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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牆開店拆遷補償

發布時間: 2022-10-21 14:34:07

1、房產土地不一致不動產登記條例或物權法怎麼解釋啊

由於房地產用途是決定房地產價格的核心因素之一。房地產用途不同,房地產權利人從房地產中獲得的未來收益的預期不同,房地產價格就不同。在評估過程中,由於房地產用途的不一致,造成房地產價格定義中設定房地產用途的困難。因此,能否正確設定房地產用途,將直接關繫到房地產價格的准確揭示和顯現。
本文旨在通過分析目前上海市資產評估機構中對房地產用途不一致時的實務處理方式,並提出解決的建議。

一、房地產用途不一致的表現和導致的原因淺析

結合筆者對上海部分評估機構房地產評估案例的調查和歸納,目前在評估中遇到的房地產用途不一致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 土地登記用途與房屋登記用途不一致。
   由於我國原先房地產權利登記管理的有關法規和規定是採用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建築物分別登記的方式,國土部門頒發《土地使用證》,房管部門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兩種登記所依據的分類系統不一樣,導致對同一宗房地產,記載土地使用權用途的《土地使用權證》和記載房屋建築物用途的《房屋所有權證》用途可能不 一致。而且房地產權利人在實際申領房地產權證的操作過程中,存在土地使用權和與其相對應的房屋建築物登記在不同時點的情況,因而也導致了土地用途與房屋用途的差異性。
例如:土地登記用途為工業,而房屋建築物的登記用途為辦公;或者土地登記用途為住宅,而房屋建築物登記用途為商業等。
2. 權證登記用途與實際用途或規劃用途不一致。
   權證登記用途是指土地、房屋的合法用途。但隨著改革開放和城市化發展,具體宗地的區位隨著城市范圍的拓展及城市生產力規劃布局的調整而發生了變化。由此引發了土地潛在價值和權證登記用途下在用價值的矛盾,特別是當土地潛在價值大於土地原用途價值時,土地的使用人將有更強的慾望去改變原土地用途而實現土地 的潛在價值。由於房地產登記部門的工作滯後或房地產權利人的法制觀念淡薄等原因,房地產的權證登記用途與實際用途不一致的現象時有出現。
如在房地產使用過程中進行過改建,用途發生變化,而權證未及時變更。如:市區內原先工業用途的廠房改建為辦公、商業、賓館酒店等用途房屋,或市區內工業或住宅用途的房屋建築物底層臨街部位破牆開店導致實際用途變為商業等。
上述情況還表現為房地產的實際用途合法,但並不一定符合城市建設的發展規劃;或者房地產的實際用途不合法,但它並不一定不符合城市的發展規劃。
3. 權證登記用途的不全面性。
   原國家土地管理局批準的《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土地使用權證書上土地用途一欄填寫宗地的主要用途。在房地產評估中,經常碰到土地使用證上登記的是一個用途,而到現場勘察時會發現還有其它的用途。如:土地用途為工業,其上面附著的主要房屋用途也為工業,但部分房屋用途為辦公或住宅。
4. 房地產權證登記時的差錯導致的用途不一致
這種情況比較罕見,但在實務中也有發生。如:筆者曾經碰到的一個案例,土地和房屋的實際用途均為辦公,而且房地產在實際使用過程中也未發生過用途變更,但房地產權證上登記的土地和房屋用途均為工業,經與有關發證部門核實,確定為發證時登記差錯。

二、房地產用途不一致時評估處理的幾種現狀方法和依據

1. 按照權證登記用途評估
   持此種觀點的評估人員依據為《房地產估價規范》,即房地產用途以合法前提為准,不論其目前的實際用途如何,應按照房地產權證(包括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 有權證)所登記的用途進行評估。其優點在於遵守《房地產登記條例》和《房地產估價規范》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房地產使用的合法性原則,但缺點是部分程度上漠視了房地產使用的最高最佳使用原則,同時當房屋建築物和土地產證登記用途不一致時,依然無法解決矛盾。
2. 按實際用途進行評估
持此種觀點的評估人員認為房地產實際用途反映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其潛在的依據為房地產的使用者總會按照房地產的最高最佳原則去使用房地產。其優點是反映了房地產使用的最高最佳使用原則,缺點是忽視了房地產使用的合法性。

3. 結合權證登記用途和實際用途進行評估
持此種觀點的評估人員認為應該結合房地產登記用途和房地產的實際用途,綜合考慮加以判斷。
如 認為房地產權證用途與規劃用途不一致時,應按權證用途評估;房地產實際用途與權證用途不一致時,應按實際用途評估,但需在評估報告中附相關證明材料加以說明。其優點是綜合反映了房地產使用的合法性原則和最高最佳使用價值,從保護國有資產不流失的角度出發,維護了國有資產的權益。但缺點是有時會無所適從或依 據不充分,即既不符合房地產使用的合法性原則,也不符合最高最佳使用價值。

