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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見商標

發布時間: 2023-02-08 02:47:04

1、商標具體有哪些應用?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商標使用的形式,主要包括:
1、在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使用商標
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標,是指採用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所謂包裝,是指為識別商品以及方便攜帶、儲運而在商品上使用的輔助物,容器也屬於包裝的一種。雖未直接顯現於商品之上,但以載有商標的卡片、標簽等與商品連接起來,也屬於此類使用。
在侵害商標權的案件中,如果商標只是附帶地出現在被告的商品之上,則不足以構成在商品上使用商標。
2、陳列、展覽時使用商標
雖然商標在物理上不能貼附於商品之上,但如果以一定的方式使之與商品相聯系,足以使一般公眾認為該商標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就已構成商標使用。例如,在陳列、展覽商品時使用商標,以特定商標表示出售商品的場所或櫃台,但所售商品並非使用該商標的正品或者所售商品的商標與該商標不符。此種商標使用的目的在於借用他人商標推銷自己的產品,但並不將商標直接貼附於商品之上。英國有學者稱此類使用為借用標記,並認為只有當被告在標記和商品之間形成聯系的過程中發揮了直接和積極的作用時,才構成借用標記。如果聯系是偶然的或者附帶的,則不足以構成借用標記。
3、在交易文書或者廣告宣傳中使用
在交易文書等商業文件和廣告宣傳中使用商標構成商標使用。所謂交易文書包括在合同書、商業信箋、信封、發票、價目表等。所謂廣告,是指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生產或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一種形式,廣告媒介包 括報刊、招貼等書面材料,也包括廣播、電視、網路等視聽資料。
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商標推銷自己的產品屬侵害商標權,但在以幫助消費者識別和選擇商品為目的的比較廣告中使用他人商標是否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所謂比較廣告,是指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在價格、質量、使用期限等方面與他人商品或者服務相比較的廣告,廣告中通常用他人的商標指代商品或者服務。英國1938年商標法禁止比較廣告,其理論基礎在於比較廣告屬於利用他人商譽的「搭便車」行為。但有觀點認為比較廣告有利於消費者增長知識、做出消費選擇和促進公平競爭,因此應當允許比較廣告。這一觀點在1994年《英國商標法》第10條(6)中得到了體現,這一條款被稱為英國「土生土長」的條款。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商標權人)不得禁止他人以識別注冊商標所有人或者許可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為目的而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但是,此種使用必須符合誠實的工商業習慣,如果缺乏正當理由並且會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損害該注冊商標的顯著性或聲譽,仍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但也有觀點認為,任何比較廣告都難以符合誠實的工商業習慣,因為廣告人不可避免地選擇一些對自己有利的內容進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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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標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對商標法作了哪些修改

我國商標法自1982年頒布、1983年實施20多年以來,在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公平競爭與商品經濟秩序正常運轉,進而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商標法分別在1993年和2001年歷經兩次修訂,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商標制度。但是,該法自第二次修改以來,我國所面臨的國際國內形勢有了很大變化,商標法的一些條款(包括兩次修訂中涉及的條款)已不再適應新形勢的發展需要。因此,商標法的第三次修改已提上議事日程。從2006年開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即開始啟動商標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筆者擬結合對商標法的認識,立足於商標法的基本原理和商標實踐,對該法的第三次修改問題提出一些初步看法。
一、商標法的價值定位問題與立法宗旨

