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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標志是准許強制性認證產品出廠銷售進口和使用的證明標記

發布時間: 2022-03-01 04:28:42

1、3C是什麼意思 ....什麼3C品牌又是啥東西??

什麼是3C?

「3C」即「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全稱為「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它包括原來的產品安全認證(CCEE)、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CCIB)和電磁兼容認證(EMC),三者分別從用電的安全、穩定、電磁兼容及電波干擾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規定標准,整體認證法與國際接軌。它將取代原來的CCEE認證成為新一代認證標准,自去年5月1日後生產的電源產品都必須通過3c認證才能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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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3C?

如何理解數字化3C概念:3C是計算機(Computer)、通訊(Commu-nication)和消費電子產品(ConsumerElectronic)三類電子產品的簡稱。現在眾多IT產業紛紛向數字化3C領域進軍,把數字化3C融合技術產品作為發展的突破口,成為IT行業的新亮點。3C融合,是利用數字信息技術激活其中任何一個環節,通過某種協議使這三者之間,實現信息資源的共享和互聯互通,滿足人們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實現信息的融合應用,方便各自的工作和生活。簡單說3C融合是將3種數字化電子產品的功能互相滲透、互相融合,使其功能更加智能化、多元化,使用更方便。
(http://www.greatwall-ic.com/3cgainian.htm)
參考資料:http://www.china-power.net/psta/dzkw/408/455.htm

2、強制性認證管理規定

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等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的有關規定,現將實行新制度與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頒布並組織實施的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和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並組織實施的產品安全認證強制性監督管理制度(以下簡稱「老制度」)之間的過渡安排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制度的實施和老制度的廢止

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實施。為保證新、老制度的順利過渡並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廢止。

二、新、老制度適用產品的監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國內企業出廠、進口的《目錄》內產品須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以下簡稱「新證書」),並加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以下簡稱「新標志」),方可出廠、進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經銷商、進口商不得再購進、進口和銷售未獲得新證書及未加施新標志的《目錄》內產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經購進、進口但尚未售出的已獲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及CCIB標志或安全認證合格證書及長城標志(以下統稱「老證書」、「老標志」)的《目錄》內的產品,應在所在地質檢部門備案,方可在質檢部門監管下繼續銷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獲得新證書及新標志的產品如果繼續使用印有老標志的外包裝,須加施新標志,方可出廠、進口、銷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須獲老證書及老標志《目錄》內的產品,可以憑老證書及老標志或新證書及新標志出廠、進口、銷售。

5、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須獲老證書及老標志的產品此次不再列入《目錄》的,其原須獲得的老證書及老標志不再作為其出廠、進口、銷售的條件。

三、認證申請的受理

1、自2002年5月1日起,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的認證機構」)開始受理《目錄》內產品新證書及新標志的申請,不再受理老證書及老標志的申請。

2、2002年4月30日前,原須獲老證書和老標志的《目錄》內的產品仍可繼續申請獲得老證書及老標志。

四、其他事項

1、已申請但尚未獲得老證書或已獲得老證書的《目錄》內產品,經申請人申請並由指定的認證機構確認符合條件後,可獲得新證書並使用新標志。

2、上述獲取新證書和新標志所需的費用,由申請人按實際發生的項目及新制度的收費標准支付。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完善和規范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切實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根據國家產品安全質量許可、產品質量認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能,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對涉及人類健康和安全,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行強制性認證制度。

第三條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全國認證認可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公布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確定統一適用的國家標准、技術規則和實施程序,制定和發布統一的標志,規定統一的收費標准。

第五條凡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指定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並加施認證標志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第二章 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組織管理

第六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規章和制度;批准、發布《目錄》。

第七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全國認證認可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協調有關認證認可工作的重大問題;

(二)擬定、調整並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目錄》;

(三)制定和發布《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四)確定《目錄》中產品認證適用的認證模式;

(五)制定和發布認證標志;

(六)規定認證證書的式樣和格式;

