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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說商標法

發布時間: 2022-10-10 15:29:01

1、商標法關於商標侵權的賠償規定

關於商標侵權的賠償規定如下: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2、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於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於製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後進入商業渠道。

2、求一篇<<商標法>>案例分析

中國商標專網案例分析專欄
http://www.cha-tm.com/NewAnLiFenXi/default.asp
我摘了一個:
「白兔」商標爭議案
添加日期:2004-12-7 點擊次數:5854次
【字體:大 中 小】

一、主要案情 上海人民工具工廠以其在第13類商品刨刀上注冊的第100706號"金兔"商標對浙江省永康縣紅岩刀具廠在同一商品刨刀上注冊的第160664"白兔"商標提出爭議。 爭議人上海人民工具工廠提出爭議理由為:(1)"白兔"與"金兔"僅一字之差,而構成兩商標的主要特徵內容均是"兔",且圖形排布又極近似。同時,兩者又使用在相同商品上。(2)"金兔"商標早於1953年就已注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又於1979年重新發證。而"白兔"商標直到1982年方予核准注冊,顯然,"金兔"商標注冊在先。(3)實際上,在國際市場上,"白兔"商標已給"金兔"商標帶來了不良的影響。

被爭議人浙江永康縣紅岩刀具廠答辯為:(1)浙江永康縣是全國聞名的手工業之鄉,自古以來,就譽滿全國。 (2)兩商標不論商品名稱還是圖案設計都迥然不同。(3)在兩商標圖案中,金兔是呈匍匐式,睡眠狀,兩眼緊閉,小耳,短須,短毛,四肢短小,屬菜兔型,字體屬書寫體。而白兔則呈奔跑狀,兩眼圓睜,大耳,長須,長毛,四肢粗壯,屬長毛兔型,字體屬美術體。
二、處理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復審裁定為,爭議人意見成立,撤銷浙江永康縣紅岩刀縣廠注冊的第160664號"白兔"商標。

三、評析 "金兔"和"白兔"不論是否"一字之差",但主體都是兔。商標圖形更多都是用線條勾畫成一隻兔子,別無其他陪襯。另一方面,作為廣大消費者不可能在購物時作一些諸如毛長毛短、須長須短之類的細微比較。所以說,從主體來看,兩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又因使用在同一種商品上,"白兔"商標應予撤銷注冊。

3、商標法案例分析

A 我認為杭州娃哈哈營養食品廠提出的是商標異議。即為了保護自己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向國家商標局屬提出的商標異議。
B 我支持杭州雲峰化妝品廠的觀點原因如下:
一、馳名商標並非說是全類的保護,是否侵犯馳名商標的權利取決於是否引起消費者的誤導。(這是雙方必須質證的地方)。
二、杭州雲峰化妝品廠在化妝品商品上獲准注冊「娃哈哈」商標這為其在化妝品上使用「娃哈哈」商標的專用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據我所知,到91年娃哈哈還不能算中國馳名商標,最多算是浙江省著名商標。且食品和化妝品區別太大,兒童營養液可以美容卻沒有注冊到第3類,談不上類似商品。

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四)項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

5、《商標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對商標法作了哪些修改

我國商標法自1982年頒布、1983年實施20多年以來,在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公平競爭與商品經濟秩序正常運轉,進而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商標法分別在1993年和2001年歷經兩次修訂,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商標制度。但是,該法自第二次修改以來,我國所面臨的國際國內形勢有了很大變化,商標法的一些條款(包括兩次修訂中涉及的條款)已不再適應新形勢的發展需要。因此,商標法的第三次修改已提上議事日程。從2006年開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即開始啟動商標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筆者擬結合對商標法的認識,立足於商標法的基本原理和商標實踐,對該法的第三次修改問題提出一些初步看法。
一、商標法的價值定位問題與立法宗旨