1.商標法的價值定位
認識商標法的立法宗旨,首先需要明確商標法的價值定位。在我國過去的商標立法與實踐中,對商標權保護從「管理」角度考慮較多。1963年的《商標管理條例》可謂非常典型的例子。盡管在1982年、1993年和2001年商標法的制定與修改中,「管理觀念」有很大的變化,特別是2001年的修改,一個十分重要的特色便是開始重視商標權的「私權性」。[1]
這是我國商標法價值理念和立法指導思想的一個重要進步。這也是適應我國參加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等國際公約的需要,因為Trips 協議已明確將知識產權界定為「私權」。但是,也應看到,在具體制度設計中,商標法這一修改尚不夠充分,強化行政管理的「公權色彩」仍然比較明顯。[2] 此次修改商標法,在價值取向上仍應適當突出商標權的私權性質,並且在商標法宗旨條款中做出反映。
2.商標法的立法宗旨
商標法的目的具體體現在一國的商標法中。但在立法體例上有不同的特點。例如,在1946年,美國國會報告解釋《蘭哈姆法》(美國商標法)的雙重目標是:(1)保護公眾,以便他們能夠自信地獲得他們所需要的產品,即在購買標示了一個特定商標的商品時,他們得到的正是他們所需要獲得的;(2)保護所有人的投資,在商標權人投入了精力、時間和金錢以向公眾提供商品時,他付出的投資免於被盜版和欺騙等行為盜用。基於這兩個目的,法律重申了對涉及到商品最初來源混淆的禁止。美國國會報告還指出:商標的法律保護具有雙重方面,即阻止其他人復制具有區別功能的商標,並維護通過廣告等創造的商標的商業價值中的專有權。這是既保護公眾也保護商標權人的確定規則。在《蘭哈姆法》中,商標法的目的被界定為保護消費者針對防止混淆和壟斷的利益、保護生產者在商標中的投資。[3]
從理論上講,商標法的宗旨應體現為以下三個方面:(1)保護商標權人的專有權。商標被賦予一個專有權的內容,它需要通過防止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以確保廠商利益,同時作為有效競爭的自由表達手段。商標法保護商標專用權的目的,具體體現為商標法中保護商標專用權的原則和制度。(2)保護消費者利益。商標立法中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的生產目的。(3)保護合法競爭、促進有效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從競爭的角度看,商標的區別性功能為廠商之間的有效競爭提供了手段,商標法的基本目標是便利競爭性商品的流通,通過增進競爭而提高經濟效益。
我國商標法也明確規定了商標的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製定本法」。立法目的的修改本身反映了商標法適應新形勢需要而調整的內容和實現的宗旨。對照前面的分析,該條款仍然未突出商標保護的核心價值定位,而是在整體上強化商標法的管理職能。一種可能的修改模式可以是:「為了保護商標專用權,加強商標管理,促進生產、經營者保障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製定本法」。

二、與商標注冊有關的實體問題的完善

1.自然人注冊商標問題
商標法第4條規定了自然注冊商標問題,這是對以前我國不允許中國的自然人注冊商標的一個重要突破,也是強化商標權的私權性的體現。但是,在商標注冊實踐中,自然人基於並非從事生產、製造、加工、揀選、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商業性目的而申請注冊的情形並非少見。如果大量自然人申請注冊的商標獲准注冊而沒有實際被利用,就會造成商標資源的浪費。實際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已意識到了這一問題,發布了《自然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注意事項》。商標法在修訂時,可對自然人申請注冊商標進行更明確的限制,如規定不符合商標法第4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不得受理該申請。並且在辦理商標轉讓申請時也應參照自然人注冊條件辦理。
2.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地理標志的注冊和使用
商標法明確規定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地理標志保護問題,這對於完善我國商標保護體系、拓寬商標保護范圍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商標法缺乏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地理標志注冊和使用的詳細規定,特別是在使用方面,商標法沒有對注冊人、使用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清晰的界定,以致在實踐中對這類標記的使用出現混亂現象。建議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有關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等部門規章進行研究,將相關內容經修改後納入修改後的商標法中。
3.未注冊商標的法律地位
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商標法並不排除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事實上,未注冊商標在有的情況下使用是必要的,例如企業未定型的試銷產品或季節性商品就是如此。商標法實行自願注冊原則,這使得在實踐中必然存在大量的未注冊商標。商標法除了在第31條涉及到對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賦予了其所有人禁止他人搶先注冊,在第48條規定了未注冊商標管理問題,以及在第13條還規定了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外,在其他地方沒有明確對未注冊商標進行規定,以致使大量未成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一般性未注冊商標在商標法中得不到規范,形成未注冊商標調整的一個盲區。建議針對大量的未注冊商標使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在商標法中至少做出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例如,一種模式是統一規范未注冊商標,將上述三個內容整合,集中規定未注冊商標問題,並且應對第31條涉及的已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如何界定作出原則性規定,使其既區別於一般的未注冊商標、也區別於馳名的未注冊商標。
4.商標國際注冊
隨著我國的入世,我國企業實行跨國性質的國際化經營戰略也變得越來越重要。國際化經營戰略目標的實現需要有強大的國際競爭力作支撐。在獲得國際競爭力的過程中,知識產權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在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利用商標這一知識產權開拓國際市場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4] 我國已經在1989年10月加入《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1995年12月加入《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我國企業完全可以充分利用該協定和議定書的規定申請商標的國際注冊。根據該協定和議定書的規定,任何一個締約國的國民都可以通過本國的商標主管當局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提出注冊申請要求。申請人可就在本國已經獲得商標注冊的商標或已在本國申請注冊的商標通過本國注冊當局向國際局申請。
商標法沒有對商標的國際注冊問題做出規定,不利於鼓勵我國企業「走出去」開展商標國際化經營。因此,建議在修改中增加有關商標國際注冊的原則性規定。

