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機食品認證號
1、如何識別有機食品上的有機認證標識?
有機食品的包裝上通常都會有「IOS」的圖標,這個是代表該食物通過了有機食品認證,同時這個標志也可以成為快速區分食品的分類的方式之一
2、如何鑒別有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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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有沒有有機認證標志和認證機構標志
1)有機食品都會有一個有機標簽,上面會有兩個標志:一個是有機食品標志,不同國家的有機標志如圖1;
2)另一個是認證機構的標志,可以是不同的認證機構。國內常見的機構有南京國環OFDC有機認證機構和中綠華夏有機認證機構,如圖2;
3)只有貼上同時擁有有機食品標志和有機認證機構的標簽,才是通過認證的有機食品,如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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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有機認證證書
每一款經過有機認證的產品,都會有對應的認證證書,這些證書的期限一般是一年。超過期限的,就不能算通過認證的有機食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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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查詢有機碼
1)經過認證的有機食品,都會分配到一個一一對應的有機碼,它就像該有機食品的身份證號碼,在有機標簽上刮開即可看到,如圖1;
2)有機碼的鑒別如圖2,身份碼或者序列號是方便企業識別和管理產品用的,不作為鑒別是否有機的依據;
3)您可以登錄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food.cnca.cn),進入「有機碼查詢」目錄,輸入有機產品上的有機碼,如能查詢到相關信息,即是獲得認證的有機食品,如圖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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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起來,專業辨別有機食品的方法有以下四點:
1、認清標志;
2、看認證機構;
3、查看證書;
4、網上查詢
3、食品生產許可證如何辨別真假
通過查詢SC編碼辨別真假。
SC編碼可實現食品追溯編號,一經確定不再改變。
SC編碼代表著企業唯一許可編碼,可以達到識別、查詢的目的,實現食品的追溯,增強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責任意識,同時,可通過SC標志,能夠了解食品裡面有哪些添加劑。
SC是「生產」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後跟14個阿拉伯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3位食品類別編號、2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2位市(地)代碼、2位縣(區)代碼、4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3)偽造有機食品認證號擴展資料
按照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此前發布的通知,「服役」多年的QS標志,從2015年開始更新為新的SC編碼,並逐步取代。到2018年10月1日,QS標志停止使用,以後購買食品只認准SC編碼。
新獲證及換證食品生產者,應當在食品包裝或者標簽上標注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再標注「QS」標志。
部分地區監管部門督促轄區內還未換取新版食品生產許可證(SC證)的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在2018年10月1日前取得新版SC生產許可證,並更換新標簽。各區將在10月1日後開展執法檢查,對10月1日之後生產的食品仍使用原包裝、標簽和「QS」標志的,依法予以查處。
4、企業生產的食品未經過有機認證而在包裝袋上註明「野生純天然」或「野生原生態」是否違法?
按照現在實施的中國有機產品標准和有機產品管理辦法,如果沒有取得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是不能在包裝上標注「有機」等字樣的,但是「野生」字樣沒有規定,所以你「野生」字樣是可以用的。「原生態」算是擦邊球吧!
5、我們公司生產的食品用連卷袋,生產許可證號碼打錯了,會有什麼後果?
