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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認證如果私自變更工廠

發布時間: 2022-02-07 04:36:01

1、3c認證廠址變更未及時申請證書生產產品會被處罰嗎?

3C認證廠址變更,認監委規定廠址變3C證書就會失效的,不過如果還沒到年審時間,這個可以拖延下,但是要注意年審人隨時都有可能過來.所以廠址變更了還在使用原來的3C證書進行產品銷售,被查到了就會被處罰.

2、3C認證產品的證書如何做工廠變更(增加新工廠?變更工廠?),年檢時不用查舊代工廠?

如果是OEM的(申請人、製造商是貴公司),向中國質量認證中心提出工廠變更,(原型式試驗報告有效,但要變更生產廠,改報告)
如果是ODM的(申請人是貴公司,製造商是代工廠),則用新代工廠的3C認證型式試驗報告辦理。
巳取消合作的代工廠年檢時不用查,但應辦理注銷手續(也可不理,原工廠本身有認證的,可在其工廠檢查時提出拒絕該張證書,認證中心會自動撤銷,證書使用年金照收)

3、3c認證 委託方和製造商不變,變更生產場地,如何操作

3C證書變更-生產廠搬遷申請工作流程
申請變更3C證書生產廠搬遷工作流程如下:
1.填寫《3C證書變更申請書》,填寫完畢後加蓋公章,隨附營業執照發至郵箱。
2.我處審核資料,如資料信息無誤,我處傳真3C認證證書生產廠搬遷3C變更申請所需提供資料清單及相關事項:
a.原舊生產廠地址的3C認證證書中英文原件
b.《3C證書變更申請書》,
c.工廠檢查調查表(有規范格式)
d.《程序文件》目錄、《質量手冊》目錄和組織機構圖
h.其他3C認證證書生產廠搬遷變更申請所需要遞交的文件。
以上資料須一式四份並加蓋申請人/製造商公章,郵寄至我處。
3.我處收到3C認證證書生產廠搬遷變更申請資料後復核評定,向申請人下發《3C證書變更收費通知》
4.申請人根據《3C證書變更收費通知》匯款,並將匯款憑證回傳至郵箱。
5.款項確認到帳後,安排工廠3C認證檢查。
6. 3C認證工廠檢查合格通過後,工廠檢查員上報檢查信息至所屬分中心進行初評,分中心初評通過後上報總部進行綜合評審。
7. 3C認證評審合格後,下發《3C證書變更工廠檢查收費通知》申請人根據《3C證書變更收費通知》匯款,並將匯款憑證回傳至郵箱。
8.款項確認到帳後,換發新工廠地址的相同證書編號的3C認證證書。
3C證書變更申請書下載
3C證書變更申請流程指南
咨詢郵箱[email protected]

4、3C認證的變更申請

供你參考.

--在CCC證書上增加同種產品其它型號。
變更登記表
變更內容
編號 變更前 變更後
1 原證書產品型號(可中文或英語):XB01-1 現證書產品型號(可中文或英語):XB01-1, 證書產品型號(可中文或英語):XB01-2, 證書產品型號(可中文或英語):XB01-3, 證書產品型號(可中文或英語):XB01-4
2 原證書產品型號(可中文或英語): 現證書產品型號(可中文或英語):
變更申請人簽字(蓋章):此處加蓋CCC證書申請單位的公章以及單位負責人簽字!
日期:

1.商標變更:提交申請商標的注冊證明或商標使用授權書,退回證書原件.
2.產品命名方法的變化引起的獲證產品名稱.型號變更:提交申請變更後的產品名稱.型號與原獲證產品的名稱.型號間差異性聲明,退回證書原件.
3.產品型號變更.內部結構不變:提交變更後的產品名稱.型號與原獲證產品名稱.型號間差異性聲明,退回證書原件.
4.在證書上減少同種產品其它型號:提交減少型號的正式說明(正本),退回證書原件.
5.生產廠名變更,地址不變,生產廠沒有搬遷;生產廠名變更,地址名稱變更,生產廠沒有搬遷;生產廠名稱未變,地址名稱變更,生產廠沒有搬遷;生產廠搬遷;申請人名稱變更:申請時應退回證書原件,並提交下列適用文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更名的批復;營業執照復印件;當地企業登記機構開具的證明;地址登記機構開具的證明;其它需提交的證明文件.
6.產品認證所依據的國家標准.技術規則或者認證實施規則更新:按照產品認證主管部門.認證機構的要求變更證書,退回證書原件.
7.產品認證所依據的國家標准.技術規則或者認證實施規則更新,明顯影響產品的設計和規范發生了變化:申請時應提交產品設計和規范變化的正式聲明(正本).
8.生產廠的質量體系發生變化(如所有權.組織結構或管理者變更):申請時應提交有關質量體系變化的正式聲明(正本).

