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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局條法司

發布時間: 2023-06-03 03:40:11

1、商標法有幾條?

商標法是指調整商標在注冊、使用、管理和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凡是因商標注冊、商標使用和轉讓、商標管理以及制裁反商標法行為的過程中的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都是商標調整的對象。
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有:
(1)自願注冊和強制注冊相結合的原則;
(2)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原則;
(3)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
(4)統一注冊、分級管理的原則;
(5)全面審查和申請在先的原則。
一、商標注冊程序
在我國,商標注冊必須遵循下列程序:
1. 商標注冊的申請
商標注冊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須按規定格式填寫商標注冊申請書和報送商標圖樣。如申請使用葯品商標注冊,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文件。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許可才能生產的商品,應提交主管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同時申請人還須按規定交納申請費。
2. 商標注冊的原則
(1)商標注冊申請實行一類商品一種商標五份申請的原則,即在一份申請書中,不得填寫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一份申請只能就一件商標申請注冊;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標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標分類分別提出注冊申請。
(2)商標注冊採用自願注冊和強制注冊相結合的原則。如用葯品、卷煙等,就必須使用注冊商標才能進入市場,其他商品使用的商標是否注冊採取自願原則。
(3)商標注冊採用申請在先、使用在先的原則。對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按應標局的通知,限期送交第一次使用該商標日期的註明,初步審定與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協調,協商超過30天達不到協議的,由商標局裁定。
3.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批准,要經過兩級核轉、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核准和復審等階段。
(1)兩極核轉。即市、縣兩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先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商標注冊的文件進行初審,然後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兩級審查同意後,再報送國家商標局審查。
(2)商標注冊的形式審查。國家商標局受理注冊後,首先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商標注冊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手續。經過形式審查,認為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或限期補交文件;認為符合規定的即轉入實質審查。
(3)商標注冊的實質審查。國家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質審查:
①審查商標構成要素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②審查商標所用文字、圖形是否具有顯著特徵,即商標所有文字、圖形或二者的組合應具有獨特性或可識別性,立意新穎、獨具一格;
③審查所用文字、圖形是否屬於禁止使用的文字、圖形;
④審查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與已經注冊或初步審定的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⑤審查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與外觀設計心利或其他權利相沖突。
(4)公告、核准和復審。國家商標局對申請注冊的商標經初步審定合格的,予以刊登《商標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如果無異議,或有異議經裁定不能成立的,異議期滿,則予以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再次刊登《商標公告》,商標注冊申請人即取得商標專用權。如果裁定異議成立,則撤銷商標公告,不予以注冊核准。
二、商標的使用和管理
1. 注冊商標的續展
注冊商標的續展,是指延長注冊商標有效期限。按照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可以連續續展,每次續展有效期為10年。
2. 注冊商標的轉讓
注冊商標的轉讓由轉讓人與受讓人訂立書面合同,應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即取得了該商標的專用權,成為該注冊商標的所有人。
3. 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允許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按照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被許可人只享有商標的使用權,商標的所有權仍屬於商標注冊人。
4. 商標使用的管理
我國商標的管理實行集中注冊、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商標局負責全國商標集中注冊和全面管理工作,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商標局負責注冊的初審、核轉和日常使用狀況的監督、檢查。國家商標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的使用進行管理:
(1)使用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予以通報或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2)使用未注冊商標如有冒充注冊商標的、使用商標法禁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通報批評或處以罰款
答案補充
sb一個 啊

2、商標法68條規定

法律主觀:

商標法關於商標使用者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將未注冊商標 冒充注冊商標 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五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復審決定生效。 商標法關於侵犯商標專有權處罰的規定: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 偽造注冊商標 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 商標侵權行為 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 注冊商標專用權 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 侵犯商標專用權 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序。 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六十四條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第六十六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第六十七條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 (二)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 (三)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 商標代理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並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商標代理機構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侵害委託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 承擔民事責任 ,並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按照章程規定予以懲戒。 第六十九條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負責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一條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 的,依法給予處分。

3、商標法司法解釋的內容

法律分析:商標法司法解釋的內容如下:第一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商標案件的種類。第二條: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案件,由北京市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一條 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商標案件的種類。

第二條 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案件,由北京市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商標法第49條是怎樣

第四十九條 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 本條是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和司法審查的規定。

商標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撤銷注冊商標就是要剝奪這項權利,使商標專用權歸於消滅。由於撤銷注冊商標的後果將直接影響到商標注冊人的權益,所以必須慎重。為了維護商標注冊人的正當權利,加強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監督,我國商標法確立了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和司法審查制度。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制度。所謂商標復審,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事人的申請,對不服商標局關於商標確權或撤銷的決定依法進行審議評核,做出復審決定的法律程序。商標復審在商標評審活動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商標法律對商標復審作出規定,有利於商標審查、管理與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有利於當事人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充分地主張自己的權利。撤銷注冊商標的復審是商標復審的一項重要內容。

具體來講,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其注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撤銷商標復審申請書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被撤銷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申請復審的理由,依據本法的規定進行審議評核,做出復審決定,並用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結束復審程序。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司法審查制度,是這次修改商標法新增加的內容。所謂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司法審查,是指由司法機關最終決定商標專用權存滅的一項法律制度。按照這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商標法作上述補充修改,主要是為了完善我國商標保護制度,並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有關獲得和維持知識產權的程序中作出的終局行政決定,均應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當局的審查。為了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需要,我國已對外承諾在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全面實施知識產權協議,因此有必要在商標法中增加有關司法審查的規定。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加強司法對行政的監督,使當事人可以通過嚴格的司法程序充分地主張自己的權利,獲得足夠的司法救濟,從而有效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確保商標確權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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