現在有打假的專門找這種情況,拿到你的許可證號碼去網上查,一旦查出問題就可以告你們無證生產(此號碼查不出)或者侵權行為(錯誤號碼是別家企業生產別的東西的)。一旦投訴,工商局也會介入。
因為你這種情況屬於明知產品標識有誤仍然銷售,還有可能有侵權行為。 雖然被抓到的風險較低,但是成本會很大。如果生產的量不多,就內部消化掉吧。千萬別走商超。
6、偽造食品生產許可證掃描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偽造、變造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貨值如果很大,公安介入立案了那就會追究你的刑事責任了。
生產許可證號的前4位數字是生產企業所在地的行政區劃代碼,中間4位是食品類別。你的生產許可證號給我一看我就知道什麼地方做什麼食品的。
另外證書上是有水印的,偽造生產許可證頂多短期內騙騙外行人而已。
7、開副食品店辦食品流動許可證時需要一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請問是什麼
**便利店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一、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組織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二、經營食品應當符合環境衛生要求,具備食品銷售、儲存、運輸和裝卸的衛生條件。
三、從事食品經營的人員應當遵守衛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健康要求的人員,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應當對采購的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禁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准、超過保質期、無標簽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五、應當按衛生管理制度定期對食品經營場所衛生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改進並做好記錄。
六、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主體資格、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質量合格的證明文件,建立並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記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進銷台帳,適時對照自查,發現不合格食品,立即報告轄區工商部門,迅速將問題食品下架、撤回、及時告知供貨商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問題食品,退貨或銷毀。
八、經營生鮮食品的應配備相應的檢測設施,對在市場內銷售的生鮮食品進行自檢。經檢測合格後才能上市銷售,並登記檢測結果存檔備查。
九、發現食品臨近保質期限的,組織安排臨界食品銷售專櫃進行促銷,並將食品真實信息告知消費者。超過保質期限的及時做好清櫃、下架、銷毀、結算、建檔等事宜。
食品進貨與供貨檔案相對應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上市食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索證索票制度是指為保證食品安全,在購進食品時,本單位員工必須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以確保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第三條 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者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明文件,每年核對一次。
第四條 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者或生產加工者索取以下證明食品符合質量標准或上市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
1.食品質量合格證明;
2.檢驗(檢疫)證明;
3.銷售票據;
出資人簽字:
4.有關質量認證標志、商標和專利等證明;
5.強制性認證證書(國家強制認證的食品);
6.進口食品代理商的營業執照、代理資料、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報關單、注冊證。
第五條 下列食品進貨時必須按批次索取證明票證:
1.活禽類:檢疫合格證明、合法來源證明;
2.牲畜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3.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第六條 對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或者省級以上安全食品、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名牌產品稱號的優質食品,可憑以上稱號相應標識和憑證直接銷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證。
第七條 對實行購銷掛鉤的食品,可憑購銷掛鉤協議和供貨方的銷售憑證直接銷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證。
第八條 對索取的票證要建立檔案,並接受市場服務中心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一、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對食品經營食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經營者必須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進貨查驗的食品,是指消費者經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糧食及其製品,蔬菜、水果,奶製品, 豆製品,飲料和酒類等食品。
四、經營者購進食品時,應查驗證明供貨方主體資格合法的有效證件,並按批次向供貨方索取證明食品質量符合標准或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並保存原件或者復印件。
需要查驗和索取的具體票證,由《食品索證索票制度》作出規定。
五、 經營包裝食品的,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一)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二)商標、性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准號、定量包裝。
(三)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語。
六、食品經營者經營的農產品及其他散裝食品,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經營者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
出資人簽字:
七、經營者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八、經營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九、市場開辦者應配備相應的檢測設施,對在市場內銷售的食品進行自檢,經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並登記檢測結果存檔備查。
十、市場開辦者要指導經營者做好食品進貨查驗工作,檢查督促經營者進貨查驗工作的落實,對經營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關票證,應統一保管,集中備案,隨時接受工商部門的檢查。
十一、經營者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一,食品生產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二,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實習工,實習學生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後上崗,杜絕先上崗後查體的事情發生.