獲證前的變更:
對於正在認證過程中的變更申請,經認證機構審查合格後,向有關檢測機構和/或檢查組發出變更通知,檢測機構/檢查組按變更通知的要求,出具變更後的型式試驗報告和/或工廠檢查報告.認證申請變更發生的時間,不計入認證時限.

獲證後的變更:
1).工廠地址變更的,認證機構通常按初始工廠檢查要求,安排檢查組進行工廠檢查. 由認證機構進行合格評定.
2).產品發生變更的, 檢測機構按規定進行型式試驗並出具型式試驗報告交認證機構評定.
3).質量體系變更的,認證機構對根據情況確定是否需要進行工廠檢查.若需要檢查組實施工廠檢查, 由認證機構評價後作業認證決定.
4).認證依據變更的,按照產品認證部門.認證機構的要求變更證書.
5).產品未發現實質性變更的,通常只需要文件確認,由認證機構按規定完成確認後,將變更確認文件報認證機構評定.
6).其他非實質性變更(如製造商名稱變更),通常由認證機構審查合格後直接進入評定程序.
http://www.cccwto.com/1515.html
www.cccwto.com

5、3C認證的相關法律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17號)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5月2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王 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提高認證有效性,維護國家、社會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為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的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以下簡稱強制性產品認證),並標注認證標志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兩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查處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統一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統一認證標志,統一收費標准。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目錄,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聯合發布,並會同有關方面共同實施。
第五條 國家鼓勵開展平等互利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國際互認活動,互認活動應當在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對外簽署的國際互認協議框架內進行。
第六條 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對其從業活動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及生產技術、工藝等技術秘密和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 認證實施
第七條 強制性產品認證基本規范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制定、發布,強制性產品認證規則(以下簡稱認證規則)由國家認監委制定、發布。
第八條 強制性產品認證應當適用以下單一認證模式或者多項認證模式的組合,具體模式包括:
(一)設計鑒定;
(二)型式試驗;
(三)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
(四)市場抽樣檢測或者檢查;
(五)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檢查;
(六)獲證後的跟蹤檢查。
產品認證模式應當依據產品的性能,對涉及公共安全、人體健康和環境等方面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產品的生命周期、生產、進口產品的風險狀況等綜合因素,按照科學、便利等原則予以確定。
第九條 認證規則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適用的產品范圍;
(二)適用的產品所對應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三)認證模式;
(四)申請單元劃分原則或者規定;
(五)抽樣和送樣要求;
(六)關鍵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確認要求(需要時);
(七)檢測標準的要求(需要時);
(八)工廠檢查的要求;
(九)獲證後跟蹤檢查的要求;
(十)認證證書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獲證產品標注認證標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規定。
第十條 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進口商(以下統稱認證委託人)應當委託經國家認監委指定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對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產品進行認證。
委託其他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委託企業或者被委託企業均可以向認證機構進行認證委託。
第十一條 認證委託人應當按照具體產品認證規則的規定,向認證機構提供相關技術材料。
銷售者、進口商作為認證委託人時,還應當向認證機構提供銷售者與生產者或者進口商與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委託其他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委託人還應當向認證機構提供委託企業與被委託企業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第十二條 認證機構受理認證委託後,應當按照具體產品認證規則的規定,安排產品型式試驗和工廠檢查。
第十三條 認證委託人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一致,認證機構應當對認證委託人提供樣品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則的要求,根據產品特點和實際情況,採取認證委託人送樣、現場抽樣或者現場封樣後由認證委託人送樣等抽樣方式,委託經國家認監委指定的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對樣品進行產品型式試驗。
第十四條 實驗室對樣品進行產品型式試驗,應當確保檢測結論的真實、准確,並對檢測全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檢測過程和結果的記錄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認證機構對獲證產品進行有效的跟蹤檢查。
實驗室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檢測報告內容以及檢測結論負責,對樣品真實性有異議的,應當向認證機構說明情況,並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五條 需要進行工廠檢查的,認證機構應當委派具有國家注冊資格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對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生產產品與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等情況,依照具體產品認證規則進行檢查。
認證機構及其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應當對檢查結論負責。
第十六條 認證機構完成產品型式試驗和工廠檢查後,對符合認證要求的,一般情況下自受理認證委託起90天內向認證委託人出具認證證書。
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託人,並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 認證機構應當通過現場產品檢測或者檢查、市場產品抽樣檢測或者檢查、質量保證能力檢查等方式,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分類管理和有效的跟蹤檢查,控制並驗證獲證產品與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第十八條 認證機構應當對跟蹤檢查全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認證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對於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根據相應情形作出予以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處理,並予公布。
