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幹部在職能開店嗎
1、退休軍官還算是軍人嗎?是否可以經商或在私營公司任職?
第一,退休軍官毫無疑問仍然是軍人,只是不「在職」了。。
第二,決定其是否可以經商(兼職、任職、合夥、入股等)的理由,主要為了防止其是否可以動用職務權利,以權謀私。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第二條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1)部隊幹部在職能開店嗎擴展資料: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軍官有資格享受離休待遇: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
2、建國後入伍、建國前在解放後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
3、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4、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2、在職武警幹部私自開公司犯法嗎
首先這是犯法的。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四款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所以說國家公職人員是不允許開公司的。
對於以自己的公務員開公司的,國家對其直接開除。
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黨和國家機關幹部在公司(企業)兼職有關問題的通知》(1989年2月5日)的規定,黨和國家機關的幹部不得在公司(企業)兼職,並且,通知第六條明確「在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事業單位及鐵路、郵電、專業銀行、公司等單位工作的幹部,也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十三)項的規定,公務員不得「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該規定的含義,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中發〔1984〕27號),應指「鄉(含鄉)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幹部(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一律不得以獨資或合股、兼職取酬、搭乾股分紅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也不允許利用職權為其家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
3、我老公在部隊現在還是士官,請問我想開店的話有哪些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的規定:
一、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二、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
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或個人享受免稅期間,應按現行有關稅收規定,對此類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凡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免稅政策。
每一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隨軍的軍屬有優惠政策。沒隨軍的沒有優惠政策
4、軍人做生意違反規定嗎
法律分析:首先部隊條例明文禁止部隊在編軍人做生意搞副業,其次只要不影響工作,利用業余不佔用軍隊資源人員的情況下,部隊也沒法干涉這屬於私事,基本屬於民不舉官不究,當然了前提是不要總是請假影響本職工作,否則對於目前暫時沒有不良影響但對於長遠還是有隱患的。最後軍隊對於隨軍家屬經商是鼓勵的也是贊成的,只要不是軍人職權范圍和家屬形成利益輸送關系,利用軍用設施就沒有問題。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第一百一十四條 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有償中介活動。
第一百一十五條 軍隊單位不得以部隊番號、代號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不得違反有關規定為地方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不正當的服務和保護。
5、現役軍人能不能在淘寶上開網店?
不能以軍人身份開店
6、為什麼要求現役軍人不得經商?
軍人經商,不僅有損軍人廉潔自律的良好形象,而且直接影響軍人本職作戰訓練任務的完成,具有一定危害性。軍人經商的行為有損國家國防利益,應當予以禁止。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規定:「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有償中介活動。」
三三制」原則編制。中國人民解放軍進入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的新階段。在部隊編制上,按集中統一與因地制宜相結合的原則,分別確定陸軍、海軍、空軍以及第二炮兵的編制序列和各級建制單位的名稱,幾經改革,形成了利於作戰、便於管理的比較科學的合成軍隊的編制。世界其他國家軍隊的編制也都經歷大體相同的發展過程,冷兵器時代,軍隊編成主要有車兵、步兵和騎兵,編制與通常的作戰方式——密集方陣緊密相聯。
7、國家公職人員在職期間可以經商嗎?
一般國家公職人員不可以經商。
對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十五條 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3、《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實施辦法(中紀發[2011]19號·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十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是指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
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四項所稱「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是指個人或者與他人合夥在國(境)外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個人在國(境)外投資入股」,是指在國(境)外以個人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
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經濟實體」,是指各種類型的企業(公司)、個體經濟組織以及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償中介活動」,是指通過為市場各類主體提供信息、介紹業務、開展咨詢等而收取錢財的活動。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辦發〔1998〕17號),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08〕11號)等有關黨員領導幹部兼職或者兼職取酬、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規定。
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兼職的領導幹部,應當辭去本職或者兼任的職務。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第十五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六項所稱「離職」,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離開公職,包括辭去公職、被辭退、被開除等情形。「原任職務」,是指離職或者退休前最後擔(兼)任的職務。
在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中發〔1984〕27號·1984年12月3日起施行)
二、鄉(含鄉)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幹部(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一律不得以獨資或合股、兼職取酬、搭乾股分紅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也不允許利用職權為其家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
5、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中發〔1986〕6號·1986年2月4日起施行)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四、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幹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幹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開辦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幹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干預。
八、本規定適用於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幹部和職工。這些組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8、軍人能經商嗎
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有償中介活動。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第一百零五條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網路營銷、傳銷、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備從事證券期貨交易、購買彩票,不得擅自提供軍人肖像用於製作商品。
(8)部隊幹部在職能開店嗎擴展資料: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第一百零八條 軍隊單位擔負迎外任務,應當嚴密組織;不得擅自更改禮賓規格、演示課目、隊列動作、操作規范,不得組織或者邀請無關人員觀摩;軍人在觀摩過程中不得擅自攝影、攝像。
第一百零九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參加中外聯合軍事演習,不得擅自到外軍營地活動、邀請外軍人員到我軍營地參觀、組織宴請活動,不得私自與外軍人員接觸和建立聯系。
9、部隊退休軍官能經商嗎
法律分析:軍人退役後,完全可以經商。軍人退役,部隊會發給安置費,這筆費用包括自已擇業經商的部分起動資金,且自主擇業國家鼓勵。只有部隊專業的技術人員轉業的,才會限制經商。
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三條 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