(七)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服務的檢測機構、檢查機構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和認證活動中的檢測、檢查工作;

(八)公布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服務的指定檢測機構、檢查機構的名錄及其工作范圍;

(九)公布獲得認證的產品及其企業名錄;

(十)審批特殊用途產品免於強制性認證的事項;

(十一)指導各地質檢行政部門對強制性產品認證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十二)受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投訴、申訴工作,組織查處重大認證違法行為;

(十三)指導處理有關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條各地質檢行政部門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法定職責,對所轄地區《目錄》中產品實施監督;

(二)對強制性產品認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九條指定認證機構的職責:

(一)在指定的工作范圍內按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開展認證工作;

(二)對獲得認證的產品,頒發認證證書;

(三)對獲得認證的產品進行跟蹤檢查;

(四)受理有關的認證投訴、申訴工作;

(五)依法暫停、注銷和撤銷認證證書。

第三章 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實施

第十條《目錄》中產品認證適用以下單一的認證模式或者若干認證模式的組合,具體包括:

(一)設計鑒定;

(二)型式試驗;

(三)製造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

(四)市場抽樣檢測或者檢查;

(五)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審核;

(六)獲得認證的後續跟蹤檢查。

產品認證模式依據產品的性能,對人體健康、環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產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綜合因素,按照科學、便利等原則予以確定。

具體的產品認證模式在認證實施規則中規定。

第十一條《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適用的產品范圍;

(二)適用的產品對應的國家標准和技術規則;

(三)認證模式以及對應的產品種類和標准;

(四)申請單元劃分規則或者規定;

(五)抽樣和送樣要求;

(六)關鍵元器件的確認要求(根據需要);

(七)檢測標准和檢測規則等相關要求;

(八)工廠審查的特定要求(根據需要);

(九)跟蹤檢查的特定要求;

(十)適用的產品加施認證標志的具體要求;

(十一)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目錄》中產品認證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環節:

(一)認證申請和受理;

(二)型式試驗;

(三)工廠審查;

(四)抽樣檢測;

(五)認證結果評價和批准;

(六)獲得認證後的監督。

第十三條《目錄》中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進口商可以作為申請人,向指定認證機構提出《目錄》中產品認證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人申請《目錄》中產品認證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認證申請書、必要的技術文件和樣品;

(二)申請人為銷售者、進口商時,應當向指定認證機構同時提交銷售者和生產者或者進口商和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三)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目錄》中產品認證的,應當與受委託人訂立認證、檢測、檢查和跟蹤檢查等事項的合同,受委託人應當同時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委託書、委託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關合同的副本;

(四)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認證費用。

第十五條指定認證機構負責受理申請人的認證申請,根據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安排型式試驗、工廠審查、抽樣檢測等活動,做出認證決定,向獲得認證的產品頒發認證證書。

指定認證機構在一般情況下,應當自受理申請人認證申請的90日內,做出認證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認證證書是證明《目錄》中產品符合認證要求並准許其使用認證標志的證明文件。

認證證書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申請人;

(二)產品名稱、型號或者系列名稱;

(三)產品的生產者、生產或者加工廠(場)所;

(四)認證模式;

(五)認證依據的標准和技術規則;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七)發證機構。

第十七條認證標志的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名稱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縮寫為「CCC」,也可簡稱為「3C」標志。),認證標志是《目錄》中產品准許其出廠銷售、進口和使用的證明標記。

認證證書的持有人應當按照認證標志管理規定的要求使用認證標志。

第十八條指定認證機構應當按照具體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對其頒發認證證書的產品及其生產廠(場)實施跟蹤檢查。

第十九條指定認證機構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注銷認證證書:

(一)《目錄》中產品認證適用的國家標准、技術規則或者認證實施規則變更,認證證書的持有人不能滿足上述變更要求的;

(二)認證證書超過有效期,認證證書的持有人未申請延期使用的;

(三)獲得認證的產品不再生產的;