三、關於房地產用途不一致時評估處理方式的探討

   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房地產評估的基礎,一般房地產評估所說的價格就是指的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房地產客觀合理的價格。雖然實際操作中評估的不一定是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而是房地產在某些假定條件制約下的正常價格,但市場價格畢竟是一切評估目的、評估基礎、限制條件下的房地產價格的基準。如何 針對房地產用途的不確定性,科學合理地設定在市場價格基礎上地價定義中的土地用途呢?根據筆者對相關房地產法律法規和房地產評估理論的理解,有如下幾點建議:
1. 土地用途與房屋用途不一致時。
有人說,房隨地走;也有人說,地隨房轉;其實,房地是一體,誰也離不開誰。有地不蓋房, 土地得不到利用,土地的價值也不存在;蓋房不在地上,成了空中樓閣,實際也是不存在的。但根據國外不動產估價的流行看法:土地具有價值,而改良物則是貢獻價值;土地可優先取得來源於不動產的全部收益,也可優先取得來源於改良物的所有報酬。(此觀點來源於美國估價學會編著的《不動產估價(第11版)》)因 此,當土地用途與房屋用途不一致時,設定土地用途應以土地用途為依據。
2. 權證登記用途與實際用途不一致時。
主要看兩者其中之一哪個與規劃用途相一致,如果實際用途從城市規劃資料上已經可以看到並且已經有明確的規劃指標時,可以設定土地用途以實際用途(規劃用途)為依據。
如土地權證用途為工業,但根據查詢所得的城市規劃資料看,地塊所在區域面臨拆遷,今後的土地用途為商品住宅,規劃條件明確,則可以按照規劃用途進行評估。
3. 權證登記用途與實際用途一致時。
當土地權證登記用途 (實際用途)與規劃用途一致時,設定土地用途應以土地權證登記用途(實際用途)為依據。
當土地權證登記用途(實際用途)與規劃用途不一致時,如果待估土地已納入城市建設拆遷改造計劃范圍,為了體現城市規劃造就土地價值,土地價值引導土地利用的城市建設運作模式,設定土地用途應以土地的規劃用途為依據;
如果待估土地未劃入城市建設拆遷改造計劃范圍,設定土地用途宜在現狀利用條件下以權證登記用途(實際用途)為依據。
4. 權證登記用途不全面時。
   當待估宗地除了具有權證登記的主要用途外,還有一種或多種次要用途時,設定土地用途時就要依土地主要用途與次要用途之間的內在聯系而定。如果土地的次要用途是主要用途的附屬用途,是為主要用途服務的,兩者之間具有緊密的內在聯系,這時設定土地用途應以主要用途為依據;如果次要用途與主要用途之間沒有必然 的內在聯系,有沒有次要用途都不影響主要用途功能的發揮,這時設定土地用途應以主要用途與次要用途組成的混合用途為依據。
5. 土地用途很特殊難以歸類時。
   國家標准《城鎮土地估價規程》中規定,在房地產評估中,土地用途主要可分為以下幾類:(1)居住用地;(2)工業用地;(3)商業、旅遊、娛樂用地; (4)綜合用地;(5)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或者其它用地。但在房地產和評估中土地用途的分類與土地登記中土地用途的分類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由於土地登記中土地用途的分類比土地估價中土地用途的分類要細,所以由土地登記中土地用途的分類過渡到土地估價中土地用途的分類,有一個歸類的問題(特別是 運用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時)。當土地登記用途很特殊或土地登記中土地用途的分類不規范、不具體時,有時確實很難將它歸類到土地估價中土地用途的哪一類,這時設定土地用途時,就要看該宗土地周圍的土地利用類型,建議以該宗土地周圍的主要土地用途進行歸類為依據。
6. 權證登記用途錯誤時
這種情況下,一般要通過調查核實,加以確定。如果確系發證部門登記差錯,則應及時提醒發證部門加以修正。並按照修正後的正確用途進行評估考慮。

四、關於房地產用途不確定時的評估實務處理意見歸納

結合在實務中的經驗,以下為筆者歸納的幾種情況下的評估處理建議:

五、建議和意見

   上述討論的僅是在評估人員可以調整的范圍內所涉及的一些建議和思路,如果確實涉及需要變更規劃用途和權證登記用途,這時所涉及的是一個實際用途合法性與規劃用途科學性的矛盾。現實中很多房地產由於取得權證的時間較早,而城市規劃用途則隨著城市發展的需要作出相應調整,這時就會出現房地產實際用途合法性與 規劃用途科學性的矛盾。

誠然,在一個健全的法制社會中,合法性是判斷事物適時與否的首要標准,如果不合法也就失去了它立足的基礎。但 是,現階段我國仍處於經濟體制改革的轉型期,離成熟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還有一段距離,由於法律的滯後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單純強調權證登記用途,不一定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因此,希望有關部門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同時加快房地產用途登記的及時更新,切實做到房地產的實際用途與權證 登記用途相一致。
以上謹代表個人觀點,如有不當之處,請各位專家批評和指正

