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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41

發布時間: 2023-02-02 06:02:16

1、如何保護商標

企業想要長期發展一定要重視商標保護,所以,企業要提前注冊好自己的商標,避免被他人搶注,我國的商標法是基於申請在先原則的,越早申請,「撞車」的幾率越低。商標辛辛苦苦注冊下來,拿到商標注冊證書僅僅只是第一步,後期的管理、維護等保護措施,是決定商標是否能夠長久的使用,以下是答主總結的7個要點:

1、商標成功注冊後要盡快使用

《商標法》第49條第2款規定:「注冊商標成功之後,企業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所以,商標核准注冊後企業應盡快使用,並注意留存使用證據(生產、加工、銷售合同等),防止被提商標「撤三」。

2、使用商標時,不能隨意修改

《商標法》第49條第1款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所以我們在使用商標時,一定要確保商標的標識和當時核准注冊商標的標識一致,可以按比例縮放,但不能自行改變商標的文字、字體、比例關系、組合關系;如果是彩色商標連顏色也需要保持一致。

3、商標注冊信息發生變化後要做商標變更

《商標法》第41條規定:「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所以,一旦企業更改了名稱或地址,都必須盡快提出商標變更申請。

4、商標許可使用一定要備案

《商標法》第43條第3款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商標權利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自己注冊的商標。被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一方,應督促商標權利人及時到商標局辦理商標許可備案手續。

5、發現近似商標盡早提異議

很多企業成功申請商標後都會為商標做監測,為的就是及時發現與自己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一旦發現近似商標,商標權利人應盡快對其提出異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尤其是在商標公告期,應該隨時關注新商標的動態。

6、擴大商標使用范圍要重新注冊

我們在申請注冊商標時必須根據相關規定,按商品或服務的不同分類分別提出申請。已成功注冊的商標需要在其他的商品或服務分類上使用的,還須另外提出注冊申請,不可以隨意在沒有注冊的類別使用,一旦造成侵權或者被他人搶注,都有損自身品牌的形象。

7、商標續展宜早不宜遲

《商標法》第40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未續展的商標將被宣告無效。」商標有效期是10年,在期滿之前就需要續展商標,期滿後6個月內可以辦理商標寬展,如果寬展也忘了,那你的商標就真的涼涼了~

2、根據《商標法》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什麼工作

C:商標爭議案件的裁定
AB項是由國家商標局負責的。
《商標法》總則明確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此處的「商標爭議」包括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的各種商標評審案件類型:商標駁回復審、商標異議復審、撤銷注冊商標復審和注冊商標爭議裁定。《商標法》第41條規定了對已經注冊的商標發生爭議,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評審申請的相關事宜。此處的「注冊商標爭議」系指依據《商標法》對注冊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裁定申請,請求撤銷該注冊商標的案件類型。

3、商標撤銷的事由包括什麼,商標無效的事由包括哪些?

