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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認證取締

發布時間: 2022-11-23 03:23:47

1、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認證活動的予以取締處多少罰款

法律分析: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認證活動的,予以取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未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其使用或者撤銷認證證書並予公布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准文件,並予公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第五十六條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認證活動的,予以取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九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准文件,並予公布:(一)超出批准范圍從事認證活動的;(二)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三)未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其使用或者撤銷認證證書並予公布的;(四)聘用未經認可機構注冊的人員從事認證活動的。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3a企業信用等級證書國家不認可嗎

簡易回答是:嚴格按照評級標准實施評級流程的證書含金量高。
企業信用評級是國家鼓勵的信用證書,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環,只要嚴格按照評級標准(可分為行業標准、國家標准),根據企業的真實情況,客觀地給出相應等級結果的證書,都有含金量。
目前,信用認證行業的發展還較為混亂,少收甚至不收資料,不進行真實性核驗的機構隨便給出AAA的評價結果,這種機構出的證書含金量可想而知。

如何分辨哪些是正規機構呢?
1. 可以看證書的公示平台,公示平台可為信用等級證書的背書,中國招標投標網、方圓資信信用公示平台之類的,只要平台不差,證書的含金量都有個保證。
2. 看評級流程,看機構會不會收集完整資料並做真實性調研,審核時長,有沒有審核老師實施評級。不收集資料、當天出證這種,一般沒什麼含金量。
3. 看從業時間、看機構資質,一般亂發證的機構不是被政府取締了,就是被市場淘汰了,都是撈一筆就走,如果機構從業時間長,幾年甚至是十幾年的這種,並且備案資質齊全的,出的證書都有含金量,可以托底。

深圳方圓資信評估有限公司是國內首批針對招投標行業而成立的信用評級機構。機構由國家高級信用管理師團隊創辦,致力做「企業信用價值的測量者」。是深圳市信用促進會理事單位、中國中小企業經濟管理協會理事單位、中國招標周刊社合作機構。

2017年,機構經由深圳市標准技術研究院標准備案(標准號:Q/FYCE 001-2017,標准名稱:招投標行業企業信用評價標准),依法開展企業信用評價、企業信用報告、企業知識產權貫標、誠信管理體系認證、企業信用修復、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申報等綜合信用服務。

機構目前在全國各地擁有150+家代理商,建立了覆蓋全國的服務網路,形成了完備的線上線下服務體系,已為上千家企業提供專業的信用評估服務,涵蓋物業管理、零售批發、餐飲業、建築建材、安防監控等30多個行業。可為各類投標企業提供專業的信用信息服務。

3、沃爾瑪fcca,scs,rs驗廠報告有效期分別是多久

您好:
沃爾瑪fcca(質量),scs(反恐),rs(社會責任)驗廠的有效期看沃爾瑪給出的評級;綠燈是2年有效期,黃燈是一年。
另外沃爾瑪於2017年8月1日開始,採用其它第三方體系認證來取締自己的驗廠標准。
例如:BSCI sedex ICTI WRAP SQP GSV 等
感謝您的提問!

4、3c證書是什麼?

3C認證證書就是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3C認證就是是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簡稱。對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法律依據、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范圍、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使用、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等作了統一的規定。

主要內容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按照世貿有關協議和國際通行規則,國家依法對涉及人類健康安全、動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行統一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負責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二)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主要特點是,國家公布統一的目錄,確定統一適用的國家標准、技術規則和實施程序,制定統一的標志標識,規定統一的收費標准。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相關證書並加施認證標志後,方能出廠、進口、銷售和在經營服務場所使用。 (三)根據我國入世承諾和體現國民待遇的原則,原來兩種制度覆蓋的產品有138種,此次公布的《目錄》刪去了原來列入強制性認證管理的醫用超聲診斷和治療設備等16種產品,增加了建築用安全玻璃等10種產品,實際列入《目錄》的強制性認證產品共有132種。 (四)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使用統一的標志。新的國家強制性認證標志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名稱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縮寫可簡稱為"3C"標志。中國強制認證標志實施以後,將取代原實行的"長城"標志和"CCIB"標志。 (五)國家統一確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項目及標准。新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制定,將根據不以營利為目的和體現國民待遇的原則,綜合考慮現行收費情況,並參照境外同類認證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六)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於2002年8月1日起實施,有關認證機構正式開始受理申請。原有的產品安全認證制度和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廢止。 3C認證實際上是英文名稱「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英文縮寫,也是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使用的統一標志。它是我國政府按照世貿組織有關協議和國際通行規則,為保護廣大消費者人身和動植物生命安全,保護環境、保護國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的一種產品合格評定製度。中國公布的首批必須通過強制性認證的產品共有十九大類一百三十二種。主要包括電線電纜、低壓電器、信息技術設備、安全玻璃、消防產品、機動車輛輪胎、乳膠製品等。

5、通過體系認證後發生事故是否需要通報認證單位?

