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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商標案例

發布時間: 2022-11-26 14:12:14

1、什麼是商標的顯著性,如何判定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

你好,顯著性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標示企業商品或服務出處並使之區別於其他企業之商品或服務的屬性。作為商標保護的「靈魂」和商標法正常運行的「樞紐」,商標顯著性一直以來都受到理論和實務界的特別關注。
認定方法
「商標的顯著性一般是相對指定的商品和服務而言的,這一原則不言而喻。」判斷某一標志是否具備顯著性不能抽象地進行,而應該考慮其擬附著之商品或服務。標志所具有的觀念或含義與標記對象即商品或服務不能有直接的相關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間接的關聯。同時,判斷某一標志是否具有顯著性的主體並非商標局的審查員或法官,而是相關市場上的普通消費者。普通消費者在日常購物時將某一標志認同為商標,該標志就具備顯著性,普通消費者通常將商標標志作為一個整體看待而不會審視標志的細部,他或她擁有合理的相關知識並具備合理的謹慎程度,而且其注意程度將隨商品或者服務種類的不同而不同。作為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商標制度完全取決於具體的市場,商標使用的背景決定一切。
顯著性存在一個程度問題,凡是達到最低限度之顯著性要求即具備固有顯著性的標記都可以注冊為商標。事實上商標顯著性的程度往往遠遠超過這一標准。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只要某一標志不存在明顯的瑕疵,顯著性是可以推定的。在實踐中,「商標顯著性的判斷一般採用反證法,即排除某些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從立法上看,各國商標法有關顯著性規定的大部分內容都屬於禁止性條款,即直接將那些不合格的標志排除在商標保護之外。就學術研究而言,「顯著性商標之構成,既不易由正面予以明確界定,則由反面加以剖析,將更有助於商標是否具備顯著性要件之認定。」顯著性是動態的、可變的,本來不具有顯著性的標記可能會因為長久的使用而具備了顯著性,反之,一個本來具備顯著性的標記也會由於使用不當喪失顯著性。這就涉及到獲得顯著性問題。
在實踐中,常常會產生這樣的誤解。認為競爭者沒有使用的詞彙往往具有顯著性.而競爭企業頻頻使用的詞則不可能具有顯著性。但實際情形卻並非如此。首先,競爭者並未使用某一詞彙的事實並不影響該詞彙的描述或顯著屬性。例如,有一種血壓計,可以像手錶一樣戴在手腕上。歐洲Matsushita公司在申請將「血壓表(BLOOD PRESSURE WATCH)」注冊為血壓計商標時指出,沒有任何一家競爭企業使用「血壓表」商標,因而這個詞語具備顯著性。但協調局審查員和上訴委員會最終駁回了該申請。競爭企業並未使用某一詞彙的事實只與判斷該詞是否屬於通用名稱相關。但對於固有顯著性的判斷則不產生任何影響。其次,競爭企業也在使用某個詞的事實並不足以推翻其顯著性。有人曾經指出「mail」在許多報紙的名稱中司空見慣,對於商標所有人而言,該詞語不具備獨特性,因此「THE MAIL」商標就不足以將其所有人的報紙與其他報紙區別開來。但這論斷最終還是被駁回,理由是獨特性本身並不是顯著性的先決條件。
總之,某一商標是否具備顯著性,應該根據個案具體情形進行判斷,並無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鐵則。
商標顯著性之強弱及其區分意義
商標顯著性強弱的區分理論源自美國。該理論根據商標固有顯著性(識別性)的不同,將商標做強商標(strong mark)和弱商標(weak mark)的區分,只有強商標才能獲得聯邦注冊,即只有商標本身具有顯著性或者商標所有人證明其商標已取得第二含義(secondary meaning),該商標才可能獲得在主注冊簿(Principal Register)上的注冊。強商標包括三種即臆造性商標(fanciful marks)、任意性商標(arbitrary marks)和暗示性商標(suggestive marks)。以文字商標為例,所謂臆造性商標,是指構成商標的單詞或者字母組合在詞典上沒有任何含義。例如,「Exxon」(標准石油公司的商標)本身沒有描述任何事物,且沒有任何含義。但是,並非所有由自創詞構成的商標都屬於臆造性商標,有些詞的在構成方式和發音上讓消費者認識到某種含義。如使用在「果醬和果凍」等商品上的「Breadspred[sic]」商標,它會使消費者認為構成對其使用商品質量特點的描述,即果醬可以塗抹(spread)在麵包(bread)上,因此該商標不屬於臆造性商標。所謂任意性商標,是指構成商標的單詞或者單片語合在詞典上有固定含義,但與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無關。例如,使用在「互聯網搜索引擎」上的「Yahoo!」商標[筆者註:Yahoo(雅虎)為我國消費者所熟悉的著名網站之一,該詞含義為人形獸;雅虎,後指有野獸習性的可惡的人、人面獸心的人。使用在「蘇格蘭酒精飲料」上的「Black & White」(黑與白)商標。所謂暗示性商標,是指對其使用商品的性質或者質量具有影射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標。例如,「Roach Motel」(蟑螂 汽車旅館)商標暗示了但未直接描述其使用商品「昆蟲捕捉器」的功能:「Rain Dance」(雨 跳舞)商標雖然沒有直接描述其使用商品「汽車蠟」,但它暗示了「蠟將使雨水遠離汽車」的功能。弱商標的常見形態有描述性商標(descriptive mark)、地名商標(geographic mark)和姓氏商標(family names,surname)。所謂描述性商標,是指僅僅描述了其使用商品的功能、質量、成份等特點的商標。例如,「Vision Center」(視覺中心)僅僅描述了可以購買眼鏡的場所。所謂地名商標,是指描述了商品產地或者服務提供場所的商標。例如,「San Francisco Bay Club」描述了該健康樂部位於聖弗朗西斯科海灣附近。為了取得聯邦注冊和禁止他人使用,該商標所有人就必須證明消費者通過該商標能夠區分該俱樂部與其他位於聖弗朗西斯科海灣附近的俱樂部。姓氏商標就是以普通姓氏作為商標,如使用在「色拉味調味汁」的「Newman』s Own」商標。對於此類商標,美國專利局不予核准注冊,除非申請人能夠證明該商標已經通過使用取得第二含義,其理由在於可能有眾多人同時使用相同的姓氏,允許一個人對姓氏享有商標權,會對其他人帶來不公平的後果。強商標與弱商標是理論界的劃分,美國專利局(PTO)的審查員在商標審查中並不使用這一術語,而是採用美國商標法上規定的「固有顯著性」(inherently distinctive)和「僅具有描述性」(merely descriptive)等術語。此種分類是以商標與其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關系為標准,認為凡本身就具備識別性的商標都屬於強商標,而本身不具有識別性、只有通過使用取得第二含義後才能獲得注冊的商標屬於弱商標,較好地解決了商標的可注冊性問題,值得借鑒。
我國《商標法》沒有區分商標顯著性的強弱,但在行政規章中出現了「商標的獨創性」的表述[見已廢止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11條],「獨創性」作為法律詞彙本是著作權法對作品的要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顯著性」則是商標法對一個標記可以用作商標注冊的要求,即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因此,在商標立法採用「商標的顯著性」的表述更為妥當,現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11條已修正為「顯著性」。商標的顯著性可以進一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商標標記本身所固有的顯著性,即商標文字、圖形或者圖文組合或者表現形式以及立體商標構造的顯著性。二是通過使用取得的顯著性,即因商標知名度的提高使商標顯著性獲得提升。「商標的獨創性」是指第一層含義上的商標顯著性,有顯著性的商標不一定具有獨創性。如使用在「葡萄酒」上的「長城」商標具有顯著性,但不具有獨創性,而使用在「冰箱」上的「海爾」商標既具有顯著性,也具有獨創性。
商標顯著性與創造性、獨創性比較
美國學者曾經指出,「顯著性對於商標,就好比新穎性之於專利、獨創性之於作品。」僅就強調顯著性的重要意義而言,這一說法十分准確。盡管如此,在專利授權條件中,真正有資格與商標顯著性相提並論的並非新穎性而是創造性。新穎性只是要求專利技術是現有技術中所沒有的,創造性則更進一步,要求其並非顯而易見。例如,《歐洲專利公約》就規定:「如果考慮到現有技術,一項發明對於本專業技術人員不是顯而易見的,應認為是具有創造性的發明。」版權法中的「獨創性」則是指,作品系由作者獨立完成而不是對其他任何作品的復制。按照美國法院的解釋,獨立完成是指「作品包含了某種獨特的東西,即使在筆跡中它也能夠表現出其獨特之處。而一件極低水平的藝術品中也存在某種不可約減的東西,這就是獨立完成。」也就是說,作品必須具備最低限度的創造性。盡管由於歷史文化或技術發展水平的差異,各國法律對創造性或獨創性的具體要求存在或大或小的區別,但就創造性或獨創性作為專利授權或版權保護之前提條件而言,世界各國則基本保持一致。
創造性或獨創性是對專利技術或作品本身的要求,而正如上文所述,顯著性對商標標志並無實質性要求。我國台灣地區「行政法院」曾多次對「特別顯著」即顯著性進行解釋,對於我們正確理解顯著性或許不無借鑒意義:「所謂特別顯著,系指商標本身具有特殊性,並指可與他人商品之商標有所不同者而言。」「特別雲者,系指商標本身具有特別性而言;顯著雲者,系指得以與他人之商品辨別者而言。」「所謂『特別』系指商標本身具有與眾不同之特別性,能引起一般消費者之注意而言;所謂『顯著』,系指依一般生活經驗加以衡酌,其外觀、稱呼及觀念,與其指定使用商品間之關系,足資藉以與他人商品相區別,亦即有商品商標識別適應性者而言。」以上各種解釋只是要求商標「具有特殊性」、「與他人商標有所不同」、「能夠引起消費者注意」,實際上沒有設置任何門檻。當然,在實踐中,簡潔醒目、便於記憶有利於提高商標的顯著性,這些特性有助於對該品牌感到滿意的顧客重復購買。盡管如此,平淡無奇、缺乏獨創性或想像力並不構成商標缺乏顯著性的證據。
但在實踐中,各國商標主管機構還是會不時偏離正確的顯著性標准,以缺乏獨創性或創造性為由駁回企業的商標注冊申請。例如,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上訴委員會就曾駁回將「MULTI 2』NI」標志注冊為各種工具和配件之商標的申請,理由是申請者對這些常用詞彙的組合未表現出任何想像力,因而顯得平淡無奇。同樣,歐盟初審法院即便在承認商標不需要具備獨創性或者體現設計者的想像力之後,依然以「缺乏最低限度的想像力為由裁定」CINE ACTION」這一標志對於包括電影放映和出租業務在內的系列服務而言缺乏顯著性。而在另一個案例中,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以平淡無奇和缺乏獨創性為由駁回將商務標語「美不在年輕而在得體」注冊為商標的申請,上訴委員會則發回其重審,並指出:「該標語並非平淡無奇,而是符合『美容哲學』的一種說法。」不難看出,協調局對商標顯著性的理解固然存在偏差,上訴委員會為發回重審所提出的理由也並不恰當,因為平淡無奇對於商標注冊並非致命的缺陷。倒是法國的一家法院對顯著性的認識更為深刻,它明確指出,商標權並非建立在創造的基礎之上。事實上,缺乏獨創性或創造性對於商標而言,根本不成其為缺陷。