2、一般地市級別的政府發布的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怎樣撤銷?有沒有時效

撤銷時還應有該政府發布撤銷令,時效為發布令上規定的生效日期。

3、破牆開店 為何違法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破牆開店」這一現象在許多城市都非常普遍,但大多數市民對「破牆開店」是違法行為的認識還比較模糊。本文從「破牆開店」的定義、危害性及處罰依據三方面入手,對這一違法行為進行了闡述。一、「破牆開店」的定義一般而言,「破牆開店」是指在非營業用房牆體上開門、開窗,或擴大原有的門窗,通過改變原房屋(如住宅等)底層立面結構,將非營業用房改成營業用房,以用於各種經營活動的行為。二、「破牆開店」的危害性私自破牆開店,對磚混結構的房屋破壞性非常大,有可能造成樓體裂縫、滲水,嚴重的甚至會造成倒塌。破牆開店由於裝修風格不統一、門面高低不一而影響街景美觀,有的還佔用了部分人行道,使原本擁擠的街道更顯擁擠,埋下了安全隱患。同時,由於破牆開店利用的往往是居民住宅,所產生的噪音、油煙污染嚴重影響居住環境,已成為群眾投訴和上訪的一大問題。此外,一旦遇到房屋拆遷,本應按住宅價格補償給拆遷戶,但拆遷戶往往將其作為「營業用房」抬高補償價格,從而增加了拆遷成本,留下了拆遷後遺症。三、「破牆開店」的查處依據未經審批破牆開店,從城市規劃的角度看,是屬於建設行為中的私自改變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使用性質的行為。改變建築物用途就是改變原規劃方案,應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否則即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並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瓜瀝中隊 葛 軍)

4、市中心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市中心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心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都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規劃區是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市區、近郊區面積(185平方公里),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面積21.2平方公里)。具體界定的行政區域范圍附後。

第四條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市人大批準的《**市城市總體規劃局部調整》和有權機關批準的區域規劃、各項專業規劃、詳細規劃,是**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城市規劃工作。

第六條 城市規劃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簡稱「一書兩證」)制度。

第七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一書兩證」及配套的文件、圖紙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章 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

第八條 城市規劃與城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互為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含技改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大、中型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報計劃部門批准之前,必須持有關文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的選址定點,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選址意見。屬上級有權機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項目,須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後上報。選址意見書或選址意見是報批項目建設書或可研報告的必備文件。

第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設用地或在已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上擴建改建的,必須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如下:

(一)建設單位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填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審批表》;

(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的性質、規模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進行現場勘探,初步擬定建設項目的用地位置和范圍;

(三)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規劃設計條件,作為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的依據。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征詢和綜合協調有關部門意見後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應包括初步確定的規劃用地紅線圖和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紅線圖應標明:范圍界線、代征城市道路邊線、建築退讓線、高層建築線及規定設計通知書的文字註明。

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內容包括:使用性質、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地坪標高、建築限高、進出口位置、體量和管線的走向和配套設施要求。

(四)建設單位持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用地紅線圖和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委託資質等級與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建設項目詳細規劃或總平面圖規劃設計;

(五)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詳細規劃或總平面圖會審。城市重要地段應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共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六)建設單位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地形圖,並按規定交納城市規劃管理有關費用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復制規劃用地紅線圖和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圖或總平面圖。加蓋城市規劃專用章的紅線圖和規劃圖,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必備附件。

第十條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規劃用地紅線圖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土地管理部門如對規劃用地紅線有異議,須書面反饋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復核或調整。

第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變更(招標、拍賣、協議出讓或轉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總門參與編制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計劃,組織編制變更地塊的詳細規劃,提出變更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包括:變更地位位置范圍、地坪標高、用地面積、使用屬於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限高、停車場泊位、主要出入口、綠地率、須經過的城市管線、須配套的公共設施、建築界線以及其它要求,作為土地變更合同的必備條款。擬定變更地塊,按第九、第十條規定,以土地管理部門的名義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轉移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註明地塊編號,交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其它有關費用,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變更的依據。已經確定規劃設計條件的變更地塊,需分塊招標、拍賣、出讓的,應重新辦理分塊的規劃設計條件。

第十二條 用地單位徵用城市規劃道路兩側的土地,須同時徵用道路寬度一半范圍的土地和拆遷安置地,作為開拓城市道路及敷設市政基礎設施的用地,不得它用。其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技術經濟指標按規劃道路紅線外征地面積計算。在已有道路兩旁征地的,應負擔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

第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不準辦理村(居)民零星批地建房,新村建設和拆遷安置用地要納入城市規劃,統一安排,並按上述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不得侵佔道路廣場、公共綠地、測量標志、水文觀測點、電力、電訊走廊或壓佔地下管線涵溝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