給你一個範文,你可以據此按需求進行刪改,加添。
瓊中縣食品安全應急預案
為了有效預防和消除突發性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經濟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現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預案。
一、 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思想,按照「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食品安全工作機制,以預防、降低病死率為目標,全面落實「早發現、早報告、早治療」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能力,將防控工作納入法制化,科學化和規范化的軌道,促進食品市場規范化運行,確保廣大人民群眾飲食安全。
二、組織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一)決策領導機構
由縣政府統一指導全縣食品安全工作,根據事故預測和變化情況,按照事故等級,成立相應的指揮部,指揮部設在瓊中食品監督管理局,指揮部成員從縣食安委各成員單位抽調組成,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決定食品安全的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
(二)日常管理機構
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工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食品安全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縣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防控工作。
(三)應急指揮體系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等級,建立相應的指揮體系,分級設立指揮部。其主要職責是:
1、部署、組織、協調、指揮全縣食品安全工作,貫徹落實省食安委的有關方針、政策,並制定相應工作方案。
2、指揮、協調全縣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指導各種搶救工作。
3、掌握全縣食品安全動態,及時向省食安委及省政府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不斷調整、充實和完善各項工作預案、方案和措施。
4、根據食品安全事故輕重情況,適時調整響應級別,使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圍,使損失降到最低。
5、貫徹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6、發布公告、通告、信息,編發簡報、要情。
7、接受投訴、舉報,並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查處。
8、統一調配整合執法資源。
9、負責與上級部門聯系,溝通信息,上傳下達。
10、組織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不斷提升全民的自我保護意識。
(四)縣政府職責
縣政府對本轄區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成立縣食品安全防控指揮部。突發事故發生時,根據事故發生的輕重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各職能部門、各單位和群眾落實食品安全搶救措施。
(五)各有關部門職責
1、縣食安委: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建設,健全食品安全監管機制,承擔食品安全的協調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職責,依法組織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制定食品安全監管的各項制度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組織協調開展食品安全的專項執法活動;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綜合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信息並定期向社會發布。
2、衛生局:是食品安全的主管機構,具體負責全縣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防控工作,主要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強化餐飲業和食堂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組織對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進行衛生監督檢查。對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進行處罰。對食品進行衛生監測、檢驗和衛生評價,公布食品衛生情況。對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及時採取控制措施。
3、農業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負責農產品質量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實施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生產環節的質量監督檢測工作;嚴格執行農產品市場准入制度,組織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質量認證並配合相關部門作好標識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查處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高劇毒農葯、獸葯和漁葯的違法行為。
4、質監局:負責食品加工環節的衛生監管。負責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標准體系和食品檢驗檢測體系;組織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引導、幫助、督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建標采標、加強計量監督工作,加強質量管理;以監督抽查為主要方式對食品質量衛生安全進行監督,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生產、加工假冒偽劣食品等違法行為。
5、工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負責做好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工商登記注冊;組織對食品經營主體和食品入市、交易、消費環節的日常監管,對流通領域的食品監管實行商品准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對批發店,超市嚴格建立進銷台帳,進貨實行查驗商品辦法。包括對經營資格、食品質量、包裝標識、商標廣告等的監督檢查,查處銷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行為,取締無照經營。
6、食品葯品監督局:負責保健品的監管和認證工作,制定保健品的相關管理措施,依法查處假劣保健食品。
7、公安局:協助相關部門及時做好事故發生地的治安維護工作,對事故嚴重或造成人員死亡的案件進行立案查辦。
8、建設、環保局:負責對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儲存、處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9、教育局:要建立健全並落實學校食堂衛生安全責任制度、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制度等各項管理制度。要將學校食堂衛生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納入對學校的綜合評估中,在學生中廣泛開展健康教育活動,普及食品衛生安全知識,提高學生食品衛生安全和自我防範意識。學校校長是學校衛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食堂建設與管理、保障學生健康與衛生安全的責任。對不履行職責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限期內達不到衛生要求和無證經營的,要追究其責任。
三、信息報告
縣衛生部門負責全縣公共衛生信息網路的建設與管理。完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以及村衛生室的網路建設。建立現代化決策指揮網路,實現決策和指揮信息的快速傳遞和反饋,提高快速反應能力。
各醫療防疫機構要按國家相關法規和《海南省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辦法》的規定準確上報事故情況,在報告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時應報告縣食安辦。由縣食安辦綜合事故情況向縣人民政府報告,並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
四、應急准備
(一)衛生部門要成立防治食品中毒專家診療專業隊伍,負責事故應急處置、病例診斷、病人救治會診調查和對基層的指導工作。
(二)完善120急救中心的各項配置工作。
(三)各相關單位要成立相應的應急隊伍,組織、配合醫療專業隊伍的應急處理。
(四)各鄉鎮政府、居委會、村委會要組織開展各項防控工作。加大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力度,不斷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識。
五、事故分級與應急響應
(一)事故分級
根據事故發生的輕重、緩急程度不同,確立為四個等級。
四級事故(又稱一般嚴重事故):造成人員中毒10人以下、中毒輕微、沒有人員死亡,確定為四級事故。
三級事故(又稱比較嚴重事故):造成人員中毒10人以上30人以下,沒有人員死亡的,確定為三級事故。
二級事故(又稱相當嚴重事故):造成人員中毒30以上50人以下,沒有人員員死亡,確立為二級事故。
一級事故(又稱特別嚴重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中毒人數超過50人已上的,確定為一級事故。
(二)責任劃分。
1、餐飲業食物中毒,由防疫站牽頭,衛生局組織專業醫療隊做應急處理。
2、學校食堂食物中毒,由教育局牽頭,衛生局組織專業醫療隊做應急處理。
3、流通環節引起的食物中毒,由工商局牽頭,衛生局組織專業醫療隊做應急處理。
4、初級農產品和農葯引起食物中毒,由農業局牽頭,衛生局組織專業醫療隊做應急處理。
5、建設工地、礦區等集體用餐引起的食物中毒,由建環局牽頭,衛生局組織專業醫療隊做應急處理。
6、食品加工環節引起的食物中毒,由質監局牽頭,衛生局組織專業醫療隊做應急處理。
7、工廠及豬、禽引起的食物中毒,由商務局牽頭,衛生局組織專業醫療隊做應急處理。
8、葯品引起的食物中毒,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牽頭,衛生局組織專業醫療隊做應急處理。
9、水產品引起的食物中毒,由漁業局牽頭,衛生局組織專業醫療隊做應急處理。
10、野外作業,因林木及林木小產品引起的食物中毒,由林業局牽頭,衛生局組織專業醫療隊做應急處理。
其它食物中毒,按照各職能部門,相應負責。
各相關職能部門在展開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同時,要加強溝通協調,提高執法效率。
(三)實行主管與分級響應
為科學、經濟、有效地處理事故,縣食安委根據事故等級,發展趨勢及控制的程度,及時將情況上報縣政府,由縣政府根據事故等級情況建立相應的指揮部,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調整響應級別或結束響應。
1、四級響應:根據某個地區單位出現食品物中毒上報的情況,中毒人數在10人以下,且中毒輕微,沒有造成人員死亡,指揮部根據中毒情況,決定由何部門牽頭,何部門配合,啟動四級響應。
(1)牽頭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其他副職人員應迅速組織相關單位人員、120救護車趕赴現場,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中毒者。
(2)收集、分折事故原因,通報有關信息,上報有關上級部門。
(3)各相關部門按相應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4)調查並提出處理相關責任人意見。
(5)處理事故發生的善後工作。
2、三級響應:發生三級事故後,經指揮部決定,啟動三級應急響應,在堅持四級響應措施的基礎上,採取以下措施。
(1)組織專家組趕赴現場,進行前處理。
(2)維護現場,配合公安部門破案。
(3)防止事態擴大,做好群眾的工作。
(4)做好相關材料,上報省食安辦備案。
3、二級響應:發生二級事故後,經指揮部決定,啟動二級應急響應,在堅持三級響應措施的基礎上,採取以下措施。
(1) 組織工作組進駐事故地點開展工作。
(2)迅速上報省食安辦,由省食安辦組織相關食品安全職能部門來處置。
(3)封阻事故周邊地區,嚴格落實各項有效措施。
(4)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所擁有的專用急救車輛,統一歸領導小組指揮部指揮,確保隨叫隨到。
4、一級響應:發生一級事故後,指揮部要立即啟動一級應急響應,在堅持二級響應措施的基礎上,採取以下措施。
(1)所有食安辦成員單位必須在第一時間起到現場。
(2)啟動公安武警封阻事故周邊地區
(3)做好宣傳,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等工作;
(4)做好死者的安置工作。
六、附則
本預案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所有單位食品安全防控工作。
本預案自發文之日起生效。

