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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撤三無效

發布時間: 2023-04-02 16:17:41

1、關於商標三年不使用將被撤銷,是怎麼回事

您好!如果注冊商標長時間擱置不用,不僅其他人不能合法使用,造成商標資源浪費,同時也會造成商標管理機關管理資源的浪費。為此,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即可撤銷。謝謝閱讀!
附:注冊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的法律性質探討
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的來源,如果經過注冊的商標長期不使用,就會切斷商標與商品的聯系,失去了商標最重要的功能。經過注冊的商標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如果注冊商標長時間擱置不用,不僅其他人不能合法使用,造成商標資源浪費,同時也會造成商標管理機關管理資源的浪費。基於上述理由,很多國家的商標法均規定,如果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一段時間不使用,即可撤銷該注冊商標。例如,美國商標法規定,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視為放棄商標權; 法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連續五年不使用即喪失商標權。我國修改前的商標法及現行商標法對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即可撤銷均有規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第十九條規定,商標所有人如無正當理由至少連續三年不使用,可取消注冊。
就我國商標法對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的修改來看,變化有兩個方面:一是現行商標法增加了「沒有正當理由」的前提條件,即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才可以撤銷;二是由原來的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改為由他人申請,商標局方可作出撤銷決定,商標局不再主動撤銷該類注冊商標。

現行商標法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就上述第一個方面而言,如果商標權人自己想使用商標,而由於其他原因造成注冊商標無法使用,此種情況下撤銷注冊商標,對商標權人有失公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商標權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等客觀事由,未能實際使用注冊商標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標權人有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並且有實際使用的必要准備,但因其他客觀事由尚未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均可認定有正當理由。」此部分內容被納入2014年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就上述第二個方面而言,申請撤銷注冊商標的人,通常是需要使用商標的人,賦予商標權人以外的其他人以注冊商標撤銷申請權,可以起到監督注冊商標使用的作用,及時撤銷不使用的注冊商標,也可以減少商標資源的浪費。

但是,現行商標法對注冊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的法律性質規定不明確,主要涉及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是否直接導致商標權消滅;第二,商標權人在連續三年不使用後又恢復使用,他人提出撤銷注冊商標申請是否有時間限制。

連續三年不使用是否導致商標權消滅

從我國現行商標法的規定來看,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權是否消滅,要看相對人的主張。一方面,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此條款內容表明,如果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因被控侵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而主張權利,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只導致其請求賠償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通常情況下,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主張被控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還會提出被控侵權人停止侵權的主張,而此主張通常會得到支持,說明商標權並未因「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而消滅。從此條款內容還可以看出,只有被控侵權人提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的抗辯,法院才會「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而如果被控侵權人沒有提出此抗辯,即便存在注冊商標三年未使用的事實,商標權仍然不會消滅。

另一方面,在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下,只有他人向商標局提出撤銷注冊商標的申請,在商標局做出撤銷決定後,注冊商標專用權才歸於消滅。也就是說,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事實並不直接導致注冊商標專用權消滅,而要看是否有人提出了撤銷申請。此外,根據新商標法的規定,即使商標局發現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也不能依職權主動撤銷該注冊商標。
連續三年不使用又恢復使用如何定性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即使存在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只要在訴訟中被控侵權人沒有提出不使用抗辯,或者沒有人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注冊商標始終有效。但這種有效又是不確定的,因為我國商標法既未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就直接導致商標權消滅,也未規定注冊商標在連續三年不使用之後提出撤銷注冊商標的期限。這就有可能導致以下情況的出現:

在注冊商標有效期內,只要存在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他人就可提出撤銷申請且撤銷申請會得到支持。即使在連續三年不使用之後,商標注冊人又開始使用商標,他人仍然可以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提出撤銷申請。這可以理解為,注冊商標只要有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其後的使用是否屬於注冊商標的使用,要看有沒有人提出撤銷注冊商標的申請(現行商標法已將商標局依職權可主動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規定刪除)。由於商標法沒有規定注冊商標在連續三年不使用之後的何種情形下提出的撤銷申請導致商標權消滅,何種情形下提出的撤銷申請不影響商標權的效力,這就使得注冊商標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的狀態。

