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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標公約

發布時間: 2023-05-08 22:28:20

1、與商標有關的國際條約有哪四個法律?

關於商標的國際公約包括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商標注冊用商品、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2、國際上通用的尼斯協定注冊國際商標分類有哪些

尼斯協定是一個有多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其全稱是《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目前,國際分類共包括45類,其中商品34類,服務項目11類,共包含一萬多個商品和服務項目。申請人所需填報的商品及服務一般說來都在其中。不僅所有尼斯聯盟成員國都使用此分類表,而且,非尼斯聯盟成員國也可以使用該分類表。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個國家和地區採用此分類表。
一、國際商品商標分類(1-34類)
第一類(化工原料):用於工業、科學、攝影、農業、園藝、森林的化學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樹脂,未加工塑料物質,肥料,滅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屬焊接用制劑,保存食品用化學品,鞣料,工業用粘合劑;
第二類(油漆塗料):顏料,清漆,漆,防銹劑和木材防腐劑,著色劑,媒染劑,未加工的天然樹脂,畫家、裝飾家、印刷商和藝術家用金屬箔及金屬粉;
第三類(洗護用品):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物料,清潔、擦亮、去漬及研磨用制劑,肥皂,香料,精油,化妝品,發水,牙膏;
第四類(工業油脂):工業用油及油脂,潤滑劑,吸收、噴灑和粘結灰塵用品,燃料(包括馬達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蠟燭,燈芯;
第五類(葯品制劑):醫用和獸醫用制劑,醫用衛生制劑,醫用營養品,嬰兒食品,膏葯,綳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劑,消滅有害動物制劑,殺真菌劑,除莠劑;
第六類(五金器具):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建築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築物,鐵軌用金屬材料,非電氣用纜索和金屬線,小五金具,金屬管,保險箱,不屬別類的普通金屬製品,礦砂;
第七類(機械機器):機器和機床,馬達和發動機(陸地車輛用的除外),機器傳動用聯軸節和傳動機件(陸地車輛用的除外),非手動農業工具,孵化器;
第八類(手工用具):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類(電子電器):科學、航海、測地、攝影、電影、光學、衡具、量具、信號、檢驗(監督)、救護(營救)和教學用具及儀器,處理、開關、傳送、積累、調節或控制電的儀器和器具,錄制、通訊、重放聲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數據載體,錄音盤,自動售貨器和投幣啟動裝置的機械結構,現金收入記錄機、計算機和數據處理裝置,滅火器械;
第十類(醫療器械):外科、醫療、牙科和獸醫用儀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矯形用品,縫合用材料;
第十一類(家用電器):照明、加溫、蒸汽、烹調、冷藏、乾燥、通風、供水以及衛生設備裝置;
第十二類(車輛配件):車輛,陸、空、海用運載器;
第十三類(煙花爆竹):火器,軍火及子彈,爆炸物,焰火;
第十四類(珠寶手錶):貴重金屬及其合金以及不屬別類的貴重金屬製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珠寶,首飾,寶石,鍾表和計時儀器;
第十五類(樂器樂輔):樂器;
第十六類(文具辦公):不屬別類的紙、紙板及其製品,印刷品,裝訂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劑,美術用品,畫筆,打字機和辦公用品(傢具除外),教育或教學用品(儀器除外),包裝用塑料物品(不屬別類的),印刷鉛字,印版;
第十七類(橡塑製品):不屬別類的橡膠、古塔膠,樹膠、石棉、雲母以及這些原材料的製品,生產用半成品塑料製品,包裝、填充和絕緣用材料,非金屬軟管;
第十八類(皮具箱包):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屬別類的皮革及人造皮革製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傘、陽傘及手杖,鞭和馬具;
第十九類(建築材料):非金屬的建築材料,建築用非金屬剛性管,瀝清,柏油,可移動非金屬建築物,非金屬碑;
第二十類(傢具工藝):傢具,玻璃鏡子,鏡框,不屬別類的木、軟木、葦、藤、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琥珀、珍珠母、海泡石製品,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製品;
第二十一類(廚具日用):家庭或廚房用具及容器(非貴重金屬所制,也非鍍有貴重金屬的),梳子及海棉,刷子(畫筆除外),制刷材料,清掃用具,鋼絲絨,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築用玻璃除外),不屬別類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十二類(纜繩帳篷):纜,繩,網,遮篷,帳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屬別類的),襯墊及填充料(橡膠或塑料除外),紡織用纖維原料;
第二十三類(線紗絲紡):紡織用紗、線;
第二十四類(床上用品):不屬別類的布料及紡織品,床單和桌布;
第二十五類(服裝鞋帽):服裝,鞋,帽;
第二十六類(花邊鈕扣):花邊及刺綉,飾帶及編帶,鈕扣,領鉤扣,飾針及縫針,假花;
第二十七類(地毯席墊):地毯,地席,席類,油氈及其他鋪地板用品,非紡織品牆帷;
第二十八類(運動器械):娛樂品,玩具,不屬別類的體育及運動用品,聖誕樹用裝飾品;
第二十九類(食品魚肉):肉,魚,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漬,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蜜餞,蛋,奶及乳製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三十類(食品米面):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澱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麵粉及谷類製品,麵包,糕點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漿,鮮酵母,發酵粉,食鹽,芥末,醋,沙司(調味品),調味用香料,飲用冰;
第三十一類(生鮮農產):農業、園藝、林業產品及不屬別類的穀物,牲畜,新鮮水果和蔬菜,種籽,草木及花卉,動物飼料,麥芽;
第三十二類(啤酒飲料): 啤酒,礦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糖漿及其他供飲料用的制劑;
第三十三類(酒精飲料):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
第三十四類(煙草製品):煙草,煙具,火柴。
二、國際服務商標分類(35-45類)
第三十五類(廣告管理):廣告,實業經營,實業管理,辦公事務;
第三十六類(金融經紀):保險,金融,貨幣事務,不動產事務;
第三十七類(修理安裝):房屋建築,修理,安裝服務;
第三十八類(廣播通訊): 電信;
第三十九類(運輸旅行): 運輸,商品包裝和貯藏,旅行按排;
第四十類(加工服務):材料處理;
第四十一類(教育娛樂):教育,提供培訓,娛樂,文體活動;
第四十二類(科技科學):科學技術服務和與之相關的研究與設計服務,工業分析與研究,計算機硬體與軟體的設計與開發,法律服務;
第四十三類(餐飲住宿):提供食物和飲料供服務,臨時住宿;
第四十四類(醫療美容):醫療服務,獸醫服務,人或動物的衛生及美容服務,農業、園藝或林業服務;
第四十五類(法律安全): 由他人提供的為滿足個人需要的私人和社會服務,為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的服務;

