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沒3c認證的產品違法嗎
1、沒有3c認證的產品處罰
根據相關法律是處於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別的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地方質檢兩局依照認證認可相關法律予以處罰。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別的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出指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測、檢查活動的,轉讓指定認證業務的,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從事指定范圍內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檢測活動的,停業整頓期滿後,經檢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對其指定直至撤銷認證機構批准文件。銷售者有進貨查驗的義務,沒有向廠家索要CCC認證證書的過失,處罰是應該的。如果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即便是假貨,也可根據危害情節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一、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作出修改(一)將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中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二)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三)將第二十二條中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四)將第四十條第三款、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中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五)刪去第七十條中的「本法規定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將「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修改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2、無3c認證銷售處罰標准
無3c認證銷售處罰標准: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分析】
無3C認證產品處罰辦法有:第一,工商部門針對的是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可以依法查處流通領域的商品質量違法行為;第二,如果你銷售的商品,是冒用或偽造3C認證的行為,則應按照《產品質量法》予以處罰。第三,《產品質量法》是處於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第四,《認證認可條例》處罰很重,一般不會用的。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第五,工商局處罰是正當的執法行為。因為,依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銷售者有進貨查驗的義務,沒有向廠家索要《3C認證證書》是銷售者的過失,處罰銷售者是應該的。如果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即便是假貨,也可根據危害情節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3、沒有3c認證怎麼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
4、銷售沒有3c認證的產品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依據《產品質量法》會處於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第四十九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地方質檢兩局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七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對其指定直至撤銷認證機構批准文件。
5、生產無3c認證的產品,該怎麼處罰
3C認證只適用於部分產品,還有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礦用安全管理的產品、消防安全管理的產品、通信入網管理的產品等等方式管理或許可的產品。如果生產既不屬於3C認證的產品,也不屬於其它方式管理或許可的產品,也就是還沒有規定第三方認證、或行政許可的產品,那就不會受到強制性認證處罰。但與認證許可產品一樣,要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檢驗。
6、無3C認證產品需要如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
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6)生產沒3c認證的產品違法嗎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十七條
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
整頓期滿後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有關的情況;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於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九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從事產品質量檢驗、認證的社會中介機構必須依法設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二十一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准,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認證證明。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准許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進行認證後的跟蹤檢查;對不符合認證標准而使用認證標志的,要求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
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負責處理。
7、沒有3c認證怎麼處罰按質量法處罰還是按認證認可條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第六十七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九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地方質檢兩局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經過認證後 ,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的,由地方質檢兩局依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認證證書注銷、撤銷或者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地方質檢兩局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編造虛假材料騙取《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或者獲得《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後產品未按照原申報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其改正,撤銷《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並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冒用、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罰款。
轉讓或者倒賣認證標志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認證委託人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不一致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
第五十六條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出具虛假結論或者出具的結論嚴重失實的,國家認監委應當撤銷對其指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撤銷相應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對其指定直至撤銷認證機構批准文件。
(一)超出指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測、檢查活動的;
(二)轉讓指定認證業務的;
(三)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從事指定范圍內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檢測活動的;
(四)停業整頓期滿後,經檢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第五十八條 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質檢兩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對於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中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