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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59

發布時間: 2023-05-21 04:38:33

1、微信公眾號商標被惡意投訴怎麼辦

方法一、直接申訴。
前文的報道中提到,歐萊雅公司的公眾號遭投訴後很快就被恢復,因為他們進行了申訴,對在平台上進行經營或者發布內容的自媒體而言,被商標投訴後和平台直接溝通無疑是效率最高的方法。那麼,應該怎麼申訴?
最簡單的申訴方法就是:告訴平台,自己並不侵犯投訴者訴稱的權利。以這次」美妝「的投訴為例,投訴人以自己是第
35 類「美妝」的商標權被侵害為由投訴的。申訴人可以考慮的申訴理由有以下幾點,抗辯理由1、 2 的法律依據分別是《商標法》第 59
條的第一款和第三款:
1。 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理由?
微信公眾號實際經營的是」美妝「類產品,」美妝「二字直接代表了微信公眾號提供的銷售」美妝「產品的經營服務,是對」美妝「二字自然含義的正當使用,這是《商標法》規定的正當使用方式,因此,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
2。 是否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響力?
如果微信公眾號創建的時間早於商標注冊日的(本案的涉案商標
2007
年就注冊成功,無法適用此條),還有一個理由,即微信公眾號的注冊時間早於商標注冊日,且微信公眾號通過經營或者宣傳,已經取得了一定影響力,根據《商標法》規定,這種情況下,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微信公眾號經營者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
3。 使用方式是否落入商標保護的產品和服務范圍?
本次的投訴人擁有的商標權是
35 類下 3503
小類的,主要保護的范圍為:替他人推銷、市場營銷這些。如果被投訴的微信公眾號只是發文介紹」美妝「經驗,自身並不經營化妝品的,應該屬於第 41
類下的出版服務,不落入投訴人商標的保護范圍。或者公眾號經營的化妝品品牌就叫」美妝「的,則屬於注冊商標第 3 類,也不落入投訴人商標的保護范圍。
簡而言之,申訴就是通過平台和投訴人講道理,如果能在法律上把道理說通,即便平台應投訴人要求暫時中止了你在平台上提供服務,最終還是會恢復的。當然,投訴人一般會由專業的法務或者律師進行投訴,而普通的微信公眾號經營者不一定有這個能力去對抗他們的投訴,此時,最好能找專業人士咨詢再決定如何回復。
方法二、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不侵權
很多時候,向平台申訴會失敗,公眾號還是會被清除,或者平台沒有清除公眾號,但也沒有明確駁回投訴,投訴人還會不停的發函要求平台管理者清除公眾號,讓公眾號運營者處於非常不安全的狀態。此時,公眾號運營者可以通過一種不常見的訴訟方式解決:確認不侵權之訴。
具體而言,就是在公眾號運營者所在地法院或者投訴人所在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公眾號不侵權投訴人的商標。如果訴訟成功,法院判決確實不侵權的,則已經被清除的公眾號可以被恢復,平台沒有判定結果的投訴也會被駁回。這個辦法,可以用在包括微信公眾號投訴在內的所有平台類投訴上,對於平台而言,他們非常樂意爭議雙方到法院去解決爭議,所以,筆者的客戶在應對投訴時如果感覺平台的態度對自己不利,就用起訴的辦法來緩解危機,多數情況下平台看到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就會暫時擱置投訴,等待法院判決的結果。