6、有誰知道施工單位的獎懲制度,麻煩提供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7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築許可

第三章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四章 建築工程監理

第五章 建築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章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建築活動應當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築工程安全標准。

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築業的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 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築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築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章 建築許可

第一節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第二節 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十四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三章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 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二節 發包

第十九條 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於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 建築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准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後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 建築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築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 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三節 承包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 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築工程監理

第三十條 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築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 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 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 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章 建築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 建築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製定的建築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採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雜訊、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一)需要臨時佔用規劃批准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並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築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築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條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第五十二條 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築工程安全的國家標准不能適應確保建築體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 國家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降低工程質量。

建築設計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 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 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五十七條 建築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 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 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第六十五條 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承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違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准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牆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單位頒發該等級資質證書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收回所發的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負責頒發建築工程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 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法關於施工許可、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築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專業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除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八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

第八十四條 軍用房屋建築工程建築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7、什麼是認證認可從業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中國認證認可行業自律公約
這些規則中有要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認證認可活動,提高產品、服務的質量和管理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相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合格評定活動。

本條例所稱認可,是指由認可機構對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以及從事評審、審核等認證活動人員的能力和執業資格,予以承認的合格評定活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認可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制度。

國家對認證認可工作實行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下,各有關方面共同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的活動加強監督管理。

第六條 認證認可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鼓勵平等互利地開展認證認可國際互認活動。認證認可國際互認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從事認證認可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對其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編輯]第二章 認證機構
第九條 設立認證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後,方可從事批准范圍內的認證活動。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認證活動。

第十條 設立認證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二)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三)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300萬元;

(四)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

從事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測、檢查等技術能力。

第十一條 設立外商投資的認證機構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方投資者取得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機構的認可;

(二)外方投資者具有3年以上從事認證活動的業務經歷。

設立外商投資認證機構的申請、批准和登記,按照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設立認證機構的申請和批准程序:

(一)設立認證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二)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認證機構設立申請之日起90日內,應當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出具批准文件,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申請人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名錄。

第十三條 境外認證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須經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與所從屬機構的業務范圍相關的推廣活動,但不得從事認證活動。

境外認證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申請、批准和登記,按照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認證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存在利益關系。

認證機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不得從事任何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

認證機構不得與認證委託人存在資產、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 認證人員從事認證活動,應當在一個認證機構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認證機構執業。

第十六條 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並依法經認定後,方可從事相應活動,認定結果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公布。

[編輯]第三章 認證
第十七條 國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推行產品、服務、管理體系認證。

第十八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從事認證活動。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屬於認證新領域,前款規定的部門尚未制定認證規則的,認證機構可以自行制定認證規則,並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任何法人、組織和個人可以自願委託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進行產品、服務、管理體系認證。

第二十條 認證機構不得以委託人未參加認證咨詢或者認證培訓等為理由,拒絕提供本認證機構業務范圍內的認證服務,也不得向委託人提出與認證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

第二十一條 認證機構應當公開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收費標准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從事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應當完成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確保認證、檢查、檢測的完整、客觀、真實,不得增加、減少、遺漏程序。

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對認證、檢查、檢測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

第二十三條 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應當及時作出認證結論,並保證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認證結論經認證人員簽字後,由認證機構負責人簽署。

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對認證結果負責。

第二十四條 認證結論為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向委託人出具認證證書。

第二十五條 獲得認證證書的,應當在認證范圍內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不得利用產品、服務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管理體系已通過認證,也不得利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服務已通過認證。

第二十六條 認證機構可以自行制定認證標志,並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標志的式樣、文字和名稱,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與國家推行的認證標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礙社會管理,不得有損社會道德風尚。

第二十七條 認證機構應當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認證證書,並予公布。

第二十八條 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並標注認證標志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必須經過認證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統一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統一標志,統一收費標准。

統一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發布,並會同有關方面共同實施。

第三十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

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標志,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十一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涉及進出口商品檢驗目錄的,應當在進出口商品檢驗時簡化檢驗手續。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從事列入目錄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以下簡稱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是長期從事相關業務、無不良記錄,且已經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認可、具備從事相關認證活動能力的機構。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從事列入目錄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確保在每一列入目錄產品領域至少指定兩家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機構。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前款規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事先公布有關信息,並組織在相關領域公認的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進行評審;經評審並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按照資源合理利用、公平競爭和便利、有效的原則,在公布的時間內作出決定。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名錄及指定的業務范圍。

未經指定,任何機構不得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

第三十四條 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進口商,均可自行委託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

第三十五條 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在指定業務范圍內,為委託人提供方便、及時的認證、檢查、檢測服務,不得拖延,不得歧視、刁難委託人,不得牟取不當利益。

指定的認證機構不得向其他機構轉讓指定的認證業務。

第三十六條 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開展國際互認活動,應當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經授權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外簽署的國際互認協議框架內進行。

[編輯]第四章 認可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以下簡稱認可機構),獨立開展認可活動。

除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從事認可活動。其他單位直接或者變相從事認可活動的,其認可結果無效。

第三十八條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可以通過認可機構的認可,以保證其認證、檢查、檢測能力持續、穩定地符合認可條件。

第三十九條 從事評審、審核等認證活動的人員,應當經認可機構注冊後,方可從事相應的認證活動。

第四十條 認可機構應當具有與其認可范圍相適應的質量體系,並建立內部審核制度,保證質量體系的有效實施。

第四十一條 認可機構根據認可的需要,可以選聘從事認可評審活動的人員。從事認可評審活動的人員應當是相關領域公認的專家,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認可規則和程序,具有評審所需要的良好品德、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四十二條 認可機構委託他人完成與認可有關的具體評審業務的,由認可機構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四十三條 認可機構應當公開認可條件、認可程序、收費標准等信息。

認可機構受理認可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與認可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

第四十四條 認可機構應當在公布的時間內,按照國家標准和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完成對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的評審,作出是否給予認可的決定,並對認可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認可機構應當確保認可的客觀公正和完整有效,並對認可結論負責。

