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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49

發布時間: 2023-02-14 11:26:08

1、商標法第49條是怎樣

第四十九條 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 本條是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和司法審查的規定。

商標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撤銷注冊商標就是要剝奪這項權利,使商標專用權歸於消滅。由於撤銷注冊商標的後果將直接影響到商標注冊人的權益,所以必須慎重。為了維護商標注冊人的正當權利,加強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監督,我國商標法確立了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和司法審查制度。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制度。所謂商標復審,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事人的申請,對不服商標局關於商標確權或撤銷的決定依法進行審議評核,做出復審決定的法律程序。商標復審在商標評審活動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商標法律對商標復審作出規定,有利於商標審查、管理與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有利於當事人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充分地主張自己的權利。撤銷注冊商標的復審是商標復審的一項重要內容。

具體來講,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其注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撤銷商標復審申請書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被撤銷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申請復審的理由,依據本法的規定進行審議評核,做出復審決定,並用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結束復審程序。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司法審查制度,是這次修改商標法新增加的內容。所謂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司法審查,是指由司法機關最終決定商標專用權存滅的一項法律制度。按照這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商標法作上述補充修改,主要是為了完善我國商標保護制度,並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有關獲得和維持知識產權的程序中作出的終局行政決定,均應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當局的審查。為了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需要,我國已對外承諾在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全面實施知識產權協議,因此有必要在商標法中增加有關司法審查的規定。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加強司法對行政的監督,使當事人可以通過嚴格的司法程序充分地主張自己的權利,獲得足夠的司法救濟,從而有效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確保商標確權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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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標注冊之後會不會失效

商標注冊成功之後是不是就萬無一失了,商標注冊之後會不會失效呢?這是很多商標持有人在商標注冊之後常常問到的兩個問題。對於這兩個問題,統力知識產權是這樣認為的:

首先商標注冊成功之後並不是萬無一失的,在商標使用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還有很多。如果在使用的過程中不注意可能會造成很多不好的事情。
其次商標注冊之後有可能會失效,造成商標注冊失效的原因主要有:1.
一個是主體的滅失,比如一家公司,突然這個公司不存在了,倒閉了,那麼這種情況下,如果商標在一年之內沒有轉出,那麼就會無效;個體戶商標注冊同理。2.如果商標注冊三年未使用,別人就可以提出三年撤銷不使用,使這個商標失效。3.
商標注冊十年後,需要對商標進行續費,如果超過六個月不續費,商標也會無效。
其實在商標注冊中商標失效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小的,相反商標爭議發生的可能性則相對較大。但是在商標使用的過程中還是需要對商標進行適當的保護,商標失效之後就沒有了法律效力,因此企業在商標注冊和使用的時候都需要留心,不要以為商標注冊之後就萬無一失。

3、如何理解《商標法》「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規定

商標注冊連續三年不適用:

解讀1: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簡稱撤三),對他人提出商標撤三是掃清商標申請障礙的有效手段。

解讀2:三年未用說明企業經營不行,商標對其意義不大,這種資源浪費是不合適的,所以三年未用可以撤三,讓其他想用的來用,發揮出商標的意義。

科普下商標撤三的流程:提起商標撤三申請→八戒知識產權回電咨詢→准備資料→向商標局提起申請→形式審查→注冊人舉證→撤銷商標/繼續持有

當然具體情況還需具體討論。

4、國家規定中標無效的六種情形有哪些?