三、與商標注冊申請及核准注冊後有關程序問題的完善

商標法對有關程序問題的規定可以商標注冊申請核准注冊前和核准注冊後為界限。在核准注冊前的程序有關問題主要涉及到商標異議、異議復審、商標注冊審查,在核准注冊後則涉及到商標權的權利穩定性問題,包括撤消與爭議等制度。從商標法的實施看,這些程序適用中出現了不少問題,其中反映比較強烈的如申請注冊案件積壓比較嚴重,直接影響了注冊申請人的利益,也影響到商標法在公眾中的聲譽。
1.商標異議與異議復審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實施以來一直存在的制度。這一制度的優點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不符合商標法要求的商標注冊申請不能獲得注冊。但是,該制度在實踐中也暴露了一些問題。例如,一些異議人出於惡意競爭的目的,惡意利用異議程序多次阻饒注冊。另外,異議復審程序的設立使異議程序適用的時間較長,特別是經過2001年修改後,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修改稿主張簡化異議復審程序,異議人可以直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無須經過商標局。筆者認為可以取消異議復審程序,而代之以直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異議裁定,對該裁定不服的可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為了避免過多的異議進入異議程序以及可能的訴訟程序,修改時似應對商標異議制度進行細化,明確規定可以異議的條件以及惡意異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
3.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問題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是保障被核準的注冊商標符合商標法規定的重要保障。近些年來,隨著經濟發展以及人們商標保護意識的增強,我國商標注冊申請量持續上升。面對越來越多的申請案積壓問題,一種主張建議取消實質審查制度。這種觀點在修改稿中也得到了反映。筆者則不主張取消實質審查制度。原因是,取消的後果有可能非常嚴重。本來在實行實質制度的情況下,仍產生了諸多注冊商標問題,如與在先權利沖突、存在注冊不當問題,與他人字型大小(商號)相沖突等。取消實質審查可能會使大量不符合商標法要求的商標注冊申請被核准注冊,並產生更多的與字型大小(商號)沖突或侵犯在先權利現象。相應地,會對人民法院商標訴訟增加壓力,因為可能導致大量的訴訟案件出現。如何改革既需要克服申請案件積壓、又需要保證商標注冊質量的審查濕度,確實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重要問題。
4.商標爭議、撤消、終止規定的整合
現行商標爭議制度僅針對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另外,商標法還規定了注冊不當商標的撤消制度。這兩個制度都是為了建立被核准注冊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的「事後」處置機制。另外,商標法中還存在一些自然終止商標權的情形,如:商標權的放棄、商標權保護期屆滿未進行續展或申請續展被駁回等,這就是商標權的注銷制度。商標權的撤消與注銷其法律後果不同。是否有必要引進國外的商標權的無效制度,將商標權的爭議、撤消、終止等納入該制度,建立統一的商標權的終止與無效制度,值得考慮。