3、我國已經加入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主要有哪些

我國已加入了大部分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條約,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公約)與TRIPS。

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管理的國際多邊條約為例,WIPO宣布其管理著26個國際多邊條約(其中包括WIPO公約)。

除WIPO公約之外,這些公約按其作用又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關於各類知識產權具體保護標準的條約,共15個;第二類是關於知識產權國際注冊管理的條約,共6個;第三類是關於對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予以分類的條約,共4個。

第一類條約包括:(以條約通過日期的次序排列)

1、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締結,適用於最廣義的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實用新型 、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地理標志(產地標記和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

我國於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為巴黎聯盟成員國,是該聯盟第96個成員國。

2、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1886年通過。

公約為作者、音樂家、詩人以及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依什麼條件由誰使用的手段。

1992年10月15日,我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3、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制止商品來源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簡稱《(產地標記)馬德里協定》,1891年締結。

根據本協定,凡帶有虛假或欺騙性產地標記、直接或間接把締約國之一或該締約國的一個地方標為原產國或原產地的商品,必須在進口時予以扣押或禁止其進口,或對其進口採取其他行動和制裁手段。

4、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簡稱《羅馬公約》,1961年締結,確保對表演者的表演、錄音製品製作者的錄音製品和廣播組織的廣播節目予以保護。