1.商標法的價值定位
認識商標法的立法宗旨,首先需要明確商標法的價值定位。在我國過去的商標立法與實踐中,對商標權保護從「管理」角度考慮較多。1963年的《商標管理條例》可謂非常典型的例子。盡管在1982年、1993年和2001年商標法的制定與修改中,「管理觀念」有很大的變化,特別是2001年的修改,一個十分重要的特色便是開始重視商標權的「私權性」。[1]
這是我國商標法價值理念和立法指導思想的一個重要進步。這也是適應我國參加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等國際公約的需要,因為Trips 協議已明確將知識產權界定為「私權」。但是,也應看到,在具體制度設計中,商標法這一修改尚不夠充分,強化行政管理的「公權色彩」仍然比較明顯。[2] 此次修改商標法,在價值取向上仍應適當突出商標權的私權性質,並且在商標法宗旨條款中做出反映。
2.商標法的立法宗旨
商標法的目的具體體現在一國的商標法中。但在立法體例上有不同的特點。例如,在1946年,美國國會報告解釋《蘭哈姆法》(美國商標法)的雙重目標是:(1)保護公眾,以便他們能夠自信地獲得他們所需要的產品,即在購買標示了一個特定商標的商品時,他們得到的正是他們所需要獲得的;(2)保護所有人的投資,在商標權人投入了精力、時間和金錢以向公眾提供商品時,他付出的投資免於被盜版和欺騙等行為盜用。基於這兩個目的,法律重申了對涉及到商品最初來源混淆的禁止。美國國會報告還指出:商標的法律保護具有雙重方面,即阻止其他人復制具有區別功能的商標,並維護通過廣告等創造的商標的商業價值中的專有權。這是既保護公眾也保護商標權人的確定規則。在《蘭哈姆法》中,商標法的目的被界定為保護消費者針對防止混淆和壟斷的利益、保護生產者在商標中的投資。[3]
從理論上講,商標法的宗旨應體現為以下三個方面:(1)保護商標權人的專有權。商標被賦予一個專有權的內容,它需要通過防止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以確保廠商利益,同時作為有效競爭的自由表達手段。商標法保護商標專用權的目的,具體體現為商標法中保護商標專用權的原則和制度。(2)保護消費者利益。商標立法中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的生產目的。(3)保護合法競爭、促進有效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從競爭的角度看,商標的區別性功能為廠商之間的有效競爭提供了手段,商標法的基本目標是便利競爭性商品的流通,通過增進競爭而提高經濟效益。
我國商標法也明確規定了商標的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製定本法」。立法目的的修改本身反映了商標法適應新形勢需要而調整的內容和實現的宗旨。對照前面的分析,該條款仍然未突出商標保護的核心價值定位,而是在整體上強化商標法的管理職能。一種可能的修改模式可以是:「為了保護商標專用權,加強商標管理,促進生產、經營者保障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製定本法」。