三、與商標權行使、保護有關的若干問題

1.商標權共有
商標權共有是2001年修訂時增加的內容。這一內容也被認為體現了商標權的私權性。但該法對共有商標權如何行使、共有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如何協調以及部分共有人與第三者發生權利義務關系時如何認定等問題都缺乏規定。筆者主張對商標權共有問題補充一些內容。例如:商標共有人行使以下權利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1)轉讓共有商標權的;(2)放棄商標權的;(3)以商標權出質的;(4)許可他人使用共有商標的。另外,共有權利的行使中,有可能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問題,也可以考慮進行規范。
2.馳名商標保護
馳名商標保護是商標法的重要內容,也是當前商標權保護的重點。商標法在第13條、第14條、第41條等條款從國外未注冊馳名商標注冊保護、中國馳名商標跨類擴大保護、馳名商標認定、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在商標實踐中,馳名商標保護則存在以下問題:(1)在馳名商標認定方面,行政認定與司法個案認定兩條途徑進行,一些地區為了使本地馳名商標數量實現「飛躍」,不惜動用政府行政資源和經費展開馳名商標認定攻勢,有的地方對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企業實行幾百萬元獎勵的政策,導致在認定馳名商標方面存在一些不規范行為,或者變相地演變為一種政府行為,背離了商標法保護馳名商標的初宗。在司法個案認定方面,一些商標權人為了達到認定馳名商標的目的而不惜製造假被告,或者為了惡意制止競爭對手而先行製造這種「馳名商標被保護記錄」的「侵權案件」,嚴重扭曲了馳名商標保護的本意,給競爭對手和公眾造成了嚴重不公,也嚴重褻瀆了國家司法制度。(2)獲得馳名商標的企業將「中國馳名商標」作為一種廣告或變相廣告的行為進行商業宣傳。這種現象可謂司空見慣,但筆者認為是不符合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對競爭對手極不公平的行為。馳名商標本身具有客觀性,評判標准應交給消費者,卻不能被其擁有人當成廣告宣傳手段。針對這些問題,筆者建議:(1)在商標法中原則性規定馳名商標行政認定條件和程序;(2)增加司法認定內容,並對司法認定嚴格限定適用范圍和程序,以避免造假事件的蔓延;(3)規范馳名商標的使用,禁止以馳名商標做商業性廣告。另外,針對馳名商標的擴大跨類(擴大)保護問題,補充規定界定擴大保護的認定標准和條件、需要考慮的因素,並原則性或列舉性地規定擴大保護的例外情形,以避免馳名商標權人在特定情形下濫用權利損害其他競爭對手或非競爭對手的合法權益。例如,馳名商標與在先字型大小的沖突中即可能存在這種情況。
3.網路環境下商標權的保護
在網路環境下,通過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有效地利用商標,既可以防止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在網路空間的保護失控,又可以利用將在有形空間形成的商標信譽拓展到網路空間,從而可以進一步提升商標聲譽和企業形象,全面提高企業在信息化社會的市場競爭力。在網路空間的商標使用主要涉及到兩方面內容:商標在網路空間的有效維護和商標與網路域名的協調。
網路環境下商標權的保護至少涉及到以下兩方面內容:(1)網路環境下商標的使用。在網路環境下,網路的無國界性使得商標可能在全球范圍內被使用。這就使得處於不同國家的開展相同業務的企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成為可能;(2)預防和制止利用網路侵犯企業的商標權。這種侵權通常是利用一定的技術手段歪曲、篡改、變更、刪除企業商標,或通過一定技術手段盜用企業的商標信譽。如在近幾年來出現的商標侵權糾紛中,常見的有通過超文本鏈接引起的商標侵權糾紛、網上搜索引擎關鍵詞盜用企業的商標引起的商標侵權糾紛等。[5] 商標法可以說完全沒有「顧及」網路環境下的保護和管理問題。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網路空間對商標權的保護也特別重要。因此,建議商標法在修訂時增加有關涉及網路環境下商標權保護的內容。
另外,網路環境下商標權還牽涉到域名與商標協調等問題。將他人馳名商標搶注為域名現象可謂司空見慣,將他人知名域名注冊為商標的現象也有。建議在修改商標法時,增加相關規定,以協調網路空間商標與域名之間的關系,拓寬商標的保護范圍。應當說,這也是商標法適應信息社會發展需要的體現。當然,在具體修訂時,需要注意和現行域名制度等涉及網路空間的規范銜接。
4.在先權利保護問題
商標法在第9條、第31條等分別從對商標本身的要求和商標注冊申請角度規定了保護在先權利問題。這種原則性規定是有必要的。但是,沒有規定在先權利的基本內涵。如何在商標法中進一步體現對在先權利的保護,可以加以研究。
5.關於商標權與商號、地理標記等其他商業標識、名稱的沖突與協調問題
在我國商標與商號(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保護實踐中,由於在權利獲取途徑、權利保護范圍等方面存在差異,商標權保護與商號權沖突的案件越來越多。應當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司法機關為解決兩者之間的沖突是做了不少努力的,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了關於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涉及到這方面規定。但是,由於立法體制和制度設計的原因,這些指導性意見和規定根本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日益增多的商標權與商號權沖突問題,也難以遏止日益增多的在商標注冊中侵害他人登記在先的商號或者在商號登記時侵害他人注冊在先的商標權。建議在這次修改商標法時增加對商標權保護與商號保護的協調有關條款。基本思路可以是,在清理現行關於商標與商號沖突或相關侵權問題的規定以及針對現實中存在的種種問題的基礎上,將現有規定經修改後吸收到商標法中,並補充有關內容。當然,如果考慮從根本上解決商標與商號協調的問題,宜建立統一的商標與商號制度,如借鑒一些國家的做法,建立統一的商業標識法律制度。筆者認為,未來商標法與商號法律制度改革,可以朝這方向走。只是這次修改商標法恐怕難以進行如此大的動作。
2001年修訂商標法時增加了對地理標記的保護。但在處理商標與地理標記協調方面仍然比較欠缺。商標法修改時有必要增加一些原則性規定。
另外,在商標權與其他相關的標志或名稱協調方面,地名被用做商標以及將某一地區或行業中知名的名稱申請注冊為商標的現象亦非少見。如將地名注冊為商標,然後禁止他人在相關領域、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實際上,地名本身是公共資源,不能被商標權人獨占。在非商標意義上使用,應不受任何限制。商標法缺乏對地名商標的保護的限制性規定(關於商標許可權制問題,下面還將談到)。再以將某一地區或行業中知名的名稱申請注冊為商標為例,商標法在對這些知名名稱保護方面也缺乏明確規定,需要補充相關規定,以杜絕他人惡意
佔有公共無形資源的行為發生。
6.商標侵權范圍規定的完善
關於商標侵權行為,商標法是以列舉的方式進行規定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補充了商標法第52條第5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對該項做了擴大解釋: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1)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2)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筆者主張,在修改商標法時對上述條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內容進行系統梳理,並保留最後一項「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以增強商標法的適應性。

