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開店糾紛處理
1、合夥開店糾紛處理
法律分析:如雙方合夥從事經營過程中產生糾紛的,可以先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合夥開店糾紛處理
法律分析: 合夥協議糾紛處理具體如下:1、掌握合夥的最本質特徵。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並要求合夥人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2、合夥協議不允許約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擔風險。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全體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末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3、合夥人退夥,必須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如果不經同意,因退夥給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要賠償。4、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的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合夥對外有債務時,以合夥財產承擔,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全體合夥人以自己個人財產承擔責任。5、合夥投入合夥的財產和合夥積累的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經營。6、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7、合夥人散夥時在清理完各種稅款後,清理對外債務,仍有剩餘時,退還各自投資,還有財產時分取利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