二、與商標注冊有關的實體問題的完善

1.自然人注冊商標問題
商標法第4條規定了自然注冊商標問題,這是對以前我國不允許中國的自然人注冊商標的一個重要突破,也是強化商標權的私權性的體現。但是,在商標注冊實踐中,自然人基於並非從事生產、製造、加工、揀選、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商業性目的而申請注冊的情形並非少見。如果大量自然人申請注冊的商標獲准注冊而沒有實際被利用,就會造成商標資源的浪費。實際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已意識到了這一問題,發布了《自然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注意事項》。商標法在修訂時,可對自然人申請注冊商標進行更明確的限制,如規定不符合商標法第4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不得受理該申請。並且在辦理商標轉讓申請時也應參照自然人注冊條件辦理。
2.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地理標志的注冊和使用
商標法明確規定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地理標志保護問題,這對於完善我國商標保護體系、拓寬商標保護范圍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商標法缺乏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地理標志注冊和使用的詳細規定,特別是在使用方面,商標法沒有對注冊人、使用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清晰的界定,以致在實踐中對這類標記的使用出現混亂現象。建議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有關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等部門規章進行研究,將相關內容經修改後納入修改後的商標法中。
3.未注冊商標的法律地位
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商標法並不排除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事實上,未注冊商標在有的情況下使用是必要的,例如企業未定型的試銷產品或季節性商品就是如此。商標法實行自願注冊原則,這使得在實踐中必然存在大量的未注冊商標。商標法除了在第31條涉及到對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賦予了其所有人禁止他人搶先注冊,在第48條規定了未注冊商標管理問題,以及在第13條還規定了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外,在其他地方沒有明確對未注冊商標進行規定,以致使大量未成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一般性未注冊商標在商標法中得不到規范,形成未注冊商標調整的一個盲區。建議針對大量的未注冊商標使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在商標法中至少做出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例如,一種模式是統一規范未注冊商標,將上述三個內容整合,集中規定未注冊商標問題,並且應對第31條涉及的已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如何界定作出原則性規定,使其既區別於一般的未注冊商標、也區別於馳名的未注冊商標。
4.商標國際注冊
隨著我國的入世,我國企業實行跨國性質的國際化經營戰略也變得越來越重要。國際化經營戰略目標的實現需要有強大的國際競爭力作支撐。在獲得國際競爭力的過程中,知識產權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在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利用商標這一知識產權開拓國際市場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4] 我國已經在1989年10月加入《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1995年12月加入《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我國企業完全可以充分利用該協定和議定書的規定申請商標的國際注冊。根據該協定和議定書的規定,任何一個締約國的國民都可以通過本國的商標主管當局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提出注冊申請要求。申請人可就在本國已經獲得商標注冊的商標或已在本國申請注冊的商標通過本國注冊當局向國際局申請。
商標法沒有對商標的國際注冊問題做出規定,不利於鼓勵我國企業「走出去」開展商標國際化經營。因此,建議在修改中增加有關商標國際注冊的原則性規定。

三、與商標注冊申請及核准注冊後有關程序問題的完善

商標法對有關程序問題的規定可以商標注冊申請核准注冊前和核准注冊後為界限。在核准注冊前的程序有關問題主要涉及到商標異議、異議復審、商標注冊審查,在核准注冊後則涉及到商標權的權利穩定性問題,包括撤消與爭議等制度。從商標法的實施看,這些程序適用中出現了不少問題,其中反映比較強烈的如申請注冊案件積壓比較嚴重,直接影響了注冊申請人的利益,也影響到商標法在公眾中的聲譽。
1.商標異議與異議復審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實施以來一直存在的制度。這一制度的優點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不符合商標法要求的商標注冊申請不能獲得注冊。但是,該制度在實踐中也暴露了一些問題。例如,一些異議人出於惡意競爭的目的,惡意利用異議程序多次阻饒注冊。另外,異議復審程序的設立使異議程序適用的時間較長,特別是經過2001年修改後,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修改稿主張簡化異議復審程序,異議人可以直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無須經過商標局。筆者認為可以取消異議復審程序,而代之以直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異議裁定,對該裁定不服的可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為了避免過多的異議進入異議程序以及可能的訴訟程序,修改時似應對商標異議制度進行細化,明確規定可以異議的條件以及惡意異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
3.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問題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是保障被核準的注冊商標符合商標法規定的重要保障。近些年來,隨著經濟發展以及人們商標保護意識的增強,我國商標注冊申請量持續上升。面對越來越多的申請案積壓問題,一種主張建議取消實質審查制度。這種觀點在修改稿中也得到了反映。筆者則不主張取消實質審查制度。原因是,取消的後果有可能非常嚴重。本來在實行實質制度的情況下,仍產生了諸多注冊商標問題,如與在先權利沖突、存在注冊不當問題,與他人字型大小(商號)相沖突等。取消實質審查可能會使大量不符合商標法要求的商標注冊申請被核准注冊,並產生更多的與字型大小(商號)沖突或侵犯在先權利現象。相應地,會對人民法院商標訴訟增加壓力,因為可能導致大量的訴訟案件出現。如何改革既需要克服申請案件積壓、又需要保證商標注冊質量的審查濕度,確實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重要問題。
4.商標爭議、撤消、終止規定的整合
現行商標爭議制度僅針對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另外,商標法還規定了注冊不當商標的撤消制度。這兩個制度都是為了建立被核准注冊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的「事後」處置機制。另外,商標法中還存在一些自然終止商標權的情形,如:商標權的放棄、商標權保護期屆滿未進行續展或申請續展被駁回等,這就是商標權的注銷制度。商標權的撤消與注銷其法律後果不同。是否有必要引進國外的商標權的無效制度,將商標權的爭議、撤消、終止等納入該制度,建立統一的商標權的終止與無效制度,值得考慮。