5、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公約》,簡稱《錄音製品公約》或《唱片公約》,1971年通過。

公約規定,每一締約國均有義務為屬於另一締約國國民的錄音製品製作者提供保護,以禁止未經製作者同意而進行復制,禁止進口此類復製品(如果這種復制或進口以向公眾發行為目的),並禁止此類復製品向公眾發行。

我國於1993年1月5日加入該公約,1993年4月30日公約對我國生效。

6、Brussel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 Transmitted by Satellite《發送衛星傳輸節目信號布魯塞爾公約》,簡稱《布魯塞爾公約》或《衛星公約》,1974簽訂。

公約規定,每一締約國均有義務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未經許可向其領土或從其領土發送衛星傳輸的節目信號。

7、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保護奧林匹克會徽內羅畢條約》,簡稱《內羅畢條約》,1981年通過。

參加《內羅畢條約》的所有國家均有義務保護奧林匹克會徽,制止未經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許可將其用於商業目的(如廣告中、商品上、作為商標等)的行為。

8、Washington Treat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Respect of  Integrated Circuits《關於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華盛頓條約》,簡稱《華盛頓條約》或《集成電路條約》,1989年5月26日訂於華盛頓,未生效,但TRIPS規定其成員必須遵守該條約的第2條至第7條、第12條以及第16條中的部分規定。

我國於1990年5月1日簽署了該條約。

9、Trademark Law Treaty (TLT)《商標法條約》(TLT),1994年締結,宗旨是統一和簡化國家和地區商標注冊的程序。

我國於1994年10月28日簽署了該條約。

10、WIPO Copyright Treaty《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1996年締結,屬於《伯爾尼公約》所稱的特別協議,涉及數字環境中對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護。

我國於2007年3月9日加入該公約,2007年6月9日公約對我國生效。

11、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1996年締結,涉及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的知識產權,特別是數字環境中的知識產權。

我國於2007年3月9日加入該公約,2007年6月9日公約對我國生效。

12、Patent Law Treaty《專利法條約》(PLT),2000年通過,宗旨是協調並簡化國家和地區專利申請和專利的形式程序,使這些程序更加方便用戶使用。

13、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商標法新加坡條約》,簡稱《新加坡條約》,2006年締結。《新加坡條約》以1994年《商標法條約》為基礎,但適用范圍更廣,而且還處理通信技術領域近期出現的一些問題。

我國於2007年1月29日簽署了該條約。

14、Beijing Treaty on Audiovisual Performances《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由2012年6月20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的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通過,涉及表演者對視聽表演的知識產權。

我國於2012年6月26日簽署了該條約,2014年7月9日批准加入。

15、Marrakesh Treaty to Facilitate 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rsons Who  Are Blind, Visually Impaired or Otherwise Print Disabled (MVT)《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MVT),簡稱《馬拉喀什條約》,2013年6月27日通過,2016年9月30日該條約生效。

《馬拉喀什條約》為締約方設定了為視障者和其他閱讀障礙者規定強制性限制與例外的義務,並有相應的靈活性。

我國於2013年6月28日簽署了該條約,但尚未批准。

第二類條約共6個。這些條約是關於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等知識產權國際注冊或國際申請的契約。

依據這些契約,所有的締約方尋求這些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時,能極大地降低投入的人力與物力,降低其各項國際申請和國際文件呈報時的成本與時間,從而極大地促進這些知識產權的開發與保護。這些條約包括:(以條約生效日期的次序排列)

1、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商標)馬德里協定》,1891年簽訂。

我國於1989年7月4日加入該協定,1989年10月4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2、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strial Designs《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簡稱《海牙協定》,目前有兩個文本有效——1999年文本和1960年文本。

3、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簡稱《里斯本協定》,1958年於葡萄牙里斯本簽訂。

4、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專利合作條約》(PCT),1970年締結。

我國於1993年10月1日加入該條約,1994年1月1日條約對我國生效。

5、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re《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簡稱《布達佩斯條約》,1977年締結。

