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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開店

發布時間: 2022-12-07 20:57:09

1、結婚前開店老公投資的結婚就沒收彩禮那個開店的錢算不算是彩禮?

不算,不是結婚給的彩禮,是老公的投資。如果想算作彩禮,最好寫個說明,或者你先借點錢把老公的投資還了,再讓老公出彩禮,這樣你即可以收到彩禮,也保證店鋪正常經營。當然好夫妻好家庭,不要計算那麼多。

2、明年我和老公結婚,但現在糾結的是婚前開店還是婚後開店,哪種比較好呢?

沒有好不好之說,只有合不合適之說,如果經濟到位啥時候都行,如果錢不夠,那就先結婚後來再開店,這樣避免了好多尷尬,再說,結婚是人一生中最大的事情,應該把精力和物力,財力都先放在結婚上,等完成了這件大事後再去開店就少出差錯,事情會辦得更妥當!

3、婚前女方所開店鋪,在婚後雙方離婚,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屬於婚後財產?離婚時店鋪該歸誰所有?怎麼分配?

婚前女方已經開的店鋪,當然屬於女方婚前個人財產,如果雙方離婚,理應歸女方個人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但是經營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應該就經營收入依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婚前開店擴展資料:

婚前財產注意事項: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在實踐中,婚前財產分割主要有以下情況: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葯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

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4、婚前父母出資開店,離婚後是否參與財產分割

婚前父母出資開店,如果店鋪登記在小夫妻倆名下,就是兩人共有財產,離婚時回需要兩人協議分答割店鋪所有權益。
如果婚前父母出資開店,店鋪登記在這一方子女名下,就屬於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店鋪屬於登記人個人所有,不參與婚後共有財產的分割分配。但是這種情況下,店鋪在婚後經營產生的效益屬於婚後共有財產,對方可以主張得到一半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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