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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商標侵權案例

發布時間: 2023-04-15 11:12:55

1、三大案例回放:如何規避商標侵權的風險?

品牌重要嗎?很多人都會說很重要。但是要說起商標,大部分人卻說不出所以然來……若要用一句話來概括品牌和商標之間的關系:品牌若是企業的靈魂,商標則是企業靈魂附著的肉體。

一、 為什麼要注冊商標,商標真的那麼重要嗎?

在現代市場營銷中,人們往往把商標比作「商品的臉」、「無聲的推銷員」、「顧客的向導」、「企業聲譽的象徵」。所以在產品上市的前期,除了產品、渠道、媒體推廣等一系列准備工作之外,我們應該全面的思考下,我們的商標准備好了嗎?

1. 第一時間提交注冊商標申請,避免被搶注。

很多企業在推廣產品或者服務的前期,都會做一些傳播中的預熱,達到擴大知名度的目的,而在這個時候,如果我們的商標還沒注冊,就有可能陷入商標被搶注的糾紛。

案例 一:阿里巴巴「菜鳥」物流商標險被搶注

阿里巴巴集團前CEO馬雲於2013年5月聯合多家企業共同創辦了中國智能物流骨幹網(CSN)項目,並將項目命名為「菜鳥」物流。消息一經公布,一家注冊地在香港的公司便於2013年5月29日向商標局提交了一份第39類(物流)的「菜鳥」商標申請。筆者不禁感嘆其商標敏感度之高,搶注時間之快。但是馬雲已經提前一步,在信息發布會之前的2013年5月23日就向商標局提交了此商標申請,躲過了商標被搶注的風險。

點評:由此可以看出,企業應該做好產品上市前的商標保密並在產品上市前做好商標申請工作,避免因商標被搶注而帶來的侵權風險。

2. 商標申請前做好授權前景評估,避免在線相同商標或者在線近似商標

案例二:「西柚」變「美柚」 企業為商標侵權付出慘重代價

 手機應用軟體「西柚經期助手」,在2013年4月正式上線,據其當年9月發布的數據,其用戶總量已達1000萬,日活躍用戶超100萬,用戶量預計有望在年底突破2000萬。

但遺憾的是,該公司APP軟體並未申請第9類(軟體)的「西柚」商標,該商標早已在2012年3月14日被另一家公司注冊。由於涉嫌商標侵權,「西柚」軟體被多家軟體下載平台下架,對企業造成了巨大損失,企業最終不得不將產品名稱升級為「美柚」。為了避免此類侵權情況的發生,可以通過查詢在先權利情況,確認商標是否已經被他人注冊。如果相同商標已被他人注冊,企業應盡快考慮策劃新品牌,以避免產品上市後被訴侵權的發生,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點評: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在推廣產品前,請做好兩個排查工作:其一,確認是否存在在先相同商標?其二,確認是否存在在先近似商標?通過查詢在先權利情況,排除了在先相同權利沖突之後,企業需要考慮是否存在在先近似商標。如有存在,商標是否能夠授權。

3.商標注冊之後,如何維護商標權益?

商標注冊之後,企業即享有了商標專用權。此時很多企業便放鬆了警惕,事情是否真如企業所想,其實不然。商標注冊後仍然存在著一定風險。企業可能因此再度陷入商標侵權的泥潭之中。

1)面對商品分類表的變化,是否及時補充新的商標

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簡稱為商品分類表)是商標申請、商品選擇、近似判斷的重要依據之一。我國現行的是基於尼斯分類第十版分類表。尼斯分類表每五年會有一次重大修訂,每年會有一些小的修訂。因此,面對不斷變化的分類表,企業應及時關注其變化,避免因分類表變化而帶來的商標侵權風險。陌陌科技公司正值IPO之際,不想竟被另一家公司提起訴訟,被訴侵犯其「陌陌」商標專用權。陌陌科技公司第9類(軟體)「陌陌」商標申請於2011年9月8日,2012年11月14日核准注冊。為什麼商標已經注冊,還是被訴了侵權?被訴方第45類(交友服務)「陌陌」商標申請日為2012年8月6日,2014年1月7日核准注冊。被訴方核准注冊的服務為「交友服務等」。「交友服務」與「陌陌」軟體提供的服務相近,因而被訴。

從「陌陌」被訴一案來看,我們除了要注意及時關注分類表變化,補充注冊外,還提示了企業應該做好商標監測工作。如果陌陌科技公司及時在商標公告期監測到了第45類(交友服務)「陌陌」的公告,並及時提起異議申請,則可以避免可能出現的被動局面。

隨著知識產權產權相關法律的完善,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及維權應該納入公司的發展戰略中,使其更好地服務於企業的商業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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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活中侵犯知識產權的例子有哪些?

