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3c認證算不算欺詐
1、定製的東西,沒有3c,工商會怎麼處理
一、涉及到3C驗證難題,工商局在流通業能夠從好多個層面查:
1、未獲得3c認證證書而冒充的,按《質量法》冒充認證證書懲罰;
2、理應獲得3C認證證書而未獲得的,能夠取樣評定,不過關的,按《質量法》懲罰,及格的移交質量監督單位懲罰。
3、私自包裝印刷3C標示的。
4、未獲得3C驗證而在廣告詞中宣傳策劃獲得了3C驗證的虛假宣傳;
5、《反法》之中第五條第四款之中,提到仿冒或冒充認證證書,歸屬於虛報表達。工商局是承擔依法查處虛報表達的職責,因此是能夠依法查處仿冒或冒充3C。
二、相關法律法規嚴禁違反規定應用「3C」標示的法律規定有以下內容:
1、《認證認可條例》第七十一條:仿冒、冒充、交易認證證書或是產品認證證書的,按照《中華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查處。
2、《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一條:生產者不可仿冒或冒充認證證書等品質標示。第三十八條:經營者不可仿冒或冒充認證證書等品質標示。
3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經營人不可在貨品上仿冒或是冒充認證證書、知名標示等品質標示,做讓人誤會的虛報表達。
4、《詐騙消費者市場懲罰方法》第四條:經營人向顧客出示貨品中有以下情況之一且不可以表明自身確非蒙騙、欺詐顧客而執行此類個人行為的,理應擔負詐騙消費者市場的法律依據:??市場銷售仿冒或冒充認證證書知名標示等品質標示的貨品的。
5、《顧客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仿冒或冒充認證證書、知名標示等品質標示的。
【拓展資料】三、按照法無明文不罰的標准,對仿冒或是冒充及市場銷售_有釋放「3C」認證證書個人行為的相關相對罰則為:
1、《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九條
2、《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顧客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要求轉到到按《產品質量法》的要求懲罰。
2、銷售沒有3c認證的產品怎麼處罰
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度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無3C認證產品處罰辦法有:第一,工商部門針對的是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可以依法查處流通領域的商品質量違法行為;第二,如果你銷售的商品,是冒用或偽造3C認證的行為,則應按照《產品質量法》予以處罰。第三,《產品質量法》是處於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第四,《認證認可條例》處罰很重,一般不會用的。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第五,工商局處罰是正當的執法行為。因為,依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銷售者有進貨查驗的義務,沒有向廠家索要《3C認證證書》是銷售者的過失,處罰銷售者是應該的。如果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即便是假貨,也可根據危害情節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3、買到沒有3c認證的產品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3C認證即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第五批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包括童車類、電玩具、塑膠玩具、金屬玩具、彈射玩具、娃娃玩具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一條 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4、沒有3C認證的產品算不算假冒偽劣產品
對於假冒偽劣,看下面的相關理解:
假冒產品是指使用不真實的廠名、廠址、商標、產品名稱、產品標識等從而使客戶、消費者誤以為該產品就是被假冒的產品。偽劣產品是指質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產品。假冒偽劣產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牌產品標志、免檢標志等質量標志和許可證標志的;
(2) 偽造或者使用的虛假的產地的;
(3) 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4)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
(5)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 失效、變質的;
(7) 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
(8) 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的;
(9)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國家質檢總局還規定,經銷下列產品經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視為經銷偽劣商品:
(1) 無檢驗合格證或無有關單位允許銷售證明的;
(2) 內銷商品未用中文標明商品名稱、生產者和產地(重要工業品未標明廠址)的;
(3) 限時使用而未標明失效時間的;
(4) 實施生產(製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
(5) 按有關規定應用中文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標明的;
(6) 高檔耐用消費品無中文使用說明的
(7) 屬處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處理品」字樣的
(8) 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標識和使用說明的。
所以,沒有CCC的產品是屬於這個范疇的!因為CCC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進行的。
5、購買商品沒有3c認證標志可以索賠嗎?
購買商品沒有3c認證標志是否可以索賠具體看是什麼情況:
1、產品如果屬於國家強制強制認證范圍,產品質量本身有問題,造成個人或企業等重大損失,可以索賠,當事人必須向有關部門投訴,也就是當地質量監督局;
2、產品不是國家強制性強制認證范圍,索賠是不可能的;
3、即使產品沒有打3C標志,企業本身產品有3C認證,索賠也不可能,只能說明企業3C標志使用違規,相關部門會給予處分了。
3C認證是中國政府為保護消費者人身安全和國家安全、加強產品質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的一種產品合格評定製度。需要注意的是,3C標志並不是質量標志,而是一種最基礎的安全認證。
購買到無3C認證產品的維權:
1、要確定自己買的商品是不是屬於國家3C認證的商品類型,如果是並且沒有3C認證標識的話,在這個時候就需要維護自己購買合格產品的權利了;
2、如果能找到生產者的話,直接像生產者索賠;
3、另外如果銷售者知道本應是3C認證的產品並且賣給無3C認證的產品可以像銷售者索賠。
所以,對於買到的無3C認證的產品,購買者可以像地方質監局、進出口檢驗檢疫局、工商局等行政管理機關舉報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一千二百零五條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6、買到沒有3c認證的產品怎麼賠償
可以要求賠償或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3C認證即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第五批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包括童車類、電玩具、塑膠玩具、金屬玩具、彈射玩具、娃娃玩具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一條 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