第十九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則的規定,根據獲證產品的安全等級、產品質量穩定性以及產品生產企業的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情況等因素,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進行跟蹤檢查的分類管理,確定合理的跟蹤檢查頻次。
第三章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第二十條 國家認監委統一規定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的格式、內容和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以下簡稱認證標志)的式樣、種類。
第二十一條 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認證委託人名稱、地址;
(二)產品生產者(製造商)名稱、地址;
(三)被委託生產企業名稱、地址(需要時);
(四)產品名稱和產品系列、規格、型號;
(五)認證依據;
(六)認證模式(需要時);
(七)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發證機構;
(九)證書編號;
(十)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認證證書有效期為5年。
認證機構應當根據其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的跟蹤檢查的情況,在認證證書上註明年度檢查有效狀態的查詢網址和電話。
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使用的,認證委託人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前90天內申請辦理。
第二十三條 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認證證書所含內容的,應當與認證證書的內容相一致,並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識標注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委託人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變更,由認證機構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一)獲證產品命名方式改變導致產品名稱、型號變化或者獲證產品的生產者、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名稱發生變更的,經認證機構核實後,變更認證證書;
(二)獲證產品型號變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電磁兼容內部結構變化;或者獲證產品減少同種產品型號的,經認證機構確認後,變更認證證書;
(三)獲證產品的關鍵元器件、規格和型號,以及涉及整機安全或者電磁兼容的設計、結構、工藝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產企業等發生變更的,經認證機構重新檢測合格後,變更認證證書;
(四)獲證產品生產企業地點或者其質量保證體系、生產條件等發生變更的,經認證機構重新工廠檢查合格後,變更認證證書;
(五)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認證委託人需要擴展其獲證產品覆蓋范圍的,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擴展,認證機構應當核查擴展產品與原獲證產品的一致性,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經確認合格後,可以根據認證委託人的要求單獨出具認證證書或者重新出具認證證書。
認證機構可以按照認證規則的要求,針對差異性補充進行產品型式試驗或者工廠檢查。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注銷認證證書,並對外公布:
(一)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認證委託人未申請延續使用的;
(二)獲證產品不再生產的;
(三)獲證產品型號已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的;
(四)認證委託人申請注銷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則規定的期限暫停認證證書,並對外公布:
(一)產品適用的認證依據或者認證規則發生變更,規定期限內產品未符合變更要求的;
(二)跟蹤檢查中發現認證委託人違反認證規則等規定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跟蹤檢查或者跟蹤檢查發現產品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
(四)認證委託人申請暫停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暫停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撤銷認證證書,並對外公布:
(一)獲證產品存在缺陷,導致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跟蹤檢查中發現獲證產品與認證委託人提供的樣品不一致的;
(三)認證證書暫停期間,認證委託人未採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四)認證委託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認證證書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獲證產品被注銷、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認證機構應當確定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類別和范圍。
自認證證書注銷、撤銷之日起或者認證證書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不得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第三十條 認證標志的式樣由基本圖案、認證種類標注組成,基本圖案如下圖:
基本圖案中「CCC」為「中國強制性認證」的英文名稱「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縮寫。
第三十一條 在認證標志基本圖案的右側標注認證種類,由代表該產品認證種類的英文單詞的縮寫字母組成。
國家認監委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的需要,制定有關認證種類標注的具體要求。
第三十二條 認證委託人應當建立認證標志使用管理制度,對認證標志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按照認證規則規定在產品及其包裝、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中正確使用和標注認證標志。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買賣和轉讓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國家認監委對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的認證、檢查和檢測活動實施年度監督檢查和不定期的專項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認證機構應當將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以及認證證書被注銷、暫停或者撤銷的信息向國家認監委和省級地方質檢兩局進行通報。
第三十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計劃,國家認監委採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對獲證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獲證產品生產者、銷售者、進口商和經營活動使用者不得拒絕監督檢查。
國家認監委建立獲證產品及其生產者公布制度,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三十七條 地方質檢兩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對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列入目錄內的產品未經認證,但尚未出廠、銷售的,地方質檢兩局應當告誡其產品生產企業及時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
第三十八條 地方質檢兩局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薄以及其他資料,查封、扣押未經認證的產品或者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
