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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售後混淆

發布時間: 2022-12-15 20:56:23

1、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之間存在近似關系,是否構成侵權

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之間存在近似關系不一定構成侵權。
如果商品與服務之間存在關聯,此時如果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之間存在近似關系,並且如果這種相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或者誤認為該服務的來源與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的則會構成侵權。反之如果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上述誤解,或者商品與服務之間不存在關聯的,則不會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2、《科普》商標侵權「混淆」都有哪些類型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這個規定看著理解很簡單,但是最後寫的「容易導致混淆的」中的「混淆」卻不好理解。首先混淆這個詞就充滿很多不確定性,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還出現了「反向混淆」、「初始興趣混淆」等晦澀概念,這樣我們就更難區分開各種混淆的含義。理論和時間中一般根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務的時候所需要經歷的過程,在這個因識別商標所導致的商標混淆,我們可以將其區分為「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後混淆」三類。小編著重來說說售前混淆。更多商標資訊盡在一品威客旗下一品標局,關注關注號:epbiao 時時得到商標行業一手資訊。
售前混淆又稱「初始關注混淆」或「初始興趣混淆」,是指使用侵權商標,使得消費者在消費前對商標產生混淆,造成消費者注意力和購買力轉移到侵權商標指示的商品或服務上。就拿最普通的例子來說,我們在路上遠遠看到KFC,以為那就是肯德基,很開心的想去吃,結果走進一看卻是KFE,是山寨肯德基。這就是所謂售前混淆。
售中混淆容易理解,即在銷售的過程中消費者容易誤認產品或服務來源。
售後混淆又稱為旁觀者混淆,消費者在銷售過程中並沒有混淆,但是銷售後可能引起相關公眾對該商品或服務的認知錯誤,同樣也產生混淆。

3、商標有內容混淆怎麼投訴

商標權類似混淆可以收集證據之後直接向相關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流程:原告起訴;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宣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4、商標淡化與混淆和反向假冒的區別

司法實踐中,有的銷售商購入商品後,去除商品原有商標後銷售,這種行為可以稱之為對他人商標的「減除性使用」,根據不同情形可能構成對他人商標的普通商標侵權或者反向假冒;與之對應,也有的銷售商在購入他人商品後,在商品經過重新包裝、分裝後另行貼附他人商標或在相關營銷活動中使用他人商標,這種行為可以稱之為對他人的商標的「添附性使用」。

與「反向假冒」等「減除性使用」行為不同,「添附性使用」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在於歪曲、虛構商品來源,反而是提示、強化商標指示商品來源的效果;客觀上,消費者對商品來源也沒有造成混淆,而制止消費混淆正是商標保護的核心要義。既然如此,商標權人為什麼不能容忍對其商標的「添附性使用」呢?一個重要的原因在於,優質品牌的形成,需要商標權人數年甚至數十年的辛勤勞動和積累商譽,商標對權利人意味著壟斷性的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即使對於商業合作夥伴也不能例外,因為未經許可使用生產商商標就可能會分享、搭乘、淡化凝聚在該品牌上的商譽和競爭優勢,正是基於這一顧慮,很多知名品牌在制定分銷政策時都強調經銷商在授權范圍外使用其商標需要得到特別授權。

然而,必須指出的是,我國商標法第一條就已開宗明義地指出,除了商標權人的利益,消費者、經營者的利益也是鼎足而立需要法律保護的重要法益。商標權本質上是一種排他的壟斷權,然而任何權利都有邊界,對權利定義不加限制的解釋必然導致權利的擴張和濫用。商標權人有權決定是否使用商標,以何種形式何種范圍使用商標,但這都必須建立在不損害正常市場秩序、不損害消費者知情權和不合理的給商品經營者帶來不便的基礎之上。保護商標權的核心在於防止混淆,因此,在沒有導致消費者混淆和扭曲商品來源的前提下,為了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保障商品銷售者正常經營活動,應當將對他人商標善意的添附性使用,納入到商標合理使用的范疇之中。

所謂商標的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條件之下非商標權人可以使用他人的商標而不構成侵權。基於知識產權的立法目的不難看出,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平衡始終是知識產權法試圖達到的法律效果,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權利限製成為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於是,肇端於版權法領域的合理使用制度開始進入商標法領域並逐漸形成成熟的理論體系。時至今日,對他人商標善意的添附性使用性質的討論,正是在權利擴張與正當限制背景下的必要思考。根據實踐中的常見類型,可以將添附性使用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經銷商在商業活動中對所經銷商品的必要、合理地使用。

第二,零售商將大包裝商品分裝或改裝後為提示消費者商品來源而使用他人商標。對於一些本身無法附著商標的大包裝商品,如水泥、砂糖、大米,零售商在分裝後無法使用原來帖附在大包裝上的商標,因此只能自行標識,由於此時的添附行為仍然沒有改變商品來源,零售商的動機也是為了善意提示消費者,因此這種行為不宜認為是對商品性質的加工或者製造,相應的行為自然不應評價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的使用。

第三,組裝生產商將他人商品作為內部零件使用後,在商品外部合理標注內部零件商標。值得注意的是,此種情形下,如果對配件商標過於突出造成混淆,例如置於顯著位置,甚至放大字體、加以亮色、進行藝術加工等以求引人注意,

綜合以上論述,我們大致可以歸納出對他人商標非侵權性添附性使用的判斷因素:對他人商標的使用出於善意並且沒有不當利用他人商譽資源和破壞市場競爭秩序;沒有誤導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產生混淆;為了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合理的商業活動需要。

5、什麼是商標的混淆?