認可機構應當向取得認可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頒發認可證書,並公布取得認可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名錄。

第四十五條 認可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准和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從事評審、審核等認證活動的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注冊。

第四十六條 認可證書應當包括認可范圍、認可標准、認可領域和有效期限。

認可證書的格式和認可標志的式樣須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第四十七條 取得認可的機構應當在取得認可的范圍內使用認可證書和認可標志。取得認可的機構不當使用認可證書和認可標志的,認可機構應當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認可證書,並予公布。

第四十八條 認可機構應當對取得認可的機構和人員實施有效的跟蹤監督,定期對取得認可的機構進行復評審,以驗證其是否持續符合認可條件。取得認可的機構和人員不再符合認可條件的,認可機構應當撤銷認可證書,並予公布。

取得認可的機構的從業人員和主要負責人、設施、自行制定的認證規則等與認可條件相關的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認可機構。

第四十九條 認可機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對認可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

第五十條 境內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的,應當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編輯]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組織同行評議,向被認證企業徵求意見,對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進行抽查,要求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報告業務活動情況的方式,對其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重點對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進行監督,對其認證、檢查、檢測活動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定期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報告,並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報告應當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認證、檢查、檢測活動的情況作出說明。

第五十三條 認可機構應當定期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報告,並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報告應當對認可機構執行認可制度的情況、從事認可活動的情況、從業人員的工作情況作出說明。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認可機構的報告作出評價,並採取查閱認可活動檔案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等方式,對認可機構實施監督。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認證認可監督管理的需要,就有關事項詢問認可機構、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的主要負責人,調查了解情況,給予告誡,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

第五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設在地方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范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設在地方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統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認證認可違法行為,有權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編輯]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認證活動的,予以取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八條 境外認證機構未經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批准設立的境外認證機構代表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批准文件,並予公布。

第五十九條 認證機構接受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或者從事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或者與認證委託人存在資產、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撤銷批准文件,並予公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准文件,並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圍從事認證活動的;

(二)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

(三)未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其使用或者撤銷認證證書並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經認可機構注冊的人員從事認證活動的。

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委託人未參加認證咨詢或者認證培訓等為理由,拒絕提供本認證機構業務范圍內的認證服務,或者向委託人提出與認證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認證標志的式樣、文字和名稱,與國家推行的認證標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礙社會管理,或者有損社會道德風尚的;

(三)未公開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收費標准等信息的;

(四)未對認證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的;

(五)未及時向其認證的委託人出具認證證書的。

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未對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撤銷批准文件,並予公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認證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指定的認證機構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同時撤銷指定。

第六十三條 認證人員從事認證活動,不在認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認證機構執業的,責令改正,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仍不改正的,撤銷其執業資格。

第六十四條 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未經指定擅自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認證機構未經指定擅自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活動的,撤銷批准文件,並予公布。

第六十五條 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超出指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指定直至撤銷批准文件,並予公布。

指定的認證機構轉讓指定的認證業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六條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未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給予警告,並予公布。

第六十七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八條 認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人員撤職或者解聘:

(一)對不符合認可條件的機構和人員予以認可的;

(二)發現取得認可的機構和人員不符合認可條件,不及時撤銷認可證書,並予公布的;

(三)接受可能對認可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的。

被撤職或者解聘的認可機構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人員,自被撤職或者解聘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認可活動。

第六十九條 認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

(一)受理認可申請,向申請人提出與認可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的;

(二)未在公布的時間內完成認可活動,或者未公開認可條件、認可程序、收費標准等信息的;

(三)發現取得認可的機構不當使用認可證書和認可標志,不及時暫停其使用或者撤銷認可證書並予公布的;

(四)未對認可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的。

第七十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批准和指定的;

(二)發現認證機構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條件,不撤銷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三)發現指定的檢查機構、實驗室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指定條件,不撤銷指定的;

(四)發現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出具虛假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結論嚴重失實,不予查處的;

(五)發現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認證認可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七十一條 偽造、冒用、買賣認證標志或者認證證書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規定查處。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認證人員自被撤銷執業資格之日起5年內,認可機構不再受理其注冊申請。

第七十四條 認證機構未對其認證的產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認證標志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編輯]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葯品生產、經營企業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認證,軍工產品的認證,以及從事軍工產品校準、檢測的實驗室及其人員的認可,不適用本條例。

依照本條例經批準的認證機構從事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管理體系認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結合安全生產的特殊要求組織;從事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綜合評價的認證機構,經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推薦,方可取得認可機構的認可。

第七十六條 認證認可收費,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十七條 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8、已按對方提出的要求加固,現對方又提出還原,對方以後想幹啥,不得而知。想問不符合《建築法》哪條?

按設計要求加固施工,自然有加固的錢,現在提出還原,讓他們找設計單位出設計變更,然後按照設計變更做增項,拿還原的錢。而且設計單位也不敢胡來,他們還怕吊銷資質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建築活動應當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築工程安全標准。

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築業的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 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築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築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章 建築許可

第一節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第二節 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十四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三章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 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二節 發包

第十九條 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於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 建築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准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後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 建築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築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 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三節 承包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 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築工程監理

第三十條 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築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 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 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 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 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章 建築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 建築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製定的建築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採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雜訊、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一)需要臨時佔用規劃批准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並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築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築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條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第五十二條 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築工程安全的國家標准不能適應確保建築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 國家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降低工程質量。

建築設計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 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 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五十七條 建築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 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 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第六十五條 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違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准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牆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單位頒發該等級資質證書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收回所發的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負責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 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法關於施工許可、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築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專業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除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八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

第八十四條 軍用房屋建築工程建築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9、策劃師 到底有沒有國家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的認證?