第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確需臨時建設用地的,必須取得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臨時用地。

第三章 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它工程設施,建設單位必須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如下:

(一)建設單位書面申請報告,並提供建設用地許可證和建設項目的可研批復;

(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填寫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審批表和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在規劃用地紅線內,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包括建築使用功能、室內標高、建築密度、高度、容積率、配套設施、停車場地比例、綠地率、管線敷設和銜接要求、房屋間距、四周退讓距離、防災、防空、防洪和空間環境要求。

(三)建設單位持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委託資質等級與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在城市主次幹道兩側的臨街建築、重點地段的各類建築,均應提供兩個以上設計方案,並附有建築方案電腦透視效果圖;

(四)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規劃設計方案會審會議,形成方案會審會議紀要或修改設計方案通知書,設計方案經修改並經審定後,發給審定方案通知書,方可進行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

(五)初步設計按建設項目管理許可權審批,建設單位在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前,應徵求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六)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報送的施工圖進行復核無誤後,通知建設單位繳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七)由市測繪管理部門組織人員進行建設工程規劃放樣(其中包括各個轉折點坐標、標高、配套設施位置等),填發建築放樣核樣單。建築工程竣工時,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規劃驗收,換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和規劃驗收報告。

第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修建道路、橋梁、公交車站、駁岸、碼頭、河閘、單位門口通道、圍牆和給水、排水、電力、電訊、廣播有限電視、燃氣等工程管線,必須參照本規定第十七條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道路管線部分)。城市道路的標高、坐標及控制紅線寬度,必須依據城市規劃規定,不得隨意變更。在城市道路上架(敷)設工程管線,應服從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管理。各種管線原則上應埋設地地下,城區現有電力、電訊、路燈等架空線應逐步改為地下埋設。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辦理建設項目開工申請。建設單位確實不能按上述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並經批准,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請或未經批準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吊銷。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兩側建築物從規劃道路紅線退讓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低層和多層建築物:支路不少於3米、次幹道不少於5米,主幹道不少於8米;

(二)高層建築物:建築高度小於50米的,退支路不少於8米,退主次幹道不少於10米;建築高度50米以上,退支路不少於10米,退主次幹道不少於15米;

(三)公共建築、位於道路交叉口的建築、與規劃道路標高有高差的建築,應增大退讓距離,具體要求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河流兩岸防洪藍線以外的綠化帶用地寬度,舊區不少於15米,新區不少於30米。集中綠化地段應按詳細規劃要求嚴格控制,不得侵佔。

第二十二條 建設用地的總平面布局與建築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總平面平局對停車場(庫)、綠化、公廁、垃圾收集中轉、污水處理、泵房、變配電、郵政信報、空調和消防等設施要統籌兼顧,配套布置;

(二)停車場(庫)面積不少於地面以上總建築面積10%,賓館、飯店、寫字樓、影劇院、商場、展覽館等公共建築應按規劃要求增加停車場(庫)面積;

(三)舊城改造必須降低建築密度,綠地率不少於25%。新建區綠地率不少於30%,學校、醫院等用地,應相應增大綠地率;

(四)總平面布局經批准後應進行豎向設計和各種工程管線設計。各種建築特別是住宅建築設計,對戶外給水排水、消防、電力、電訊、郵政信報箱、綠地、公用電視管線等設施應同步設計;

(五)城市道路兩旁的建築物,其鍋爐、煙囪、泵房、配電房、廚房、污水處理設施等不得臨街布置。臨街面安裝空調機的要進行立面設計處理。建築物屋頂需要放置水箱、水塔時,應做隱蔽美觀處理並與建築立面相協調,不得直接外露;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築物、構築物,其安全防護要求的間距,應按有關規定在本單位用地內解決;

(七)臨街建築和高層建築應進行夜景工程設計和廣告造型布置。

第二十三條 建築間距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低層或多層民用建築(含住宅)的建築南北向間距按建築高度計算,在舊城區應不低於1:0.8,新區不應低於1:1.0。其東西向端牆間距,不少於4.0米;

(二)高層(建築高度50米以內)民用建築物(含住宅),其南北向間距應不少於25米;建築高度超過50米,其南北間距應不少於30米;側向間距綜合各有關部門的意見確定;

(三)非民用建築之間的間距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消防、環保、衛生等規定要求確定,民用建築與非民用建築相鄰或混合布置,建築間距在兩種要求中按間距大的確定;

(四)相鄰建築物、構築物的間距(含東西向、南北向)在6米以下(含6米)的,此間距內不得外挑陽台、樓梯。建築物外挑的走廊、陽台、樓梯等,當連續長度超過4米時,應以外挑部門的邊緣計算建築間距。

第二十四條 建築從本單位用地邊界退讓距離,南側和北側應不少於規定間距的0.5倍以上,舊城區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東西側不少於2.0米。有特殊要求的,應加大退讓距離。