生活中侵犯知識產權的例子有:

1、某旅遊品商店銷售偽造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案。

市場監管局對開發區某旅遊品商店進行檢查時發現其銷售產品包裝標注抗美援朝系列「紀念酒」。

經查,當事人為開拓市場,吸引外地遊客來丹東旅遊時購買特色商品,在未取得「抗美援朝」地理標志認證的前提下,與江蘇某酒業有限公司合作,在其銷售產品的外包裝和包裝箱顯著位置印製「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圖案。

該行為違反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

2、某酒庄銷售假冒五糧液等注冊商標酒案

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丹東某酒庄店內銷售侵權假冒酒,包括五糧液、捨得酒、海之藍、劍南春、奔富、人頭馬VSOP、馬爹利藍帶等國產及進口酒。

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地下室內發現橡膠水及毛巾抹布,用於塗抹易拉罐啤酒的原生產日期,另有一套用於噴塗易拉罐啤酒生產日期的噴碼設備。

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罰款10萬元,其他違法行為另予行政處罰。

3、寬甸縣某文具配送中心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案。

2021年3月,寬甸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反映寬甸縣某文具配送中心銷售侵犯其注冊商標「南孚」牌電池,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在其店內銷售及庫房內存放的南孚電池,經商標所有人認定為侵權商品並出具了《鑒定證明》。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寬甸縣市場監管局對其做出處罰:1、沒收侵權「南孚」牌電池29件;2、罰款4萬元。

4、鳳城市某增壓器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1年8月,鳳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鳳城市某增壓器公司生產車間中發現了標有「Garrett」、「HOLSET」、「honeywell」的增壓器、增壓器機芯、增壓器渦殼、增壓器中間體、增壓器空包裝箱。

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產品注冊商標品牌授權書、轉讓人與受讓人協議書以及使用許可合同書,且無法提供出侵權商品的合法來源和提供者。

經查明,當事人於2014年冬開始無照從事增壓器組裝生產活動,直至2021年1月注冊了鳳城市某增壓器公司,並於2021年5月開始生產經營。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因該案件存在涉嫌犯罪的嫌疑,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審理中。

5、某甲訴某公司技術合同糾紛案。

2017年9月8日,原告某甲(甲方)與被告某公司(乙方)簽訂《棋牌游戲開發合同》。合同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

麻將游戲測試版交付後,雙方一直就麻將胡牌不顯示、分數計算錯誤、游戲規則、託管等問題進行溝通和修改,直至2017年12月12日。

後原告通知被告解除案涉棋牌游戲開發合同,雙方因就解除合同事宜未達成一致,故訴訟至法院。

人民法院審理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定金款等款項,並駁回被告(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

3、有沒有一些侵權行為的案例

倪XX、王X訴中國國際貿易中心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一、事實概要

原告到被告下屬的超級市場購物,被告工作人員懷疑二原告偷拿東西,於是在公眾場合訓問二人,並根據市場內所貼無效公告,對被告進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屬於市場所有的東西。原告起訴被告侵犯其名譽權。

二、裁判要旨

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權利」如果沒有法律的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都不能自認為有權利行使這樣的行為。法律從未賦予市場工作人員有盤 問顧客和檢查顧客財物的權利,因而被告無權張貼要求被告將自己的提包打開供被告工作人員查看的公告。

盡管此公告張貼在市場門口,但由於它沒有法律依據,因而是無效的,顧客有權不執行公告的規定。其次,被告工作人員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在公眾場合用帶有貶義的話語詢問原告是否偷拿東西,並根據市場內所貼 無效公告對原告的包裹、衣服等進行搜查。

上述行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會地位已遭貶低,而且也實際影響了對二原告的品德、聲望、信用等方面的社會評價。

原告的名譽因此而受到損害。被告的工作人員是在工作崗位上履行被告為其規定的工作職責時對二原告實施侵權行為的,因此,其侵權民事責任應由被告承擔(依據 民法通則第43條)。

三、法院判決(處理)及適用的法律

在法院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後,雙方自行和解。被告願向原告表示歉意並向兩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原告撤訴。

(3)2017商標侵權案例擴展資料: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構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侵權損害後果擴大存在過錯。

