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開網店
1、加盟店在當地沒有辦理營業執照,發現原來的員工辭職後自己開了一家店,同名同行業同地區 是否構成侵權,
那個員工是合法的,你沒有營業執照,人家沒有舉報你無證經營就算萬幸了。
2、員工想辭職創業,老闆卻說創業沒那麼容易的,吃虧了你就知道了,你怎麼看?
從老闆對你的這個建議說明老闆這個人對你還是不錯的,給的建議很中肯。不論是說老闆不想讓你離職,還是說其他方面,他的建議客觀來講還是比較實在的。第一、老闆這樣說是說明這個確實很苦逼,其實很多創業的朋友都是這種情況,雖然看上去時間比較自由啊,上班比較自由,而且說出去也比較好聽,但是外界的人看創業者都只看結果。
做出成績了,企業運營的好了,掙錢了,大家都會覺得創業好創業牛,但是很少人去關注你創業的這個過程。
多少苦逼的經歷,所以從職員的角度去看老闆去看創業者,你很難感同身受,又沒有經歷過。所以老闆奉勸你不要辭職創業,這是第1層含義。
第二、是老闆對你這個人的能力或者你的創業項目不怎麼支持。
創業者具備的能力跟公司的職員所具備的能力差別太大了,你公司職員做好自己份內的工作,交代給自己的工作做完成做好按時交付就可以了。但是你要去創業的話,你必須考慮太多的東西,什麼市場啊,競爭對手啊,公司的管理啊等等各個方面。
即便是你就幾個人去搞個小公司,你也要考慮合夥人的問題,什麼股權的問題如何進行退出這種東西以及最終的拍板由誰決定,市場的方向怎麼去把控,產品如何去設計等等。
如果你的項目或者產品老闆比較認同,他說不定會跟進投資的,現在很多老闆發現自己的員工去創業,而且這個項目又很不錯的話,老闆還會進行跟進投資的。老闆勸你,也從側面說明他並不認同你的項目(如果你跟他說過的話)。
我們自己如果有項目,或者想要去創業的話,最好先做出一個MVP(最小化可行性單元)這樣我們可以出來之後,可以直接上手,而不至於一切從0開始,倘若能夠拿到融資,那就更好了!
希望你能慎重考慮。
3、去年一直在深圳工作,12月離職,後來在家開淘寶店,現在在廣州重新找到一份工作,社保該怎麼弄,離職後
例如自己是自由職業,平時是在自己戶口所在地生活的,想要購買職工社保直接去當地的社保局購買就可以了。
假如自己平時工作生活並不在戶口所在地,也不是在職員工,但是又需要繳納社保的話,建議去網上找一些信得過的社保代繳機構買社保。當然這個肯定需要一定的手續費用。
另外斷掉的社保一般情況下,要補交都是只能由單位來進行補交的,個人很難去進行補交。
一、如果是你前公司沒給你繳納社保的話,可以進行補繳
①、補繳條件
1、須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2、用人單位與補繳個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3、省直單位應參保而未參保等原因,導致社保欠繳的,可申請社保補繳。
②、補繳流程
1、單位提交資料後,由社保經辦人員對補繳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2、補繳申請受理後,將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補繳手續,用人單位可在手續完成後,憑《受理回執》到保險關系部資料發放窗口領取退回資料。
4、京東方普通員工離職後都轉行干什麼了
轉行做:網路運行、開網店、文員、銷售等
5、作為公職人員,能在其辭職後幾個月內開店經營。請問這種行為合法嗎?為什麼?
可以的
公職人員在職期間不能經商,但辭職後是可以的。
6、辭職後,自己開店,五險一金怎麼處理?辭職後,自己開個店鋪,有一個到兩個員工
1.能自己繳納,到戶口所在區的社保中心。
2.如果管理嚴格,你的員工,你也得負責保險
3.原則上可以只繳納醫療。
4.政策去你店鋪所在區的社保大廳,5分鍾就給你講明白
7、員工離職老闆說以後你自己開店不會好過的,這算是威脅員工嗎
員工離職,老闆向勞動者說以後勞動者自己開店不會好過的不屬於威脅員工,至多算作心裡不爽或者主觀的意願而已。勞動者可以不予理會。
勞動者辭不辭職取決於勞動者本人,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已正常上班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屬於勞動者違法,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8、員工離職自己開店銷售原公司相似的產品違法嗎?
只要沒有簽訂敬業限制協議,沒有侵犯原公司的商業秘密就是可以的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