第二十五條 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築,原則上採取方案設計招標(設計標書由建設單位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定)。建設單位應報送二個以上符合規劃要求的設計方案(方案應包括總平面圖、各層平面圖、各個方向的立面圖、電腦透視圖或鳥瞰圖,有條件的應製作建築模型,設計說明書捌份以上)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評選,擇優錄用。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應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按片區、街坊、組團成片開發形式進行審批。除小區配套建設外,不予審批零星規劃建設用地。

城市規劃區內,近期舊城改造范圍以及經市政府批準的舊城改造區域和已經有權機關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確定的用地不予審批單位和個人房屋的改建、拆建、翻建。

城市核心區內,不予審批農民新村建設,經鑒定屬危房,且不符合審批條件需要安置和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可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優先在農民新村內安置。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原則上不得進行臨時建設。確需臨時的,必須取得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含臨時搭蓋、破牆開店等)不得影響城市規劃實施,不搞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設,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分別參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七條執行。

第二十八條 城市道路兩側、廣場、公共綠地、建築物和其它公共場所的.雕塑,戶外廣告構架載體和其它構築物、宣傳牌等應統一布點,統一設計,符合城市規劃。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嚴格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和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為便於規劃跟蹤管理和社會監督,每項建設工程應在施工現場的顯目位置懸掛標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應拆除施工臨時搭蓋,清理場地。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有關部門應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文件方可給予辦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證》。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無效。佔用的土地,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九條、《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提請市人民政府責令違法建設單位退回佔用的土地,對該土地上已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等,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條 未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城市規劃區內挖取砂石、土方,堆放棄土、垃圾和廢物,圍填水面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其整理現場,賠償損失,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10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影響城市規劃,尚未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數額為該違法建設項目整體工程造價的5%至15%。擅自改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使用性質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改正,並處以該項目整體工程造價的10%至20%罰款。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核樣,擅自施工的建設項目,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三博士學位的規定處以該項目整體工程造價的3%至5%罰款。

限期拆除的違法建設不得繼續施工。限期採取改正措施的,必須均作出處罰決定機關檢查認可並重新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繼續進行建設。

第三十三條 違法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接到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停止建設通知書或者處罰決定後,繼續進行違法建設的,由城建監察隊伍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繼續違法建設部門。

臨時建設使用期滿或因城市建設需要,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六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建監察隊伍強制拆除。

拆除違法建設的費用由違法建設者直接支付或在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預交的抵押金中扣除。

第三十四條 未辦理征地手續的違法建設,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為主負責處理,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配合;在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上進行違法建設,以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為主負責處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配合。主要負責處理的部門應視具體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或處罰決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規劃行政執法人員應依法持證進行規劃監督、檢查。阻礙規劃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規劃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城市規劃的實施和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告,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市人民政府每兩年對城市規劃的實施和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並報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 市屬各縣(市)的城市規劃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市城鄉規劃局。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5、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介紹

《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分總則、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容貌管理、環境衛生管理、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及服務管理、監督管理、附則8章53條,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職能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成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是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並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市)縣人民政府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城市建設管理、規劃、環保、衛生、工商行政管理、公用、房管、園林、市政工程管理、建工等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享受整潔、衛生的市容環境,勸阻和控告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的權利,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環衛設施,尊重市容和環衛作業人員的勞動,服從監督管理的義務。不得阻撓和妨礙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和作業人員的正常作業。
第五條 報刊、廣播、電視、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門和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方面的宣傳教育,各類學校應安排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教育活動,增強市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與道德水平,自覺遵守市容環境衛生法規。
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市容和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城市廢棄物、垃圾、糞便的收集、清運和處理,實行服務收費制度。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條 城市臨街各種建築物和公用設施,必須保護完好、整潔,新建各種建築物和公用設施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
第九條 城市臨街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破牆開店、搭設棚房、改建陽台,不準在陽台、窗外懸掛或堆放有礙市容景觀的物品。擺設花盆要安全、美觀。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準佔用城市道路設置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堆物作業、堆放物料和搭建臨時建築,經批准佔道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審定的場所范圍內經營或作業,並負責使用地段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按規定繳納佔道費。
臨街店鋪不準越門出攤佔道經營。
不準在城市道路上攤曬物品,堆放和傾倒垃圾、廢棄物。
不準在城市道路兩旁擺設靈堂、搭掛祭幛。
佔用城市道路裝卸物品,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確需臨時裝卸小件物品的,裝卸時不準污染路面和堵塞交通。
第十一條經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牌(欄)、雕塑、畫廊、招牌、標語牌、櫥窗等,必須內容健康、畫面完整、用字規范、外形美觀。發布或設置單位應保障安全、定期維護、保持整潔,不得影響市容景觀。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徵得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城市市政、公安、公用、房管、供電、通訊、消防、文化、體育、商業等部門應負責維護和保持所需各項臨街設施的完好和整潔。
第十三條城市園林綠化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經常保持園林綠化設施的整潔、美觀。在綠化街道整修行道樹時遺留的枝葉和渣土應及時清除,保持綠地和街道的整潔。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的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和護欄、擋板等安全防護設施。堆放材料和機具必須整齊,施工建築廢渣必須及時清除,不得妨礙交通、行人的活動。
第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必須在停車場或准許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停放。不準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
第十六條凡車容不整潔的車輛,必須清洗。在城市內行駛的各種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不準向車外拋撒廢棄物,運載建築材料、廢土廢渣及生活垃圾等散裝物體和液體貨物的車輛,應牢固捆紮,封蓋嚴密,不準沿街撒落、飛揚、泄漏。