固有顯著性與獲得顯著性
固有顯著性與獲得顯著性是傳統理論中最重要的概念,但最近有學者明確指出:「固有顯著性與獲得顯著性概念帶來的困惑多於其解決的問題。」這一論斷或許不無偏頗之處,但也絕非空穴來風,在此先作簡要分析,詳細探討有待另文。
按照宜於獲得商標保護的適格程度,傳統理論將各種標志分為五種類型:(1)通用名稱、(2)描述性詞彙、(3)暗示性詞彙、(4)隨意詞彙和(5)臆造詞彙。其中,暗示性、隨意和臆造詞彙均具備固有顯著性,而描述性詞彙和通用名稱則由於與所標示商品之間過強的關聯。不具備固有顯著性。所謂具備固有顯著性是指商標標志不能被合理地理解為是對其所附著產品的描述或裝飾,消費者會自動將這種標志視為產品出處的表徵,因而,可以直接注冊為商標,如海爾冰箱、蘋果電腦和健力寶飲料就分別屬於臆造、隨意和暗示商標;而對產品的性質、產地、成分等進行直接描述或者可被合理地視為產品裝飾的標志則不具備顯著性,不得注冊為商標。其中,描述性或裝飾性標志經過長期使用如果被消費者認可,產生了標示產品出處的第二含義或者次要含義,則獲得了商標法所要求的顯著性,傳統理論又稱獲得顯著性為「顯著性的擬制」。如五糧液白酒、兩面針牙膏和青島啤酒。
事實上,「從現代語言學的視角來看,任何含義對於詞語而言都不可能是『固有的』,詞語的意義只能是社會交往的產物。」商標作為一種商品語言,也不例外。沒有天生的商標,即便是具備固有顯著性的標志在注冊或使用之初,也不可能立即自動被消費者認同為商標。商標的顯著性只有通過商品行銷於市或憑借廣告宣傳等手段才能真正獲得。從這個意義上講,商標不可能天生就具備顯著性,顯著性只可能是後天獲得的。
同時,必須注意到,固有顯著性只是從否定或者消極方面描述了標志與其標示對象之間的關系,從邏輯上講,下定義不能採取否定的方式。事實上,某一標志與特定商品或服務之間沒有關聯或者關聯較弱,並非該標志發揮標示與區分作用的充分條件,甚至連必要條件也不是,因為本不具備固有顯著性的描述性詞彙在獲得「第二含義」後也可以發揮標示與區別的作用。因此,所謂固有顯著性至多隻能算是商標獲得顯著性的有利條件,獲得顯著性才是真正的顯著性,而不是什麼擬制,對商標強度起決定作用的正是獲得顯著性。
對於上述觀點,國外法律文獻也多有論述,美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重述就強調指出:商標固有顯著性的高低「對商標強度而言並不是決定性的,因為,商標強度最終還是取決於潛在消費者將該標志與特定出處聯系的程度。」一些司法意見也表現出類似傾向:「盡管從技術上講,JBJ是一個強商標,但在商業實踐中,它卻不過是一個弱商標,這是由於消費者實際上幾乎沒有意識到這一商標。」「有關某一商標具備固有顯著性的裁決並不能保證該商標是一個強商標,因為固有顯著性並不能保證該商標在市場上具有很強的顯著性。」這就說明,固有顯著性對商標實際所具備的顯著性的影響微乎其微。