第三十九條 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商發現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主動採取召回產品等救濟措施,並依照有關規定向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商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啟動產品召回程序,責令生產者召回產品,銷售者停止銷售產品。
第四十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列入目錄的進口產品實施入境驗證管理,查驗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等證明文件,核對貨證是否相符。驗證不合格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對列入目錄的進口產品實施後續監管。
第四十一條 列入目錄的進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時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或者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大陸官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員隨身從境外帶入境內的自用物品;
(四)外國政府援助、贈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進口商、銷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責任擔保書、產品符合性聲明(包括型式試驗報告)等資料,並根據需要進行產品檢測,經批准取得《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後,方可進口,並按照申報用途使用:
(一)為科研、測試所需的產品;
(二)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所需的產品;
(四)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部件(不包含辦公用品);
(五)僅用於商業展示,但不銷售的產品;
(六)暫時進口後需退運出關的產品(含展覽品);
(七)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者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其停業整頓,停業整頓期間不得從事指定范圍內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檢測活動:
(一)增加、減少、遺漏或者變更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
(二)未對其認證的產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並予以公布的;
(三)未對認證、檢查、檢測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情節嚴重的;
(四)使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認證、檢查、檢測活動的,情節嚴重的;
(五)未對認證委託人提供樣品的真實性進行有效審查的;
(六)阻撓、干擾監管部門認證執法檢查的;
(七)對不屬於目錄內產品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對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的指定: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指定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指定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指定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指定資格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准予指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指定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或者實驗室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指定的,由國家認監委撤銷指定,並予以公布。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或者實驗室自被撤銷指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指定。
第四十六條 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人員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結論,編造虛假或者不實文件、記錄的,予以撤銷執業資格;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認證人員注冊機構不再受理其注冊申請。
第四十七條 認證委託人對認證機構的認證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訴,對認證機構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監委申訴。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質檢兩局舉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質檢兩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九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地方質檢兩局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經過認證後 ,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的,由地方質檢兩局依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認證證書注銷、撤銷或者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地方質檢兩局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編造虛假材料騙取《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或者獲得《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後產品未按照原申報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其改正,撤銷《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並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冒用、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罰款。
轉讓或者倒賣認證標志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認證委託人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不一致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
第五十六條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出具虛假結論或者出具的結論嚴重失實的,國家認監委應當撤銷對其指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撤銷相應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對其指定直至撤銷認證機構批准文件。
(一)超出指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測、檢查活動的;
(二)轉讓指定認證業務的;
(三)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從事指定范圍內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檢測活動的;
(四)停業整頓期滿後,經檢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第五十八條 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質檢兩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對於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中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強制性產品認證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6、3C認證工廠檢查時發現生產廠址和申請的廠址不一樣,要怎麼去變更申請呢