一、商標撤銷的事由(一)改變注冊商標,使其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可能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二)未一並轉讓或者未一並移轉注冊商標,使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為不同的商標權人所有,其中的商標權人不當使用注冊商標,可能導致相關消費者將其與其他商標權人發生混淆誤認的;(三)不當使用注冊商標,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其商品質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產地發生誤認的;(四)不當使用注冊商標,使其喪失顯著特徵的;(五)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的。二、商標無效的事由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的規定,無效事由包括:(一)欠缺商標注冊的絕對要件依據《商標法》第41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欠缺可注冊的絕對條件的注冊商標,商標局可以主動依職權宣告無效,任何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本規定旨在保護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應予保留。可借鑒1993年《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第(一)項的規定,將其中「欺騙手段」明確為「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例如,自然人偽造經營資格文件申請注冊商標。(二)侵犯在先商標權和其他在先權利1、侵犯他人在先申請注冊商標權的。即《商標法》第43條第三款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定的,注冊商標與他人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條例》第29條中「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和「注冊商標」的立法用語將「在先申請但尚處於駁回復審、異議程序而未獲得注冊的商標」排除在可以提出爭議的范圍之外,不利於對在先申請商標權利的保護。」此次修改商標法應當賦予在先申請商標所有人提出爭議的程序性權利。對基於在先申請商標權利提出爭議的案件,應當等到駁回、異議案件有了終局結果之後再進行實質審理。否則,就會出現在先申請商標被駁回或者撤銷初步審定,而在後申請並獲得注冊的商標被宣告無效的局面,不利於對在後申請人的保護。2、侵犯他人商標權以外的在先權利的。即《商標法》第31條前段規定的「中請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權利」。在先權利(如著作權)認定以及侵犯在先權利的判定,都超出了商標行政裁決機構的專業性范圍。而且,在對行政裁決實行司法審查的情況下,同一權利沖突可能需要「三審(行政一審、司法兩審)或者四審(如果經過異議程序)才能終審」,由此造成行政和司法資源的浪費。修改商標法可以考慮對申請注冊商標與其他在先權利沖突的,實行司法程序優先,可作如下規定:申請注冊商標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經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或者宣告注冊無效。商標局據此駁回和宣告無效是執行生效判決,而不再經過無效宣告程序,申請人或者注冊人也不得提起訴訟。(三)違反誠實工商業習慣的任何人申請注冊商標違反誠實工商業習慣,侵害他人競爭法上的利益,構成商標權無效宣告的理由。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第二款的規定,注冊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形包括:l、侵害馳名商標權益的。即《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兩種情形: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本條巾「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只是手段,「容易導致混淆」和「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是結果,只要產生此種結果就應當予以制止,而不應考慮手段。此種結果並不因手段而生,而在於申請注冊的商標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即使沒有採取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者近似。而且,「復制、摹仿和翻譯」等手段本身就已經足以說明注冊入主觀上具有惡意。但是,第41條第二款規定「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馳名商標所有人依據本規定提出爭議,不僅要證明爭議商標注冊人採取了第13條規定的手段,還要證明注冊人的主觀惡意,顯然不盡合理。因此,本文建議刪除對手段的描述,修改為「……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未(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商標的。即《商標法》第15條規定的「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我國法的規定與《巴黎公約》的規定」有三點明顯差異:第一,用語不同。《巴黎公約》使用於「商標所有人」的概念,而我國法與之對應的是「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這一用語在實踐中發生了本不應有的歧義。」第二,保護方法不同。我國法只規定「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巴黎公約》不僅賦予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和撤銷注冊的權利,還可以在成員國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請求將該項注冊轉讓給自己。第三,沒有除外規定。《巴黎公約》規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能夠證明其行為正當的除外,我國法則沒有類似規定。因此,可參照《巴黎公綳的規定予以完善。3、因含有地理標志而誤導公眾的。即《商標法》第16條第一款規定的「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本規定對於保護尚未注冊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地理標志具有重要作用,應予保留。對於已經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志,可以直接適用《商標法》第28條的規定加以保護。4、搶注商標的。即《商標法》第31條後段規定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所謂一定影響,是指在特定的地域范圍內為相關公眾所知曉。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既包括從未注冊的商標,也包括沒有續展注冊但仍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與《商標法》第13條、第15條相比,此類商標所有人(在先使用人)只能禁止他人申請注冊,並無權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該商標未經無效宣告前,搶注入還有權禁止真正的商標所有人使用,這顯然對保護商標所有人極為不利。為了全面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利益,應當賦予其繼續使用(不受被訴侵權之擾)、禁止搶注人使用(制止搶注人的不正當競爭)和請求轉讓注冊(商標權歸屬於真正的權利人)的權利。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根據《商標審理標准》的解釋,《商標法》第4l條第—款中「其他不正當注冊行為」是指「基於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注冊的行為」。但是,有關此種解釋目前實務界所存在的分歧,應當予以修改和完善,以消除歧義。

4、商標撤銷和無效的異同是什麼?

    (一)事由不同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4條和第45條的規定,撤銷事由包括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或者商標注冊事項;自行轉讓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規定的商標權無效事由可分為三類:    第一,欠缺注冊的絕對條件,即商標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標志《商標法》第10條)、必須具備顯著特徵(《商標法》第11條)、立體商標不得使用功能性標志(《商標法》第12條)、不得以欺騙手段(《商標法》第41條第一款);    第二,侵害在先權利,即侵犯他人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權(《商標法》第28條)及其他在先民事權利(《商標法》第31條);    第三,注冊人違反誠實工商業習慣,包括侵害馳名商標權益(《商標法》第13條)、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名義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商標法》第15條)、不當使用地理標志誤導公眾(《商標法》第16條)、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商標(《商標法》第31條)、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商標法》第41條第一款)。    (二)時限不同    有撤銷事由發生即可申請撤銷商標權,因撤銷事由發生的不確定性,對申請撤銷無法設定時限。    依照《商標法》第41條的規定,申請商標權無效宣告的時限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沒有時限。對於欠缺商標注冊絕對條件的,商標局依職權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該商標無效不受時間的限制;對於惡意侵犯馳名商標權益獲得注冊的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申請宣告該商標無效也不受時間的限制。前者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後者體現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和對惡意行為的嚴懲。    第二,五年。由於民事權利的意思自治性,只有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才能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商標局不得以保護在先權利為由,依職權宣告。而且,在先權利只是一種私權,給予法律保護的同時必須考慮社會關系及市場秩序的穩定性等公益因素。侵犯在先權利的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建立了市場信譽,如果宣告該商標無效,會破壞現存的經濟關系。因此,在先權利人的無效宣告請求權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大多數國家規定在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提起,我國《商標法》第41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亦同。    (三)法律後果不同    可撤銷事由發生在商標權取得之後,被撤銷的商標權自撤銷後失效。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0條的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的,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5、如何應對商標惡意搶注商標?

