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3c認證證書行政處罰
1、銷售無3c認證必罰五萬嗎
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對於處罰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
CCC認證是通過制定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和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程序,對列入目錄中的產品實施強制性的檢測和審核。申請並獲得CCC認證的企業才是遵守市場經濟法則的好企業,才能塑造企業好形象,增加企業知名度,最終獲得更大的利潤。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認證證書注銷、撤銷或者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其他還可能適用的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報檢注冊登記、報檢從業注冊」。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產品質量認證機構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不符合認證標准而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資格的,對因產品不符合認證標准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
2、沒有3c認證怎麼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
3、生產銷售假冒沒有3C認證的電器產品應該向哪個單位舉報
生產銷售假冒沒有3C認證的電器產品向當地質監部門舉報或投訴舉報。舉報投訴電話12365,流通領域發現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向當地工商部門舉報或投訴,關於獎勵。
依據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第六條對舉報有功人員根據不同情況,依據執法機關查獲的假冒偽劣商品貨值大少,一次性給予獎勵,對於貨值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按照舉報有功等級分別按貨值5到6%,3到4%,1到3%,0到1%給予獎勵。
對於大案要案,行政執法機關已經實施行政處罰的或者未作行政處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的,分別不同情況由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按照舉報有功等級分別按貨值4到5%,2到3%,1到2%,0到1%給予獎勵,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生產假冒產品定罪辦法
我國刑法中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銷售明知道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種子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工商部門對無3C認證怎麼處理
涉及3C認證問題,工商部門在流通領域可以從幾個方面查:
1、是未取得3C認證標志而冒用的,按《質量法》冒用認證標志處罰;
2、應當取得3C認證標志而未取得的,可以抽樣鑒定,不合格的,按《質量法》處罰,合格的移送質監部門處罰。
3、擅自印刷3C標志的。
4、未取得3C認證而在廣告中宣傳取得了3C認證的虛假廣告;
5、《反法》當中第五條第四款當中,寫到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屬於虛假表示。工商部門是負有查處虛假表示的職能,所以是可以查處偽造或冒用3C。
(4)未取得3c認證證書行政處罰擴展資料: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提高認證有效性,維護國家、社會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為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的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以下簡稱強制性產品認證),並標注認證標志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兩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查處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統一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統一認證標志,統一收費標准。
5、無3C認證產品需要如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
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5)未取得3c認證證書行政處罰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十七條
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
整頓期滿後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有關的情況;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於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九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從事產品質量檢驗、認證的社會中介機構必須依法設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二十一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准,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認證證明。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准許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進行認證後的跟蹤檢查;對不符合認證標准而使用認證標志的,要求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
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負責處理。
6、沒有3c認證怎麼處罰按質量法處罰還是按認證認可條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第六十七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九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地方質檢兩局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經過認證後 ,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的,由地方質檢兩局依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認證證書注銷、撤銷或者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地方質檢兩局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編造虛假材料騙取《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或者獲得《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後產品未按照原申報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其改正,撤銷《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並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冒用、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罰款。
轉讓或者倒賣認證標志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認證委託人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不一致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
第五十六條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出具虛假結論或者出具的結論嚴重失實的,國家認監委應當撤銷對其指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撤銷相應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對其指定直至撤銷認證機構批准文件。
(一)超出指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測、檢查活動的;
(二)轉讓指定認證業務的;
(三)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從事指定范圍內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檢測活動的;
(四)停業整頓期滿後,經檢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第五十八條 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質檢兩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對於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中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7、假3c認證銷售處罰標准
法律分析:會處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第六十六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七條 認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人員撤職或者解聘:
(一)對不符合認可條件的機構和人員予以認可的;
(二)發現取得認可的機構和人員不符合認可條件,不及時撤銷認可證書,並予公布的;
(三)接受可能對認可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的。
被撤職或者解聘的認可機構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人員,自被撤職或者解聘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認可活動。
8、定製的東西,沒有3c,工商會怎麼處理
一、涉及到3C驗證難題,工商局在流通業能夠從好多個層面查:
1、未獲得3C認證證書而冒充的,按《質量法》冒充認證證書懲罰;
2、理應獲得3C認證證書而未獲得的,能夠取樣評定,不過關的,按《質量法》懲罰,及格的移交質量監督單位懲罰。
3、私自包裝印刷3C標示的。
4、未獲得3C驗證而在廣告詞中宣傳策劃獲得了3C驗證的虛假宣傳;
5、《反法》之中第五條第四款之中,提到仿冒或冒充認證證書,歸屬於虛報表達。工商局是承擔依法查處虛報表達的職責,因此是能夠依法查處仿冒或冒充3C。
二、相關法律法規嚴禁違反規定應用「3C」標示的法律規定有以下內容:
1、《認證認可條例》第七十一條:仿冒、冒充、交易認證證書或是產品認證證書的,按照《中華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查處。
2、《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一條:生產者不可仿冒或冒充認證證書等品質標示。第三十八條:經營者不可仿冒或冒充認證證書等品質標示。
3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經營人不可在貨品上仿冒或是冒充認證證書、知名標示等品質標示,做讓人誤會的虛報表達。
4、《詐騙消費者市場懲罰方法》第四條:經營人向顧客出示貨品中有以下情況之一且不可以表明自身確非蒙騙、欺詐顧客而執行此類個人行為的,理應擔負詐騙消費者市場的法律依據:??市場銷售仿冒或冒充認證證書知名標示等品質標示的貨品的。
5、《顧客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仿冒或冒充認證證書、知名標示等品質標示的。
【拓展資料】三、按照法無明文不罰的標准,對仿冒或是冒充及市場銷售_有釋放「3C」認證證書個人行為的相關相對罰則為:
1、《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九條
2、《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顧客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要求轉到到按《產品質量法》的要求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