三、與商標權行使、保護有關的若干問題

1.商標權共有
商標權共有是2001年修訂時增加的內容。這一內容也被認為體現了商標權的私權性。但該法對共有商標權如何行使、共有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如何協調以及部分共有人與第三者發生權利義務關系時如何認定等問題都缺乏規定。筆者主張對商標權共有問題補充一些內容。例如:商標共有人行使以下權利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1)轉讓共有商標權的;(2)放棄商標權的;(3)以商標權出質的;(4)許可他人使用共有商標的。另外,共有權利的行使中,有可能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問題,也可以考慮進行規范。
2.馳名商標保護
馳名商標保護是商標法的重要內容,也是當前商標權保護的重點。商標法在第13條、第14條、第41條等條款從國外未注冊馳名商標注冊保護、中國馳名商標跨類擴大保護、馳名商標認定、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在商標實踐中,馳名商標保護則存在以下問題:(1)在馳名商標認定方面,行政認定與司法個案認定兩條途徑進行,一些地區為了使本地馳名商標數量實現「飛躍」,不惜動用政府行政資源和經費展開馳名商標認定攻勢,有的地方對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企業實行幾百萬元獎勵的政策,導致在認定馳名商標方面存在一些不規范行為,或者變相地演變為一種政府行為,背離了商標法保護馳名商標的初宗。在司法個案認定方面,一些商標權人為了達到認定馳名商標的目的而不惜製造假被告,或者為了惡意制止競爭對手而先行製造這種「馳名商標被保護記錄」的「侵權案件」,嚴重扭曲了馳名商標保護的本意,給競爭對手和公眾造成了嚴重不公,也嚴重褻瀆了國家司法制度。(2)獲得馳名商標的企業將「中國馳名商標」作為一種廣告或變相廣告的行為進行商業宣傳。這種現象可謂司空見慣,但筆者認為是不符合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對競爭對手極不公平的行為。馳名商標本身具有客觀性,評判標准應交給消費者,卻不能被其擁有人當成廣告宣傳手段。針對這些問題,筆者建議:(1)在商標法中原則性規定馳名商標行政認定條件和程序;(2)增加司法認定內容,並對司法認定嚴格限定適用范圍和程序,以避免造假事件的蔓延;(3)規范馳名商標的使用,禁止以馳名商標做商業性廣告。另外,針對馳名商標的擴大跨類(擴大)保護問題,補充規定界定擴大保護的認定標准和條件、需要考慮的因素,並原則性或列舉性地規定擴大保護的例外情形,以避免馳名商標權人在特定情形下濫用權利損害其他競爭對手或非競爭對手的合法權益。例如,馳名商標與在先字型大小的沖突中即可能存在這種情況。
3.網路環境下商標權的保護
在網路環境下,通過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有效地利用商標,既可以防止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在網路空間的保護失控,又可以利用將在有形空間形成的商標信譽拓展到網路空間,從而可以進一步提升商標聲譽和企業形象,全面提高企業在信息化社會的市場競爭力。在網路空間的商標使用主要涉及到兩方面內容:商標在網路空間的有效維護和商標與網路域名的協調。
網路環境下商標權的保護至少涉及到以下兩方面內容:(1)網路環境下商標的使用。在網路環境下,網路的無國界性使得商標可能在全球范圍內被使用。這就使得處於不同國家的開展相同業務的企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成為可能;(2)預防和制止利用網路侵犯企業的商標權。這種侵權通常是利用一定的技術手段歪曲、篡改、變更、刪除企業商標,或通過一定技術手段盜用企業的商標信譽。如在近幾年來出現的商標侵權糾紛中,常見的有通過超文本鏈接引起的商標侵權糾紛、網上搜索引擎關鍵詞盜用企業的商標引起的商標侵權糾紛等。[5] 商標法可以說完全沒有「顧及」網路環境下的保護和管理問題。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網路空間對商標權的保護也特別重要。因此,建議商標法在修訂時增加有關涉及網路環境下商標權保護的內容。
