打擊軟體盜版的認可和信心,已經與國家發改委達成了37億美元的投資協議。
二、當前文化創意產業版權保護的不足與建議
基於版權保護的核心與基礎作用,傳統的版權保護在當前文化創意產業中具有不足之處。這種不足不是指版權制度對於版權人權益保護上存在重大漏洞,2001年我國修改了著作權法,目前來看,內容還是相當完善的,沒有太大的欠缺,版權人利益能夠得到切實保障。但是對於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角度來說,我國版權保護的尺度還有加強的空間。因為版權保護能夠決定文化創意產業競爭的走勢,政府對文化創意產業的一個重要扶持手段就是加強版權保護,包括從制度和實踐兩個方面。
首先,我國版權制度一些方面的保護尺度與國外一些國家還存在有差距。我國著作權法在一些領域,諸如「錄音錄像製作者」、「表演者」等權利,給予了保護,但是范圍過窄,難以更大地促進其積極性。諸如影視節目製作和交易行業所涉及到的「錄音錄像」作品,我國著作權法將其列為領接權保護的客體,給予了保護。但是權利范圍較窄,錄音錄像製作者只有「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權」等四項經濟權利。像德國卻有更為廣泛的保護,錄制者可以與表演者一起分享播放錄音錄像所帶來的有關收益,還可以從錄音錄像製品的出租、出借中分享一定的報酬,從空白磁帶和錄像帶所徵收的費用中分享一定的份額。這樣看來,德國著作權法給予錄音錄像製作者的權利要比我國著作權法廣泛,相對來說對於這一產業就有著更大的吸引力。
在新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頒布實施之初,在計算機軟體的合理使用和最終用戶使用盜版軟體所應負擔的法律責任等相關規定上引起了激烈的爭論,不少人認為這是「超世界水平」的保護。如今,將其放在文化創意產業的競爭來看,意味著軟體行業在我國受到了更為嚴格的保護,能夠提高我國在與印度等國在軟體產業發展中的競爭力,這種保護尺度未嘗不可。
其次,網路出版、網路游戲等文化創意產業的版權保護制度還不夠完善。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網路出版、網路游戲等文化創意產業日益成熟,可網路版權保護還處於相對滯後狀態。目前著作權法僅僅是籠統規定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其中具體的權利內容還有待用行政法規的形式加以規定,而且網路技術的發展,隨時都有可能提出新的版權問題。這一領域不僅目前而且會持久地成為文化創意產業版權保護的問題之所在。據悉,《信息網路傳播權規定》即將出台,在這一領域內的相關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得到解決。
第三,版權的「事後救濟」保護不能適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需要。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採用行政與司法雙軌制,司法保護是一種被動的「救濟」手段,行政保護是主動的、經常的管理方式。可是因為人力、物力等因素的影響,行政保護的這些功效並沒有完全發揮,更多的還是提供事後的行政救濟,與司法保護無異,只是相對來說處理時間較快、效率較高,可一旦被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就連效率上的優勢也盪然無存。文化創意產業的高風險性,需求不確定,促使了該產業從一開始就必須擁有完善的版權保護,機會稍縱即逝,否則在市場丟失之後,事後的救濟於事無補。這里就必須改變傳統的版權行政保護仍然處於「行政救濟」領域的局面,更多更主動地去發揮行政管理職能。北京市版權局聯合華旗資訊等一些高新企業開發的「數字作品版權登記平台」來對數字作品進行版權登記和數字水印加密等,就是一個全新的嘗試。這樣在數字作品的版權保護上變「被動」為「主動」,化解了長期困擾在數字作品版權保護中的權利認定問題,必定能夠極大地促進數字作品的相關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不僅僅是在圍繞數字作品的文化創意產業,其它的文化創意產業一樣需要版權行政管理機關主動採取措施來保護其核心價值,產業才會健康快速發展。
(作者分別為中國政法大學科學技術教學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
說行天下:小說網站上千個,總有一個適合您。 說行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