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用多長算侵權
1、採用歌曲音樂片斷,是否侵犯版權;是否有具體規定,採用片斷長度的限制?謝謝各位大哥大姐啦。
嚴格來講,你沒有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就使用別人的作品即構成侵權行為。
你說的「採用內歌曲多少部分,就算侵犯版權呢? 」,這通常是針對歌曲「創作」而言的。在中國樂壇業內有個普遍認可的標准,即「8小節以上雷同便視為抄襲」,版權部門也默認此項說法。但對於你的情況,顯然不適用此項規則。也就是說,你是不經過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音樂作品,即使使用了不到8小節,也是侵權的。
我的建議是:
你是屬於某家電視台/電台/電視節目製作機構的人么?如果是,先到單位去問問,通常這些單位都曾經向音樂著作權協會購買過音樂使用權。你容作為職工,在職務創作中使用,是可以不負擔費用的。
如果不是,你最好跟著作權人/音樂著作權協會聯系,徵得對方許可。別擔心,通常來講,你只是作為音樂背景使用,使用費用會很低很低的。
2、音樂侵權問題,一個短片用別人音樂算侵權嗎
經過當事人同意。就不是侵權。如果不是商業用途可以不經過。但必須要有署名。不盈利的話,就是不構成侵權的,我們知道在廣播中的歌曲,都是公開播放的,但是不以盈利為目的就是不構成的,這是在許可限度內的我覺得這個問題還是不涉及所謂「合理使用」的,因為合理使用是不支付報酬,不告知作者,但是要屬作者姓名,作品名,比如文學作品在50字以內,那麼是屬於合理使用的我們就是以最簡單的盈利與否來認定即可,在一些廣告中,話劇,晚會中使用,必須經過作者同意支付報酬我還有一點補充,我感覺您的意思好像在說的是著作人身權的問題,從這一點來看,即使不盈利也是構成侵權的
3、哪些情況算音樂版權侵權
1、首先,肯定的回答是,你所列舉的情況,如果未取得原曲版權人許可或授權,都是屬於侵權行為。 2、合法地使用別人的作品(包括曲作品),必須取得授權。
4、廣告當中使用別人音樂5秒 算侵權么
算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版權等;版權包括軟體著作權、音樂著作權等
5、歌曲試聽多少秒內不算侵權?
單純的試聽不算侵權,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補充:無論時間長短你的行為都涉嫌侵犯著作權人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所以是一種侵權行為。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信息網路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
6、歌曲怎麼算侵權
這種東西我感覺法律是沒法嚴格定義的
只要不太像,都沒事兒,要是太像了,誰都能聽出來
創作中應該總有那一小段特定的節奏和旋律能發揮某種作用,無意的相似一般不可能侵權了。
7、使用別人的歌曲做背景音樂 ,怎樣算侵權?
歌曲的著作權人依法對歌曲享有著作權,使用他人的歌曲作為背景音樂可能侵犯著作權的情形有很多,具體可以參照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條的規定。但同時,也有一些不會構成侵權的情形,可以參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法律規定】
可能侵權的情形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不構成侵權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結論:以上就是可能侵權的情形和不構成侵權的情形,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自行規避。
8、關於音樂版權問題:被引用的音樂多長時間不算侵權?幾秒?或幾小節?很急,麻煩朋友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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