第三章 清掃與保潔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街道的清掃保潔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綠化帶、小游園及綠地的清掃保潔分別由園林管理部門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 機場、車站、公共汽(電)車終點站、公園、各種停車場等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由各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 經批準的攤點、銷售亭及流動售貨車,必須保持售貨場地整潔,自行清除各自所產生廢棄物;經批准佔用道路和公共場地的清掃保潔,由佔用單位負責;集貿市場的清掃保潔由市場管理部門負責。
第二十條 機關、團體、部隊和企事業單位駐地范圍的環境衛生應自行清運或委託環衛部門清運。城區街道兩旁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包門前衛生、包綠化、包秩序)。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隨地吐痰;
(二)禁止亂丟瓜果皮、果核、紙屑、煙蒂、玻璃瓶(渣)、包裝等廢棄物;
(三)禁止隨地便溺或向陰溝傾倒垃圾、糞便;
(四)禁止向街面傾倒污水、垃圾、廢物或拋棄動物屍體;
(五)禁止在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和行道樹上亂寫、亂刻、亂貼、亂釘、亂掛;
(六)禁止車容不整潔的機動車輛駛入城區或在城區內行駛;
(七)禁止在城市道路上無證佔道修車、洗車;
(八)禁止在出殯途中丟撒紙花、冥紙;
(九)禁止向綠化帶、小游園和綠地內扔廢棄物或傾倒垃圾、建築廢渣;
(十)禁止居民在城區內飼養食用家畜和敞放家禽;
(十一)禁止在城區內養犬(警衛犬、軍犬、科研犬、演藝犬、觀賞犬除外),對觀賞犬應從嚴管理。

第四章 廢棄物的清運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必須按規定倒入垃圾台、集裝桶、垃圾車或指定地點內。
單位、個體經營者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廢棄物、炭灰、建築垃圾等,應自行清運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或委託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清運,不準倒入生活垃圾桶(台)。
第二十三條 各醫療單位、科研單位、生物製品廠、屠宰場等產生帶有病毒、病菌的特種固體廢棄物和動物屍體、廢棄的放射性物質等,不準混入生活垃圾,不準進入生活垃圾場。特種固體廢棄物和動物屍體等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收集、清運和進行無害處理;廢棄的放射性物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和糞便,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清運。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必須做到垃圾日產日清,不得積壓;糞便及時清運,不得坑滿外溢。

第五章 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共廁所、垃圾場(站)、儲糞站(池)、垃圾台(桶)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必須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統一布局,並與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必須按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妨礙各類環境衛生設施的新建、擴建和改建。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設施,不準毀壞、搬動、拆除,確因建設需要拆遷的,建設單位須報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後,按先建後拆的原則進行拆遷。
第二十八條 各級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加強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潔。
公共廁所、垃圾場(站)、糞站和糞便運點,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必須配備專人管理,定期消毒、防止蚊蠅孳生。
第二十九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擅自出租或租用耕地堆放垃圾。