2004年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正式將商務策劃師列為職業並正式向社會推出,2006年國家教育部將商務策劃管理專業納入國民教育序列,就此商務策劃師已成為國家級熱門職業。
2007年2月25日國家商務部正式頒布了《商務策劃評價規范》,作為我國商務策劃行業的唯一國頒標准,歸口中國商業聯合會管理。

商務策劃師培訓的發展史
1999年,大連世策聯商務策劃行(大連世策聯商務策劃咨詢有限公司前身)率先將國際商務策劃師(WBSA)培訓認證工作引入中國。
2002年,鑒於WBSA知識體系的完整性和認證工作的權威性,國家人事部人才流動中心與WBSA建立合作關系,共同開展培訓工作,頒發WBSA證書和CBSA證書,同時授權大連世策為特許咨詢、培訓機構。
2004年底,勞動部第二批新職業中,商務策劃師被確定為新職業。
2006年初,CBSA正式與WBSA脫離,獨立開展培訓認證工作,各自頒發證書至今。
2006年底,勞動部正式下發授權,授權中國商業聯合會開展商務策劃師職業資格認證體系,商務策劃師認證正式納入國家職業資格認證體系。

認證比較說明

WBSA認證,是最早的培訓認證證書,證書名稱為*****水平認證,表示獲證學員達到世界商務策劃師聯合會認可的職業水平。由於商會沒有法定效力,所以稱「水平證書」。該認證體系操作時間長,完全市場化運作,市場認可度比較高。

CBSA認證,由人事部下屬事業單位(人才流動中心)開展的培訓認證工作,初期與WBSA共同開展工作,後期二者分離。該認證使用WBSA知識體系教學,證書名稱為*****登記證書,後更名為*****資質證書。由於事業單位的特殊性,該認證帶有官方色彩,但由於不屬於國家職業資格認證體系,故稱為「資質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認證體系逐漸完善,各類相關類似證書也在不斷取締。

CRBS認證,由勞動部授權中國商業聯合會開展認證工作,為國家職業資格認證體系。2006年底,中國商業聯合會正式得到授權,開展該項工作,以WBSA理論為依據,採用WBSA教學體系,廣泛開展商務策劃師培訓認證和商務策劃咨詢工作。該認證是國家政府部門唯一的法定職業資格體系認證。

相關建議

無論何種商務策劃師培訓,都應該傳授學員完整的理論體系,以實戰教學為主,培養學員的實踐開發能力。目前的三種商務策劃師培訓都是以WBSA知識體系為理論基礎,加以實戰案例教學,關鍵是培訓機構的師資力量和培訓經驗。
另外,就認證的價值來說,WBSA認證代表著雄厚的市場化實力,強調「認證是服務的開始」,通過多年來積累的大量人脈,能夠幫助獲證學員在工作中獲得大量的他人實戰經驗。同時通過理論體系的不斷研發進步,和軟體的不斷升級,正在走向帶港作業,智慧交易的新高度。
CRBS認證是國家職業資格認證體系中的一部分,是國家強調學歷證書+技能證書的產物,有國家法規的強制性認可。但由於認證體系發展較晚,目前的市場知名度有限,但在國企、事業單位、中國商業聯合會成員單位中認可度較高。據國企學員反映,在國企中由於沒有職業資格認證的明確規定,企業目前暫以等同於職稱證書的標准備案。而中國商業聯合會成員單位在全國擁有會員單位十餘萬家,包括了商業領域大部分知名企業。該證書發展前景廣闊。

10、資源工作計劃

資源工作計劃範文5篇

日子如同白駒過隙,又迎來了一個全新的起點,做好計劃可是讓你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喔!可是到底什麼樣的計劃才是適合自己的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資源工作計劃5篇,歡迎大家分享。

資源工作計劃 篇1

一、人力資源計劃

根據工程量和工序用工特點,即基礎、砂石料小運和交叉作業段用工量大,而組塔和非交叉作業段用工量較小,合理調配施工力量和人員組成結構,按照施工進度計劃,人力資源合理進退,做到經濟高效,管理科學,降低工程成本,避免窩工、人力資源過剩現象發生。

二、技術准備

1.項目總工負責該標段工程的技術准備工作,並負責施工技術資料的編制,並交項目經理審核,然後報監理工程師批准。

2.項目總工負責組織項目施工人員對施工圖的審查。

3.工程部在項目經理帶領下熟悉圖紙,勘察施工現場,針對工程的特點,對施工技術重點、難點及危險點進行分析,制定解決方案和控制措施,對關鍵或重點工程,編寫專項施工方案或作業指導書。

4. 項目總工組織在本標段工程中採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機具的推廣使用。使用前應交項目經理批准,並取得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同意。

5. 項目總工對施工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交底。

6. 綜合部負責施工涉及的相關設計變更或其它文件管理。

7. 綜合部負責按照監理單位及建設單位要求呈送各種技術資料。

三、施工力量配置

根據工程要求和特點,本標段工程擬配備下列人員:

見後附表

四、 材料資源計劃

(一)材料准備

1.材料供需計劃由項目經理組織工程部編制。

2.材料采購或准備由項目經理組織物資部安排。

3.物資部按規定提前進行物資比質比價,選擇大型的,信譽良好的廠商進行采購,並應滿足下列要求:

本標段工程所用的材料質量都必須達到國家有關標准及行業標准。

產品必須提供生產許可證、合格證、對有安全認證要求的應提供安全認證合格證(復印件);

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也應有相應的證件,並由專人收集、登記保管。

材料應按計劃采購、供應。質安部和項目經理負責對其進行質量檢查。

(二)材料供應方式

因本標段工程的主要材料全由項目法人單位提供,而我公司只負責提供基本輔材,所以我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預先准備好所需材料,避免因材料不足而影響施工進度。

(三) 材料供應管理

工程開工前由物資部按施工進度安排制定工程原材料及器材的供應計劃,由項目經理審批後實施。施工過程中隨施工進度及時調整供應,同時積極與項目法人材料供應部門協作,做好材料供應工作,以滿足施工要求。

五、機具資源計劃

(一) 施工機具配備

1.項目經理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編制《項目施工用機具需求計劃》提供機械、設備、工器具清單和需要時間。

2.施工隊長安排施工隊質安部按規定對機械設備進行維護、檢查,將合格的機械設備交項目施工使用。

3. 工程車輛由項目經理根據工程具體情況自行調配,基礎材料運輸量大,車輛不足時,可以租用或委託有資質的運輸公司。

4. 基礎模板、跨越架所用材料由物資部提前准備,隨時滿足現場需求。

5. 機具、車輛實行「三檢制」,加強維護和保養,提高完好率,合理安排運輸,減少空車行使,提高利用率。

6. 本標段工程施工工器具配置表

見後附表

六、 施工場地及道路計劃

施工場地及道路選擇原則,由項目經理,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協調,提出場地和道路的使用計劃和使用的具體時間,在對現場進行認真踏勘,通過比較,選取施工場地與在劃定的放線段選擇施工場地。

由項目經理親自領導,合理安排各樁號的施工順序,運輸較易者可先施工,運輸較難者先修路後施工,同時要兼顧基礎、桿塔原材料的大運、小運和架線用原材料、設備運輸道路的修建。