三,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督促"五病"人員調離崗位,並對從業人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
五,當觀察到以下症狀時,應規定暫停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採取特殊的防護措施:腹瀉;手外傷,燙傷;皮膚濕疹,長癤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發熱;嘔吐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督管理,維護消費安全,根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國境內對已經進入銷售領域的食品,發現其質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違法問題,採取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整改、銷毀、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場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合格食品是指經檢測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
下列食品屬於不合格食品: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者不符合國家、行業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包括:農葯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未經批准使用的添加劑或者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具備應當具備的食用性能的;
(三)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食品標準的;
出資人簽字:
(四)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第四條 下列食品應當退出市場:
(一)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
(二)未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食品名稱、配料清單、配料定量、凈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保存期、貯藏說明、產品執行標准、衛生許可證號、質量等級的;
(三)輻照食品、轉基因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的,特殊營養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能量營養素、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的;
(四)進口食品無中文標明的原產國的國名或者地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的;
(五)超過保質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經感官鑒別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七)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八)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九)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十)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准採用標志、防偽標志等標志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五條 經營者對自查中發現的以及有關行政機關確認的屬於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清點已售出的食品,登記造冊,如實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對僅是標示違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貨方改正;對不能食用的食品,為防止退市的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場,危害消費者健康,工商管理部門應監督銷毀不合格食品,不得令其再流入市場;對已經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應當採取公告等方式追回,並將情況及時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在工作中發現的、上級機關通報的、其他行政機關移送的,或者生產者、銷售者自報的屬於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退市食品,應當依法採取措施將該商品清除市場(或者:應當及時告知並監督經營者採取有效措施將該食品退出市場;告知後經營者未採取退市措施的,工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七條 對監督檢查和上級機關監測中發現以及其他部門公布應當退出市場的食品,經營者自覺採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沒有造成後果的,工商部門可以依法免於處罰;對於在工商部門監督下採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沒有造成後果的,工商部門可以視其情節,依法給予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對於告知後仍不按照規定採取退市措施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第八條 已經被確認為質量不合格食品退市的,需重新入市,必須提供合法檢驗機構經檢驗合格的《檢驗報告》或者有效的復製件後方可入市銷售,否則發現地工商部門可以依法封存該食品,責令其限期提供《檢驗報告》;在期限內拒不提供的,工商部門可以視同不合格食品進行處理。
出資人簽字: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查處食品案件情況、流通環節食品退市情況等信息,錄入企業信用監管系統,並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公布,進行消費警示,提供消費指導;對退市食品及其經營者,適時回訪,進行跟蹤監督管理。
第十條 嚴格執行信譽卡制度。經營者銷售食品必須給消費者出具銷售信譽卡,並在信譽卡上填 寫銷售時間、經營者姓名、攤位號、商品相關消息等。消費者遇到消費安全問題,憑信譽卡,消費者和執法部門可從銷售追溯到運輸、生產環節,實現全程追溯,保證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食品檢查、存貯、運輸制度