實際顯著性與潛在顯著性
在商標保護的實踐中,顯著性不可能像算術一樣嚴格量化。「某一標志在什麼時候具有強的顯著性,不可能作出一般的描述,比方說,通過設定一個百分比,當視某一標志為商標的消費者達到該百分比時,該標志就具備了顯著性。」很明顯,如果市場上所有的消費者都意識到某個商標所標示的是相關產品的製造者或服務的提供者,則該商標是強商標,相反,如果沒有人認為該標志具有上述功能,則它根本不具備顯著性。
盡管如此,在現實中並不存在可以量化為具體百分比的分界點,低於這一分界點,本來具有顯著性的商標就不復具有顯著性。對於那些人們平常很少購買而且使用壽命長的商品或者服務,一般消費者只是偶爾光顧這類市場,在有此需要之前,人們根本不會關注該類商品或服務。而另外一些品牌的商品或服務則對整個社會都有很大影響,即便是那些根本沒有購買需求的人也對其充分關注。因此,即使要確定一個量化的分界點,分界點的具體百分比也應該因商品或服務種類而異,這就使得這種量化不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
因此,試圖對顯著性進行量化混淆了兩個概念:其一,社會公眾對某一商標的實際認可度;其二,某一商標在相關市場上標示產品或服務來源的能力。對某一商標的實際認可度常常可以通過市場調查量化,而商標標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能力則難以量化,因為它同時包含了實際和潛在的標示能力。因此,實際的認可度並非衡量某一標志區分產品能力的尺度。
可見,顯著性又可以分為實際顯著性與潛在顯著性。對此我國學者也有論述:「商標的區別性或識別性,也就是能夠起到區別作用的特性,這種區別作用應該僅僅理解為一種可能,並不一定需要現實生活中實際具備。」實際顯著性很低的商標卻可能有著很高的潛在顯著性,實際顯著性往往代表著商標實際的市場認可度,潛在顯著性則不過是被認可的可能性。這樣一來,潛在顯著性似乎等同於固有顯著性,實際顯著性則彷彿對應於獲得顯著性。實際上卻並不盡然,固有顯著性很低的商標如 CocaCola和Microsoft這些本來具有描述性的標志也可以成為強商標,因而具有很高的潛在顯著性,事實上也擁有了很高的實際顯著性。潛在顯著性能否充分實現,主要取決於商標所有人市場營銷能力和強度,而與商標標志本身的屬性關系不大。這樣看來,企業最初對商標的選擇和設計並不如人們所想像的那樣重要。當然,實際顯著性與獲得顯著性之間則確乎可以劃等號。

商標顯著性的審查
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時,所提交的商標圖樣是否具有顯著性特徵是最重要的審查內容之一,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缺乏顯著特徵的標志不授予商標專用權。商標的顯著性特徵,通常是指商標為實現其功能所應當具備的,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商品來源的特徵。
以「純綿」與「雅儒」兩個商標為例,兩者都申請注冊在服裝商品中。我們可以發現,「雅儒」商標易於在商標與商品提供者之間建立唯一的聯系,適合做為商標以便於消費者區分商品的來源,所以我們說這個商標具有商標的顯著性特徵。
而「純綿」商標,由於在 服裝行業中,純棉是服裝面料的主要原料,又是服裝廠商在對產品的營銷宣傳中經常使用的字眼,其含義泛指某一種材料,而無法實現有針對性的指向某一個廠商, 加之「純綿」與「純棉」從字型和讀音的角度觀察極為近似。所以類似於「純綿」這樣的商標,就不具有商標的顯著特徵。
通常,我們在考察一個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徵時,主要會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構成商標標志本身的各要素(包括含義、呼叫和外觀構成等),如過於簡單的線條或圖形,過於復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或這個要素過於復雜的組合等情況,都不適合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過於復雜的標志與過於簡單的標志一樣都不便於識別和呼叫。
2、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比如,將蘋果電腦的標志做在水果行業,簡單的講,賣蘋果的商戶以蘋果的外形標志作為其商標。或是鞋店以皮鞋的外形作為其商標,顯然是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也不便於在消費群體中將這些特定的商戶與其他同業者進行區分。
3、 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是在考量一個標志是否具有顯著性時非常重要的因素。商標作為區分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的標志,其識 別的主體就是特定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公眾。也可以說,我們在觀察一個標志是否具備顯著特徵時應當站在其相關公眾或此領域的消費者的角度。比如:對於大型醫療 器械商標的審查應當站在醫療機構的視角,而不是患者的角度;對於嬰童用品商標的審查應當站在成年人的角度,而不是兒童;對於香煙外包裝封拉線商標的審查應 當站在煙廠的角度,而不是煙民。
4、 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所屬行業的實際使用情況,這一點主要是考慮到有一些商標,從標志本身來看,符合注冊商標的所有要求,甚至曾經被核准注冊,或一度被評為馳 名商標或著名商標。但是由於不當使用和保護不利,以致於其這些商標在行業內,喪失了顯著特徵。這樣的商標如「阿司匹林」、「尼龍」、「吉普Jeep」等 等。當這些標志由於淪為行為通用詞,從而喪失了商標的顯著特徵,也就不再適合作為注冊商標予以保護了。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應出知名商標保護的重要性。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2、為什麼最高法公布的2014年商業秘密案件只有37件

那是案例來的。實際的案件數量肯定不止的。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4年)》從最高法2014年審結的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中精選了35件典型案件,涵蓋了已經入選2014
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10大創新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的全部案件。報告從中歸納出50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反
映了最高法在知識產權和競爭領域處理新型、疑難、復雜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

報告指出,2014年,最高法審理的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數量大幅增長的趨勢有所緩解,受理案件數量整體趨向穩定;新類型、疑難案件持續增加,需要明
確法律邊界或填補法律空白的案件越來越多;專利等技術類案件在整體案件數量中仍佔有較大比重,專利行政案件涉及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確定等基本法律規則
解釋的案件比例較高,專利民事案件涉及侵權判定規則的案件較多,專利與標准結合、默示許可的認定等新類型法律問題開始出現。

同時,植物新品種案件繼續呈現增長態勢,所涉法律問題向品種同一性的對比等縱深領域發展;商標案件整體增幅平穩,商標民事案件基本穩定,商標行政案件比重進一步增加,涉及權利取得的正當性判斷、立體商標顯著性判斷等新類型商標案件的數量有所增加。

此外,著作權案件整體增幅回落,所涉爭議向保護對象的確定、著作權權屬證明等著作權基本制度和基本理念問題回歸;競爭案件中涉及網路技術和新型商業模式的案件比重較大,商業秘密和仿冒行為案件繼續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審結壟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4年)》全文約6萬余字,將於近日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3、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案例

案例14:海信、東林商標被搶注之亂

2004年6月,廈門東林電子公司與海信公司先後向外界透露,「Hisense」和「firefly」商標被西門子旗下公司博士西門子公司和歐司朗公司在德國搶注,盡管中國商務部和歐盟介入此事,但西門子對海信開出4000萬歐元的轉讓高價,對東林集團的談判要求不予理睬。

海信表示,1999年1月5日,海信商標「Hisense」被國家商標局正式認定為馳名商標,而在這之後第6天,西門子旗下的子公司博世-西門子卻在德國注冊了商標「HiSense」,該商標與海信的「Hisense」商標只在中間的字母「S」處有大小寫區別。從2001年起,海信與西門子開始了長達5年的商標糾紛。今年2月,海信與東林聯合赴德靠法律手段解決這一糾紛。3月,西門子突然與海信和解,將「Hisense」商標轉讓給海信。在中國商務部與歐盟的斡旋下,東林與西門子就「firefly」商標糾紛也出現轉機,達成和解:在全球范圍內,就照明類和電子元器件類商標權,雙方各得一類。這起沸沸揚揚的商標搶注案終於劃上了句號。

東林公司2003年出口的節能燈中,有一半產品貼有「螢火蟲」商標,如果歐司朗把持歐洲18個國家的「螢火蟲」商標權,就意味著東林公司的節能燈不能進入這些市場。如果商標被搶注,東林遭受的打擊是災難性的。同樣,對於大型跨國企業海信而言,歐洲的商標權同樣重要。雖然最終海信和東林搶回了在歐洲的商標權,但從中不難看出,中國企業的立體商標意識還不夠。企業立足長遠發展,商標戰略應該先行,提前「跑馬圈地」,才能在進軍海外市場時占據主動。

並且,像海信這樣有實力的公司早就應該通過國際注冊取得在全球一定范圍內的保護,在WIPO國際局通過領土延伸得到一國的商標保護不過50美元,認識不到位,意識的缺乏才導致這樣的情況發生,殊不知,你在虎視眈眈窺視別人的市場時,別人早已經盯住了你的擴張根本——商標。