應對商標惡意搶注是首先,關注其注冊過程中是否會審批通過;若是通過,可以在初審公告期(初審通過後3個月)向商標局提起「異議」;如果「異議」不成功,就可以啟動訴訟程序,去知識產權法庭起訴其惡意搶注。
「惡意搶注」指的是:以獲利等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域名或商號等權利的行為。「惡意搶注」多發生在以「申請在先」為授權原則、能帶來一定經濟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權利領域,故多發生於商標、域名及商號。
認定商標搶注行為要考慮主客觀兩方面的構成要件。在主觀上,實施商標搶注的當事人都具有惡意, 即明知或應知他人在先創意、使用商標的情況而搶先向商標局申請注冊。一般認為, 如果商標注冊人與商標真正權利人曾經進行過有關商標商品的購銷活動或者其他與該商標有聯系的商業往來,可以認定商標注冊人主觀上為「明知」;如果真正權利人的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並且/或者在相關區域、相關行業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商標注冊人與商標真正權利人處於同一或鄰近地域,並且或者為同行業經營者,在上述情形下,可以推定商標注冊人主觀上為「應知」。
在客觀上,被搶注的對象是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這里所稱的「他人在先 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主要是指未注冊商標,既包括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務類別上均未注冊的商標,也包括在某些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已經注冊、但在其他商品或服務項目上未注冊的商標。所謂有一定影響,是指真正權利人的商標在相關地域、相關行業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並享有一定的聲譽。
《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是真正商標權利人維護自己權利的法律保障,企業遇到搶注發生後可以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
二、當事人在提出爭議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關於時限問題。根據《商標法》第41條的規定,真正權利人認為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注冊的,可以自該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商標法》規定了五年的申請時限,既有利於真正權利人發現商標搶注行為、 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同時也是督促當事人及時尋求法律救濟,防止有關的商標法律關系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之中。
第二,關於申請書件的提交。申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裁定申請,其申請書件一般包括以下內容:《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代理委託書(委託了代理人的)、證據材料,並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申請商標注冊及 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文件格式進行了修訂,並於2002年9月19日以《關於公布申請商標注冊及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文件格式的通知》[工商標字(2002)第 234號]予以公布。其中就包括了《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等申請商標評審所應使用的文件格式。
商標如果被惡意的搶注的話,那麼這個時候需要冷靜下來,判斷一下他人搶注這個商標已經進行到哪一個步驟了,因為有可能是還處於審核的階段,比如說在這個注冊的過程當中,並沒有經過通過,那麼就可以向相關的機關進行投訴和舉報。

6、我國商標法對馳名商標規定了哪些特殊保護措施?

禁止不當注冊、禁止不當使用、禁止作為商號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3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41條第2款規定:被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在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使其蒙受損失的注冊商標時,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時間限制。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13條規定: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14條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對涉嫌假冒商標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6)商標法41擴展資料

國外有關馳名商標的規定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16條第3款規定: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原則上適用於與馳名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只要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而會暗示該商品或服務與馳名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系,使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損。

《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本聯盟各國承諾,如本國法律允許,應依職權,或依有關當事人的請求,對商標注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已經屬於有權享受本公約利益的人所有而馳名、並且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製或翻譯,易於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撤銷注冊,並禁止使用。在商標的主要部分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或仿製,易於產生混淆時,也應適用這些規定。

7、《商標法》四十一條規定是什麼?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對已經注冊的商標,商標局可視具體情況予以撤銷,其他單位和個人也可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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