另外,網路環境下商標權還牽涉到域名與商標協調等問題。將他人馳名商標搶注為域名現象可謂司空見慣,將他人知名域名注冊為商標的現象也有。建議在修改商標法時,增加相關規定,以協調網路空間商標與域名之間的關系,拓寬商標的保護范圍。應當說,這也是商標法適應信息社會發展需要的體現。當然,在具體修訂時,需要注意和現行域名制度等涉及網路空間的規范銜接。
4.在先權利保護問題
商標法在第9條、第31條等分別從對商標本身的要求和商標注冊申請角度規定了保護在先權利問題。這種原則性規定是有必要的。但是,沒有規定在先權利的基本內涵。如何在商標法中進一步體現對在先權利的保護,可以加以研究。
5.關於商標權與商號、地理標記等其他商業標識、名稱的沖突與協調問題
在我國商標與商號(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保護實踐中,由於在權利獲取途徑、權利保護范圍等方面存在差異,商標權保護與商號權沖突的案件越來越多。應當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司法機關為解決兩者之間的沖突是做了不少努力的,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了關於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涉及到這方面規定。但是,由於立法體制和制度設計的原因,這些指導性意見和規定根本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日益增多的商標權與商號權沖突問題,也難以遏止日益增多的在商標注冊中侵害他人登記在先的商號或者在商號登記時侵害他人注冊在先的商標權。建議在這次修改商標法時增加對商標權保護與商號保護的協調有關條款。基本思路可以是,在清理現行關於商標與商號沖突或相關侵權問題的規定以及針對現實中存在的種種問題的基礎上,將現有規定經修改後吸收到商標法中,並補充有關內容。當然,如果考慮從根本上解決商標與商號協調的問題,宜建立統一的商標與商號制度,如借鑒一些國家的做法,建立統一的商業標識法律制度。筆者認為,未來商標法與商號法律制度改革,可以朝這方向走。只是這次修改商標法恐怕難以進行如此大的動作。
2001年修訂商標法時增加了對地理標記的保護。但在處理商標與地理標記協調方面仍然比較欠缺。商標法修改時有必要增加一些原則性規定。
另外,在商標權與其他相關的標志或名稱協調方面,地名被用做商標以及將某一地區或行業中知名的名稱申請注冊為商標的現象亦非少見。如將地名注冊為商標,然後禁止他人在相關領域、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實際上,地名本身是公共資源,不能被商標權人獨占。在非商標意義上使用,應不受任何限制。商標法缺乏對地名商標的保護的限制性規定(關於商標許可權制問題,下面還將談到)。再以將某一地區或行業中知名的名稱申請注冊為商標為例,商標法在對這些知名名稱保護方面也缺乏明確規定,需要補充相關規定,以杜絕他人惡意
佔有公共無形資源的行為發生。
6.商標侵權范圍規定的完善
關於商標侵權行為,商標法是以列舉的方式進行規定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補充了商標法第52條第5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對該項做了擴大解釋: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1)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2)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筆者主張,在修改商標法時對上述條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內容進行系統梳理,並保留最後一項「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以增強商標法的適應性。