第六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條 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作出明顯成績或有較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主管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監督管理部門除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外,可根據不同情況,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限期改造、限期拆除,處以罰款、停業整頓、沒收從事違法活動工具、物品以及非法所得;逾期未改造、拆除的,可依法予以強制改造、拆除: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果核、紙屑、紙花、冥紙、煙蒂、玻璃瓶(渣)、包裝,亂拋動物屍體,亂倒污水、廢物、垃圾、糞便的;
(二)在臨街建築物、構築物或公共設施上亂寫、亂刻、亂畫、亂貼、亂釘、亂掛的;
(三)擅自佔道搭建棚房、堆物作業、修車、洗車、堆曬物品、設置攤點或越門出攤佔道經營、佔道擺設靈堂搭掛祭幛的;
(四)裝卸運輸時泄漏、撒落廢棄物、垃圾、糞便等污染環境的;
(五)未按規定及時清運垃圾、糞便,導致蚊蠅孳生、糞便外溢的;
(六)工業生產、建築施工、商業經營所產生的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未按規定清運、傾倒、堆置的;
(七)未按規定設置、拆遷環境衛生設施,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
(八)未按規定設置廣告牌(欄)、雕塑、畫廊、招牌、標牌、標語、櫥窗的;
(九)環境衛生設施未按規定採取保潔、消毒等防污措施的;
(十)不按統一規定除四害(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的;
(十一)施工現場影響交通安全,妨礙垃圾、糞便清運的;
(十二)拒不執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
(十三)堵塞下水道、糞便池,造成環境污染的;
(十四)臨街店鋪不執行「門前三包」,嚴重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在限期內拒不改正的;
(十五)擅自出租或租用耕地堆放垃圾污染環境的;
(十六)擅自改變臨街房屋使用性質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或妨礙交通的;
(十七)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外,並可視情節處以罰款、扣押或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吊銷佔道經營許可證:
(一)出租或轉讓佔道經營攤位的;
(二)出租或轉讓佔道經營許可證的;
(三)無佔道經營許可證擺攤設點的;
(四)擅自改變佔道使用性質的;
(五)擅自養犬的;
(六)市區內飼養家畜家禽的;
(七)拖欠或拒不繳納佔道經營費的。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又不服從教育管理,毆打執法人員和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單位或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市容和環境衛生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清除污染,排除危害,並對直接遭受污染危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不服的,可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臨街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和公用設施,凡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 偷竊、毀壞各類市政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因失職造成市容和環境衛生污染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扣押物品,應當當面給物主出具憑證;罰款如數上繳財政,並統一使用市財政局印製的罰款收據。
被扣押物品主未按規定期限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的,被扣押物品按成都市罰沒財物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文明執法,不徇私情,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經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1983年3月21日頒布的《成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過去本市公布的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辦法和規定,凡與本條例有抵觸的,以本條例為准。

6、行政賠償的高院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正確審理行政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審理行政賠償案件的若干問題作以下規定: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

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對行政機關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又決定不予賠償,或者對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並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一並受理。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賠償請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五條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作出最終裁決的行政機關確認違法,賠償請求人以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賠償而不予賠償或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同時一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管轄。

第八條 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請求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

(1)被告為海關、專利管理機關的;

(2)被告為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

(3)本轄區內其他重大影響和復雜的行政賠償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和復雜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和復雜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因同一事實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公民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或者對行政賠償機關基於同一事實對同一當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對財產採取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由受理該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依前款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

第十四條 與行政賠償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賠償訴訟。

第十五條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以及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有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十六條 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行政機關撤銷、變更、兼並、注銷,認為經營自主權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原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對其享有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具有原告資格。

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侵權,賠償請求人對其中一個或者數個侵權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若訴訟請求系可分之訴,被訴的一個或者數個侵權機關被告;若訴訟請求系不可分之訴,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權機關為共同被告。

第十八條 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賠償請求人只對作出原決定的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作出原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賠償請求人只對復議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訴訟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由於據以強制執行的根據錯誤而發生行政賠償訴訟的,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需要變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具有請求資格;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

(4)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

(5)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

(6)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7)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

第二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可以在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後的兩個月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其起訴期限按照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規定執行。

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訴訟後至人民法院一審庭審結束前,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未告知賠償請求人的訴權或者起訴期限,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賠償請求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自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五條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有撫養關系的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提供該公民死亡的證明及賠償請求人與死亡公民之間的關系證明。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先後被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因強制措施被確認為違法而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按其行為性質分別適用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程序立案受理。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起訴狀,應當進行審查,並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賠償起訴狀後,在七日內不能確定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審理中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或者因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其他行為侵權造成損害一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立案,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合並審理,也可以單獨審理。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就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爭議進行審理與裁判。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在堅持合法、自願的前提下,可以就賠償范圍、賠償方式和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成立的,應當製作行政賠償調解書。

第三十一條 被告在一審判決前同原告達成賠償協議,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審查並裁定是否准許。

第三十二條 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

第三十三條 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尚未對原告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或者原告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或法律根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賠償請求人未經確認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在判決時應當對賠償義務機關致害行為是否違法予以確認。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單獨提起行政賠償案件作出判決的法律文書的名稱為行政賠償判決書、行政賠償裁定書或者行政賠償調解書。

第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限,申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第三十七條 單獨受理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第二審為兩個月;一並受理行政賠償請求案件的審理期限與該行政案件的審理期限相同。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結案,需要延長審限的,應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報請批准。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除依照國家賠償法行政賠償程序的規定外,對本規定沒有規定的,在不與國家賠償法相抵觸的情況下,可以適用行政訴訟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致害行為違法涉及的鑒定、勘驗、審計等費用,由申請人預付,最後由敗訴方承擔。

第四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6)破牆開店拆遷補償擴展資料:

案例:

未達成補償協議未作出補償決定區政府強拆民房

第三巡迴法庭當庭判決應行政賠償

家住浙江省金華市鬧市區的許水雲,靠父母健在時建造的老房子破牆開店維持生計,做過裁縫,後又從事花鳥生意。2001年,許水雲的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但10多年間始終未能簽署拆遷補償協議。3年多前舊城改造,又因對安置補償不滿意協商無果,房屋遭遇強拆。

