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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局法6

發布時間: 2023-01-10 16:38:28

1、最新商標法司法解釋的內容是怎樣的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 商標 案件: 1、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3、 商標權 權屬糾紛案件; 4、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5、確認不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6、 商標權轉讓合同 糾紛案件; 7、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糾紛 案件; 8、 商標代理合同 糾紛案件; 9、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商標專用權案件; 10、因申請停止侵害商標專用權損害責任案件; 11、因商標糾紛申請訴前 財產保全 案件; 12、因商標糾紛申請訴前 證據保全 案件; 13、其他商標案件。 第二條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案件,由 北京 市有關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 。 第三條 第 一審 商標民事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對 馳名商標 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計劃單列市、直轄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害商標權行為過程中,當事人就相關商標提起商標權權屬或者侵害商標專用權民事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五條對於在 商標法 修改決定施行前提出的 商標注冊 及續展申請,商標局於決定施行後作出對該商標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續展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標異議申請,商標局於決定施行後作出對該異議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2、商標法有幾條?

商標法是指調整商標在注冊、使用、管理和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凡是因商標注冊、商標使用和轉讓、商標管理以及制裁反商標法行為的過程中的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都是商標調整的對象。
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有:
(1)自願注冊和強制注冊相結合的原則;
(2)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原則;
(3)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
(4)統一注冊、分級管理的原則;
(5)全面審查和申請在先的原則。
一、商標注冊程序
在我國,商標注冊必須遵循下列程序:
1. 商標注冊的申請
商標注冊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須按規定格式填寫商標注冊申請書和報送商標圖樣。如申請使用葯品商標注冊,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文件。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許可才能生產的商品,應提交主管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同時申請人還須按規定交納申請費。
2. 商標注冊的原則
(1)商標注冊申請實行一類商品一種商標五份申請的原則,即在一份申請書中,不得填寫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一份申請只能就一件商標申請注冊;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標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標分類分別提出注冊申請。
(2)商標注冊採用自願注冊和強制注冊相結合的原則。如用葯品、卷煙等,就必須使用注冊商標才能進入市場,其他商品使用的商標是否注冊採取自願原則。
(3)商標注冊採用申請在先、使用在先的原則。對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按應標局的通知,限期送交第一次使用該商標日期的註明,初步審定與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協調,協商超過30天達不到協議的,由商標局裁定。
3.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批准,要經過兩級核轉、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核准和復審等階段。
(1)兩極核轉。即市、縣兩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先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商標注冊的文件進行初審,然後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兩級審查同意後,再報送國家商標局審查。
(2)商標注冊的形式審查。國家商標局受理注冊後,首先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商標注冊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手續。經過形式審查,認為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或限期補交文件;認為符合規定的即轉入實質審查。
(3)商標注冊的實質審查。國家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質審查:
①審查商標構成要素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②審查商標所用文字、圖形是否具有顯著特徵,即商標所有文字、圖形或二者的組合應具有獨特性或可識別性,立意新穎、獨具一格;
③審查所用文字、圖形是否屬於禁止使用的文字、圖形;
④審查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與已經注冊或初步審定的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⑤審查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與外觀設計心利或其他權利相沖突。
(4)公告、核准和復審。國家商標局對申請注冊的商標經初步審定合格的,予以刊登《商標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如果無異議,或有異議經裁定不能成立的,異議期滿,則予以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再次刊登《商標公告》,商標注冊申請人即取得商標專用權。如果裁定異議成立,則撤銷商標公告,不予以注冊核准。
二、商標的使用和管理
1. 注冊商標的續展
注冊商標的續展,是指延長注冊商標有效期限。按照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可以連續續展,每次續展有效期為10年。
2. 注冊商標的轉讓
注冊商標的轉讓由轉讓人與受讓人訂立書面合同,應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即取得了該商標的專用權,成為該注冊商標的所有人。
3. 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允許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按照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被許可人只享有商標的使用權,商標的所有權仍屬於商標注冊人。
4. 商標使用的管理
我國商標的管理實行集中注冊、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商標局負責全國商標集中注冊和全面管理工作,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商標局負責注冊的初審、核轉和日常使用狀況的監督、檢查。國家商標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的使用進行管理:
(1)使用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予以通報或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2)使用未注冊商標如有冒充注冊商標的、使用商標法禁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通報批評或處以罰款
答案補充
sb一個 啊