另外,值得探討的一個問題是,商標法修改時是否應規定「反向混淆」問題。所謂反向混淆,按照有的學者的解釋,是指一些知名度大的公司使用小公司的商標,通過廣告營銷對市場進行狂轟濫炸,消費者通常不會將大公司商標與小公司商標相混淆,但卻可能認為小公司是大公司的子公司,小公司因而不能再自主使用自己的商標。在國外,美國的「夢工場案」是反向混淆的典型案例。與商標法規制的傳統的混淆不同之處在於,它關心的不是在後商標是否會盜用在先商標的聲譽,而是與在先商標交往的顧客是否會誤以為他們是在與在後商標打交道。如在上述反向混淆案件中,法院關心的是在後商標的強度,特別是在後商標是否會吞噬不夠有名的在先商標。[6]
在我國,筆者尚未發現有涉及反向混淆的既判案例。但這並不意味著不存在反向混淆現象,特別是當在後的商標是馳名商標時,人們在心理上和情感上關心的只是知名度不夠的在先商標是否對馳名商標構成混淆或其他侵害,而決不會想到在後的馳名商標對在先的不夠馳名的相同商標的淹沒,使在先的商標權人失去了獨立發展的空間和機會。事實上,商標法對所有商標注冊人是實行平等保護的——盡管是馳名商標所有人享有一些擴大保護的「特權」,在行使商標權方面與其他商標不應有任何特殊例外。假設與某注冊在先商標甲相同(或近似)的某注冊在後的馳名商標乙是在侵犯甲的商標權基礎上逐漸知名的(如本來兩者生產、銷售的產品屬於不同類別,但乙從一開始就在甲所在的類別生產、銷售),在這種情況下,按照通常的禁止混淆規定以及商標法禁止攀附他人商標聲譽方面的規定和精神,表面上看起來難以判定乙侵犯甲的商標權,從心理上看法官似乎也難以接受「馳名商標權人侵犯非馳名商標權」的結果。但事實上,按照商標法第52條規定,這種行為仍然是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這類現象沒有引起人們的重視,事實上對在先的知名度小的相同商標權人是很不公平的,因為市場經濟主體享有平等的受法律保護地位,在商標法中也不應留下任何口子。如果對這種情況不予以規制,就會嚴重破壞商標法的秩序價值,動搖商標法保護的根基——禁止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擅自使用與商標權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因此,基於上述分析,建議在商標法中增加禁止反向混淆的規定,以平等地保護市場經濟主體,實現商標法維護公平競爭的立法宗旨。

