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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商標復審

發布時間: 2023-06-03 04:13:07

1、商標復審流程及時間

1、商標異議復審的流程

①提出異議:填寫商標異議書,寫明被異議商標的名戚念寬稱、商品類別、初步審定號、初步審定公告期號、提出異議的理由。如果認為被異議的商標與本異議人已注冊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還應當填寫異議人注冊商標的商品類別、商標名稱、注冊號等。

②通知答辯:商標局收到異議書及有關證據後,將異議書副本寄給被異議人,被異議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辯;在限期內未作出答辯的視為棄權,不影響異議程序進行。

③補正(非必經流程):商標局在收到異議申請後,如果發現異議申請書件中存在問題需要補正的,將向異議人或商標代理機構寄發補正通知,限期補正。

④做出裁定: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

⑤送達裁定書:商標局在作出異議裁定後要將異議裁定書寄給異議人與被異議人。異議裁定有兩種結果: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後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予以注冊;異議理由充分,異議成立,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不予注冊。

⑥復審:異議當事人中任何一方對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異議裁通知書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2、商標復審的時間

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書、裁定通知書或撤銷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如果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延期時間為三十天,但需要繳納延期請求費。

申請復審應當高悄繳納商標駁回復審申請的規費,目前的收費標準是高亮每件申請1500元。如果是委託代理公司的話,一般會收2000—3000不等的代理費。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收到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十天內,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基本符合法定條件,但需要補正的,可以限期補正;在限期內未作補正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退回全部申請書件。

商標申請人在收到了被駁回的通知時,需要申請復審程序的就需要繳納定的費用,一般收費的標準是每件一千五百元,要是自己不方便處理的,需要通過代理機構辦理的,代理費用大概在二千元到三千元之間。商標評審委員會受到復審的申請後,符合條件的就會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六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的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裁定生效。

2、商標復審流程怎樣

.
申請人資格: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原申請人。
2.
申請的時限:商標注冊申請人收到商標局對該商標注冊申請的《商標核駁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
3.
申請復審的書件:
4.
申請人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申請人應認真填寫申請書,特別是要填寫充足的復審理由);
5.
同時附送:蓋有商標局「駁回」印章的《商標注冊申請書》原件;

3、在濟南注冊商標的話,需要什麼?

您好,在濟南商標注冊的話有兩種途徑:
一是自己申請商標注冊,二是委託給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一般申請人應根據自己對商標注冊申請流程的熟悉度及對商標申請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再決定是否自己辦理。
國內商標注冊所需資料:
1、以企業名稱申請注冊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並需在營業執照復印件上加蓋公章;
2、以個人名稱申請注冊的,需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上需加蓋公章;
3、提供商標文字或圖樣,需要保護顏色的,還需要提供彩色圖樣;
4、提供擬注冊的商品/服務項目,可根據申請人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參照《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第十版以及商標局根據上述國際分類表修改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來填寫;
5、提供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商標代理委託書》,該委託書可從本網站上;尤其注意,《商標代理委託書》上的地址應於營業執照上的注冊地址應完全一致。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歡迎您為我們點贊及關注我們,謝謝。

4、商標復審的流程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商標復審流程如下: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回蓋公章);2. 商標構思及使用情況(主要突出知名度);3. 企業簡介;4. 企業所獲得的各項榮譽;5. 企業最近三年銷售、廣告費用及相關財務情況;6. 企業媒體報道或圖片廣告原件及復印件;7. 企業銷售產品外觀原件及復印件;8. 其他可以證明企業產品和知名度證據和材料;9. 最早使用此商標的證明材料;10. 申請人需要對其提方的證據材料進行逐一分類編號並製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做簡要說明,並加蓋公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注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商標局做出准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5、商標復審的程序是怎麼回事

商標復審程序是指對於商標局做出的不予注冊決定,申請人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對商標申請復審的情形。申請復審的時間有效期是自申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注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6、商標局的復審流程是怎樣的?

商標再審的流程為:商標申請被駁回後,如申請人不負駁回決定,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再審。商標委員會在收到再審申請後九個月內做出評估結果,並將評估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該決定不負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7、商標復審需要哪些步驟

商標復審須流程如下:申請人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同時附送蓋有商標局「駁回」印章的《商標注冊申請書》原件、《商標核駁通知書》原件、商標圖樣、商標局寄送商標核駁通知的信封、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申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並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收到《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十天內,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基本符合法定條件,但需要補正的,可以限期補正;限期內未作補正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退回全部申請書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七條 對商標注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撤銷國際注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准予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滿3年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宣告國際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准予注冊決定生效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宣告國際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准予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第五十二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發現申請注冊的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商標局並未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決定的,可以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申請的復審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前應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第五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不予注冊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原異議人提出的意見進行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通知原異議人參加並提出意見。原異議人的意見對案件審理結果有實質影響的,可以作為評審的依據;原異議人不參加或者不提出意見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第五十五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作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第五十六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和當事人申請復審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第五十七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於商標局的決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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