商標混淆概述商標的混淆誤認問題是商標執法中最常見也是最不容易把握的問題,因為由商標的近似而產生的混淆誤認,通常是針對部分消費者而言,就執法者來說,對混淆誤認的判斷也難免帶有主觀色彩。在商標申請審查階段,主管機關做出申請商標與在先注冊商標易造成混淆的結論,多是基於一種可能性,這種可能性的推定,是審查人員依據商標審查的基本准則,結合多年的專業經驗,以及模擬相關消費者在認購商品或選擇服務時,對商標的識別能力而得出的。然而因審查人員自身條件的差別、商標的多樣性以及審查標準的籠統性,又較難避免審查上的不一致和矛盾現象,其後果不僅影響到審查機關的權威性,同時也會紿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因此,科學地制定和把握審查標准,是商標主管機關目前首要的工作內容之一。由於審查標准設限的高低直接關繫到企業的利益和市場的秩序,設限過高以及審查人員在執行審查標准時過於機械等因素,會使一些本該正常進入市場、正常發揮其功能的商標被拒之門外,進而造成當事人正當的權益不能及時得到保護;設限過低,則易使商標的區別功能被削弱,或導致一些缺少誠實信用的經營主體,借他人商標之榮譽獲取不當利益。商標混淆的基本類型(一)錯誤性混淆錯誤性混淆往往緣於記憶誤差。如下例中的英文商標,由於兩商標均無含義,字母組合及視覺效果近似,讀音不易區分,易使消費者因記憶誤差而造成混淆;主體特徵近似的圖形商標亦屬於此類;(二)聯想性混淆聯想性混淆則系指兩商標雖有區別,但形式上類似,消費者雖不會將兩商標誤認為同一商標,但有可能誤認為兩商標同源。下圖中的兩商標雖於讀音和含義上都存在區別,但兩者均是以奧運會為背景的圖形和文字的組合商標,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時,易使消費者認為二者指定使用商品的來源相同,進而造成誤認。

6、如何理解<商標法>中的"使用"及"混淆可能性

您好,1.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構成侵權的,必須以「容易導致混淆」作為限制條件

在新商標法下,對於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是否構成侵權的,必須遵循兩個判斷步驟:第一,是否構成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第二,是否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發生混淆。

如果商標和商品不相同但近似或者類似,則不一定構成商標侵權,還需要確定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只有同時具備相似性與混淆可能性,才構成商標侵權。如果商標和商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或類似,則直接判定不構成商標侵權,不再判斷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

在新法的背景下,如果兩種商品或市場足夠分離,則兩個或者多個企業完全可以同時使用同一標識或高度近似的標識做商標。在這種情況下,分別與不同消費市場相聯系的兩種商品的商標,即使高度近似,也可以並行不悖,不會造成混淆。例如,在汽車類商品上使用的韓國現代汽車商標和日本本田汽車商標,雖然在外形上非常相似,由於兩種商標都形成了穩定的消費群體,並且由於汽車類的消費者注意力水平較高,不會產生混淆,由於彼此不存在市場利益的不當損害,因此也不存在侵權。

2.在同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直接推定「導致混淆」

前文提到,新商標法特別將國家通行的「混淆可能性」融入到了商標侵權判定標准之中,那麼,對於在同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為什麼沒有規定呢?原因在於,對於此種情形,立法者直接推定會「導致混淆」,因而省略了規定。歐盟《商標協調指令》在序言11中指出:「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中使用相同商標的行為,注冊商標的保護具有絕對性。」換言之,這種情形下的商標侵權行為不以「混淆可能性」作為構成要件,實質是對商標權人提供了一種絕對保護。商標權在本質上屬於一種絕對支配權,在核定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商標,屬於商標專用權的控制范圍。顯然,相同使用行為直接構成了對商標財產權的侵犯,至於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已經不再重要,因為這是商標權的核心區域,而在商標權的核心區域排除他人的侵權,是完全合理和符合正義的。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7、什麼是商標混同

商標混同是一種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 為,嚴重危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公平和秩 序。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對商標混同行為進行了法律規制,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 、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 包裝 、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 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 品 。

商業混同是一種危害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這里試通過對幾 個經典案例進行分析,揭示商標混同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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