(二)對自身著名商標的價值認識不夠,賤賣或輕易處置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一個國家,沒有幾個國際馳名商標和國際名牌,就難以成為經濟強國。正是萬寶路、可口可樂、IBM、松下、日立、賓士、寶馬、雀巢、皮爾.卡丹、人頭馬等這些國際名牌商品,把美、日、法、德等國家推向了經濟強國的寶座。改革開放十幾年來,中國的經濟發展迅速,成就舉世矚目。然而,令人十分遺憾的是,我們不但沒有走近國際品牌,連我們自己的馳、著名商標和名牌產品都大量喪失和消失了。

中國企業在和外方企業合作時,企業對自有的著名商標重視不夠,保護意識不強,從而使得企業原有的著名商標在涉外經濟活動中被外方惡意收購或有意淡化,退出市場。企業幾十年辛辛苦苦創造的名牌,在外方的刻意安排下被洋品牌完全取代,為此喪失了市場利益。更為迫切的問題是,一旦相應的外方品牌的商標許可協議到期,中方將面臨極為尷尬的境地——繼續使用則面臨高額的許可使用費且永遠受制於人,不使用則要重新投入巨額資金打造品牌且不一定成功,從而在與洋品牌的競爭中處於劣勢。

在實際操作中,外方可能採取的方法,一是雙方商標都在使用,但主產品、新產品用外方的商標,老產品才用中方原有的牌子,外方通過商品的升級換代逐步將原來中方的名牌擠出市場,達到在商標權上完全控制中國的國內市場的目的。如在飲料行業,原來所謂的「八大名牌」,除「健力寶」未合資,「正廣和」合資不成外,其他6家都同可口可樂、百事可樂合資了。合資的方式是外方控股,牌子使用兩家的。在洗衣粉行業,上海的「白貓」,廣東的「高富力」、「中意」,合資後,均被外方控制。他們利用中國名牌廠家的生產能力和銷售渠道,推銷他們高價的「碧浪」、「汰漬」,把我們的名牌打入「冷宮」。廣州肥皂廠的「潔花」牌香皂與美方合資後,又很快被「海飛絲」、「潘婷」取而代之。二是索性出資租賃、折資入股或購買,束之高閣,幾年之後,人們已將這些傳統名牌忘得一干二凈。等中方大夢方醒高價贖回,為時已晚。「美加凈」牙膏、「京華」茶葉等等都走過這條不歸之路。

在涉外經濟活動中,新開發的技術、發展了的技術、新使用的商標、新產生的作品肯定都是不斷發生的。如何對此用知識產權保護的方式加以明確,對涉外經濟活動中的中方廠商來說是關繫到企業生存發展的大問題,容不得半點忽視。作為中方廠商,應積極努力地爭取將新產生的知識產權的歸屬確定為己方所有,並採取各種手段加以有效的保護。能採用專利方法保護應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對於不適合專利保護的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等就採用商業秘密保護的方式加以處理;新創的品牌應及時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商標等等。

4、應該注冊立體商標還是外觀設計專利?

司法實踐中,所謂「因為復制二維商標而導致爭議立體商標被否定」的案例接連出現,究竟是因為立體商標本身存在固有短板,還是因為對於其特點規律把握不準,亦或者是因為相關法律規定滯後所造成?如何解決立體商標與外觀設計專利之間的矛盾,既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又是兼具理論性和實踐性的復雜課題。有觀點認為,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三維標志顯著特徵的判斷相對嚴格,不可忽視的因素在於三維標志的保護客體,也可能構成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而注冊商標的保護時限會給專利法造成沖擊,因而從協調不同部門法的角度出發,應在商標授權確權時進行平衡,盡量避免與其他部門法產生沖突。
如果一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希望將相關三維標志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又希望讓其成為立體商標,這不僅是合理的心願,而且是完全可以實現的。只是在程序上,需要遵循以下步驟:第一步,率先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如果先行申請注冊商標,相關外觀設計就會喪失新穎性,從而導致外觀設計專利難以獲權。因此,兩者申請的先後順序不能顛倒。第二步,在外觀設計專利獲權之後,再將相關外觀設計申請注冊立體商標。商標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有效期限同為10年,不同的是,商標的有效期可以一直續展下去,而外觀設計專利的有效期則不能續展。兩者之間盡管客觀上存在著一定的時間差,但這並不意味著必然會引發兩者之間甚至是商標法和專利法之間產生沖突。立體商標是外觀設計專利的一種運用形式,當外觀設計專利的有效期屆滿之後,相關立體商標權利人只要願意續展,並不會因為外觀設計專利方面的原因而產生任何額外障礙。

5、高分!!!求《民法》題目解答!!!!

1、小王與飯店是合同關系。小王的義務是支付飯錢。飯店的義務是提供飯專菜。
2、飯店無屬照看小王隨身攜帶物品的義務。因為: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從這一條可以看出,附隨義務至少具有三個方面的內容,即通知義務、協助義務與保密義務。
從飯店與小王之間服務合同關系來看,依據交易習慣,若非當事人有特別之約定,飯店不負責保管客戶的隨身物品。
3、小王的損失是因為自己保管不善造成的,應該由小王承擔損失。

6、王老吉與加多寶共享紅罐包裝 最高法院為什麼會改判

【財新網】(專欄作家 游雲庭)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廣受關注的廣葯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對「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爭議公開宣判,認定雙方共同享有「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的權益。之前「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權益一審被判歸廣葯,加多寶需賠償廣葯1.5億元。
為什麼廣葯在之前的法律博弈中能占優
作為知識產權律師,我對本案的改判還是有點跌眼鏡的,因為之前的官司,用「輸得褲子都掉了」形容加多寶一方並不算過分:商標授權合同被判無效,丟掉了商標許可;商標侵權訴訟被判巨額賠償;「怕上火」廣告語被判歸廣葯;「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為加多寶」、「中國每賣10罐涼茶,7罐加多寶」、等廣告語被判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等等。
按之前的趨勢,加多寶輸掉此案的二審或許也在情理之中,因為廣葯是授權方。知識產權博弈中授權方和使用方(即被授權方)的角力,常識就是授權方會比較占優。因為權利是授權方的,要拿到授權,使用方就要接受授權方的合作條件,而且知識產權授權都有期限性,考慮到授權方可能會到期不續約,使用方一般會更加遷就授權方。
最高法院改判可能涉及的三個核心原因
1、 口味比品牌更接近涼茶產品的本質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本案涉及的紅罐涼茶包裝裝潢權實際分兩層概念,紅罐涼茶作為知名商品的權利和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權。
案件爭議最核心的問題就是,紅罐涼茶的知名商品權到底歸屬何方?廣葯認為,知名商品權應該歸王老吉商標的授權方廣葯集團所有,而加多寶方認為,消費者是沖著涼茶的口味來的,加多寶握有「紅罐王老吉涼茶」配方(目前這個配方廣葯集團仍然沒有掌握),紅罐涼茶的知名商品權應該歸加多寶所有。而這個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公允地看,加多寶的理由占優,因為商品的口味比品牌更接近產品的本質。知識產權權利並不像物權,而是為了鼓勵創新而生造出來的權利,從社會利益里分出一塊蛋糕給知識產權權利人,所以,法律規定不明的知識產權案件,社會公眾的認知和消費者的權益應該是最重要的判定標准。
原先加多寶生產的紅罐王老吉涼茶是市場的主流產品,表明消費者更接受其口味,消費者的接受度當然也是商品之所以知名的原因之一,現在商標權人收回授權後,如果不準其生產紅罐涼茶,可能會導致消費者無法獲得更符合其口味的產品,這顯然是不符合公眾認知和消費者利益的。
2、 加多寶之前成功地區分了紅罐和綠盒王老吉產品
所有的知識產權使用方在面對授權者時都是弱勢的,他們最痛苦的時刻不是授權到期後的失落時刻,而是授權續約談判時被授權方提高要價的時刻。所以,有的使用方會另做一個用自己知識產權的類似產品,萬一授權到期不續約就把原來的經營資源投在自己的產品上,還有的使用方會想很多辦法在經營中把自己和授權方的知識產權捆綁起來,如果授權者不跟自己續約,會付出高額成本。
加多寶最成功的舉措就是把紅罐包裝裝潢和王老吉捆綁起來。之前市場上的王老吉涼茶有兩種,加多寶的紅罐和廣葯的綠盒。這可能是加多寶所做過的最好的商業模式設計,甚至可能比只有紅罐沒有綠盒還要好。因為這樣可以把自己口味的產品和廣葯口味的產品區分開來。這個設計顯然是成功的,雖然最高法院判決雙方共享紅罐包裝裝潢,但作為失去品牌的經營者,本來應該一無所有的,但現在居然能使用王老吉的包裝裝潢,無疑是加多寶的一個巨大的勝利。
3、 新的講究市場主體平等的司法政策
新的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司法政策顯然也是改判的原因之一。就在加多寶案宣判的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還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規定要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全面貫徹平等保護不同所有制主體、不同地區市場主體、不同行業利益主體的工作要求,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權利保護平等和發展機會平等的原則,推動形成平等有序、充滿活力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也就是說,加多寶案件可能會成為一個平等保護不同所有制主體的典型案例。
最後,談一下案件對知識產權授權方和使用方的影響。不同於商標權是一個法定的強權利,知名產品包裝裝潢權更類似權益,發現侵權後一般到法院訴訟才會確認。而發現商標侵權,權利人則可以向工商局投訴,迅速打擊侵權。同時,和知名產品包裝裝潢權平行的權利還有《著作權法》上的產品包裝裝潢設計圖著作權、《專利法》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商標法》上的立體商標權。
所以,本案對知識產權授權的產業影響可能並不太大。對授權方而言,應該盡快請律師修改標准版的授權合同,約定因授權合同產生的知名商品權及相應的包裝裝潢權利歸授權方所有。對使用方,其應該把包裝裝潢盡可能多地申請平行的知識產權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設計圖版權登記、外觀設計專利和立體商標,以利於和授權方博弈。