三、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四、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後果發生之前自願作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後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公平責任原則

4、商標35類侵權的經典案例

法律分析:商標注冊35類是屬於服務商標。具體內容為:廣告,實業經營,實業管理,辦公事務。

根據我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具體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一是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又稱使用侵權。

二是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即屬流通領域的商標侵權行為,又稱銷售侵權。

三是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又稱為商標標識侵權。

四是未經商標注冊人的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在國外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五是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5、日常生活中違反經濟法的案例有哪些?詳細一點的例子,最好有法律的分析。

1、「鮑師傅」商標侵權糾紛案

鮑才勝公司成立於2015年5月4日,經營范圍包括餐飲管理、酒店管理、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等。2014年9月28日,彭某麗申請注冊了第12484211號「鮑師傅」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在「糕點、蛋糕、麵包、餅干」等第30類商品上。2017年3月20日,彭某麗將上述商標依法轉讓給鮑才勝公司,至此鮑才勝公司成為該商標的權利人。

分析:

法院結合在案證據經審理認為,鮑才勝公司系「鮑師傅」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就17899179號注冊商標而言,盡管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包含第30類中的麵包,但該注冊商標為圖形商標,不包括任何漢字,緣朵飲品店不能以此主張其有權在麵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鮑師傅」文字。

就17899060注冊商標而言,該商標為圖文商標,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包括第32類的礦泉水、果汁等飲料,並不包含麵包、糕點商品。緣朵飲品店不能以此主張其有權在麵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鮑師傅」文字。

就17899096號注冊商標而言,該商標核定使用范圍包括第43類的餐廳、餐館服務,但現有證據表明被告經營的涉案店鋪提供了麵包、糕點等商品的銷售,且麵包、糕點均是事先製作而陳列在櫃的,與通過及時製作加工、應消費者需求製作並提供食品、設施、消費場所的餐飲服務存在本質區別。

因此涉案標識使用范圍與易尚公司授權其使用的第17899096號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不一致。綜上,緣朵飲品店未規范使用易尚公司授權的注冊商標,其將涉案標識使用在其銷售的麵包、糕點上的行為落入鮑才勝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權的保護范圍。

據此,蘇州工業園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緣朵飲品店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鮑才勝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支出共計5萬元。

2、消費者權益保護案

近日,准格爾旗消費者協會接到投訴:消費者楊某在薛家灣某農機銷售處購買了一台拖拉機,在使用過程中一直出現高溫情況,幾次找商家處理,但始終解決未果,迫不得已,楊某到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

處理結果:

准格爾旗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在接到投訴之後,立即聯系楊某了解具體情況,並且針對具體情況聯系商家進行核實,確認楊先生所投訴內容真實無誤,確實是商家商品有問題。經過幾次調解,最後達成一致協議,商家給楊某解決拖拉機高溫問題,如不能解決,商家更換發動機,如還未解決高溫問題,商家同意更換新的拖拉機。

案例解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四十八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二)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案例中,因商家商品本身存在問題,所以楊某可以依照國家規定,要求商家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3、中介敲詐案

2018年4月1日,北京市消費者劉先生通過北京市「我愛我家」在西城區四合上院小區租下了一間房屋。據介紹,該房屋是由我愛我家從原房東處包來後,再租給劉先生的。月租金12000元,雙方簽訂1年合同,「我愛我家」收取了相當於1個月房租的中介費。

一年後,劉先生想續租,但被告知房租上漲至12500元/月。

劉先生對租金上漲的問題也沒有太計較。而在劉先生打算交錢時他發現,費用裡面又多出來12500元!一問才知,「如續租還需再繳納一遍中介費」。劉先生一算,這相當於每月多出1000多元租金。

「我愛我家的做法涉嫌利用格式合同,加重劉先生的義務。」

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律師韓續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中介市場魚龍混雜,盡管監管部門一直在管理,但是仍然有一些中介機構,未提供居間服務,卻在合同中私自標注「中介服務」,強迫消費者繳納中介費,如遭拒,則採取斷水斷電或者強迫換鎖等威脅手段,情節嚴重的已經屬於是一種假借中介服務為名實施的侵犯被害人財產所有權的敲詐勒索行為。

6、「微信」商標侵權一審,判賠1000萬,騰訊再上訴要求5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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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迷之操作!香奈兒訴華為商標侵權敗訴,你覺得兩個商標像嗎?