我國台灣地區的相關規定為,商標注冊後,無正當事由從未使用過或者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根據申請廢止其注冊,但在申請廢止時該注冊商標已經使用,除(商標注冊人)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而於申請廢止前三個月內開始使用外,不予廢止其注冊。此部分內容說明,第一,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未使用滿三年,商標專責機關可以依職權或者根據他人申請廢止注冊商標,使商標權歸於消滅;第二,如果他人申請廢止時,該注冊商標已經恢復使用,則不能廢止,商標權繼續有效;第三,如果商標注冊人得知他人慾申請廢止,為了使注冊商標繼續有效而在申請廢止的前三個月使用,則不影響廢止的效力,商標權歸於消滅。就商標注冊而言,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的,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的期限是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超過此期限,除非是針對馳名商標的惡意注冊,否則注冊商標繼續有效。相比之下,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他人提出撤銷該注冊商標的申請並沒有條件限制,使商標權處於不確定狀態,顯然不合適。

為此,筆者建議在完善商標法時,增加相關規定,對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如果商標注冊人恢復使用,他人提出撤銷申請的,不予支持;如果商標注冊人在得知他人慾提出撤銷申請而在撤銷申請前一定期限內(比如三個月)使用注冊商標的,則這種使用不屬於商標的真實性使用,撤銷申請應予支持。(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周平)

(註:附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商標法》)

2、商標撤三是什麼意思?

商標撤三」是指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的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向商標局遞交撤銷申請。「撤銷注冊商標三年不使用申請」的制定是為了節約商標資源,避免商標的閑置不使用,但是對於商標轉讓的受讓方,一定要注意商標是否存在這種情況。如果商標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很有可能被競爭同行遞交撤三申請而撤銷該商標。如果您的商標不想使用了要注冊新的商標,由於近似商標的限制,可以先撤銷舊商標之後再申請新的,這樣可以提高新商標的成功幾率。不過也不是新商標就完全可以申請成功的,因此國熙知識產權建議您謹慎申請。如果您是要購買該商標,不妨讓出讓方出示近期使用過該商標的證明,這樣才能避免該買到的商標就被競爭對手或他人申請撤銷,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3、商標答辯撤三是是什麼意思?

一、 商標 答辯撤三的含義 如何進行商標答辯撤三,首先要了解什麼是商標撤三。根據《 商標法 》第四十四條(四)項的規定,對於已經注冊成功(即已經合法取得 商標注冊 證書的)的商標,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進行撤銷通知。而商標注冊人在收到國家商標總局發出的《關於提供 注冊商標 使用 證據 的通知》後,需參考該同志背面的《提供商標使用證據須知》於兩個月內向國家商標總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內該商標在保護商品上的使用證據材料,或者證明存在不使用的正當理由。稱為商標答辯撤三。 二、商標答辯撤三需提供的材料 商標答辯撤三是給商標申請人提供一個保留商標的機會,目的在於促使用戶對商標的積極利用。在答辯前,商標申請人需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例如: 營業執照 /復印件,《關於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原件及信封,能夠證明被申請撤銷商標答辯人所述的事實和理由有關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使用的圖片或相關資料,商標印刷情商標產品生產和銷售情況、商標產品交易文書、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產品宣傳證據等等。) 商標答辯撤三是為了能夠及時解決用戶對於商標被惡意佔有,對於 代理 公司有著不小的考驗,首先要求專業性強,其次是辦事效率高。而且商標答辯撤三準備資料多,時間周期長。 三、商標答辯撤三注意事項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則視為自動放棄,那麼該商標會自動撤銷,成為無效商標。 1、逾期未能提供使用證據材料; 2、提供的使用證據材料虛假或者無效; 3、逾期未能提供證明存在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商標對於企業和個人的作用是眾所周知的,因此,合理的利用商標是保護商標最直接的方法。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的情況下,國家商標局不會自行對於注冊商標進行撤三通知,通常都是由其他企業或者個人向國家商標總局申請的(大多數是該商標的競爭對手)。國家商標總局受理了申請以後,會給被提出撤三的商標注冊人發出《關於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 四、如果商標被人提出撤三申請,為保住商標不被撤銷該怎麼處理? 如果收到了來自商標局的《關於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這就足以引起足夠的重視,說明有人對你的注冊商標提出了撤三申請,必須認真及時准備商標答辯撤三復審,比如商標答辯撤三書。如果是真的符合事實的,必須給出令人信服的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如果商標注冊後確實有在使用的,就要搜集相關的使用證明,如商品包裝、廣告宣傳、用於 商標許可 交易的文書等。 注冊後的商標具有唯一性和其 專利 性,若不進行使用相當於佔用其他商標注冊的位置,浪費了一定資源,對其他商家、公司有很大影響。在規定期限內無故未使用的商標,會被國家商標總局撤除,取消其各種資格,撤除後不能繼續使用。當事人需要提交材料進行證明以保留自己的商標。