7、知識對一個企業的作用,體現在哪些方面

知識產權戰略與知識產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知識產權戰略不是權利、不是資源、不是財產,它是自上而下的、屬於企業決策范疇的概念。
制定了企業知識產權戰略並非就能自動實現做好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目的,但制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一定是其做好知識產權工作的第一步,這是企業為什麼要制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原因。
企業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的動因是為了實現戰略目標,知識產權戰略的作用不止如此,企業通過制定知識產權戰略並予以實施,可以直接提升企業知識產權開發、運用、保護、管理的能力,還具有其他的作用。
一、企業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的動因
企業為什麼要制定知識產權戰略?只有一個動因,那就是為了實現戰略目標,即企業確立了一個戰略周期的戰略目標,力求予以實現。由於時間、成本、效率、客觀條件等因素的影響,企業如何實現戰略目標有不同選擇,後果也不一樣,企業為了有效地進行資源配置,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就需要制定知識產權戰略。
二、直接作用
21世紀已進入了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經濟的核心是知識產權,所以,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工作就成為了企業一項長期甚至是常態性質的工作。
企業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的動因是要實現戰略目標,但是,知識產權戰略是具有時間性特點的,即知識產權戰略是在一個戰略周期內的戰略,如三年、五年、十年等等,在這個時間段內的戰略目標是非常具體的。如果將時間段放到更長,可以發現:盡管不同戰略周期內的戰略目標不同,但是有一項內容是長期的、基本的工作,那就是如何提升知識產權的開發、運用、保護、管理能力,只有這種能力提升了,各種戰略目標的實現才有保證。所以,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最重要、最直接的作用就是能夠提升企業的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能力。
對於這種直接的作用,應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1、有備而戰
提升企業的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能力,是一項系統工程,並非提出口頭計劃或制定簡單的計劃就能自動實現,也不可能完全依靠運氣或企業員工的自覺來實現,而是需要精心准備、周密規劃才能完成任務,制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就是最好的選擇。
2、花小錢辦大事
制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投入與知識產權的投入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企業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的投入並不大,是任何企業均可以承擔的成本,而且企業還可以根據自已的實際情況控制制定戰略的成本。這種小投入卻可以換來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能力的提升,通過這種能力的提升,企業可以創造出更多的具有經濟價值與使用價值的知識產權,並運用到具體的經營之中,轉化為生產力,而隨著管理水平與保護力度的加大,又形成良性循環,這樣就可以滿足生存與發展的需要,並取得競爭優勢。
案例一:沃爾瑪是全球最大連鎖零售商,屬於非高科技企業,但在《財富》雜志公布的2008年全球最大型500強公司排行榜中,沃爾瑪以收入3788億美元,再次超越石油巨頭埃克森美孚,連續第二年排行榜首。
沃爾瑪的知識產權戰略是其經營戰略的最核心組成部分,如其經營戰略目標之一是「天天低價」,其知識產權戰略也圍繞並完全服務於這一經營戰略目標。沃爾瑪的知識產權戰略使其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能力大大提升,如在信息技術與衛星通訊技術的開發和應用方面不僅領先於行業,還領先於世界,從而使其「天天低價」的戰略目標得以實現。
1969年,沃爾瑪開始使用計算機跟蹤存,20世紀70年代,率先使用了衛星通訊系統,1980年使用條形碼,1985年採用EDI(電子數據互換),1988年使用無線掃描槍,1989年與寶潔公司等大型供應商實現VMI-ECR(供應商管理庫存-有效客戶反應)產銷合作,1990年在公司總部建立了龐大的數據中心,2000年沃爾瑪又投資上億美元開始實施「互聯網統一標准平台」的建設。沃爾瑪擁有總部數據中心、快速反應的庫存管理(VMI)、總部通訊系統,顯著降低了沃爾瑪的經營成本,大幅提高了資本生產率和勞動生產率。所有店鋪、配送中心和經營的所有商品,每天發生的一切與經營有關的購銷調存等詳細信息,都通過主幹網和通信衛星傳送到數據中心。任何一家沃爾瑪商店都配有終端,並通過衛星與總部相連,在商場設有專門負責排貨的部門。沃爾瑪每銷售一件商品,都會即時通過與收款機相連的電腦記錄下來,每天都能清楚地知道實際銷售情況,管理人員根據數據中心的信息對日常運營與企業戰略作出分析和決策。沃爾瑪的數據中心已與上萬家供應商建立了協同工作,從而實現了VMI。廠商通過這套系統可以進入沃爾瑪的電腦配銷系統和數據中心,直接獲得其供應的商品流通動態狀況,如不同店鋪及不同商品的銷售統計數據、沃爾瑪各倉庫的存貨和調配狀況、銷售預測、電子郵件與付款通知等等,以此作為安排生產、供貨和送貨的依據。生產廠商和供應商都可通過這個系統查閱沃爾瑪產銷計劃。這套信息系統為生產商和沃爾瑪兩方面都帶來了巨大的利益。沃爾瑪總部的通訊網路系統使各分店、供應商、配送中心之間的每一進銷調存節點都能形成在線作業,使沃爾瑪的配送系統高效運轉。這套系統的應用,在短短數小時內便可完成「填妥訂單各分店訂單匯總送出訂單」的整個流程( 高文娟,知名品牌的成功奧秘,江蘇奶業信息網,www.jsdairy.org.cn,2008.10)。
案例二:國內企業中最傑出的代表就是深圳市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在上世紀90年代開始形成其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是國內最早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企業之一。正是由於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使得華為的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能力也得到很大的提升。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統計:華為連續多年國內專利申請排名第一,2007年申請國內專利5500多件,累計申請國內外專利26880件,獲得國內專利權4256件,其中90%為發明專利;累計申請PCT3268件,在WCDMA國際標准中聲明133件基本專利,位居全球前5名;2007年華為PCT國際專利申請排名全球第4名。華為每年將不少於銷售額的10%投入研發,近3年每年都超過30億元;建立了有效的激勵機制,專利創新鼓勵辦法確定的多階段獎勵政策保證發明人全流程地關注其專利申請;「專利牆」的設置給予發明人榮譽,極大地激發了研發人員進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目前,華為專利申請和維護流程的電子化實現了專利的全球在線管理。
從沃爾瑪與華為這兩個例子中,表面看到的是這兩家公司在知識產權運用上的巨大成功,但知識產權運用的前提是知識產權的創造;知識產權的創造與運用都與知識產權保護密切相關,沃爾瑪、華為這類企業,每年創造的知識產權數量非常大,沒有保護,也就不可能有如此之多的創造與運用;無論是知識產權創造,還是運用、保護,必須要由人來完成,知識產權管理在其中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所以,透過現象看本質,沃爾瑪與華為是通過制定並實施知識產權戰略而提升其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的能力,並取得了巨大成功。
三、其他作用
除了可以提升企業的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的能力,知識產權戰略對企業的作用還體現在:
1、促使企業主動跟上知識經濟時代的步伐,做到與時俱進。
知識經濟以知識作為最基本的經營要素,而知識又以知識產權為核心,企業要跟上時代的步伐,就必須做好知識產權工作,企業通過制定並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從而使知識產權工作有序進行,就能主動地跟上經濟時代的步伐。