 近日,法國奢侈品牌香奈兒起訴了中國企業華為,認為華為的商標和他們的商標相似,這侵犯了他們的權益。法院經過取證,認為華為並沒有構成侵權的行為,因為華為的商標和香奈兒的商標在視覺上的差異非常的明顯,並沒有任何的相似之處。

香奈兒對法院的判決並不滿意,認為華為的“雙C”商標和他們的設計的非常的相像。但是法院還是繼續駁回了他們的上訴,法院方面認為並沒有任何的相似之處。

香奈兒是國際知名的奢侈品牌,它在全球都擁有很多的忠實用戶,他們獨特的商標也是他們出名的一個方面。華為商標的設計和香奈兒是完全不同的,首先就是他們“雙C”的設計開口方向並不相同。香奈兒的開口方向在左右兩邊,而華為的商標在上下兩邊。其次,就是兩個商標線條的粗細是完全不同的。香奈兒用的是很粗的線條,而華為用的很細,看起來很纖瘦的那種感覺。

 其實,像採用這種雙字母或圖形的設計有很多的,我們2008年的奧運會不就是五個圓形相結合的,還有一款車的車標不就是四個圓形?這樣的商標設計非常的常見的。香奈兒和華為的商標放在一起是沒有人會覺得他們兩個的商標像的。

 其實,隨著香奈兒這個看似事“維權”都行為,還可以給我們的華為打一波廣告的。華為雖然很有實力,但他的知名度還是比不上香奈兒這樣多年的奢侈品品牌所積累的知名度的,香奈兒這樣把華為以告,反而給華為做了一個很好的廣告,讓華為能夠更加的走向世界。

8、我國商標搶注故事有哪些?