(四)認證證書的持有人申請注銷的。

第二十條指定認證機構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使用認證證書:

(一)認證證書的持有人未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

(二)認證證書的持有人違反《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和指定的認證機構要求的;

(三)監督結果證明產品不符合《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第二十一條指定認證機構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認證證書:

(一)在認證證書暫停使用的期限內,認證證書的持有人未採取糾正措施的;

(二)監督結果證明產品出現嚴重缺陷的;

(三)獲得認證的產品因出現嚴重缺陷而導致重大質量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和認證證書持有人對指定認證機構的認證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認證決定的認證機構提出投訴、申訴,對認證機構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

第四章 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提供服務的指定檢測機構、檢查機構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接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二)根據國家產品質量認證的法律、法規規定,在指定范圍內實施《目錄》中產品認證、檢測和檢查工作;

(三)保證認證結果的准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定期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目錄》中產品認證信息;

(五)保守認證產品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不得非法佔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六)未經許可,不得向其他認證機構轉讓認證受理權、認證決定權、檢測權和檢查權;

(七)不得從事認證工作職責范圍內的咨詢和產品開發工作;

(八)不得擅自與其他機構或者組織簽署雙邊或者多邊互認《目錄》中產品的認證、檢測和檢查結果的協議;

(九)不得依照前項所述協議頒發《目錄》中產品認證證書;

(十)配合各地質檢行政部門對違反質量認證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查處工作;

(十一)建立《目錄》中產品認證投訴、申訴制度,公正處理指定范圍內的《目錄》中產品認證的爭議。

第二十四條獲得《目錄》中產品認證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證提供實施認證工作的必要條件;

(二)保證獲得認證的產品持續符合相關的國家標准和技術規則;

(三)保證銷售、進口的《目錄》中產品為獲得認證的產品;

(四)按照規定對獲得認證的產品加施認證標志;

(五)不得利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誤導消費者;

(六)不得轉讓、買賣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復印認證證書。

(七)接受各地質檢行政部門和指定認證機構的監督檢查或者跟蹤檢查。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目錄》中的產品,未按本規定實施認證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實施認證。

第二十六條《目錄》中的產品獲得認證證書、未按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偽造、冒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有關產品安全質量許可、產品質量認證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提供服務的指定檢測機構和檢查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偽造有關文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各地質檢行政部門依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中的認證實施規則、認證標志等具體管理制度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授權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如何查詢某一個類商品的3c獲證企業目錄?

你說的這個目錄存在不存在,都是個未知數,

因為這個目錄需要人回來做統計,就答是公關人員做市場調查!

如果沒有相關公關公司或公關人員來做這個市場調查,也就沒有這個3C認證企業目錄。

如果有的話就是你來尋找這個目錄了,但是在網路中尋找很難找,如果你需要你可以去查閱下。其他的我也幫不了你。

4、3c認證標准 國家哪個部門管理

3c認證標准由中國國家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

認證標志的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名稱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縮寫為「CCC」,也可簡稱為「3C標志認證」。),3C認證標志是《目錄》中產品准許其出廠銷售、進口和使用的證明標記。

中國強制認證(3C認證)是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5號),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對涉及到的產品進行國家強制執行的認證。

(4)3c標志是准許強制性認證產品出廠銷售進口和使用的證明標記擴展資料:

正式申請免辦3C認證證明需要遞交的文件:

1、免辦3C認證申請書。

2、申請3C認證目錄外產品確認情況說明。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發票復印件。

5、裝箱單復印件、運單復印件。

6、預錄入報關單復印件、填寫範例:預錄入報關單。

7、技術資料或產品的說明書。

8、委託書。

9、產品安全符合性聲明、填寫範例:免辦3C認證所需文件《產品安全符合性聲明》。

5、食品認證標志有哪些

食品認證標志有QS標志、有機食品標志、綠色食品標志

一、QS標志

QS是食品「質量標准「Quality Standard」的英文縮寫,帶有QS標志的產品就代表著經過國家的批准所有的食品生產企業必須經過強制性的檢驗,合格且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上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並加印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標志(「QS」標志)後才能出廠銷售。