3、新《商標法》都有哪些新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合並,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三、在第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五、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修改為:「(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六、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僅僅」修改為「僅」。
將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七、在第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八、將第十四條修改為:「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九、在第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十、將第十八條修改為:「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嚴格執行吸納會員的條件,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實行懲戒。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對其吸納的會員和對會員的懲戒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商標國際注冊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確立的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十四、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合並,作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
「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十五、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注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十六、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一條。
十七、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
十九、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
二十、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
二十一、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二、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注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二十三、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生效。
二十四、將第四章章名修改為「注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二十五、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二十六、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並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十七、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十八、將第五章章名修改為「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二十九、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合並,改為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修改為:
「第四十四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三十、刪除第四十二條。
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的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裁定生效。」
三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三十四、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三十五、刪除第四十五條。
三十六、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五十條,修改為:「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准。」
三十七、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一條,將其中的「可以並處罰款」修改為「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八、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四十、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復審決定生效。
四十二、刪除第五十條。
四十三、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改為兩項,作為第一項、第二項,修改為:「(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四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四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九條:「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四十六、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六十條,修改為:「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四十七、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六十二條,將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帳簿」修改為「賬簿」。
四十八、將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四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為:「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將第五十六條第三款改為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十、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六十五條,修改為:「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五十一、將第五十八條改為第六十六條,修改為:「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五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八條:「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十三、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七十一條,將其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4、根據我國商標法商標注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

商標注冊人的權利主要是指對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對該注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商標專用權應當包括:
1、使用權:商標注冊人有權在其注冊商標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在相關的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標。
2、獨占權: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3、許可使用權:商標注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形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4、禁止權:對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擅自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商標注冊人有權予以制止。
5、設立抵押權:商標注冊人有權在經營活動中以其注冊商標設立抵押。
6、投資權:商標注冊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投資。
7、轉讓權:商標注冊人有權通過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有償或者無償轉讓給他人。
8、繼承權:商標作為無形財產,可以依照財產繼承順序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為10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期滿之前12個月可以進行續展並交納續展費用。每次續展有效期仍是10年。續展次數不限。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可給予 6 個月的寬展期。若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注冊的,商標局將其注冊商標注銷並予公告。

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加上商標有效期期滿後的寬限期6個月。也就是說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零六個月。

商標注冊人必須要嚴格按照商標法正確使用該注冊商標,不能擅自進行修改,如需修改商標注冊人名義或地址等其他注冊事項,必須要想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如果是修改商標圖樣或顏色,必須要重新遞交商標注冊申請。

5、商標第6類內容是什麼

法律分析:商標第6類內容如下:
1、農業用機械及部件(不包括小農具);
2、漁牧業用機械及器具;
3、伐木、鋸木、木材加工及火柴生產用機械及器具;
4、造紙及加工紙製品工業用機械及器具;
5、印刷工業用機械及器具;
6、纖維加工及紡織、針織工業用機械及部件;
7、建築、鐵道、土木工程用機械;
8、發電機、非陸地車輛用馬達和引擎及其零部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6、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我國商標注冊實行什麼原則

商標注冊

在實踐中,商標法是專門用來保護注冊商標的,注冊商標指的是一切已經經過登記備案作為品牌的標志來使用的圖形、文字、聲音等,那麼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是什麼?閱讀完以下找法網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1、注冊原則