七、公共關系計劃

由項目經理負責組織項目部有關人員成立工作小組,由技術部具體負責,按照國家法規、當地標准、合同和設計技術要求,積極主動召開施工協調會、洽商會,採取一切有效措施搞好地方關系,在施工臨時佔地、跨越物申辦等方面同地方或主管部門達成一致意見,妥善解決;同時在青苗賠償、(跨越物拆改、塔基征地、樹木砍伐、)等方面積極配合項目法人、項目監理部工作,保證施工按計劃完成。

八、其它資源配置計劃

公司將根據工程特點,配置工程所需的其它資源,通訊設備的准備工作由項目經理部物資部負責進行,公司財務部倉庫配合做好所需設備的選型和購置工作。項目經理部應配置電話機、傳真機、計算機,以實現各部門之間的通訊及數據聯系。安全設備由項目經理組織質安部進行配置各種安全防護用具,各種圍欄及警示牌。

資源工作計劃 篇2

一、指導思想

針對員工適應能力、創新能力、改進能力薄弱的現象,結合公司「xx」總體發展戰略,大力推進員工素質提升工程,突出高技能、高技術人才培養及專業技術力量儲備培訓,為公司建立具有永續競爭力的卓越企業提供合適的人力資源。

二、編制原則

(一)戰略性培訓與適用性培訓、提高性培訓相結合。

(二)面向全員,突出重點。

(三)集中管理,統籌安排,責任明確。

(四)盤活資源,注重實效。

三、培訓的主要任務

(一)結合公司新工藝、新設備、新流程,以職業生涯發展為動力,以技能鑒定為手段,以技能培訓、技術比武與導師帶徒為載體,大力推進高技能人才培養。

1、開辦精煉、連鑄、軋鋼、焊工、儀表工等個專業工種技師(含高級技師、技師、內定技師)培訓班,共培訓名;開展焊工、儀表工、鍋爐、汽機等個工種高級工培訓班,共培訓名。

2、高標准、嚴要求,切實抓好公司鉗工、天車工等通用工種及部分行業工種青工技能比武培訓,培養公司級技術能手名。同時根據國家、省及行業要求,組織相關工種技能大賽參賽人員的選拔與培訓,培養省級以上技術能手2名。

3、大力實施技能人才「」培養工程。

各單位從實際出發,為經驗豐富、掌握絕活的優秀技能人才(特級技師、責任技師等)配備1名理論豐富、文字表達能力強的員工做助手,形成1名優秀技能人才加1名高學歷助手的高技能人才團隊,導師向助手傳授實踐經驗,助手幫助導師提高理論知識,整理操作經驗、訣竅、心得等,培養一批知識型與復合型的高技能人才。

4、選送公司球團豎爐、高爐、轉爐、連鑄、精煉、軋制等方面的操作骨幹50名,到相關同類企業現場跟班培訓,學習、了解先進的操作技術與方法。

(二)充分利用內外資源,大力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與技術提升培訓。

1、發揮培訓中心作用,分層次開辦計算機應用提高、計算機三維制圖、液壓技術、變頻技術、plc、英語等培訓班。

2、結合新產品開發,有計劃聘請內外專家講授「」知識,開展技術專題講座次;結合現場工藝與設備,從設備廠家聘請專家來公司開展高層次的液壓技術、變頻技術、特殊儀表等專業的現場培訓,促進新技術、新工藝的傳播。

3、加大送外培訓力度,有計劃地選拔名優秀的專業技術人員到公司等國外先進企業進行對口崗位培訓,派遣名優秀的專業技術人員到國內相關企業、高等院校學習,提高專業技術水平,為公司技術進步與技術改造提供智力保障。

(三)適應公司發展與管理提升的需要,加強公司所需各類管理人員的培訓。

1、根據省委、省國資委、集團等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有計劃地選拔高、中層管理人員人送外培訓,進一步提高高中層管理人員的生產經營與管理能力。

2、加大各層級管理人員脫產輪訓的力度。對新近提拔或擬提拔的中基層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培訓;以mba核心課程為主要內容,結合公司管理實際與要求,舉辦一期為期1年的中層管理人員脫產輪訓班;以基層管理理論與實務為主要內容,舉辦二期6個月以上的基層管理人員脫產輪訓班;繼續以《企業班組長培訓教程》為主要內容,在班組骨幹人員中組織5期、脫產1個月的培訓;通用管理能力與專業管理能力相結合,舉辦一期脫產6個月以上的采購、營銷系統人員培訓。

(四)分層次繼續開展各類相關知識和技能的適應性與提高性培訓。

1、根據各管理體系認證的要求,採取集培辦班方式,繼續分層次開展XX餘人的內審員、相關管理人員、關鍵崗位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取證、復證集中培訓;採取自主辦班、班組學習、網上學習相結合的方式,舉辦法律法規、文件體系的全員培訓,培養員工的質量、安全與環保意識。

2、為規范設備管理,減少設備事故,外聘專家舉辦一期以高、中管理人員、設備科長、專業點檢員為主要對象的規范化點檢定修培訓班;採取自主辦班,開展以tpm設備管理知識及簡單的設備維護、設備管理規程、應急預案、崗位職責等為主要內容的設備操作與維護人員的培訓。

3、配合公司持續改進工作,繼續做好人員的培訓與系統各級用戶培訓。

(五)為公司「xx」新上技改項目做好人員儲備培訓,根據項目規劃提前開始培養大高爐爐長、工長、轉爐主煉鋼工與搖爐工、精煉連鑄班長等關鍵崗位人員。

四、實施策略與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傳力度,強化現代培訓理念,營造全員學習氛圍。

公司將通過電視、報紙、網站等媒介的宣傳報道,促使各級管理者深刻認識到「培訓開發是企業快速發展的推動力」、「培訓是生產的第一道工序」,培育開發下屬、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團隊是自己義不容辭的職責,自覺站在公司建設具有永續競爭力的卓越企業的戰略高度重視員工的學習和成長;同時,公司必須整體營造出「需要學習」的氛圍,促使員工真正認識到「適應崗位要求,提升自身素質、是每位員工的責任和義務」,培訓是幫助員工提高生存能力和崗位競爭能力的有效途徑,努力提高員工學習的主動性。

(二)完善培訓制度,加強考核與激勵,健全培訓管理體系

1、適應公司管理變革和人力資源管理集中的要求,優化培訓管理流程,修改並完善《員工培訓開發管理辦法》等有關培訓管理制度,規范管理,提高培訓開發的效率。

2、加強計劃管理,嚴格考核,保證培訓效果。將所有培訓分為公司集培、單位自培、送外培訓,集中管理,嚴格按經濟責任制考核工作要求定期對培訓中心、各單位完成培訓計劃及培訓效果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同時加強對培訓員工的考核,將員工培訓結果與待遇、使用掛鉤。

