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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發展公共圖書館事業,滿足公眾對科學文化知識的需求,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投資設立的,收集、整理、保存、開發、應用文獻信息資源,服務於公眾的公益性機構。
本辦法所稱文獻信息資源,是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物及網路信息資源。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規劃、建設、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規劃,保障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所需經費;扶持邊遠地區、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
鼓勵單位、個人投資設立向社會開放的圖書館並參加各級公共圖書館網路。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公共圖書館事業。
財政、計劃、規劃、人事、價格、建設、教育、科技、新聞出版、廣電、國土資源、信息產業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支持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第六條 省、市、縣(市、區)公共圖書館是本行政區域圖書館網路中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內公共圖書館文獻信息資源建設、服務、學術研究等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向公共圖書館捐贈以及其他為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 公共圖書館建設與經費第八條 公共圖書館按照行政區域分級設置。省、市,縣(市、區)應當設立公共圖書館,鄉鎮、街道應當在文化站內設立圖書室,有條件的也可單設公共圖書館。
市及有條件的縣(市、區)應當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
市、縣(市、區)設立公共圖書館,可以與有條件的高校、中學實行共建共享。
鼓勵在社區、村設立向社會開放的圖書館(室)。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的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的要求和本地區人口狀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公共圖書館建設的布局和規模,並優先安排公共圖書館建設用地,保證公共圖書館建設用地的需要。第十條 各級公共圖書館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符合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的要求,適應現代化管理和服務的需要。其具體建設標准,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所需經費包括人員經費、業務經費、文獻資料購置費和設施、設備添置修繕費列入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和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的需要予以增加。
公共圖書館可以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圖書館建設。鼓勵單位、個人向公共圖書館捐贈資金、設備、文獻資料。
公共圖書館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的設立、變更和撤銷,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損壞公共圖書館設施、設備和文獻資料,不得改變公共圖書館的用途。第三章 公共圖書館服務與讀者權益第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讀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免費進行文獻檢索;
(二)憑借閱證免費借閱普通書刊;
(三)獲得有關文獻資料和閱讀方面的咨詢服務;
(四)參加各種讀者活動;
(五)向公共圖書館或者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
(六)依照有關規定獲得其他服務。第十五條 公共圖書館讀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護文獻資料和公共設施、設備;
(二)按規定日期歸還所借閱文獻資料,超過借閱期限的,按規定交納滯還費;
(三)遵守公共圖書館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第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每周開放時間:
(一)省圖書館,杭州、寧波、溫州市圖書館74小時以上,其他市圖書館64小時以上;
(二)縣(市、區)圖書館56小時以上;
(三)鄉鎮、街道公共圖書館48小時以上;
(四)少年兒童圖書館43小時以上。
公共圖書館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生寒暑假期間每天開放8小時以上。
公共圖書館的日常開放時間應當公告;需要調整開放時間的,應當事先公告;因特殊情況確需閉館的,應當報經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