四、商標法中對公共利益的保護

1.商標法保護中的公共利益
商標法與公共利益存在密切的聯系。商標法中的公共利益涉及到促進有效競爭、在保護一般消費者利益基礎之上促進更廣泛的公共利益等內容。從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將商標專用權授予商標權人,這不是因為他創造了它或是存在特定的聯系,而是因為該人被置於這樣一個位置:強烈地刺激他保障使自己的商標具有識別其特定商品的作用,從而通過商標維護更廣泛的公共利益。商標保護產生了通過不被扭曲的自由市場的運作、確保有效分配社會資源的一般公共利益。也就是說,在資源分配過程中,受法律保護商標的使用促進了公共利益,並且在總體上使社會受益。商標保護通過維護自由市場的完整性服務於公共利益。[7]
2.權利限制——商標法保護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設計
從商標法的規定看,其對公共利益的增進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立法結構和價值構造上看,現行法律存在的一個明顯缺陷是缺乏對商標許可權制方面的規定,難以避免商標權人行使權利時侵害公眾或競爭者在非商標意義上正常使用商標的權利,以難以避免商標權人濫用自己的權利損害公共利益。因此,筆者建議在修改商標法時增加對商標許可權制的一些規定。
商標許可權制主要涉及到商標的合理使用問題。商標法在修改時可以考慮增加以下三種合理使用形式:(1)敘述性合理使用,它保護的是生產經營者對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進行描述的自由,實質上是賦予競爭者對自身產品進行描述的權利;(2)指示性合理使用,它是為了客觀地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用途等而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3)說明性合理使用,它是指為向公眾介紹自己生產經營的產品的質量、功能、主要原料、用途、產品型號等涉及產品的基本信息,而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說明性合理使用在有關知識產權立法中得到了體現。如Trips協議第17條規定,「成員可規定商標權的有限例外,諸如對說明性詞彙的合理使用之類,只要這種例外顧及了商標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權利」。[8]當然,對這種合理使用也需要相應地規定限制,如使用目應具有正當性、使用行為出於善意等。

4、商標評估是如何的

商標評估需遵循以下原則:
一致性原則。即商標評估提供的信息與商標業務所需要的信息是一致;
(一)客觀性原則。指評估事實是有充分依據的,作出必不可少的假設是與事實相一致的,不得與事實有沖突並被征偽;
(二)合理性原則。商標評估中的主觀活動必須體現事物的內在聯系的邏輯,符合商標業務的客觀需要;
(三)重要性原則。要求商標評估對價格計量和評估精度均發生作用。
商標價值評估資料搜集目錄:
一、企業基礎資料
1、工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生產許可證等;
2、企業簡況、法定代表人簡介、組織機構圖、股權結構圖;
3、國家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的相關申報資料或認定證書;
4、新聞媒體,消費者對商標產品質量、售後服務的相關報道和評價等反饋信息;
5、技術產品研發情況簡介,科學技術成果鑒定報告或技術產品說明書等技術鑒定資料;
6、企業銷售網路分布情況;
7、企業產品質量標准,企業年度工作總結;
8、商標產品獲獎證書、企業榮譽證書、法定代表人榮譽證書;
二、產權資料
1、商標注冊證書及相關變更注冊法律文書;
2、商標圖案及釋義;
3、涉及商標產權關系的相關批文或經濟合同等法律文書;
三、財務資料
1、企業近年(含評估基準日)財務年度報表以及財務年度分析報告;
2、企業主要產品生產經營統計資料;
3、企業歷年商標投入統計資料(包括廣告、參展等費用);
3、企業未來商標產品規劃,追加投資計劃;
4、企業未來商標產品收益預測(C表)以及預測說明;
四、其它資料
1、注冊商標基本情況調杳表(見附表);
2、商標續展承諾書;
3、企業承諾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5、好聽的商標名字有哪些

給商標怎樣取比較好聽的名字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比較好聽的商標名字兩個字
【美達】
這個名字其發音為měi dá,仄平聲相結合,讀起來具有起伏感,整體是一個比較好聽的商標名。而且,達字是開口音的字,放在名字的最後很響亮。美達作為商標的名字也很簡潔,兩個字的寓意都很好,可指產品非常精美,優質。
【眾新】
此名的諧音有很多,例如重心、眾心等義,但所表達都是積極正面之義,故可延伸此名內涵,並且此名字好聽順口,且有比較高的知名度。適用於廣告公司,表示讓製作的廣告能夠在萬眾中凸顯出來,從而能夠吸引廣大群眾,所以給廣告公司商標起這樣一個名字,寓意很好,代表商標有創新能力。