4、商標撤三後是自始無效嗎

如果一個已經注冊了的優質商標連續三年沒有使用,很有可能會被其他人申請撤銷並進行再注冊。那麼關於商標撤三的技巧與流程是什麼呢,接下來企盈小編就帶您一起來看看吧。
一、申請撤三的技巧:
以誰的名義申請。一般不將實際需求者作為撤銷申請人,也就是說,他的商標妨礙你家商標申請了,你不要親自出馬。而是找一個跟你方沒有關聯的第三者作為申請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淡化我方的需求和目標,有利於提升撤銷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如果撤銷失敗了,還可以談轉讓和收購的問題;
申請撤銷的商品項目。如果爭議商標的申請人在申請的時候,是針對多個商品和服務項目進行了申請注冊,那我們在撤銷申請時,必須撤得干凈全面,如果在後續的復審程序中,注冊人不能提供全面有效的使用證據,那你的勝算就又大了一點;
撤三申請的時間。巧妙地安排好「撤三」和「新申請」的時間節點,把商標爭取過來,最少是先爭取到你的名下,成為商標的新申請人。目前相對穩妥的做法是:提交撤三的同時提交注冊申請。正常情況下,商標會被駁回,駁回復審過程中撤三結果不能審結的,可以向商標評委書面請求中止審理,等待撤三結果確定後再做出審理。
二、申請撤三的流程:
第一步:申請人提交申請
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一份《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申請書》,並書面說明一下這枚商標「不使用的情況」;
第二步:商標局受理
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後,給注冊人下發《關於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要求注冊人自收到這份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
第三步:注冊人按期提交使用證據
商標局收到證據材料後,進行證據審查和事實認定。如果審查認定該證據可以證明注冊商標在指定3年期間內有實際使用,會下發一份「商標注繼續有效的決定書」,反之,會下發「撤銷商標注冊的決定書」;
第四步:提出撤銷復審申請
對於商標局做出的撤銷決定或者維持決定,注冊人以及撤銷申請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復審申請」。
提出商標撤三申請後,需要怎麼證明對方「連續三年沒有使用商標呢」?其實,申請人是不需要證明的,需要商標所有人證明被申請撤銷的商標進行了實際的使用。

5、商標撤三到底是什麼意思?

「商標撤三」是指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的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向商標局遞交撤銷申請。「撤銷注冊商標三年不使用申請」的制定是為了節約商標資源,避免商標的閑置不使用,但是對於商標轉讓的受讓方,一定要注意商標是否存在這種情況。如果商標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很有可能被競爭同行遞交撤三申請而撤銷該商標。

6、「撤三」在商標轉讓中有哪些風險

撤三是指,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這種情況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一般簡稱撤三程序。

在撤三程序中的商標注冊人需要舉證證明該商標「有正當理由三年內不使用」或「三年內使用了」,否則商標局將會撤銷該注冊商標。第三人可以注冊該商標。
在商標轉讓的情況下,標的商標處在撤三程序,那麼轉讓完成後,對於受讓人的風險就是可能隨時面臨該商標的被撤銷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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