之所以強調「主動」,是因為不管願意還是不願意,21世紀都已經是知識經濟時代了,「主動」表明的是一種積極的態度,具體體現就是思想上已充分認識到了知識經濟的本質與特徵,行動上已做了准備;即便不「主動」,也不可能置身於知識經濟之外,不過是被動而已,具體表現就是思想上對知識經濟認識不夠,行動上沒有準備。
經過近三十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經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現在有一種很矛盾的現象,一方面是廣大的企業缺乏資金、競爭壓力巨大,另一方面卻有所謂的「流動性過剩」及資金找不到項目。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現象?要回答這個問題,先來看國內什麼類型的企業生存得好,答案是國有壟斷企業與跨國公司。國有壟斷企業過得好的原因是由於壟斷,本書不討論這個問題,但跨國公司之所以幾乎能夠百戰百勝,除了具有資金、管理、銷售網路等優勢之外,那就是具有知識產權的優勢,如品牌優勢、技術優勢等。正是由於知識產權方面的優勢,使得跨國公司的產業往往具有極高的經濟效益。
反過來再看國內生存困難的企業,就可以發現困難的原因之一就是思維與經營方式還停留在工業經濟時代。如果將跨國公司比作知識經濟時代的職業選手,那麼國內的很多企業連業余選手都夠不上,跨國公司已經是「洋槍洋炮」,國內一些企業還是「大刀長矛」。國內這些企業之所以感受不到威脅,是由於雙方根本不是一個等級的對手,但如果要升級,必然要遇到這些強大的對手,如思科起訴華為、通用大宇起訴奇瑞就是典型的例子。
所以,壟斷企業與跨國公司效益好但不缺乏資金,國內缺乏資金的多數企業又不具備競爭優勢,同時出現企業缺資金和資金找不到項目也就順理成章。
目前國內已有一些企業主動跟上知識經濟的步伐,取得了極大的成功。
起源於崑山市陸家中學校辦工廠的「好孩子」是國內企業的傑出代表。據中國商業信息中心統計,「好孩子」童車目前的市場佔有率保持在60%以上。「好孩子」在中國市場連續15年銷量第一,70%以上產品銷往北美、中南美洲、歐洲、俄羅斯、日本和東南亞等50多個國家和地區,在美國市場連續9年銷量第一。
「好孩子」非常重視知識產權,每年拿出銷售收入的3%以上用於研發投入,在商標與專利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1999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總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好孩子」童車還被國家質檢總局評為「中國名牌產品」。
在國際市場上,「好孩子」用兩種方式創立自己的品牌:一種是與當地著名的兒童用品品牌組成聯合品牌;另一種方式是直接使用自己的商標。截至目前,公司共擁有國內外專利3000多項。「好孩子」打開美國市場就是依靠所擁有的知識產權,1996年,「好孩子」研發了一輛世界上獨一無二的鞦韆式嬰兒車,獨創了具有平行、弧形兩種鞦韆式的搖擺,同時還獨創了一種流線形的車架造型。這輛具有5項美國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嬰兒車征服了美國客商,也征服了美國客戶,1996年秋天,這輛神奇的嬰兒車打入了美國所有主流渠道及全美市場。之後,「好孩子」僅用了3年時間就一舉成為美國嬰兒車市場的銷量冠軍。
2、做到知識產權的科學管理、有序創造、合理運用,並形成創新機制,最終實現企業的經濟增長。
小平同志提出「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學技術也好,知識也好,成為生產力需要有一個創造與轉化過程,這種創造與轉化工作,我國科技界和企業界都存在欠缺,知識產權的創造成果不多,而且很多的科研成果無法轉化為產品。這種現象的產生,完全是缺乏科學管理、沒有有序創造、缺乏轉化通道所造成的,因此創新機制也無法建立。後果就是無法將知識產權轉化為生產力,也不能實現企業的經濟增長,不能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
有數據顯示,我國從1985年至今已經擁有專利成果300餘萬項,但實際轉化率不足20%。來自教育部的調查結果表明,國內高校每年取得的科技成果在6000到8000項之間,但真正實現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的還不到10%。
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田力普在《中國金融》的一次采訪中指出:「首先是專利申請質量不高,發明專利是衡量一個國家競爭力、創新能力的主要指標,從專利數量上分析,是以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為主,真正高水平的發明專利並不多,而且盡管發明申請總量大,但構成分布仍然存在不少問題。2006年我國發明專利申請總量接近21萬件,其中近10萬件是來自國外的申請,是跨國公司在國內提出的申請。此外,來自國內的10餘萬件中有一半來自合資、外商獨資企業,尤其是跨國公司在國內設立的公司。剩下6萬件中大致三分之一是個人申請,發明水平不高,轉化率低,另外三分之二來自企業、研究院所,這其中又至少一半來自申請專利最多的200多家企業、單位。我們也有世界級的專利持有企業,比如深圳華為公司一年就申請2000多項專利,我們有一批這樣的企業。而剩下的2萬多項發明專利申請,與我們幾百萬家企業、大學、研究機構的總數相比,數量並不算多。從專利質量來看,專利申請必須經過審查達到一定的標准才能獲得批准。經審查後獲得批準的,國內的大致佔到四成,國外的佔到六成,國外企業申請獲批準的多。來自國內的專利申請質量不高,大多集中在傳統領域,比如中葯、飲料、食品,真正高水平的技術發明不多。而國外的申請大多集中在高技術領域,比如新材料、西葯、IT等等」。
經過三十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企業家是能夠認識到知識產權對於企業的巨大作用的,困擾他們的是不知道如何來進行知識產權的有序創造、合理運用、科學管理、依法保護,並形成創新機制,而知識產權戰略正是全面解決這些問題的最佳途徑。
3、完善企業經營戰略,實現將企業知識產權戰略作為企業經營戰略的核心。
在知識經濟時代,不管願意與否,知識產權都將成為影響企業的一項重要因素,在此情況下,企業經營戰略應當包括知識產權戰略,而且,知識產權戰略成為企業經營戰略的核心已成為一種必然趨勢。企業制定知識產權戰略,能夠完善企業經營戰略,實現將企業知識產權戰略作為企業經營戰略的核心。
福特國際技術總裁、福特汽車公司知識產權顧問Adds William Coughlin說:「知識產權代表了商業戰略的核心,這一點可以從知識產權在企業固定資產中所佔份額的增長得以證實」。如美國的Amgen是一家生物技術公司,其有形資產僅為25億美元,但資產評估總值為150億美元。又如飛利浦,截止2005年,飛利浦擁有11.5萬項專利技術,年均申請的專利達3000餘項,同時還擁有2.6萬個商標權,1.5萬個外觀設計,1600個域名,知識產權在企業中的核心作用不言而喻。
美國的《幸福》雜志在其一份調查報告中也指出:世界上銷售額最高的公司,恰恰是專利擁有最多的企業,美國杜邦公司有3.1萬件專利,柯達擁有2.7萬件,松下電器每年申請的專利高達1萬件。
在國內企業中,海爾是最早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企業之一,是將知識產權戰略作為其經營戰略核心的典型企業。
海爾從1987年開始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最初只是簡單的在全球范圍內進行商標注冊和保護,發展到現在「自主創新、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品牌」的全面知識產權戰略。海爾在《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創世界知名品牌》中指出:「海爾的知識產權戰略是集團戰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海爾20多年的發展得益於對知識產權的重視」,「海爾的自主知識產權戰略貫穿於企業的戰略之中,與海爾國際化的品牌戰略相適應。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及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問題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所關注,海爾認為知識產權戰略首先應該服務於企業總戰略。例如為保證海爾國際化發展戰略的順利實施,海爾主要產品和技術輸出國家和地區均有相對應的專利戰略,通過專利保護自己的權益,分析可能的技術壁壘、專利障礙並提出預警,做到知己知彼,科學應對。海爾的全球化經營戰略保證了全球化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比如海爾在美國的設計中心,始終追蹤當地先進的技術,同時符合當地及國際上對知識產權的要求。而這種推進又反過來促進了全球化經營戰略」。
海爾的知識產權戰略取得了巨大的的成功:
截止到2008年6月底,海爾累計申請專利8333項,其中發明專利1996項;累計參與制定國家標准164項,參與制定行業及其他標准428項。海爾在國內45個商標和服務國際分類上注冊了1033件商標;在國外183個國家和地區的16個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上注冊了3077件商標;海爾是目前中國第唯一一個進入國際電工委員會(IEC)主席未來高新技術顧問委員會(PACT)的發展中國家企業代表,是國際標准組織IEC/PACT的十大成員之一;海爾已進入七個國際標准工作組,覆蓋了1/2的國際家電標准領域;海爾還是參與IEC洗衣機環球試驗項目的五名跨國家電企業之一。海爾目前累計參與國際標准9項,其中海爾「無粉洗滌技術」、「防電牆技術」等3項國際標准已經完成制定。
4、對已有的知識產權進行整合,合理謀劃未來知識產權的發展
許多企業不太清楚知識產權的概念與作用,認為知識產權與己無關,其實任何一家企業均涉及知識產權,如商標、商業秘密等。制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可以對已有的知識產權進行清理,並進行合理的整合,這樣能夠對原來的漏洞進行彌補,並將知識產權轉化為生產力。以商業秘密為例,認定商業秘密的一個基本條件是採取了保密措施,那麼企業如果沒有保密制度,商業秘密泄漏出去,又怎麼能得到法律保護?
以「老字型大小」為例,我國有許多的「老字型大小」,「貴州茅台」、「五糧液」、「同仁堂」、「狗不理」等品牌在市場經濟中不斷發揚光大,但其中一些則徹底或基本退出了歷史舞台,如「紅旗」牌汽車、「上海」牌手錶等已經不復往日的風光,這不僅僅是一件遺憾的事情,更是一種資源的浪費,「老字型大小」的流失有許多的原因,其中缺乏知識產權意識、沒有進行必要的整合、無法適用時代的需要是主要的原因。
知識產權的創造與運用,需要對知識產權進行合理的管理,也需要投入人力與財力,沒有長遠性、全局性的謀劃,後果就是無序與混亂。
案例:恆源祥就是一個整合已有知識產權並合理謀劃未來知識產權發展的典型。
「恆源祥」字型大小產生於1927年,起源於清書法大家趙之謙所寫的一副對聯:「恆源百貨、源發千祥」,是名副其實的老字型大小,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老字型大小並沒有體現出其應有的價值。1987年劉瑞旗先生走馬上任,在不斷探索之中開始了其品牌戰略。首先對老字型大小進行了整合,將南京路上的店堂進行了裝修,並將「恆源祥」的老招牌拿了出來,重新以黑底金字油漆,做了巨大的絨線球和兩根很長的竹針布置在店堂之中,之後在《新民晚報》上作了通欄廣告。在初嘗「老字型大小」的甜頭之後,1988年,恆源祥花了200元將「恆源祥」商標注冊下來,1989年再注冊商標「小囡」,並加大了廣告投入,1991年開始在上海電視台投放廣告,並開創了5秒廣告的先河,1993年開始連續15年在中央電視台投放廣告。上世紀90年代,恆源祥開始了具有「恆源祥」特色的特許經營,商標經營進入了更高層次。2005年恆源祥又成功注冊「Fazeya」(彩羊)立體商標。
恆源祥對「老字型大小」品牌的整合及對企業知識產權未來的謀劃都是非常成功的。
5、知識產權戰略是企業保護自己、參與競爭的一項重要武器,無論是防禦還是進攻,均可有備而戰。
幾乎所有的企業均生存在競爭的環境之中,競爭有兩種狀態:一是「進攻」,即限制競爭對手;二是「防禦」,即不受競爭對手的限制。無論是「進攻」還是「防禦」,都需要實力作為保障,否則只有被動挨打。
2008年,微軟在中國大陸採取了兩個行動:對「番茄花園」採取了維權行動,並對盜版軟體使用者採取了「黑屏行動」。這兩起事件在國內引起了很大的反響,其實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對侵權人採取維權措施,本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但在IT界與法律界,卻紛紛從另外一個方面對此進行了熱烈的討論,那就是微軟這么多年來並沒有全力打擊在中國的盜版侵權行為,從而實現了對市場的壟斷。分析家們之所以有這種觀點,是因為:1998年比爾.蓋茨曾在《Fortune》雜志坦言:「要用10年時間讓中國人上癮」。並說:「中國人喜歡盜版,我希望他們盜版我們的軟體,到時我就能向他們收錢」,微軟在中國大陸市場採取抓大放小的策略,對普通消費者的盜版行為基本不管。本書不探討這兩起事件的是與非,僅從知識產權戰略的角度來予以分析,如果微軟沒有全力打擊對自己知識產權的侵權、從而實現對市場的壟斷的事實成立,那麼這就是一個典型的知識產權進攻戰略,而且微軟實施這一戰略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實現了壟斷中國大陸市場並打敗其他競爭對手的戰略目標。有分析家分析,微軟之所以長期不對侵權者採取維權措施,而在2008年選擇拿「番茄花園」與盜版軟體使用者開刀,與2008年《反壟斷法》的實行具有很大的關系,因為該法實行後,有一些人士認為應對微軟提起反壟斷訴訟,所以微軟才在這個敏感時期採取了維權行動,當然微軟的這種「維權行動」也脫不了「放水養魚、秋後算帳」之嫌,因為這種行動已經使其正版軟體銷售量大幅提高。如果上述分析正確,那麼微軟的這兩次行動又可視為一次典型的知識產權防禦與進攻相結合的戰略。
2008年的另一影響極大的事件是「結石奶粉」事件,在此事件中,「三鹿」已進入破產程序,「蒙牛」、「伊利」等大品牌廠商不僅品牌價值受到重創,經營業績也受到很大影響。從表明上看,此事件是「意外」事件,但從商標戰略的角度來看,「蒙牛」、「伊利」的失敗不是「意外」事件,原因有二:第一,這些企業採取了「統一商標」戰略實施方案,而「統一商標」戰略實施方案具有兩面性,其有利之處是當一個商標具有知名度後,其他類型的商品可以搭便車,其不利之處是當一類商品出現問題時,會連累其他類型的商品。而這些企業顯然對於「統一商標」戰略實施方案認識不足,其實國內企業習慣於使用「統一商標」戰略實施方案,對「統一商標」戰略實施方案認識不足也是普遍性的,沒有充分認識到「統一商標」戰略實施方案的兩面性,那就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第二,商標的創造、運用都與商品、服務的質量控制相關,在這個案例中,這些企業更注重廣告投放與市場營銷手段,忽視了質量控制,商品、服務質量存在問題,商標貶值就在所難免,在競爭中也將失去這一武器,甚至反受其害。
6、制定與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過程,是對員工特別是決策層、管理層的一個教育與培訓的過程,從而實現企業員工的知識更新與思想進步。
在法學范疇,知識產權是一門比較復雜的學科,知識產權戰略又是一門宏觀性很強的學科,因此一般企業員工對於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戰略的概念及作用都缺乏必要的認識。
優秀的企業家應當是戰略家,應當具有良好的大局觀。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家的知識產權觀是會影響其大局觀的。因此,企業家應從戰略的高度來看待知識產權,其經營理念及經營戰略中應包括知識產權,但有的企業家盡管對知識產權有一定的認識,認識的高度卻不夠。
制定與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是一個規劃與創建制度的過程,也是一個培訓的過程。在此過程中,企業家與員工都可以從中學習知識產權的基本知識,認識知識產權的作用,認識知識經濟時代的不同,正確對待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與實施。
7、使企業成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貫徹與執行者。
2008年6月5日出台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序言中指出:「我國正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大力創造和利用知識資源,對於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緩解資源環境約束,提升國家核心競爭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當今世界,隨著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知識產權日益成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和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成為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支撐和掌握發展主動權的關鍵。國際社會更加重視知識產權,更加重視鼓勵創新。發達國家以創新為主要動力推動經濟發展,充分利用知識產權制度維護其競爭優勢;發展中國家積極採取適應國情的知識產權政策措施,促進自身發展」。這就是國務院出台《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及各地方政府出台本地的《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背景。
國家與各地方政府的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重在引導與保護,宏觀指導性非常強,在執行者中,最重要的一員就是企業,最終需要企業落實,因為知識產權的創造與運用的最主要的參與者就是企業。