食品衛生檢查制度
1、設立食品衛生宿命檢查監督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食堂進行食品衛生檢查和環境衛生檢查;
2、把好食品采購、進貨關,特別是對油、米、肉、菜等大宗,關鍵的食品要定點,不準采購霉變、有毒、有害或無證不合格的食品,確保所購食品衛生安全;
3、規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做到粗細分區、肉菜分開、生熟隔離、洗消嚴格;
4、對儲存食品應進行冷藏保鮮,無須保鮮的食品應做到離地隔牆,分類堆放整齊,先進先用、用前應檢查有無變質變味;
5、保證不出售變質或夾生不熟食物,嚴防病毒交叉感染引發食物中毒;
6、規范食品運送渠道。做好的食品,通過專用電梯密閉容器運送。
7、檢查結果應有記錄,有匯報,查出問題,立即解決,並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食品存貯制度
1、食品儲存有專門的食品庫房,進出食品應登記。
2、庫房周圍保證無污染源。
3、庫房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定期清掃,定期通風換氣,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時處理。
4、經檢驗合格包裝的成品應貯存於成品庫,其容量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按品種、批次分類存放,防止相互混雜食品庫房內不得存放個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別是外觀與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應配備專用的冰箱、冰櫃。
6、食品儲存配備專用消毒設備,隨時對儲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進行洗刷消毒。
7、成品碼放時,與地面,牆壁應有一定距離,便於通風。要留出通道,便於人員、車輛通行,要設有溫、濕度監測裝置,定期檢查和記錄。
食品運輸制度
1、 運輸工具(包括車廂、船倉和各種容器等)應符合衛生要求。要根據產品特點配備防雨、防塵、冷藏、保溫等設施。
2、運輸作業應避免強烈震盪、撞擊,輕拿輕放,防止損傷成品外形;且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混運,作業終了,搬運人員應撤離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出資人簽字:
3、生鮮食品的運輸,應根據產品的質量和衛生要求,另行制定辦法,由專門的運輸工具進行。
冷鏈銷售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上市食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進貨要採用專用的冷凍設備,使食品在運輸途中保證所需冷凍溫度,全程冷凍運輸。
第三條 貨物到達後,要在最短的時間內裝進專用冷櫃,保證食物的冷凍條件不變。
第四條 冷藏冷凍食品要有專用冷櫃存放,專人看管,及時查驗貨物,嚴格按照食品說明溫度存放。
第五條 及時清理冷櫃,保證冷櫃的清潔,使其製冷運轉正常。堅持每季度一次冷凝器散熱板清掃,冰箱內蒸發管道結冰超過5毫米要及時除霜。保證冰箱使用安全,開門裝置完好,有防火防漏設施。
第六條 銷售冷藏冷凍食品,建立健全銷售登記制度,保證所銷售食品賬物相符。第五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出資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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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機食品防偽碼怎麼查
正規有機產品,必須統一附加國家有機產品認證標志,而且有惟一編號和認證機構名稱標識。消費者在選購產品時,一要看「標」,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為圓形,外框綠色,上部有「中國有機產品」字樣,還繪有綠色絲帶環抱的紅色種子造型。這個標志的防偽性很強,數量控制嚴格。
有機產品的「有機碼」採用暗碼形式標注在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旁,刮開塗層即可獲取,在「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網址:food.cnca.cn)中輸入該有機碼,產品信息就一目瞭然。
查詢步驟:
1、登陸中國農產品認證系統網址food.cnca.cn。
2、點擊有機碼查詢,然後輸入有機碼和驗證碼。
3、點擊查詢,跳轉頁面,該產品的認證信息就出來了,仔細核對網頁信息是否和產品包裝信息一致。
註:根據相關管理規定,2012年7月1日之後出廠銷售的有機產品將統一加施國家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含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唯一編號(有機碼)和認證機構名稱(標識)。
9、企業沒有認證有機食品而宣傳是有機食品會受到處罰嗎
企業虛假標注有機食品,遭罰款1萬元
中國有機農業網 時間:2015.09.27
近年來,有機食品以其健康、污染少的優點受到消費者青睞,標注「有機」的包裝食品在市場上越來越普遍。而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有機食品「高質高價」的特點,隨意標注「有機」、張貼假冒認證、超范圍使用認證等,這些行為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近期,懷柔工商分局就查處一起虛假標注「有機」食品的違法案件。
典型案例
2015年5月,懷柔工商分局先後接到兩位消費者投訴舉報,稱其在某公司購買了標注為「有機」的預包裝食品,購買後發現並非有機食品,要求該公司予以退款。經調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通過網站宣傳其銷售商品,在是否為有機食品的標註上註明為「是」,而該公司無法出具證明該款產品是有機食品的認證文件。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認定該公司的行為為虛假宣傳,作出了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工商提醒
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該公司認為自己僅因為一個字就被處罰上萬元,覺得太冤枉。經過執法人員對其詳細解讀了有關法律法規後,該公司意識到雖然一字之差卻構成了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並表示將吸取教訓。工商部門在此提醒廣大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客觀的、真實的宣傳所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避免因為誇大或者虛假宣傳導致違法行為的發生。一旦違法,當被查處時往往得不償失,並且會給企業信用造成不良影響。
法規鏈接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