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加工3c認證產品標識標注
1、產品標識標注規定
產品標識標注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產品標識,引導企業正確地標注產品的標識,明示產品質量信息,保護企業、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產品標識是指用於識別產品及其質量、數量、特徵、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種表示的統稱。產品標識可以用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物等表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其標識的標注,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產品標識的標注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遵守其規定。
第四條 產品應當具有標識。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五條 除產品使用說明外,產品標識應當標注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的最大表面的面積小於10平方厘米的,在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可以僅標注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限期使用的產品,在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還應當標注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規定的其它標識內容可以標注在產品的其他說明物上。
第六條 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中文。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外文,漢語拼音和外文應當小於相應中文。產品標識使用的漢字、數字和字母,其字體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
第七條 產品標識應當清晰、牢固,易於識別。
第八條 產品標識應當有產品名稱。產品名稱應當表明產品的真實屬性,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 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產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採用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名稱;
二、 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產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用戶、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 如標注「奇特名稱」、「商標名稱」時,應當在同一部位明顯標注本條(一)、(二)項規定的一個名稱。
第九條 產品標識應當有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貪腐登記注冊的,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進口產品可以不標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但應當標明該產品的原產地(國家/地區,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進口商或者銷售商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進口產品的原產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予以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相符予以標註:
一、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對其生產的產品,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地址;
二、 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對其生產的產品,可以標注集團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僅標注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 按照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相互協作,但又各自獨立經營的企業,在其生產的產品上應當標注各自的生產者名稱、地址;
四、 受委託的企業為委託人加工產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在該產品上應當標注委託人的名稱和地址;
五、 在中國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國企業,其生產的產品可以標注該辦事機構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第十條 國內生產的合格產品應當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 國內生產並在國內銷售的產品,應當標明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編號。
第十二條 產品標識中使用的計量單位,應當是法定計量單位。
第十三條 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應當標明有效的生產許證標記和編號。
第十四條 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的規格、等級、數量、凈含量、所含主要成人的名稱和含量以及其他技術要求,應當相應予以標明。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 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規定或者採用「年、月、日」表示。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應當印製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
第十六條 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劇毒、放射性、危險、易碎、怕壓、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合同規定的要求,應當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第十七條 性能、結構及使用方法復雜、不易安裝使用的產品,應當根據該產品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的規定,有詳細的安裝、維護及使用說明。
第十八條 生產者標注的產品的產地應當是真實的。產品的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的地域概念進行標注。本規定所稱產地,是指產品的最終製作地、加工地或者組裝地。產品形成後,又在異地進行輔助性加工的,應當按照本條的.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產地。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產地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獲得質量認證的產品,可以在認證有效期內生產的該種產品上標注認證標志。
第二十條 獲得國家認可的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志的產品,可以標注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志。標注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志時,應明確標明獲得時間和有效期間。
第二十一條 產品標識標注的產品條碼,應當是有效的產品條碼。
第二十二條 生產者按照合同為用戶特製的不直接用於銷售的產品,其產品標識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標注。
第二十三條 銷售者銷售的商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生產者、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稱和地址;不得偽造產品的產地、生產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偽造或者冒用生產許可證標志、產品條碼和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以及其他質量證明。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 奇特名稱是指以不按常規的命名方法,而使用戶、消費者不易理解、不能識別產品的產品名稱。
二、 商標名稱是指產品的商標命名的產品名稱。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2、貼牌產品的廠名和產地如何標注?
不是必須為生產型企業,貿易型的也可以
不可以,必須標注產地,及代工工廠名稱,因為必須需要加工工廠的QS標志,才能上市進行銷售,,
不需要,但要求代工的工廠,要有QS標志,或者你們自己有也可以
可以,外資的要涉及如果出口需要關稅,如果外資或離岸公司在國內有銷售部,在國內進行銷售,有QS標志的企業直接代工就可以,如果代工出口,就比較復雜,需要很多手續。
對的,那就只需要標注你自己的名稱地址就可以了。
(2)委託加工3c認證產品標識標注擴展資料:
貼牌產品相關知識
1、規模生產, 降低成本
現代化生產中普遍存在著規模經濟效應,即隨著產出規模的擴大而呈現出單位成本下降的趨勢。這可能來自於專業化分工的深化,固定成本的分攤。
如果企業本身就存在這生產能力過剩的情況,成本下降的效果將更加明顯。參與OEM供給,意味著產出規模的擴大,不但增加了產品的銷路,而且降低了成本。
2、可以學習經驗, 完善管理
提供OEM的企業往往在OEM購買方的產品供應鏈中扮演重要角色,OEM購買方可以在生產管理,市場營銷,產品開發等方面具備較強實力。
在合作過程中,OEM供應方可以在產品質量控制,成功控制,經營效率控制等的管理上按照購買方的要求組織生產,以先進的組織控制,來自於「干中學」經驗積累,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3、委託加工活動中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如何標識標注?
