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樂版權
1、請問誰知道有「古典音樂版權」的網站?
古典音樂沒有版權,只要作曲家死了超過50年以上
2、古典音樂可以免費商用嗎
自己演奏的不用,如果是別人演奏的話就需要授權。
或者直接在一些商用音樂購買網站上買也可以,比如AGM等等
3、民族音樂、古典音樂版權界定
《世界版權公約》(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是關於作品保護的國際性公約,於1952年9月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主持下在日內瓦簽定,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7月修訂,修訂後的公約於1974年7月10日生效。公約不允許締約國對某些條款予以保留。該公約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成員國不必交納會費。1992年10月30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該公約保護的作品版權主要包括文學、藝術和學術三個方面。維持了國民待遇和獨立保護的原則。對要求版權保護須履行一定手續的國家,《世界版權公約》規定,只要在作品上標有「C」(英文「版權Copyright」一詞的第一個字母)符號並註明版權所有者姓名、初版年份,即認為履行了手續。
公約由7條實體條文與14條行政條文組成。核心為關於C條款的規定,即作品受到國際保護的要件規定為:在作品各復制本的適當地方印上作者姓名,初版發行年月,同時標有C這樣一種符號。一個締約國對其他締約國的作品,只要符合這一規定,即承認其著作權。公約的主要內容有:
1、受保護作品范圍。對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給予充分有效的保護,各締約國自行決定保護范圍。
2、非自動保護原則。要求在出版的作品上有一定版權標記,即必須加註「版權保留」標記方予保護。
3、保護期。對作品的保護期限定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25年或作品首次發表之後25年。
4、無追溯力規定。該公約未明示保護作者的身份權,不具有追溯力。
5、以國民待遇為原則。公約對國民待遇的規定比《伯爾尼公約》要簡單得多。但總的講,也是兼顧作者國籍與作品國籍。公約第2條以及1971年的兩個議定書中規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可歸納如下:成員國國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論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員國內享有該國國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護;凡在成員國中首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論作者是否系成員國國民,均享有各成員國給予本國國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樣的保護;成員國國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個成員國中均享有該國給予本國國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樣的保護。這里指的「國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員國的外籍居民。
6、作者享有的經濟權利包括復制權、公演權、廣播權和翻譯權;翻譯,或是享受與一般著作權同樣的保護,或是發行7年後按法定許諾制度處理,二者任擇其一。
7、如與伯爾尼公約的條款發生沖突時,服從伯爾尼公約;如與美洲國家之間已經簽定或以後將要簽定的雙邊或多邊協定的條款發生沖突時,則對參加世界版權公約的拉丁美洲國家適用最新簽定的協定或公約;除上述情況外,各國之間已經達成的協定,如與世界版權公約發生沖突時則服從世界版權公約。
公約並不對作者的精神權利(或稱「人身權」)提供一般保護,只是在其中「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條款」內,含有禁止篡改他人作品,以及作者有權收回已進入市場的作品等相當於保護精神權利的規定。
4、關於古典音樂版權問題
1.因為進一百幾十年風雲變幻,當時還沒有版權一說,所以基本不了了之,但近幾十年特別是國外,即使你死了,錢也會打入你的賬戶,供你後人使用,即使沒後人,錢也會進入你的賬戶,銀行會閣50年左右清一下死檔、
2.網站盈利,是通過注冊收費或廣告來盈利,廣告比較簡單,點擊1000下2元錢,就是說瀏覽的人越多越好,注冊收費比如你聽一個音樂要音樂幣(這個做古典不推薦,除非你手上有很偏門的資源)
3.版權是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國內打擊一般,但有空子可以鑽。國家規定了,傳播,販賣私人版權物品犯法,但可以模仿基點,只能聽不能下載。對外可以說只是做學術交流是吧
4.古典音樂版權太難考究了,所以這次好像不在嚴打范圍,我和幾個音樂網站的管理人都很熟,沒聽到要嚴打的消息
5、古典名曲的版權應該怎麼算?
《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回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答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方法由國務院規定。」
而著作權的財產權保護期是自作者發表至作者死後50年,所以播放古典音樂不存在侵權問題
至於繼承的問題,在作者死後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之後,就不能再從中獲取財產利益了
6、在電影中使用古典音樂有版權版稅的問題嗎
您好!這個需要看該音樂創作的時間以及其作者逝世的時間。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作品的版權有保護期限制,超過該期限便進入公有領域。具體規定如下:
《著作權法》
第二十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7、請問公司內部使用經典的古典音樂,會涉及到音樂版權問題嗎?
公司內部使用經典古典音樂主要涉及以下問題:
1. 古典音樂的作品版權,古典音樂大多歷史久遠,超過了作品保護期,不存在版權問題。
2. 對於古典音樂載體的錄音版權,只要是購買的正版唱片就沒有問題。
8、用古典音樂還存在版權問題嗎?
文化類產權的有效期是60年,60年後使用其作品不必付版權費
這就是前幾年很多人反映迪士尼的米奇版權有效期已過,為什麼還在收入版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