二、有機食品標志

有機食品標志,採用國際通行的圓形構圖,寓意人類的生存離不開大自然的呵護,人與自然需要和諧美好的生存關系而制定的標志。

有機食品標志的使用需要根據證書和《有機食(產)品標志使用章程》的要求,簽訂《有機食(產)品標志使用許可合同》,並辦理有機/有機轉換標志的使用手續才可以使用。

三、綠色食品標志

綠色食品標志是由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正式注冊的質量證明標志。它由三部分構成,即上方的太陽、下方的葉片和中心的蓓蕾,象徵自然生態;顏色為綠色,象徵著生命、農業、環保;圖形為正圓形,意為保護。

(5)3c標志是准許強制性認證產品出廠銷售進口和使用的證明標記擴展資料

QS認證的意義:

1、獲得入市資格:通過認證,是產品進入市場的有效通行證。

2、規范食品生產:依照產品良好生產操作規程規范產品的生產過程。

3、提高產品質量:通過質量體系的建立和有效運行,對產品實現全過程實施控制,減少質量波動、減少不合格品,從而有效的保證產品質量,提高產品質量的穩定性。

4、提高管理水平:規范化管理,對每一項生產活動實施控制。

5、降低成本:通過管理體系文件的制定,規范每一位員工的行為,科學、合理的運用資源,減少返工,降低成本,進而提高企業的效益。

6、電焊機需要強制3C認證嗎?

1、電焊機需要強制3C認證。
2、適用范圍:本規則適用的產品范圍為由低電壓供電或由機械驅動的焊接電源和類似工藝所用的電源及輔機具,包括小型交流弧焊機、交流弧焊機、直流弧焊機、TIG弧焊機、MIG/MAG弧焊機、埋弧焊機、等離子弧焊機、等離子弧切割機、多功能弧焊機(多種焊接工藝組合)、電阻焊機、弧焊變壓器防觸電裝置、焊接電纜耦合裝置、焊機送絲裝置、焊炬(槍)、電焊鉗。需要辦理3C認證。
3、3C認證的定義:認證標志的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名稱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縮寫為「CCC」,也可簡稱為「3C」標志。),認證標志是《目錄》中產品准許其出廠銷售、進口和使用的證明標記。中國強制認證(CCC)標志是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5號),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對涉及到的產品進行國家強制執行的認證。

7、請詳細說說ccc認證的知識!包括辦理的細節!

3C認證證書(新申請)指南

3C認證的定義:認證標志的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名稱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縮寫為「CCC」,也可簡稱為「3C」標志。),認證標志是《目錄》中產品准許其出廠銷售、進口和使用的證明標記。中國強制認證(CCC)標志是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5號),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對涉及到的產品進行國家強制執行的認證。

3C認證(新申請)所需提交的文件資料
1.3C認證意向申請書 (有固定格式)(必須)
2.3C認證正式申請書(3C認證申請人遞交意向申請書後我們會確認意向申請書內容後回傳給申請人)(有固定格式)
3.3C認證申請人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註:企業非生產廠時,需另加提供生產廠注冊證明和與之所簽定的合同副本)(必須)
4.3C認證申請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3C認證申請人在中國境內時必須)
5.申請3C認證的產品描述文件(區別於產品說明,產品介紹,有規范格式)(有固定格式)(必須)
6.產品總裝圖,電器原理圖或線路圖(必須)
7.關鍵元件、材料清單(有固定格式)(必須)
8.同一申請單元內各型號產品之間的差異說明(3C認證申請企業應先以表單形式遞交,審核後會發放規定格式的文件)(有固定格式)(必須)
9.一致性聲明(企業送檢之樣品確屬企業自己生產之證明文件)(必須)
10.產品銘牌(必須)
11.3C認證工廠審查調查表(有固定格式)(必須)
12.生產廠的程序文件、質量手冊、記錄表單、工藝流程圖、作業指導書(必須)
13.CB報告在有效期內(若有)
14.已通過的檢測或3C認證工廠審查報告(若有)(為送樣檢測合格後的試驗報告)
15.第三方委託授權書(若有)