另外,值得探討的一個問題是,商標法修改時是否應規定「反向混淆」問題。所謂反向混淆,按照有的學者的解釋,是指一些知名度大的公司使用小公司的商標,通過廣告營銷對市場進行狂轟濫炸,消費者通常不會將大公司商標與小公司商標相混淆,但卻可能認為小公司是大公司的子公司,小公司因而不能再自主使用自己的商標。在國外,美國的「夢工場案」是反向混淆的典型案例。與商標法規制的傳統的混淆不同之處在於,它關心的不是在後商標是否會盜用在先商標的聲譽,而是與在先商標交往的顧客是否會誤以為他們是在與在後商標打交道。如在上述反向混淆案件中,法院關心的是在後商標的強度,特別是在後商標是否會吞噬不夠有名的在先商標。[6]
在我國,筆者尚未發現有涉及反向混淆的既判案例。但這並不意味著不存在反向混淆現象,特別是當在後的商標是馳名商標時,人們在心理上和情感上關心的只是知名度不夠的在先商標是否對馳名商標構成混淆或其他侵害,而決不會想到在後的馳名商標對在先的不夠馳名的相同商標的淹沒,使在先的商標權人失去了獨立發展的空間和機會。事實上,商標法對所有商標注冊人是實行平等保護的——盡管是馳名商標所有人享有一些擴大保護的「特權」,在行使商標權方面與其他商標不應有任何特殊例外。假設與某注冊在先商標甲相同(或近似)的某注冊在後的馳名商標乙是在侵犯甲的商標權基礎上逐漸知名的(如本來兩者生產、銷售的產品屬於不同類別,但乙從一開始就在甲所在的類別生產、銷售),在這種情況下,按照通常的禁止混淆規定以及商標法禁止攀附他人商標聲譽方面的規定和精神,表面上看起來難以判定乙侵犯甲的商標權,從心理上看法官似乎也難以接受「馳名商標權人侵犯非馳名商標權」的結果。但事實上,按照商標法第52條規定,這種行為仍然是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這類現象沒有引起人們的重視,事實上對在先的知名度小的相同商標權人是很不公平的,因為市場經濟主體享有平等的受法律保護地位,在商標法中也不應留下任何口子。如果對這種情況不予以規制,就會嚴重破壞商標法的秩序價值,動搖商標法保護的根基——禁止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擅自使用與商標權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因此,基於上述分析,建議在商標法中增加禁止反向混淆的規定,以平等地保護市場經濟主體,實現商標法維護公平競爭的立法宗旨。

四、商標法中對公共利益的保護

1.商標法保護中的公共利益
商標法與公共利益存在密切的聯系。商標法中的公共利益涉及到促進有效競爭、在保護一般消費者利益基礎之上促進更廣泛的公共利益等內容。從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將商標專用權授予商標權人,這不是因為他創造了它或是存在特定的聯系,而是因為該人被置於這樣一個位置:強烈地刺激他保障使自己的商標具有識別其特定商品的作用,從而通過商標維護更廣泛的公共利益。商標保護產生了通過不被扭曲的自由市場的運作、確保有效分配社會資源的一般公共利益。也就是說,在資源分配過程中,受法律保護商標的使用促進了公共利益,並且在總體上使社會受益。商標保護通過維護自由市場的完整性服務於公共利益。[7]
2.權利限制——商標法保護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設計
從商標法的規定看,其對公共利益的增進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立法結構和價值構造上看,現行法律存在的一個明顯缺陷是缺乏對商標許可權制方面的規定,難以避免商標權人行使權利時侵害公眾或競爭者在非商標意義上正常使用商標的權利,以難以避免商標權人濫用自己的權利損害公共利益。因此,筆者建議在修改商標法時增加對商標許可權制的一些規定。
商標許可權制主要涉及到商標的合理使用問題。商標法在修改時可以考慮增加以下三種合理使用形式:(1)敘述性合理使用,它保護的是生產經營者對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進行描述的自由,實質上是賦予競爭者對自身產品進行描述的權利;(2)指示性合理使用,它是為了客觀地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用途等而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3)說明性合理使用,它是指為向公眾介紹自己生產經營的產品的質量、功能、主要原料、用途、產品型號等涉及產品的基本信息,而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說明性合理使用在有關知識產權立法中得到了體現。如Trips協議第17條規定,「成員可規定商標權的有限例外,諸如對說明性詞彙的合理使用之類,只要這種例外顧及了商標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權利」。[8]當然,對這種合理使用也需要相應地規定限制,如使用目應具有正當性、使用行為出於善意等。