注冊是確認商標專用權歸屬的一種過程。世界各國商標法確認商標專用權所採用的基本原則有兩種,一是注冊原則,二是使用原則。所謂注冊原則,是指商標專用權通過注冊取得。不管該商標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標法的規定,經商標主管機關核准注冊之後,申請人即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使用原則是指商標通過使用即可產生權利。根據這一原則,最先使用者可以獲得商標專用權。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我國《商標法》採用的是注冊原則。

2、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是由注冊原則派生出來的重要程序性原則之一。既然商標專用權基於注冊而產生,而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人又並不總是一個,那麼,以申請書提交的時間先後來決定商標專用權歸誰所有,就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這就是申請在先原則。根據該原則,一個商標即使已經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時申請注冊,也會因別人申請在先而失去注冊機會,得不到對該商標的專用權。當然,申請在先原則也有不靈的時候,遇到兩個以上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情況時,就必須通過其它方法來決定專用權的歸屬了。因此,第十八條同時又規定,「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這說明我們在採用申請在先原則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為一種適當的補充。

3、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領域里的一項基本原則,其法律表現形式在《民法通則》第四條中有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的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對待他人事務就像對待自己的事務一樣,以保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當發生特殊情況使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失去平衡時,應進行調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復,由此維持一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在當事人與社會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不得通過自己的民事活動損

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必須在權利的法律范圍內以符合其社會經濟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

現行《商標法》雖然沒有明確使用「誠實信用」這個概念,但其關於商標權的確立、行使和保護的諸多規定中都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精神。例如《商標法》第六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關於「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的規定;第八條第(8)款關於不得以「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注冊的行為的規定;第二十七條關於「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的規定;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條關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應予處罰的行為的規定,都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神。《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更是明確地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

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行為解釋為《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可見,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整個民法領域的一項基本原則在《商標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雖然我們過去在理論上沒有把它作為《商標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給予應有的重視,但在商標權的確立、管理與保護等實踐活動中,我們實際上還是把它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來遵循的。

4、自願注冊原則

所謂「自願注冊原則」,是指企業使用的商標注冊與否,完全

由企業自主決定。《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注冊。如果企業不需要或者暫時不打算取得商標專用權,則可以不注冊。本注冊的商標允許使用,但使用人沒有專用權,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與自願注冊原則相對應的是強制注冊原則或全面注冊原則。1957年到1983年2月,我國實行的是全面注冊原則,要求企業的商品應當使用商標的,都必須使用商標,而且所有使用的商標都必須注冊。此項原則主要從「管」字著眼,不利於搞活經濟。目前,除極個別國家仍實行強制注冊外,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自願注冊原則。

嚴格地講,我國實行的並非純粹意義上的自願注冊原則,而是在自願注冊原則的大前提下仍對極少數商品的商標實行強制注冊原則。《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七條進一步規定:「國家規定並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葯品和煙草製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對部分與人

民身體健康關系密切的商品實行強制注冊,是我國《商標法》的一個特點。

5、集中注冊、分級管理的原則

集中注冊、分級管理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的突出特點之一。根據市場經濟和商標自身的特點,商標注冊應打破部門分割、地區分割的狀態,由商標局統一集中負責商標的審查、核准注冊工作。為此,《商標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這就決定了全國的商標注冊工作統一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辦理,其他任何機構都無權辦理商標注冊,明確了集中注冊的原則。分級管理則是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在本地區開展商標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有利於把商標管理工作與當地的實際情況緊密地結合起來,使商標行政管理工作經常化、制度化。

6、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相並行的原則

這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的又一個突出特點。《商標法》規定,對商標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選擇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侵權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據被侵權人提供的有效證據或者自己調查時取得的證據,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其侵權行為,並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還可以同時對其處以罰款。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並行保護的原則為當事人解決商標糾紛提供了便利,有利於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上述六項原則貫穿在《商標法》的各項規定中,構成我國商標權利保護的基礎。