2、如何界定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

你好, 一、商標使用的概念及功能
商標的使用是商標法領域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根據我國2002年《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所謂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該定義以列舉的方式對商標使用的具體情形進行了說明。我國2013年新修訂的《商標法》(以下簡稱「新《商標法》」)在前述基礎上對商標的使用的內涵作出了更加明確的界定,即新《商標法》第48條從商標的基本功能出發,明確規定了商標的使用是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進一步強調了商標在商業活動中的功能和意義。因此,商標法意義上商標的使用可以界定為商標所有人或使用人在相關商業活動中,以標識商品或服務來源為目的而在有關載體(如商品的包裝、容器、交易文書、廣告等)上使用商標的行為。
使用是商標發揮其功能的基礎。從商標的基本功能上看,商標的使用最主要的目的是標識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以防止相關公眾在消費過程中產生誤認或混淆,既保護了生產、經營者的商業利益,也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盡管存在多種方式可以將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區別開來,例如,直接以文字說明的方式在有關載體上對商品或服務的生產、經營者或提供者進行披露,以表明商品或服務的具體來源,但商標作為一種商業上的標記,它更容易被相關公眾所感知和接觸,也更有利於節約交易成本。隨著商標的影響力不斷擴大、知名度不斷提升,商標在使用中除了可以發揮其標識或區別功能外,還可以發揮廣告宣傳和凝聚商譽的功能。
二、商標使用的一般特徵
商標法意義上商標的使用有其特定的內涵,也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徵。商標在具體使用中的一般特徵主要有:
1.商標的使用主要發生在相關商業活動中。商標的產生和使用,與商業活動的興起和繁榮具有密切聯系。一般而言,商標的使用主要是指商標在相關商業活動(如商品的銷售、廣告宣傳、展覽等)中的使用,因為在商業活動中進行使用,商標才最有可能向公眾消費者展示其與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對應關系,才最有可能充分發揮其標識或區別功能以及廣告宣傳和凝聚商譽的功能;相反,如果是在非商業活動中使用,生產、經營者難以藉助於商標向公眾消費者傳遞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信息,在此情形下,商標的功能自然也難以發揮。
2.商標的使用一般須藉助於相應載體。一般來說,商標的使用載體包括商品本身、商品的包裝或容器、與商品有關的交易文書或廣告等。值得關注的是,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商標在網路環境下的使用也越來越普遍,盡管這些變化影響著人們對商標使用的定義和認識,但互聯網作為商標使用的重要載體應當予以認可。我國台灣地區2011年修正後的「商標法」第5條在對「商標之使用」進行定義時,明確規定了商標的使用載體也包括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①相對於傳統使用方式,商標在網路環境下的使用問題更加復雜,諸多新問題值得持續關注和研究。
3.商標的使用應以標識商品或服務來源為目的。在商標的多種功能中,標識或區別功能是商標的基本功能,只有在商標充分發揮其基本功能的基礎上,商標的其他功能才能更好地發揮作用。實踐中,如果商標的使用不能發揮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則該使用不宜認定為商標法意義上商標的使用。
三、商標使用的基本要求
商標的使用只有在符合相關要求的情況下,才能構成商標法意義上商標的使用。一般來說,商標的使用應符合以下要求:
1.合法使用。所謂合法使用,是指商標的使用不得違反商標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觀點指出,「任何權利的獲得都必須基於合法行為,非法行為無法獲得法律上的肯定性後果,所以即便這種對標記的使用行為確實起到了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也因其欠缺合法性使得使用人無法主張在先權。」②例如,盡管現實社會中存在大量未注冊商標,且在通常情況下使用未注冊商標並不為法律所禁止,但根據我國新《商標法》第6條規定,如果是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上使用商標,則該商標必須申請商標注冊,並只有在該商標獲得核准注冊後才能在市場銷售有關商品。
2.實質使用。實質使用要求商標必須與某一具體的商品或服務聯系起來,並在使用過程中能真正起到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如果相關公眾能在有關載體上長期看到某一商標,而在市場上卻接觸不到與之對應的具體的商品或服務時,則該商標的使用就可能不符合實質使用的要求。在美國,規定商標注冊與保護的聯邦制定法是1946年的《蘭哈姆法》(Lanham Act)。商標獲得聯邦保護的條件是:(1)具有顯著性;(2)與市場上實際銷售的某一產品相聯系;(3)已在聯邦專利與商標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注冊。③其中第(2)項條件即體現了商標實質使用的要求。
3.善意使用。善意在民法中僅指主觀善意。④在對商標使用行為進行法律評價時,不可忽略的一個因素就是商標使用人的主觀狀態,即該使用是出於善意還是惡意。在商標法領域,商標使用人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而進行的商標使用行為,或是惡意搶注他人已在先使用商標的行為,均為法律所禁止。我國新《商標法》第15條第2款對惡意搶注普通未注冊商標以及第32條對惡意搶注有一定影響未注冊商標的禁止性規定,都體現了法律對惡意行為的否定性評價;而如果他人善意地注冊了某一商標,且該商標與已經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法律並不完全禁止善意使用人對商標的繼續使用,如符合新《商標法》第59條第3款規定的相關要件,則善意使用人享有商標先用權,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善意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其商標。對商標的使用應是善意使用,這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應有之義。 4.連續使用。在我國法上申請商標注冊並不以商標已實際投入使用或意圖使用為前提,所以,對擬申請注冊的商標並無連續使用的要求。例如,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某一商標從來沒有被使用過――自然也不存在連續使用,這一事實並不構成阻礙該商標獲得核准注冊的事由。但如果某一商標已經獲得核准注冊,為維持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有效存續,法律則會對該注冊商標在連續使用方面提出一定要求。根據我國新《商標法》第49條第2款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因為注冊商標不投入使用或無正當理由長期不使用無疑會影響正常的商標秩序,這種狀態的持續存在也是對商標資源的一種浪費。王遷教授認為,「為維持商標注冊所需要的『使用』應當是真實的、善意的和具有一定商業規模的使用,僅僅為了應付使用的義務而進行的象徵性使用不能滿足法律的要求。」⑤正是在這種意義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規定:「沒有實際使用注冊商標,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或者僅有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有權的聲明等的,不宜認定為商標使用。」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3、我用一個商標在這個申請者之前就使用了,新注冊成功的那個人的可以說我侵權嘛?

