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商標存疑
1、我們公司接到一個所謂商標所的電話,說是我們公司名稱有人注冊商標了?我們要怎麼處理?
需要及時更換公司商標,以免造成侵權。
據我國《商標法》規定
第52條第2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因為你只是銷售商,且你在進貨時可能並不知道對方的生產已構成侵權。
第56條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該條規定,你的銷售行為雖然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但依法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只需停止銷售即可。
適用該條規定免責的,需要你能夠證明你在銷售時不知道所銷售的產權系侵權產品;同時你還要證明你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商品,並能夠說明商品的提供者。
(1)電話商標存疑擴展資料:
新商標法中的侵權判定標准主要體現為:
第五十七條的第(一)項(未經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和第(二)項(未經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導致混淆的;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導致混淆的)。
對照舊商標法的相應條款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未經許可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不難看出,新商標法的變化在於:第一,將原有的條款從內容上拆成(一)、(二)兩項,結構更為細致;
第二,將第(二)種情形附加了「容易導致混淆」的新條件。那麼,這種變化會導致商標侵權判定標准發生什麼變化呢?
1.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構成侵權的,必須以「容易導致混淆」作為限制條件
在舊商標法中,侵權判定標准主要考慮商標標識本身,即應考察標識本身的屬性,如外觀、呼叫、含義等是否構成近似,換言之,應以標識本身為准,是否會導致消費者混淆商品的來源不是應該考慮的主要方面。
顯然,我國商標法並未採納國際通行的「商標混淆可能性」作為商標侵權判定標准,而是和日本一樣,在商標侵權標准上主要採用「商標標識近似」理論。由於這種思維過於注重對注冊商標符號本身的保護,而漠視了對商標所代表的商譽的保護,被有的學者稱為「符號保護」。
盡管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是導致消費者發生混淆的一個重要因素,卻並不是必然條件。從邏輯推理和客觀事實看,商標近似未必一定造成混淆。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執行「符號保護」的思維,與堅持「混淆可能性」的學界通說不可避免產生了沖突,令人對我國商標侵權判定的合理性產生懷疑。
例如,在某些情況下,在後商標與在先商標構成近似,但在先商標卻因為並未投入市場使用而不具有商譽,按照我國舊商標法的判斷邏輯,就會出現極不合理的結果。
符號近似的判定標准,使得個案處理顯失公平,也導致了「垃圾商標」注冊成風,社會上出現了大量囤積商標的不良風氣,而這種商標的注冊目的,不在於自己實際使用,而是阻礙他人使用以獲得高額轉讓費,或等待他人侵權以獲得高額賠償金。這種現象的出現,完全背離了商標注冊管理制度的初衷。
正因為這個原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混淆可能性」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融入到商標近似的判斷之中。
規定商標近似是「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於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顯然,新商標法的相應變化,正是對這一司法解釋在立法上的進一步確認和法典化。
因此,在新商標法下,對於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是否構成侵權的,必須遵循兩個判斷步驟:第一,是否構成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第二,是否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發生混淆。
如果商標和商品不相同但近似或者類似,則不一定構成商標侵權,還需要確定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只有同時具備相似性與混淆可能性,才構成商標侵權。如果商標和商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或類似,則直接判定不構成商標侵權,不再判斷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
在新法的背景下,如果兩種商品或市場足夠分離,則兩個或者多個企業完全可以同時使用同一標識或高度近似的標識做商標。在這種情況下,分別與不同消費市場相聯系的兩種商品的商標,即使高度近似,也可以並行不悖,不會造成混淆。
例如,在汽車類商品上使用的韓國現代汽車商標和日本本田汽車商標,雖然在外形上非常相似,由於兩種商標都形成了穩定的消費群體,並且由於汽車類的消費者注意力水平較高,不會產生混淆,由於彼此不存在市場利益的不當損害,因此也不存在侵權。
2、在同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直接推定「導致混淆」
前文提到,新商標法特別將國家通行的「混淆可能性」融入到了商標侵權判定標准之中,那麼,對於在同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為什麼沒有規定呢?