3、完善培訓獎勵措施,對培訓效果顯著的項目實施單位、優秀學員、優秀教師(含兼職教師)進行評優並給予一定獎勵,同時提高兼職教師培訓授課及師傅帶徒的津貼標准,鼓勵員工傳授知識與經驗。

(三)加大宣傳力度,強化現代培訓理念,營造全員學習氛圍。

公司將通過電視、報紙、網站等媒介的宣傳報道,促使各級管理者深刻認識到「培訓開發是企業快速發展的推動力」、「培訓是生產的第一道工序」,培育開發下屬、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團隊是自己義不容辭的職責,自覺站在公司建設具有永續競爭力的卓越企業的戰略高度重視員工的學習和成長。同時,公司必須整體營造出「需要學習」的氛圍,促使員工真正認識到「適應崗位要求,提升自身素質、是每位員工的責任和義務」,培訓是幫助員工提高生存能力和崗位競爭能力的有效途徑,努力提高員工學習的主動性。

資源工作計劃 篇3

自來公司的三個多月,對公司各部門、業務和員工概況有了比較明晰的認識;就公司目前的情況來講,人力資源部成立不久,人力資源管理工作還沒有規范化起來。因此,20xx下半年的主要工作計劃是完成並完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日益規范化,並完成其它一些日常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

1、試用期人員管理規范:

包括新進人員的引進、入職、試用、培訓、轉正、辭退等一系列流程的管理;

2、員工培訓與開發:

首先積極動員各部門提交20xx上半年工作總結、培訓情況和下半年工作計劃、培訓計劃;

①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部門完成新員工入職培訓、部門內崗位技能技巧培訓、部門間交叉培訓以及中高層管理班子培訓方案,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並保存記錄;

3、員工績效考核管理規范

①首先引進公司全員對工作計劃和總結的接受意識,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對工作講求日清日結、月清月結,不拖拖拉拉;

②推行將年度計劃分解成半年度工作計劃,再分解成月度工作計劃,然後考慮是否引進「工作日誌」的辦法?並且每月初制定月工作計劃,並在月末提交月工作總結,長此下來,公司各部門的工作才能日益規范化;

註:也許大部分的員工還沒有形成這種工作意識,只是今天做今天的,明天來之後繼續做,剛開始會排斥,會覺得公司管理的太嚴了,但考慮到我們一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不也可以對本周或下周工作進行個大概的規劃嗎?

4、薪酬結構設計、調整及管理辦法:

對於員工來講,最有效的激勵方式就是工資;所謂「重賞之下,必有勇夫」,並不是說大家都是錢的奴隸,但公司可以為職工提供高工資的條件的話,員工才有希望和前景去努力,當然一切取決於公司的經營;

對於公司的'薪資制度和結構設計,應該是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中最難的部分;既要強調外部競爭性和內部公平性,還需要很多數據和各方面的資料,才能設計個比較大的輪廓;既要考慮薪酬體系(職位/技能),又要考慮福利政策、績效獎勵計劃;另外還要涉及到薪酬預算、成本控制與薪酬溝通等因素。

在新的財務年度,管理者需要綜合考慮外部市場的薪酬水平、員工個人的工作績效、企業的經營業績及生活成本的變動情況等各種要素,並將這些要素在加薪中分別占據的比重進行權衡。

就目前的情況來說,人力資源部單方面力量不夠,再加上人力資源其它事情仍需要佔用時間和精力,9月份之前可能很難提出方案;我會與管理和發展研究室相結合,爭取盡快提出方案。

5、勞動關系管理辦法

公司現在存在的勞動關系問題是:

(1)對於人事檔案歸口公司管理的員工,才給予辦理養老統籌;

(2)見習期滿後才給予辦理養老統籌;

(3)原來是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現在國家明令必須以企業集體辦理社會保險

資源工作計劃 篇4

一、指導思想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新的《勞動合同法》,規范校區教職員工管理,充分利用人力資源實現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和制度化,維護教師、職工、行政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具體落實《新徽國際教育集團人事管理制度》,重點做好人員培訓、新勞動合同的簽訂、教職工的考核、獎懲、管理人才的推薦等工作。特製定本學期工作計劃。

二、工作目標

1、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整理人事檔案,使人事信息規范化。

2、成立校園招聘小組,完善招聘機制和操作流程,並協助集團人事部擬好筆試試題庫,完善面試和筆試程序。

3、抓好學校的人事常規工作,如人員定編、招聘、和約簽定、考核獎懲和人事檔案的管理。

4、進一步加強師資培訓,提高員工的工作態度及意識。

三、主要工作及要求

1、人員編制與培訓

開學後,根據我校區的實際學生數,按集團人事部制度及要求,對學校進行一次詳實的人事清理和核編工作,杜絕人力浪費現象,做到高效集約地使用人力資源,組織教職員工進行業務培訓,學習集團相關制度,使廣大教職員工盡快進入工作狀態,提高工作效率和業務水平。

2、考核評定

落實試用期員工的考評工作,深入工作層面對新招聘的員工進行考核、考查,再進行實事求是的試用鑒定。根據人事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從普通員工中發現優秀人才,並進行測評,及時向集團人事部推薦。並按規定考核學校相關行政管理人員,提高其管理能力和執行能力。

3、檔案管理

切實做好教職工的檔案管理工作,建立新員工人事檔案並分類分櫃進行保存。及時做好教職員工登記表和花名冊,並根據人事管理制度和相關規定對新招聘員工進行信息編號、信息分類、信息保存。確保人事管理規范化、科學化、現代化。

4、開展人事制度研究,提出合理建議,努力探索人事管理新路子,不斷提升新徽品牌。成立學校招聘小組,完善人員的招聘機制和操作流程。

5、續聘與解聘

根據集團人事管理制度規定督促合同到期的員工提前兩個月下發續約合同,十日內不續約者視為自動離職。認為工作中不能勝任的人員可根據相關規定並出具書面通知,予以解聘,牢固樹立為廣大員工服務的思想,秉公辦事,堅持原則。

6、獎懲

根據集團人事管理制度規定協同相關部門做好員工的考評獎懲工作,並對考評獎懲記錄存檔備案。對教職工及行管人員進行民意測評,為評優、晉級掌握好第一手資料,從中發現優秀人才,向集團人事部推薦。