商標搶注 故事有哪些? 案例1 對商品功效的客觀描述不構成欺騙性(《 商標法 》第十條) 代理 廣州 醫葯集團有限公司訴 商標 評審委員會「怕上火喝王老吉」 商標駁回復審 行政糾紛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廣告語能否作為商標進行注冊的典型案例。經過長達10多年不斷的宣傳、推廣,「怕上火喝王老吉」已家喻戶曉。然而,在該商標進行申請注冊時卻遭遇了商標局和商評委的駁回。本案判決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欺騙性」認定標准進行了明確,並最終認定該商標並未違反該規定。 案例2 僅在線詞典收錄而專業詞典未收錄不能證明其缺乏顯著性(《商標法》第十一條) 代理奧托馬克公司訴商評委「SeaFoam」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 典型意義 商評委認定申請商標文字含義為「海泡石」,用於第4類「潤濕油」等指定商品表示了商品原料的特點。代理 律師 在 訴訟 程序中,從申請商標文字的詞源、詞彙解釋、外文商標的公眾認知度、詞彙的產生時間、商標的使用注冊、消費者的認知、商評委的 舉證責任 等多方面闡述了申請商標的可注冊性,證明其與「海泡石」之含義、之表達、之產品性質、之市場認知等多個方面毫無聯系,成功推翻了商評委的裁定,成為推翻缺乏顯著性認定的典型案例。 案例3 馳名商標 對老字型大小的跨類別保護(《商標法》第十三條) 自然人李某訴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廣州白雲山醫葯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 (正理代理)「奇星」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通過馳名商標法律制度來保護老字型大小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件,入選中華商標協會「2016-2017年度優秀代理案例」。 判決書 認定,引證商標作為老字型大小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經為相關公眾所知曉,構成使用在人用葯商品上的馳名商標,訴爭商標的注冊減弱了引證商標的顯著性,損害了馳名商標的合法利益,訴爭商標不予注冊。 案例4 馳名商標對國際知名品牌的保護(《商標法》第十三條) 代理雅培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雅培YAPEI」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通過馳名商標法律制度來保護國際知名品牌的典型案件,在商評委和 一審 法院均未予以馳名商標保護的情況下, 二審 法院採納了代理律師的意見,認定「雅培」商標在牛奶製品等商品上達到馳名的程度,訴爭商標在第24類「毛巾」等商品上的注冊申請具有復制、摹仿雅培公司馳名商標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利用了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損害雅培公司利益,最終撤銷一審判決和商評委裁定,對「雅培」商標施以跨類保護。 案例5 買賣貨物的交易關系屬於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合同、業務往來或其他關系(《商標法》第十五條) 代理UMC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UMC」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案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其他代理關系」的認定。與被代理人具有商業往來的代理人的下屬公司對於被代理人商標的搶注屬於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此種行為當然應適用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限制或者認定「惡意串通」情形。二審法院認為,迪邁公司與UMC公司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曾存在買賣貨物的交易關系,故可以認定迪邁公司與UMC公司形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合同、業務往來或其他關系,從而糾正了一審法院和商評委的錯誤認定。 案例6 商標構成要素近似不等於商標近似(《商標法》第三十條) 代理 北京 幻想縱橫網路技術有限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熊貓看書及圖」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商標構成要素近似情形下商標近似認定的典型案例。判決指出,商標的實際價值在於區分商品來源,而不是讓 商標權 人簡單地獨占特定標識符號。引證商標不能因為含有"熊貓"文字或圖形而在商標設計上壟斷熊貓素材和資源進而阻擋其他含有熊貓素材且具有一定區分的商標使用或注冊,最終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 商標民事案件 案例7 在先使用商標不構成 商標侵權 代理中國建材技術裝備總公司、中材國際貿易(北京)有限公司訴曹利民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確認不侵害商標權典型案例,也是海淀區人民法院中關村法庭受理的第一起確認不侵害商標權案件。判決指出,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 商標注冊 人使用與 注冊商標 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確認中國建材技術裝備總公司、中材國際貿易(北京)有限公司在「汽車玻璃貼膜、建築膜」等商品使用「強生」商標未構成商標侵權。 案例8 不規范使用注冊商標構成商標侵權 代理絲芙蘭(SEPHORA)訴 上海 蘭諾化妝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不規范使用注冊商標構成商標侵權認定的典型案例,上海閔行區將該案件作為 知識產權 司法保護典型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指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被告在使用上述標識時,並非按其核准注冊的「蘭諾詩芙蘭」商標樣式進行使用,而採用了「蘭諾」與「詩芙蘭」分列的形式且「詩芙蘭」三字的字體明顯較大,其用意即在突出「詩美蘭」文字,弱化「蘭諾」文字,進而攀附原告「絲芙蘭」商標享有的良好商譽,構成商標侵權。 案例9 侵權人多次搶注權利人商標加重法定賠償 代理湖北省石花釀酒股份有限公司訴湖北聖廣酒業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將侵權人多次惡意搶注權利人商標作為考慮因素確定法定賠償額。判決指出,涉案"霸王醉"商標經長期使用及宣傳,已在國內取得較高知名度。被告在應當知曉"霸王醉"商標已為原告核准注冊並使用的情況下,先後在同類商品上申請注冊"霸中醉""中國霸王醉""聖習霸王醉"等商標,且在多次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總局商標局駁回的情況下,仍反復申請注冊,並以收到的《 商標注冊申請 受理通知書》為理由不斷宣傳和銷售帶有"霸王醉"標識的白酒,其侵權的主觀過錯明顯,且侵權持續的時間較長,對原告"霸王醉"商標美譽度和市場價值造成了較大損害,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 案例10 商標確權商標不近似認定不等於實際商標使用行為不侵權 代理彩妝一世公司(MAKE UP FOR EVER)訴廣州市唯魅秀化妝品有限公司、廣州萊倩化妝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於國家商標局、商評委在商標確權案件中作出的商標不近似認定在商標侵權案件中並不當然成為被告不侵權的抗辯理由,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應當將被告實際使用的涉案商標與原告主張權利的注冊商標進行比對。 綜合上面所說的,商標搶注的故事有太多太多,而對於現在我們就要從中啟發,在銷售任何一件產品的時候,只要是自己的,那麼就必須要先注冊,然後再來售出,這樣才能更好的防止他人把自己的商標搶出去,讓自己的利益蒙受到很大的損失。

9、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他人商標的侵權案例

北京育達威教育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下稱育達威公司)系「溫莎」商標(核定使用在玩具、書籍等商品上)及「Windsor」商標(核定使用在幼兒園等服務上)在中國境內的獨家被許可人,經授權創辦了多家溫莎品牌幼兒園。
育達威公司稱,其發現自2015年起,北京溫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溫莎公司)開辦了馬鞍山溫莎幼兒園,並在招生宣傳冊、教學圖書、園服、辦公用品、辦公傢具、園內牆面裝潢等宣傳資料和文書上使用「溫莎」及「Windsor」字樣,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此外,馬鞍山溫莎幼兒園在其招生和宣傳過程中故意攀附原告的商譽和品牌知名度,溫莎公司擅自將「溫莎」登記注冊為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育達威公司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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