《招標投標法》規定的中標無效的六種情形分別是:

①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若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②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行為,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若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③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行為,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若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④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⑤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⑥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同時還要相應的法律責任。

拓展資料:

附條件的中標無效和無條件的中標無效

從上述表格中可以看出,《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中標無效均有附加條件,即「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我們稱之為附條件的中標無效。

招標投標過程中,出現《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三種違規情形,並不必然導致中標無效,只有達到一定程度,即足以影響中標結果時,才會中標無效。如何確認「足以影響中標結果」?這要從實施違規行為的情節、產生影響的程度以及造成的後果等方面綜合考慮,最終認定中標是否無效。

而《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中標無效不存在任何附加條件,只要出現所列舉的行為之一,必然導致中標無效的法律後果,我們稱之為無條件的中標無效。

對於中標無效的,該如何處理?我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餘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

5、關於商標三年不使用將被撤銷,是怎麼回事

您好!如果注冊商標長時間擱置不用,不僅其他人不能合法使用,造成商標資源浪費,同時也會造成商標管理機關管理資源的浪費。為此,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即可撤銷。謝謝閱讀!
附:注冊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的法律性質探討
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的來源,如果經過注冊的商標長期不使用,就會切斷商標與商品的聯系,失去了商標最重要的功能。經過注冊的商標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如果注冊商標長時間擱置不用,不僅其他人不能合法使用,造成商標資源浪費,同時也會造成商標管理機關管理資源的浪費。基於上述理由,很多國家的商標法均規定,如果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一段時間不使用,即可撤銷該注冊商標。例如,美國商標法規定,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視為放棄商標權; 法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連續五年不使用即喪失商標權。我國修改前的商標法及現行商標法對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即可撤銷均有規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第十九條規定,商標所有人如無正當理由至少連續三年不使用,可取消注冊。
就我國商標法對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的修改來看,變化有兩個方面:一是現行商標法增加了「沒有正當理由」的前提條件,即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才可以撤銷;二是由原來的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改為由他人申請,商標局方可作出撤銷決定,商標局不再主動撤銷該類注冊商標。

現行商標法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就上述第一個方面而言,如果商標權人自己想使用商標,而由於其他原因造成注冊商標無法使用,此種情況下撤銷注冊商標,對商標權人有失公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商標權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等客觀事由,未能實際使用注冊商標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標權人有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並且有實際使用的必要准備,但因其他客觀事由尚未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均可認定有正當理由。」此部分內容被納入2014年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就上述第二個方面而言,申請撤銷注冊商標的人,通常是需要使用商標的人,賦予商標權人以外的其他人以注冊商標撤銷申請權,可以起到監督注冊商標使用的作用,及時撤銷不使用的注冊商標,也可以減少商標資源的浪費。

但是,現行商標法對注冊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的法律性質規定不明確,主要涉及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是否直接導致商標權消滅;第二,商標權人在連續三年不使用後又恢復使用,他人提出撤銷注冊商標申請是否有時間限制。

連續三年不使用是否導致商標權消滅

從我國現行商標法的規定來看,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權是否消滅,要看相對人的主張。一方面,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此條款內容表明,如果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因被控侵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而主張權利,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只導致其請求賠償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通常情況下,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主張被控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還會提出被控侵權人停止侵權的主張,而此主張通常會得到支持,說明商標權並未因「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而消滅。從此條款內容還可以看出,只有被控侵權人提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的抗辯,法院才會「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而如果被控侵權人沒有提出此抗辯,即便存在注冊商標三年未使用的事實,商標權仍然不會消滅。

另一方面,在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下,只有他人向商標局提出撤銷注冊商標的申請,在商標局做出撤銷決定後,注冊商標專用權才歸於消滅。也就是說,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事實並不直接導致注冊商標專用權消滅,而要看是否有人提出了撤銷申請。此外,根據新商標法的規定,即使商標局發現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也不能依職權主動撤銷該注冊商標。
連續三年不使用又恢復使用如何定性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即使存在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只要在訴訟中被控侵權人沒有提出不使用抗辯,或者沒有人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注冊商標始終有效。但這種有效又是不確定的,因為我國商標法既未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就直接導致商標權消滅,也未規定注冊商標在連續三年不使用之後提出撤銷注冊商標的期限。這就有可能導致以下情況的出現:

在注冊商標有效期內,只要存在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他人就可提出撤銷申請且撤銷申請會得到支持。即使在連續三年不使用之後,商標注冊人又開始使用商標,他人仍然可以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提出撤銷申請。這可以理解為,注冊商標只要有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其後的使用是否屬於注冊商標的使用,要看有沒有人提出撤銷注冊商標的申請(現行商標法已將商標局依職權可主動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規定刪除)。由於商標法沒有規定注冊商標在連續三年不使用之後的何種情形下提出的撤銷申請導致商標權消滅,何種情形下提出的撤銷申請不影響商標權的效力,這就使得注冊商標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的狀態。

我國台灣地區的相關規定為,商標注冊後,無正當事由從未使用過或者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根據申請廢止其注冊,但在申請廢止時該注冊商標已經使用,除(商標注冊人)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而於申請廢止前三個月內開始使用外,不予廢止其注冊。此部分內容說明,第一,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未使用滿三年,商標專責機關可以依職權或者根據他人申請廢止注冊商標,使商標權歸於消滅;第二,如果他人申請廢止時,該注冊商標已經恢復使用,則不能廢止,商標權繼續有效;第三,如果商標注冊人得知他人慾申請廢止,為了使注冊商標繼續有效而在申請廢止的前三個月使用,則不影響廢止的效力,商標權歸於消滅。就商標注冊而言,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的,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的期限是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超過此期限,除非是針對馳名商標的惡意注冊,否則注冊商標繼續有效。相比之下,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他人提出撤銷該注冊商標的申請並沒有條件限制,使商標權處於不確定狀態,顯然不合適。

為此,筆者建議在完善商標法時,增加相關規定,對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如果商標注冊人恢復使用,他人提出撤銷申請的,不予支持;如果商標注冊人在得知他人慾提出撤銷申請而在撤銷申請前一定期限內(比如三個月)使用注冊商標的,則這種使用不屬於商標的真實性使用,撤銷申請應予支持。(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周平)

(註:附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商標法》)

6、商標「撤三」意味著什麼,該如何應對?

你好,

商標「撤三」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即商標「撤三」,是一種注冊商標撤銷處理程序。

商標局受理「撤三」申請之後便會向商標持有人下發《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通知書》,商標持有人須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未在期限內提供證據材料或證據材料無效的,商標局將會撤銷該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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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商標法第49條是怎樣

第四十九條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一千個人里就有一千個哈默萊特,世界上無論如何都無法找到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意見和看法,對同一件事情,大家也會有不同的評判標准。我的答案或許並不是最為標准,最為正確的,但也希望能給予您一定的幫助,希望得到您的認可,謝謝!

同事祝願你在今後的生活中平平安安,一帆風順,當遇到困難時,也可以迎難而上,取得成功,如果有什麼不懂得問題,還可以繼續詢問,不要覺得不好意思,或者有所顧慮,我們一直都是您最堅定的朋友後台,現實當中遇到了不法侵害,和不順心的事情也能夠和我詳聊,我們一直提供最為靠譜的司法解答,幫助,遇到困難不要害怕,只要堅持,陽光總在風雨後,困難一定可以度過去,只要你不放棄,一心一意向前尋找出路。

8、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一、注冊商標撤銷注冊商標撤銷:是指國家商標局對違反商標法及有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裁定,使原注冊商標專用權歸於消滅的程序.二、注冊商標撤銷的情形注冊商標撤銷可分為兩種情形,注冊不當和使用不當撤銷.注冊不當:①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後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那麼在先申請注冊者可以在在後申請注冊者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撤銷②已注冊商標,但是違反了商標法第10、11、12條規定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③已注冊商標,但是違反了商標法第13、15、16、31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④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注:1.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2.注冊商標爭議或注冊不當而被撤銷的,由於這類商標本來就屬於不能被注冊的違法商標,因而其商標權視為自始不存在.使用不當:①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圖樣(需要重新注冊商標)②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卻未及時進行商標變更③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卻未進行商標轉讓的④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且不能提供使用證據的⑤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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