8、日本最近又出了什麼新型商標嗎?都有哪些呢?

日本商標注冊流程

1、申請人資格: 本國或外國的法人、自然人或團體等都可以申請注冊商標。

2、申請流程(順利情況):1)形式審查: 申請遞交後給定申請號及確認申請時間。

此階段,審查申請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2)實質審查: 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例如,是否具有顯著性。

如果審查員認為商標不宜注冊,發出駁回通知。

申請人可以在規定時間內予以答復。

申請人也可以申請延時進行答復。

3)公告: 商標通過審查後,申請人會被告知商標申請已接納並刊登在商標公告上。

任何人都可以在2個月的公告期內提出異議,並陳述理由及提交相關證據。

4)注冊核准: 經異議被裁定可以注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准注冊並下發注冊證。

整個順利的申請過程( 如果沒有駁回、異議等情況出現) 大概需要6 - 9個月。

3、有效期: 從注冊日起算10 年,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在注冊有效期滿前6個月申請續展注冊,每次續展注冊有效期為10年;6個月的寬展期,但要繳納額外費用。

4、日本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系列商標、證明商標、集體商標、防禦商標、顏色組合商標,立體商標、氣味商標和聲響商標的注冊申請;

5、日本遵循《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34個產品分類類別,11個服務類類別。

9、2017年《商標審查及審理標准》新增了哪些內容

第一,新《商標法》增加了聲音商標客體,與之相適應新增聲音商標審查標准。
目前國際上通常將立體商標(三維商標)、顏色商標、聲音商標、動作商標、氣味商標、觸覺商標、全息圖商標、位置商標等稱為非傳統商標即新型商標。根據可視與否,可將非傳統商標分為兩類,一類為可視性,包括立體商標、顏色商標、動作商標、全息圖商標、位置商標等;另一類為非可視性,包括聲音商標、氣味商標、味覺商標、觸覺商標等。
新商標法第八條取消了「可視性」的限制,明確規定聲音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為我國受理新型商標的申請打開了法律之門。
聲音商標的審查同其他類型的商標一樣也要進行合法性審查、顯著性審查、在先權利審查。
一般情況下,聲音商標需經長期使用才能取得顯著特徵,商標局可以發出審查意見書,要求申請人提交使用證據,並就商標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徵進行說明。
第二,新增審查意見書在審查實務中的適用標准。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建立了駁回前的意見交換制度,即駁回申辯制度。我國規定的「駁回前的審查意見書制度」與上述域外「駁回申辯制度」性質一致,不過在具體內容上並不完全相同。
修法之前的商標審查制度不利於商標審查員與申請人之間的溝通,給申請人帶來很多不便。新商標法參照國際慣例,規定了審查意見書制度。《標准》對審查意見書的適用范圍做了明確規定。
第三,新《商標法》第十條的部分修改引起審查標準的變化。
這種變化體現在:一是新《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增加「國歌」「軍徽」「軍歌」,並增加「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標准》增加了上述內容和案例。二是新標准對第十條一款(二)項、十條一款(三)項中「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具體適用范圍作了修改。三是《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的修改引起標准新變化。四是將商標由他人姓名構成的審查標准分為兩種情形。五是關於企業名稱全稱是否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問題作了規定。六是將商標中含有我國國名的標志的審查標准區分兩種情形。
第四,新《商標法》禁止商標代理機構超范圍申請注冊商標,新增《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適用標准。
商標形式審查中,對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除代理服務以外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實質審查中予以駁回;對代理服務項目的注冊申請按照普通商標進行審查。
目前,商標代理機構的代理服務暫定為《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基於尼斯分類第十版)》中第4506類似群內的服務項目。
第五,新《商標法》規定了審查期限,新增《商標法》第五十條的適用標准。
原商標法對審查時限未作明確要求,新商標法規定了審查、審理時限。為了保證9個月的法定審限,必須適用《商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准。
《標准》對《商標法》第五十條的適用條件作如下規定:做出審查決定時,在先相同或近似的注冊商標被撤銷(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的除外)、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從撤銷公告之日、宣告無效復審期過後或者商標專用權屆滿之日起未滿一年,應適用第五十條,予以引證。
在先相同或近似的注冊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的,不適用第五十條,等撤銷注冊復審期過後,如原注冊人未提出撤銷注冊復審,不予引證。
原注冊人重新提出該商標注冊申請的,不適用於商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
第六,新增《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審理標准。
新標准規定了特定關系人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標須符合的要件、合同、業務往來關系及其他關系的判定、「在先使用」的判定等。
第七,新增利害關系人的認定標准。
利害關系人包括:在先商標權及其他在先權利的被許可使用人;在先商標權及其他在先權利的合法繼受人;在先商標權的質權人;其他有證據證明與在先商標權及其他在先權利有利害關系的主體。判斷申請人是否為利害關系人原則上以提出異議或無效宣告申請時為准。申請時不具備利害關系,但在案件審理時已具備利害關系的,應當認定為利害關系人。
第八,刪減、新增部分案例,豐富、完善商標審查審理標準的內容。
新標准刪減部分不合時宜的案例,增加了一些富有時代特色的新案例。還對立體商標審查標准進行部分修改,如:指定使用商品通用或者常用形狀、包裝物的立體圖形和其他具有顯著特徵的標志組合的商標是否可以注冊?原審查標准認為整體具有顯著特徵,可以初步審定;新標准借鑒歐盟做法,整體予以初步審定,同時考慮指導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執法的工作需要,在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和商標注冊證上載明其通用立體部分放棄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代理劍盾保http://www.jian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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