原因在於,對於此種情形,立法者直接推定會「導致混淆」,因而省略了規定。歐盟《商標協調指令》在序言11中指出:「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中使用相同商標的行為,注冊商標的保護具有絕對性。」
換言之,這種情形下的商標侵權行為不以「混淆可能性」作為構成要件,實質是對商標權人提供了一種絕對保護。商標權在本質上屬於一種絕對支配權,在核定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商標,屬於商標專用權的控制范圍。
顯然,相同使用行為直接構成了對商標財產權的侵犯,至於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已經不再重要,因為這是商標權的核心區域,而在商標權的核心區域排除他人的侵權,是完全合理和符合正義的。
2、昨天接到一個電話01057329177,說自己是國家商標局的商標審核員,說我的商標在公示期有異議,讓我交5000元
自2000年以來,大數據顯示,以010-5***開頭的電話打來,不是詐騙就是推銷
3、別人打電話說要注冊我公司的名稱為商標,是騙子嗎?
若已注冊即不要理會,這是相關代理商的一種商標注冊推廣手段而已。意思是預防商標被別人搶注,可以行使優先權利。
因為商標沒有注冊,那麼是任何人都可以注冊的,而且商標是分類別注冊的,一共45個類別,注冊一個或者幾個,那麼在其他的類別任何人都是可以注冊的,包括和經營內容關聯的類別,商標法規定,商標是申請在先原則。如果商標還沒有申請,建議抓緊時間申請。
(3)電話商標存疑擴展資料
《商標法》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第二十九條 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作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4、今天有人給我打電話,說我的商標被異議了,可是我的代理公司說不用管
商標異議是指來申請注冊的商標經初自審通過進入公告期後,在公告期內,第三人對該商標的注冊提出了反對意見,比如他認為你的商標對他所擁有的商標構成了近似,侵犯了其商標的專用權,或者對其現在使用的商標構成了影響,都是可能對你的商標提異議的,不過具體的異議情況要等到商標局下發異議通知書給你,了解到異議的具體理由和商標後,再對些異議進行答辯或不進行答辯,商標局均會給予裁決。如需要進行異議答辯可與我公司聯系,在百度里搜律信通達即可找到我公司的聯系方式
5、昨天在辦公室接到個電話,說我們公司的商標別人注冊了,問需要保護不?
你好!
打電話的應該是代理公司的,想要你們委託他們申請商標。
申請不申請商標是你們自願的行為,不過從長期發展考慮還是應該申請商標的。現在大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都很強,很多企業在成立時就會同步注冊商標。以免以後需要用時,卻注冊不了了。給公司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你們也可以考慮考慮,畢竟商標資源有限,申請商標的人卻多之又多。想要有一個好的商標名稱又可以注冊的,不容易。
6、接到電話說商標過了爭議期,要提交材料,讓聯系證件部,是真的嗎?
假的,不要相信,拿到商標注冊證商標就是注冊成功了,放心!
7、剛剛接到一個電話:010-50913150。 說是國家商標總局欲審科的。哪位好心人能幫忙核實一下嗎?
二貨
你肯定被騙了
你接到電話肯定是這樣一套說辭
」您好,我是商標局的XXX,現在有人遞回交您的商標怎麼怎麼樣答然後說有人要注冊你的商標怎麼怎麼
然後會讓你聯系你的代理公司「
這個電話呢90%是你的代理公司打過去的,首先你的號碼代理公司肯定知道
而且我敢100%的包證商標局是不會打電話給任何客戶的
商標局的通知都是書面形式的,所以肯定是你的代理公司搞的鬼!
至於電話號碼嘛
現在有軟體可以把來電顯示的號碼設置成任意號碼!
8、最近注冊的商標被駁回了,總是有說是商標案件處理中心大電話過來,有沒有這個機構,是不是詐騙的?
我遇到的自稱是商標案件處理中心打電話來說我的商標被駁回的是騙子。
(我的商標是找代理商注冊的,目前處於注冊公告階段,注冊公告的時間為3-4個月,在注冊公告期間,沒人提出商標異議的話,商標就注冊成功了。如果商標因為某種原因被駁回,一般會在形式審查階段或實質審查階段被駁回,並且被駁回是會收到書面文件的,駁回還分為全部駁回跟部分駁回,這不是重點,重點是那個自稱是商標案件處理中心的人,在我的商標已經進入注冊公告後打電話說我的商標被駁回,不存在的,極有可能是看到了我的商標公告才打電話來詐騙。另,她在告知我重新提交申請要交費時,我回答那我這個商標不用了,電話那頭愣了幾秒,馬上掛斷了。)
以上,推斷題主接到的大概也是詐騙電話。建議:自己注冊的聯系商標局;找代理商注冊的聯系代理商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