3C認證證書新申請流程

1.申請人填寫3C認證意向申請書http://cccwto.com/UploadFiles/2008323115849_287.doc,填寫完成後連同申請人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3C證書申請人、製造商和生產廠不是同一企業,還需要分別提供製造商和生產廠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一起傳真至:021-51095580-807;
2.我處收到企業傳真資料後預審,確定申請產品可辦理3C認證後,我處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形式將提供資料的清單發至企業,企業根據清單上所列的具體項目,將資料一式四份郵寄至我處。(如預審確定申請產品不在3C認證目錄范圍內(CCC認證目錄查詢:http://cccwto.com/3cccmulucx.asp ),我處即電話或發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申請將自動撤銷);
3.我處收到企業完整的正本資料並審核無誤後,我處將已《CCC認證預收費通知》傳真或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付款,申請人須在款項匯出後將匯款憑證回傳至我處;我處收到匯款憑證並確認款項到帳後傳真或電子郵件《送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按要求將樣式送往指定的實驗室進行CCC認證型式試驗。
4. 產品檢測合格及我處確認申請人匯款到賬後,我處將《工廠審查通知書》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告知申請人,並將工廠審查的相關事宜告知企業。
5.相應的產品檢測和工廠審查結束後,進行綜合評審,評審合格後發出3C證書。

8、消防產品的型式認證和3C認證

《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
1)、電線電纜(共5種)
2)、電路開關及保護或連接用電器裝置(共6種)
3)、低壓電器(共9種)
4)、小功率電動機(共1種)
5)、電動工具(共16種)
6)、電焊機(共15種)
7)、家用和類似用途設備(共18種)
8)、音視頻設備類(不包括廣播級音響設備和汽車音響設備) (共16種)
9)、信息技術設備(共12種)
10)、照明設備(共2種)(不包括電壓低於36V的照明設備)
11)、電信終端設備(共9種)
12)、機動車輛及安全附件(共4種)
13)、機動車輛輪胎(共3種)
14)、安全玻璃(共3種)
15)、農機產品(共1種)
16)、乳膠製品(共1種)
17)、醫療器械產品(共7種)
18)、消防產品(共3種)
19)、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共1種)

《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裝飾裝修產品目錄》
1)溶劑型木器塗料
2)瓷質磚
3)混凝土防凍劑

《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目錄》
1)、入侵探測器
①磁開關入侵探測器
②振動入侵探測器
③室內用被動式玻璃破碎探測器
2)、防盜報警控制器
3)、汽車防盜報警系統
4)、防盜保險櫃、防盜保險箱

最近又增加了3種,共10個行業22類142種。

4. 對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未加施中國強制性認證標志的產品有何限制?
答:凡列入《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第目錄范圍內的產品,若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未加施中國強制性認證標志,自2003年8月1日起不得出廠、進口、銷售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凡列入《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裝飾裝修產品目錄》第目錄范圍內的產品,若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未加施中國強制性認證標志,自2005年5月1日起不得出廠、進口、銷售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凡列入《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目錄》目錄范圍內的產品,若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未加施中國強制性認證標志,自2005年10月1日起不得出廠、進口、銷售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5. CCC標志的含義是什麼?
答:認證標志「CCC」的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名稱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縮寫為「CCC」,也可簡稱為「3C」標志)。對於《目錄》內的產品,「CCC」標志是准許其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的證明標記。

6. 強制性產品認證包括那些環節?
答:認證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環節:
1)認證申請和受理;
2)型式試驗;
3)工廠審查;
4)抽樣檢測;
5)認證結果評價和批准;
6)獲得認證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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