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竭盡
1、商標權用盡原則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商標權用盡原則是指商標權人或經其授權的商標使用人將該商品所標記的商品或服務投入流通領域後,無權再禁止或阻礙他人使用附有的注冊商標。這里的「用盡」是指知識產品的專用權人僅對商標權方面權利用盡,而其他的知識產權並不意味著也用盡了。而且這種用盡也並非是指商標專用權本身的用盡,而是商標人對標有其商標商品的控制力的用盡。可見,商標權利用盡原則實際上是商品物權對商標權的一種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二條 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2、商標專用權的期限是多少年,商標專用權展有什麼規定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計算。
有效期版期滿之前權六個月可以進行續展並繳納續展費用,每次續展有效期仍為十年。續展次數不限。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可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
3、什麼是商標權的權利窮竭?
商標權利用盡理論(Exhaustion Of Trademark Right)商標權利用盡又稱商標權利窮竭,通說認為其含義指商標權商品如經包括商標權所有人和被許可人在內的商標權主體商標權主體以合法的方式銷售或轉讓,主體對該特定商品上的商標權商標權即告窮竭,無權禁止他人在市場上再行銷售該產品或直接使用。該理論已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明示或默示的接受,但對其確切的內容卻有不同的認識。甚至於在一國內,學者對這一理論也有不同的看法。因此,不論是《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還是TRIPS協定TRIPS協定中都沒有做詳細的規定。以致於在學術界中針對商標權是否存在用盡,以及在商標權商品出售後,商標權人究竟用盡了什麼權利存在著爭論,形成了理論上的模糊區域。理論作為實踐的指導,而理論上的不清也帶來了實踐中的糾紛。
4、權利窮竭原則
法律分析:權利窮竭原則,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或經其授權的人製造的知識產權產品,在第一次投放到市場後,權利人即喪失了對它的進一步的控制權,權利人的權利即被認為用盡、窮竭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52條 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注冊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