6、新《商標法》都有哪些新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合並,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三、在第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五、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修改為:「(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六、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僅僅」修改為「僅」。
將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七、在第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八、將第十四條修改為:「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九、在第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十、將第十八條修改為:「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嚴格執行吸納會員的條件,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實行懲戒。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對其吸納的會員和對會員的懲戒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商標國際注冊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確立的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十四、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合並,作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
「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十五、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注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十六、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一條。
十七、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
十九、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
二十、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
二十一、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二、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注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二十三、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生效。
二十四、將第四章章名修改為「注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二十五、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二十六、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並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十七、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十八、將第五章章名修改為「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二十九、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合並,改為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修改為:
「第四十四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三十、刪除第四十二條。
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的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裁定生效。」
三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三十四、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三十五、刪除第四十五條。
三十六、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五十條,修改為:「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准。」
三十七、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一條,將其中的「可以並處罰款」修改為「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八、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四十、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復審決定生效。
四十二、刪除第五十條。
四十三、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改為兩項,作為第一項、第二項,修改為:「(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四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四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九條:「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四十六、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六十條,修改為:「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四十七、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六十二條,將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帳簿」修改為「賬簿」。
四十八、將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四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為:「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將第五十六條第三款改為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十、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六十五條,修改為:「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五十一、將第五十八條改為第六十六條,修改為:「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五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八條:「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十三、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七十一條,將其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7、最高法關於商標侵權的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一)、對注冊商標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三種侵犯商標權行為《若干解釋》第1條對《商標法》第52條第(五)項進行了解釋,規定了侵犯注冊商標專有權的三種新的行為。《商標法》第52條規定了侵犯注冊商標專有權行為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五)項屬於「兜底條款」,即「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有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對《商標法》第52條第(五)項做了進一步的規定,列舉了兩種情形:即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1、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行為2、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二)、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在修改前的《商標法》中,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基本上未作規定。司法實踐中遇到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得不從我國承諾加入的《巴黎公約》中找到依據。長期以來,對認定馳名商標的主體和方式在知識產權法律界和司法實踐部門有爭議。除對行政主管部門成批頒布馳名商標的做法有爭論外,對人民法院能否認定馳名商標、如何認定馳名商標,法院內外也都有不同的聲音。同時對馳名商標的不當炒作,從另外的角度又給馳名商標塗上些過分神聖的色彩。對馳名商標法律規定的不足和在社會上、輿論中對馳名商標過分的熱衷,形成鮮明的對照。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問題,在審理計算機網路域名糾紛案件中逐步凸顯出來。(三)、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審判商標侵權糾紛案件最重要的環節,是對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認定。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認定侵犯商標權行為主要涉及對相關公眾、商標近似、類似商品等基本概念或者事實的界定,以及人民法院對商標侵權行為認定原則問題。這是當前審判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若干解釋》第8條至第12條針對前述情況,對實踐中長期使用但是一直沒有明確規定的一些基本概念作出了解釋。綜合上面所說的,只要注冊了商標那麼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保護後的商標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如果一旦被他人進行侵犯,那以就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利益,所以,在法律面前就要懂得如何利用。

8、談談對商標法的理解和認識

談談對商標法的理解和認識?
如《商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我對該條文的理解是:

1、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作為商標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好這項法定職責,否則就是失職,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五十四條中所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指查辦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合法主體,在這里是指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包括與縣級同級的按行政區劃設置的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3、五十四條中所述「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有6種情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中也列舉了3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商標違法案件行政執法是根據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辦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時,必須依照《行政處罰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程序法規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同時,要保證准確適用《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等實體法的具體條款,只有這樣才能符合五十四條「依法查處」的立法精神。

4、五十四條中「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規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過程中,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的出台,完善了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刑事保護,並且使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刑事保護的門檻大大降低。對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引起高度重視,如果發現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就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具體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絕不能以罰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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