不可以,因為你的商標使用在先,而對方申請在後。
根據商標法第59條第3款的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基於以上,如果你仍在原有范圍內(不擴大生產規模)使用之前的商標,對方並不能說你侵權,但是可能會要求你加上一些區別標識。
如果你不放心,而且對方新注冊的商標還在異議期並沒有獲得商標專用權的話,你可以在先使用向商標局提出異議,這樣對方的商標就注冊不下來,也就免除後面的糾紛了。

4、「猴姑」把「猴頭菇」告了,索賠50萬元,這起案件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是《商標法晌侍春》第59條。猴菇或者猴頭菇,它是屬於一個通用名稱,就如同大米一樣。在這一條法律法規當中明確規定,注冊商標含有地名以及產品的通用名稱,注冊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該商標法明確規定,如果使用者把這個詞使用在商品上面,那麼商標權人是沒有權利去禁止的。比如說大米它是米花的一個重要原料,將大米寫在米花的商品外包裝上,其實這個是商品上屬於構成合理的原料提示和合理使用,不會構成商標談碰的專用權。

《食品安全法》當中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生產的食品必須要把食品的原料寫清楚,我們所購買的火腿腸以及我們所購買的這個芝麻餅,其實在原料上面都標注清楚的。比如火腿腸上面會標注著澱粉,豬肉,雞肉,鴨肉等等。又比如芝麻餅上面宴耐會顯示著澱粉,糯米粉,芝麻,花生,這些原料,使用產品的通用名稱或者原料作為標注的,不屬於侵犯商標權。


這是一起典型的爛訴事件,當地的食品工業協會將這種事情稱之為爛訴的敲詐行為。這一起索賠50萬元的事件,其實跟之前逍遙胡辣湯、肉夾饃,四川青花椒的事件非常的類似,起訴只是一個手段,想要私底下和解,賠償則是目的。

當地的工業協會積極鼓勵當地的企業積極應訴,因為這種行為已經嚴重干擾當地的食品經營的正常生產,所以當地的協會會支持和鼓勵企業做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事情。

眾所周知,猴頭菇它本身就是一種食用菌,這種食用菌它本身就有一個通用的,讓大家能夠記得住的一個名稱,這個名稱不能夠禁止他人進行使用。

5、我自己一直使用的商標但是沒注冊,最近被別人注冊了,我還能用嗎,如果我繼續使用適用於商標法第59條嗎?

以下條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五十六條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八條 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第五十九條 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三維標志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序。

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於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於製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後進入商業渠道。

第六十四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第六十六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第六十七條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

(二)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

(三)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的。

(四)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

商標代理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並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託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按照章程規定予以懲戒。

第六十九條 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負責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一條 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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