7、商標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以及符合《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本實施細則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補發《商標注冊證》等有關事項,申請人可以委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
商標國際注冊,依照《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辦理。
第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補證、評審及其他有關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
商標局編印發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國家規定並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葯品和煙草製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依照《商標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提出的評審事宜,做出終局決定、裁定。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依照公布的商品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個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十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於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製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於十厘米,不小於五厘米。
第十條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書件,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字機填寫,應當字跡工整、清晰。
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當與核准或者登記的名稱一致。申報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記的經營范圍。商品名稱應當依照商品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未列入商品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商品說明。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用葯品商標注冊,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文件。
申請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准生產的證明文件。
申請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准。申請手續齊備並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寫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按指定內容補正並交回商標局。限期內補正並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第十三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內交送第一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的證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在三十天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三十天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
第十四條 申請人委託商標代理組織申請辦理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交送代理人委託書一份。代理人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許可權,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人委託書還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代理人委託書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十五條 商標局受理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的事宜。具體程序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
第十六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申請,依照《商標法》進行審查,凡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並具有顯著性的商標,予以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駁回申請的,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給《審查意見書》,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過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後仍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駁回申請,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第十七條 對駁回申請的商標申請復審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商標注冊申請書》、原商標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駁回通知書》。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 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應予初步審定的商標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十八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將《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局,《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頁碼及初步審定號。商標局將《商標異議書》交被異議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答辯,並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滿不答辯的,由商標局裁定並通知有關當事人。
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冊的,該商標的注冊公告無效。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移交商標局辦理。
異議不成立的商標,異議裁定生效後,由商標局核准注冊。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爭議裁定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申請書》和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准後,發給注冊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
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申請書》或者《變更商標其他注冊事項申請書》,以及有關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准後,發給注冊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必須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並辦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一份。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受讓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准後,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必須一並辦理。轉讓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的商標,受讓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准,予以駁回。
第二十二條 申請商標續展注冊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經商標局核准後,發給注冊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局不予核准,予以駁回。
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對商標局駁回轉讓、續展注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轉讓復審申請書》或者《駁回續展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或者《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書》。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核准轉讓注冊或者續展注冊的,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二十四條 商標注冊人對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的,應當在他人商標刊登注冊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將《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被爭議注冊商標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移交商標局辦理。撤銷理由僅涉及部分注冊內容的,該部分內容予以撤銷。被裁定撤銷的,原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第二十五條 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
(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的;
(2)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3)未經授權,代理人以其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注冊的;
(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注冊不當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並移交商標局辦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商標注冊不當的,可以將《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移交商標局辦理。
被撤銷的注冊不當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原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決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五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使用注冊商標應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注冊標記(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第二十七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必須申請補發,商標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商標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交回商標局。
偽造或者塗改《商標注冊證》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收繳偽造或者塗改的《商標注冊證》。
第二十八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1)、(2)、(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二十九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4)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並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該商標使用的證明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明或者證明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指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
第三十條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撤銷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受《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檢討,予以通報,並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兩倍以下的罰款;對有毒、有害並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依照《商標法》的規定,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三十二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1)、(2)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進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根據情節予以通報,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商標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商品銷售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印製或者買賣商標標識。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銷售自己注冊商標標識的,商標局還可以撤銷其注冊商標;但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並由商標局予以公告。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報請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
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許可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
許可他人使用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商標的,在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時,被許可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附送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 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並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三十八條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銷申請書》一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第三十九條 撤銷或者注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自撤銷或者注銷公告之日起,其商標專用權喪失。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原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第四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商標法》第六章和本實施細則第五章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4)項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2)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璜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的;
(3)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四十二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者檢舉。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詢問有關當事人;
(2)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存;
(3)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
(4)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
第四十三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採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毀侵權物品。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控告和檢舉。
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和檢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其所控告和檢舉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復審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許,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以郵寄方式收發文的,以郵戳日期為准;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發文後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別作為當事人收到或者發出的日期。
第四十七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書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收費標准,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公布。
商標注冊的商品分類表,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四十八條 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公眾熟知的服務商標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規定繼續使用。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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