二、比較好聽的商標名字三個字
【嗨小樣】
嗨字是一種常用的見面打招呼的方式,那麼用作休閑零食上,十分合適,可以帶給人的快樂、帶有嗨翻天的意味,所以是很合適的。而小樣也是人們經常會說的口頭語,用在名字中非常貼近生活。嗨小樣這一名字簡單好聽,順口大方,貼近消費者心理和零食特點,是值得借鑒的。
【怡樂源】
怡字指的是快樂,愉快的意思,樂字也代表著快樂之義,而源字有著源泉的內涵,用作商標名字,可以寓意顧客購買產品會享受到非常多的快樂,名字給人非常喜慶的感覺。並且三個字從發音的感覺上都比較柔美,給人溫馨的感覺。聲調搭配錯落有致,平仄相間分布,很有韻律感。怡樂源是一個好聽的商標名。


三、比較好聽的商標名字四個字
【施黛前沿】
此商標看上去就十分符合美妝行業,其中施黛所表達的是使用胭脂水粉之義,而前沿則所指行業前列的含義,運用此商標名,是希望自己的品牌能夠走在這個行業前列之義,對自己品牌充滿未來的期盼和祝福。故施黛前沿這四個字的商標名稱寓意十分美好,讀起來也很好聽,很適合美妝品牌。
【森系女孩】
這個商標名的發音為sēn、xì、nǚ、hái,屬於平仄仄平的音律結構,讀起來十分好聽,給人清新、夢幻動人的感覺。其中森系是寓意此公司所的主打理念是森系,而女孩作為商標名字,能夠直白的表明,這個品牌針對消費群體是女孩的意思。
四、比較好聽的商標名起名技巧
商標也代表著企業的形象,在起商標名的時候,不僅需注重名字的好聽,也需突出行業特徵,那麼下面整理的比較好聽的商標名起名技巧,為大家詳細介紹。


技巧一:抓住關鍵字進行搭配
在給商標起名的時候,首先就需要抓住關鍵詞進行匹配,不管是什麼行業的商標名,都需要找到符合行業的最關鍵、最核心的字詞。然後再使用這個字詞與其它字詞進行搭配,所起出名字會非常不錯。例如治療感冒的葯品商標,可使用康字進行命名,感康就是如此的名字。名字好聽又順口。
技巧二:巧用具有美好諧音的名字
一個比較好聽的商標名字,可以從發音著手,而使用諧音是個不錯的選擇,能夠使名字達到一語雙關的效果,也能使名字好聽悅耳,還能給人很有趣味的感覺,非常具有吸引力。例如做棗類產品的商標起名為棗說,與早說諧音,不僅很符合行業特徵,而且好聽有韻味。
技巧三:注意字音的搭配與給人的感受
若希望商標名順口又好聽,這便離不開字與字之間的發音,這是可以使用發音好聽的字,進行搭配使得韻律好聽又順口。如廣順達就符合平仄相間的音律,聽起來是比較好聽悅耳的。另外,好聽順口的商標名字還是主要給人的感受,一般那種聽起來比較有溫馨感覺的名字,會讓人覺得更加好聽悅耳。


比較好聽的商標名還有很多,如果以上沒有選擇到合適的名字,可以從比較好聽的商標名大全中挑選所喜歡的商標名字,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01)、嘉合興
(02)、達昌
(03)、盛嘉
(04)、鹿原華鵬
(05)、愛都
(06)、瑞姆路得
(07)、龍源泰
(08)、經緯暢想
(09)、真景金優
(10)、友誠
(11)、雅康
(12)、萬家福
(13)、艾諾威
(14)、華悅
(15)、洋思億拓
(16)、吉順
(17)、綠豐
(18)、添喜
(19)、樂宜嘉
(20)、迅暢盛羽
(21)、偉思德溥
(22)、宜仕德
(23)、揚創華科
(24)、亨通
(25)、顯通今日
(26)、游學環宇
(27)、凱利特
(28)、天澤
(29)、四海
(30)、欣美家
(31)、建信賽星
(32)、夢時禾尚
(33)、凱智騰龍
(34)、中意
(35)、靖浩
(36)、卓晶銳森
(37)、風雅
(38)、今日美家
(39)、通達
(40)、尚古印象
(41)、湛新
(42)、永嘉
(43)、時世威磊
(44)、匯香源
(45)、誠信康正
(46)、豪嘉利
(47)、赫思緹
(48)、揚派
(49)、環碩潤寶
(50)、昆騰
(51)、新一代
(52)、庫弘
(53)、中藝
(54)、華嚴誠明
(55)、超前
(56)、三禾
(57)、昀康
以上就是小編今日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6、商標的特徵有哪些?