委託加工備案產品應標註:委託方的商標、廠名、地址;被委託方的廠名、地址、,產品的執行標准、QS及生產許可標識、生產許可證編號、批次及國標要求的產品標識內容,缺一不可。
4、委託加工備案如何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答: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委託加工企業必須按照備案的標注內容,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進行標注。 委託企業具有其委託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住所和被委託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者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委託企業不具有其委託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託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5、請問委託加工產品標注式樣是什麼意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國質檢(2001)41號文,發布「關於委託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識標注有關問題的通知」: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不斷探尋新的生產方式,以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將生產環節委託給現有生產條件及質量保證體系運行良好的生產企業進行加工。針對這種新情況,為統一委託加工活動中生產許可證的標注。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第八條和《產品標識規定》第九條、第十三條的規定,現將有關意見通知如下:一、有證企業(委託方)委託另一同一種產品有證企業(被委託方)進行生產,委託方負責全部產品銷售的企業可選擇以下兩種標注方式: 1.產品或其包裝上應當標注委託方的名稱、地址和被委託方的名稱和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2、 產品或其包裝上應當標注委託方的名稱、地址以及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 二、無證企業(委託方)委託有所委託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被委託方)進行生產,委託方負責全部產品銷售的,產品或其包裝上應當標注委託方的名稱、地址,以及被委託方的名稱和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 三、任何企業不允許委託無證企業進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產品的生產,一經發現,按無證產品查處。四、對採用以上標注方式的企業應持委託方和被委託方簽署的有效合同及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許可證辦公室備案同意後方可標注。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許可證辦公室應將備案情況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並及時跟蹤和掌握企業變化情況。
6、3C認證標志及其它標志
這不是8年,也不是循環利用8次,而是表示可再生利用塑料的種類代號。
從保護環境、資源的綜合利用角度考慮,回收利用則是我國當前消除塑料廢棄物對環境污染的首要途徑,而塑料製品回收利用中的關鍵性之一問題是需要對不同回收塑料製品按材質分類收集與分選。因為各種塑料的物理、化學性質相差較大,隨意混合在一起不能進行加工利用,必須對回收的塑料製品按材料分選歸類,才能成為可適合加工的材料。
輕工業塑料加工應用研究所為此專門製作了按材質分類的「塑料回收標志」,它是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發布使用的「塑料回收標志」,已與國際接軌,不久也將成為國家有關部委發布的法規中為防治塑料污染環境而強制使用的「塑料回收標志」。
該標志是標注在塑料製品上用於回收利用的標志,它由圖形、塑料代碼與對應的縮寫代號組成,其中圖形為帶三個箭頭的等邊三角形。阿拉伯數字型大小碼,位於圖形中央,分別代表不同的塑料,塑料縮寫代號位於圖形下方。
常見的塑料製品回收標記(GBT16288-1996)是:
你的圖中的8表示是:丙烯晴—丁二烯—丙烯酸酯塑料
詳見:GBT 16288-2008 《塑料製品的標志》
7、食品委託加工中的加工方標注問題
可以操作的,但是你要注冊自己的公司,取得營業執照後,可以委託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委託加工,然後包裝上要註明「生產廠,****礦泉水有限公司」「商標持有人****你自己的公司」各地管理有所差異,但是基本一樣,以下資料僅供參考
相關規定:
從事委託加工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的委託企業和被委託企業,必須分別到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申請備案。
委託企業必須是合法經營的企業,被委託企業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生產許可證。
委託企業和被委託企業向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委託企業和被委託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被委託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三)公證的委託加工合同復印件;
(四)委託加工合同必須明確委託企業負責全部產品銷售;
(五)委託加工產品標注式樣。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委託加工備案申請之日起5日內,進行必要的核實,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並說明理由。
委託加工企業必須履行備案承諾,不得隨意改變委託合同和產品標注方式。
委託加工備案不得向企業收費。
1、食品委託加工生產的應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和《產品標識標注規定》進行管理。
2、有證企業委託其它有證企業生產加工的,須標注委託方的名稱、地址和許可證編號。可不標注被委託方的有關信息,由委託方承擔食品質量安全責任。
3、證企業委託有證企業生產加工食品的,要標注承擔食品質量安全責任的生產方(被委託方)的名稱地址以及生產許可證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