資源工作計劃 篇5

是任務比較繁重的一年,重點工作任務比較多,因此,全系統要在抓牢抓實常規工作,認真完成好《國土資源管理目標責任制》和各級領導交辦工作的基礎上,突出重點,整體推進,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進度,高質量地完成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

一是加強領導,多方式、全方位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工作進度,力爭在5月20日

前完成農村土地電查工作,6月30日前完成城鎮調查工作。

二是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強日常組織和協調工作,加強對作業隊和各鄉鎮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保證調查工作達到國家的質量要求。

三是各鄉鎮要積極配合,組織工作力量,全面完成轄區內的調查工作。

二、認真完成我縣第二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和基本農田劃定、保護工作

一是加強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的組織領導,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大宣傳動員力度,積極調動各鄉鎮、村的力量,按時按質完成我縣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

二是在把握好基本要求的基礎上,科學規劃好我縣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今後一段時期,是我縣加快各項基礎設施建設,促進經濟快速發展的時期,對土地資源的佔用不可避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中長遠考慮,科學規劃,消除總體規劃中制約經濟發展的不合理因素,解決好保吃飯和保發展之間的矛盾,將我縣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成既達到國家的要求,又能較好地服務於縣域經濟建設的規劃,而不是制約我縣經濟發展的規劃。科學分解並層層落實規劃指標,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合理調整建設用地結構。按照「嚴控總量、盤活存量、用好增量」的原則,合理安排城鎮工礦、農村居民點和基礎設施用地規模。將農村宅基地納入規劃統籌考慮,既要有規模保障,也要有標准控制。對各類基礎設施項目進行重要性排序,區分輕重緩急,強化規劃引導和調控。合理調控城鎮工礦用地增長規模和時序,優化工礦用地結構和布局,改變布局分散、粗放低效的現狀,防止過度擴張。

三是切實把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基本要求,嚴格落實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目標。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建立以各級政府為主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嚴格考核措施,完善政府領導下的部門聯動機制,分工負責,齊抓共管,保持我縣至20xx年耕地保有量56440公頃(846602畝),基本農田保護面積49800公頃(747000畝);20xx年耕地保有量為55830公頃(837452畝),基本農田保護面積49800公頃(747000畝)的目標。嚴格控制耕地流失,加強對非農建設佔用耕地的控制,嚴格落實建設佔用補充耕地責任制,堅持「先補後占」。加強耕地質量建設,切實轉變耕地保護思路,將耕地保護由單純的數量保護轉向數量、質量和生態全面管護。加大土地整理力度,穩步提高耕地綜合生產能力。以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為依據,加強對佔用和補充耕地的評價分析,從數量和產能方面嚴格考核耕地佔補平衡。進一步嚴格基本農田保護,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基本農田調整劃定,調整後的基本農田數量不低於上一級規劃確定的指標,平均等別要高於調整前的平均等別,並不折不扣地落實到地塊和農戶。

三、按照要求,穩步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是明晰農村土地產權,推進農村改革、統籌城鄉發展、保護農民權益、穩定農村社會的必然要求。十七屆三中全會作出的《決定》針對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提出要「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因此,要結合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按照國土資源部的要求和部署,採取有效措施,穩步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一是組織摸底調查,摸清我縣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現狀,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

二是認真組織領導,加強協調,按照方案穩步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基本實現我縣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全覆蓋。

四、抓好用地保障,服務於經濟建設

一是認真做好已報批的404畝建設用地的供地工作,除基礎設施用地外,其餘的嚴格按招拍掛制度進行供地,將每一寸土地用到實處,用出效益。

二是積極向國家爭取用地政策、爭取用地指標,保障各類建設項目用地。

三是通過節約集約用地一系列措施,挖掘用地潛力,提高用地對發展的保障能力,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用地的需求。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各業各類用地作出統籌安排,協調好、統籌好各類用地之間的矛盾。

四是認真研究國家擴大內需的政策,積極採取措施做好各項重點項目建設的用地保障,服務好經濟建設。

五、積極爭取和認真實施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

一是認真實施好在建項目。目前,由國土資源部批准立項,總投資3318.89萬元的三川鎮2萬畝農田整理項目已在實施中,通過加強對項目工程的監督,高質量地按時完成該項目的建設任務,發揮好項目效益。

二是積極爭取,加大項目儲備力度。積極爭取已被省國土資源廳列入了項目儲備庫的濤源鄉上六土地整理項目和羊坪鄉土地整理項目得到立項實施。繼續爭取

片角耕地佔補平衡項目和永北鎮土地整理項目得到立項,並在全縣范圍內選擇符合條件的項目上報爭取立項。

六、強化礦產資源管理

一是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出台的《雲南省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雲南省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徵收和使用辦法》和《雲南省礦業權交易辦法》等三個辦法,轉變管理方式、管理思路,加大監管力度和礦產資源規費收繳力度,促進我縣礦業權的又好又快發展。

二是開展專項行動,加大對私挖爛採的打擊力度,進一步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重點對期納、程海、六德、順州、三川等鄉鎮無采礦許可證的小採石場、采砂場、磚廠和未在麗江登記備案,探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不清的探礦企業(探礦權所有人)(項目)進行認真清理,該整合的整合,該關閉整改的關閉整改,該取締的取締,並對死恢復燃的非法礦點(洞)給予堅決炸封和打擊,全面整頓規范我縣的礦產資源秩序。

三是做好煤礦企業采礦許可證延續登記的服務工作,並加強對各煤礦企業采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期間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經濟局做好煤礦的整合工作。

四是按照要求,按時按質完成好礦產資源的第二輪規劃修編工作。

七、進一步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一是進一步完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監測預報網路,確保監測預報網路的信息暢通,及時預報災害信息。嚴格執行各項制度,加大汛期巡查力度,開展好災害應急調查和地質災害「兩卡」的發放,打牢基礎工作,防範災害的發生。

二是做好爭取立項治理工作。篩選條件成熟的項目上報,爭取立項實施,通過工程治理和生物治理,改善災害點周圍群眾的居住環境。

八、強化執法監察,規范國土資源秩序

一是加強對國土資源巡查員的管理,充分發揮好巡查員情況熟悉、反應迅速的特點,加大巡查力度,及時發現,及時制止,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中。

二是建立健全聯合辦案機制,嚴厲查處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嚴格執行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分片包干制度,加大對土地、礦產資源的監管,嚴肅查處違法佔地、私挖爛采等違法行為,規范國土資源秩序。

三是解決好熱點難點問題。高度關注熱點難點問題,採取責任包干、關口前移、變群眾上訪為幹部下訪等措施,准確掌握信息,分析根源,迅速解決好問題,維護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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