我國於1995年4月1日加入該條約,1995年7月1日條約對我國生效。

6、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簡稱《馬德里議定書》,1989年簽訂。

我國於2000年5月4日加入該議定書,2000年8月4日議定書對我國生效。

第三類條約共4個,這些條約確定了專利、商標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各自下屬類別的分類,並以此確定了易於檢索的索引。

這些分類標准能夠將專利、商標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信息,整理為更易於管理的形式。 這些條約包括:

1、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簡稱《尼斯協定》,1961年生效。

我國於1994年5月5日加入該協定日內瓦文本,1994年8月9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2、Locarno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strial Designs《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簡稱《洛迦諾協定》,1971年生效。

我國於1996年6月17日加入該協定,1996年9月19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3、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簡稱《斯特拉堡協定》,1975年生效。

我國於1996年6月17日加入該協定,1997年6月19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4、Vienna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簡稱《維也納協定》,1985年生效。

4、第一個給商標下定義的國際公約是?

TRIPS協定是第一個給出商標定義的國際條約
協定第15條規定:「能夠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同另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的任何標志或者標志的任何組合,都可以組成商標。」

5、國際公約對馳名商標有怎樣的規定

你好,
自1883年《巴黎公約》首次引入馳名商標的概念後,對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已成為世界立法之趨勢。很多國際性條約都對馳名商標給予了法律保護,而且這種保護是以特殊法律規定的形式對馳名商標加以保護的,現在這種保護正不斷趨向於嚴格化。
《巴黎公約》是最早規定保護馳名商標的國際公約,該公約第6條之二是對馳名商標保護的經典規定。該條規定:本聯盟各國承諾,如本國法律允許,應依職權,或依有關當事人的請求,對商標注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已經屬於有權享受本公約利益的人所有而馳名、並且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製或翻譯,易於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撤銷注冊,並禁止使用。在商標的主要部分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或仿製,易於產生混淆時,也應適用這些規定。《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採用的是相對保護主義,即:禁止他人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在與商標所有權人相同或近似的行業中注冊和使用,至於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則是被允許的。
為了切實防止馳名商標的聲譽、識別性和顯著性特徵受到不當利用的損害,許多國家對馳名商標實行了絕對保護主義,禁止他人在任何行業,包括與馳名商標商品不同或不相類似的行業中進行注冊和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還有權禁止非商標商業標志的使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確立了高於《巴黎公約》的保護標准,對馳名商標實行跨類保護。該協議第16條第3款規定: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原則上適用於與馳名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只要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而會暗示該商品或服務與馳名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系,使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損。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6、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有哪些形式

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國際公約:
《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1994)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71)
《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即《羅馬公約》1961)
《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1989)
《專利法條約》(2000)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日內瓦文本1999)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77)
《專利合作條約》(1970)。

7、商標的國際保護是怎樣的?

商標的國際保護,商標的使用有悠久的歷史。特別是19世紀以來世界經濟快速增長,國際貿易迅速發展,隨之也產生了一些商人在他國仿造、冒用本國商標的行為。那麼商標的國際保護是怎樣的?商標的國際保護商標的國際保護是怎樣的?《巴黎公約》是世界上最早的保護工業知識產權的國際性條約,也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下的最重要的一個公約。它保護的范圍除發明專利、工業品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外,還包括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等。1891年4月14日簽訂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這是商標國際保護的又一重要國際公約。簽訂該協定的目的是建立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統一管理的商標國際注冊制度。1989年6月27日在馬德里外交會議上通過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書》,該協定書以法文、英文、西班牙文簽署,具有同等效力。我國已於1989年10月4日正式成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的成員國。與商標國際保護有關的公約、條約、協定還有:《商標注冊條約》(1973年6月12日在維也納外交會議上通過)、《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57年在法國的尼斯簽訂)、《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1973年6月12日在奧地利維也納外交會議上通過)、《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1891年在馬德里簽訂)、《保護奧林匹克會徽內羅畢條約》(1981年9月26日在內羅畢通過)等。此外,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確立了對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地理標記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進行全面保護並對知識產權執法和爭端解決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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