一個優秀的商標一定要具備如下的特徵,再去注冊商標時,才能在商標注冊時有所突出,今天小易先為各位列出幾個,具體細節可以繼續咨詢我,希望能得到您的採納~

(1)商標是具有顯著性的標志。既區別於具有敘述性、公知公用性質的標志,有區別於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從而便於消費者識別。

(2)商標具有獨占性。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具有專用權、獨占權,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則,即構成侵犯注冊商稱所有人的商標權。

(3)商標具有價值。商標代表著商標所有人生產或經營的商品服務質量和企業信譽、形象,商標所有人通過商標的創意、設計、申請注冊、廣告宣傳及使用,使商標具有了價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專加值。其中特別要強調的是商標的顯著性特徵(又稱顯著性),即是指商標易於區別含其他商標的商品、服務等的可識別性和獨特性,消費者可屬以憑借該商標特徵區別商品或服務的出處、特點、信息等。

7、國內十大嬰兒衣服品牌有哪些?

國內十大嬰兒衣服品牌:巴拉巴拉、拉比、麗嬰房、聖寶度倫、蒙童、皇家寶貝、億嬰兒、全棉時代、童泰、超級寶寶秀。

1、巴拉巴拉

巴拉巴拉童裝品牌創立於2002年,是具有國際視野的時尚大眾童裝品牌。巴拉巴拉主張「童年不同樣」的品牌理念,為孩子們提供既時尚又實用的兒童服飾產品,適用於不同的場合和活動,讓孩子們享受美好自在的童年。巴拉巴拉產品已全面覆蓋0-16歲兒童的服裝、童鞋、配飾品類。巴拉巴拉注重消費者購物體驗,一站式的零售空間提供多樣的專業時尚產品,持續創造選擇豐富、物超所值的消費價值。

巴拉巴拉通過對孩子的深刻洞察,提出「童年不同樣」的口號。在巴拉巴拉的世界裡,每個孩子都是不一樣的,調皮搗蛋、古靈精怪、愛玩愛鬧都是孩子們的天性。

「巴拉巴拉」定位為城市大眾家庭的兒童服飾品牌,以兒童生活文化為核心,以「豐富兒童美好生活,開啟自由成長世界」為企業使命,倡導「自由自在,無拘無束」的兒童新成長理念,獨特的品牌理念和品牌文化引起了消費者的廣泛關注,廣告語「童年不同樣」更已為眾多消費者耳熟能詳。品牌個性:充滿歡樂的,多姿多彩的,自由自在的。

2、拉比

拉比定位於中高端嬰幼兒品牌,全國有1000多家自營和特許加盟店,致力打造嬰幼兒親膚專家。注重品質,親膚baby第一層肌膚。20年行業積累,蘊含拉比的設計奧秘和科學嚴謹,包含baby一針一線的貼心呵護。品牌logo由雙熊圖形、LABIBABY中、英文字三部分構成。雙熊圖形是甜蜜依偎的熊媽咪和baby,傳承母愛博大細膩的情感呵護。灰綠代表樹葉,卡其色代表樹干,象徵自然綠色、親膚baby的第一層呵護。

3、麗嬰房

Les enphants,取自法文「孩子們」的涵義。我們希望能夠帶給孩子快樂和美麗,更希望能夠將孩子最本真最自然的一面展現出來,給予孩子一個自由平等的空間。

和平與希望是創辦麗嬰房的理念,小象是Les enphants的標志,由片語Les enphants中提取ph兩個英文字母,並將其創意組合成為小象的外形。用孩子稚拙的筆觸描繪出他快樂可愛的憨態,他彷彿是孩子們喜愛的玩伴,好奇地睜大眼睛,歪著腦袋朝向孩子們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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