此後,許水雲將「民告官」案件一直打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都判決政府強拆的行政行為違法,由於賠償得不到支持,他又將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最高法第三巡迴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這起行政附帶賠償再審案,合議庭當庭作出終審判決,確認金華市婺城區政府強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責令在判決生效之日起90日內對許水雲依法予以行政賠償。

權威專家指出,在城市化進程持續加快,拆遷爭議糾紛凸顯的當下,第三巡迴法庭不僅正面回應強拆中諸多熱點問題,還通過司法裁判規制和防範行政機關違法行政「零成本」現象,對依法保護產權、推動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具有典型意義。

7、如何有效改善和增強鄰里關系?

1、主動問好是很有必要的。
鄰里之間是一回生兩回熟,但問題時很多人似乎都沒有見過自己的鄰居。因此,要想弄好鄰里關系,那麼首先就要學會主動出擊,當發現有新鄰居的時候,主動過去問問好,簡單地交談交談。這樣好的開始可能就可以為以後的鄰里關系的發展做好鋪墊了。
2、邀請鄰居到家裡做客,或者一起出去活動。
鄰里之間在相處的時候,多在一起走動是很有不要的。如果趕上周末了,可與邀請鄰居到自己家裡來吃吃飯,一起喝喝酒。或者一起出去散散步,或者出去買買菜。總之在一起多走動是很有必要的。
3、不要忘了一些共同的興趣愛好。
興趣愛好對增進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是很有幫助的。比如自己喜歡打羽毛球,如果鄰居也喜歡的話,可以邀請他(她)和自己一起去玩;或者自己喜歡看電影逛街,那當你做這些事情的時候,也記得叫上自己的鄰居。如果你的鄰居是你的朋友的時候,那麼和鄰居之間的關系自然就好了。
4、有時候要學會包容和理解。
鄰里之間和睦相處是很多人都渴望地,但是現實生活中有時候並不是這樣子的,若你不是很了解你的鄰居的情況下,一定要記得學會包容和理解。比如鄰居有時候家裡聲音很大,這時候不要沖鄰居發脾氣,說不定是鄰居心情不好,或者發生什麼事情呢?
5、及時地伸出援助之手。
當然了,鄰里之間有時候也會發生一些需要自己出手的事情,比如說,下雨了,他們家在外面的衣服沒有收,如果能進去的話,就幫助收一下,不行的話就要請房東幫忙。畢竟鄰里之間像這樣的小事太多了,別袖手旁觀了。
6、試一試家庭之間的PARTY!
鄰里之間一起舉行party,或者一起慶祝節日等對增進鄰里之間的關系是很有推動作用的。盡管生活的節奏很忙,但是再忙,一個月總有那麼一個下午或者晚上,大家聚在一起,一起說說話,聊聊生活,或者一起娛樂娛樂,這樣對鄰里關系的改善肯定是有積極作用的。

8、搭建的法律相關問題?

新中國成立後到20世紀80年代末,國家經濟相對困難,人口增長與居住建設不同步,產生了大量的違章、違法建築。其中有三次違建高潮:第一次是「大躍進、大煉鋼鐵」時期。搭建表現形式為,利用花園及里弄空地搭建工棚或用於大煉鋼鐵、房屋修建或用於解放婦女勞動力、籌建里弄生產組,後發展成集管企業。違章建築類型主要是佔用花園、里弄通道的臨時工棚;第二次是1966-1976年「文革」時期。城建局建築管理處被撤消,由生產組兼管其工作,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受到嚴重干擾,由此產生了大量違章建築;第三次是粉碎「四人幫」後。大批知青回滬,為解決知青就業而搭建的知青商店。為解決居住困難,房管部門通過出台相關政策允許回滬知青利用天井曬台及頂棚等部位搭建或升高搭放。違章建築主要表現為天井、曬台、屋面升高搭建。
80年代末90年代初,隨著改革開放,經濟發展,違法搭建又呈現出新的特點。主要是由於經商熱,不少地塊充分利用各自優勢,占據有利地形,破牆開店、佔道設市。所產生的違章、違法建築類型主要是,屋後弄內搭設工場倉庫或弄口開店創收,以及佔道路成片搭建辦公經營等。
90年代以後,隨著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推進,逐步取消福利分房制度,推行市場化的商品房制度,公民對其所居住的房屋在一定期限內擁有了所有權。再加上隨著經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提升,自我意識增強。在這種背景下,當前的違法搭建除了以上幾種形式外,還表現為別墅等高檔住宅區內的改建、擴建行為等新形式。由於進行拆除的法律依據規定的不是很明確,經濟處罰又形成不了威懾,拆除這類違法搭建成了當前拆違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難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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