去打電話問問北測電子,看他們能不能幫你修改一下,他們是比較專業的認證檢測機構。

像你這種情況,一般要通過再次提交吧。 祝你好運,希望能幫到你!

7、ccc認證,工廠廠名變更需要再審查工廠嗎?

我們是檢測認證公司,需要這方面的咨詢或檢測可以找,資料有信息。
3C變更申請流程-變更3C工廠名稱流程

1.填寫《3C認證變更申請表(書)》填寫完畢後加蓋公章,隨附《工商局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傳真至認證中心
2.認證中心處審核資料,如資料信息無誤,認證中心處傳真3C證書工廠名稱變更所需提供資料清單及相關事項:

a.原舊申請人/製造商名稱(地址)的3C證書中英文原件

b.《3C認證變更申請表(書)》,並分別加蓋新、舊申請人/製造商的公章

c.《工商局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d.最近一次3C認證工廠檢查/監督檢查的報告(包括不符合整改報告)的復印件。

e.生產企業名稱(地址)變更前、後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f.新生產廠名稱的《程序文件》目錄、《質量手冊》目錄和組織機構圖

g.企業名稱變更的情況說明

h.3C工廠名稱變更其他所需要遞交的文件。

(以上資料須一式四份並加蓋申請人/製造商公章),郵寄至認證中心處。

3.認證中心處收到資料後復核評定,向申請人下發《3C認證證書變更收費通知》

4.申請人根據《3C認證證書變更收費通知》款項確認到帳後,進行3C證書工廠名稱變更綜合評審。

5.評審合格後,換發相同證書編號的3C認證證書

8、關於3C 產品認證的變更要求

很明確的告訴你工廠代碼不會變, 你只需要按照一下步驟申請即可。
1.填寫《3C認證變更申請表(書)》
2.我處審核資料,如資料信息無誤,我處傳真3C認證證書生產廠搬遷變更申請所需提供資料清單及相關事項:
a.原舊生產廠地址的3C認證證書中英文原件
b.《3C認證變更申請表(書)》,
c.工廠檢查調查表(有規范格式)
d.《程序文件》目錄、《質量手冊》目錄和組織機構圖
h.其他3C認證證書生產廠搬遷變更申請所需要遞交的文件。
(以上資料須一式四份並加蓋申請人/製造商公章),郵寄至我處。

3.我處收到3C認證證書生產廠搬遷變更申請資料後復核評定,向申請人下發《3C認證證書變更收費通知》(傳真或E-mail)
4.申請人根據《3C認證證書變更收費通知》匯款。
5.款項確認到帳後,安排工廠檢查。
6.工廠檢查合格通過後,工廠檢查員上報檢查信息至所屬分中心進行初評,分中心初評通過後上報總部進行綜合評審。
7.評審合格後,下發《3C認證證書變更工廠檢查收費通知》申請人根據《3C認證證書變更收費通知》匯款。可到百度「方圓嘉業」
8.款項確認到帳後,換發新工廠地址的相同證書編號的3C認證證書。

9、我公司3C認證已申請,現由於 廠房搬遷,原3C證書上廠址要變更,具體該怎麼辦理這項業務?

首先你需要在網上提出變更申請,然後需要你提供以下資料給CQC:工廠檢查調查表(這個他受理以後會給你的,你可以在網上下載以後填寫完畢再郵寄給他)、你們公司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記得蓋企業公章)、原證書(因為證書上的地址發生變化了)、申請書。
以下資料是給檢測機構的:樣機(一般為1台,檢測工程師會檢查下你機器的結構是否會有變化)、其餘資料就是象以前你進行新申請的資料全部給他們就行。
由於你公司地址變更了,所以他會來初始工廠檢查的。
我們公司就是剛剛進行公司地址變更。希望會對你有用。

10、我注冊了一個品牌,然後去某家工廠代工。其工廠有3C認證,是否我的品牌上可以打上3C認證?

可以打上3g認證。3C認證跟商標關系不大。只要工廠生產的產品通過3C認證,就可直接標示。工廠有商標授權書,就可以貼商標。

如果是加工廠名稱,只要跟工廠談好,直接貼商標。如要以另一個公司的名稱,要做持證人派生。

(10)3c認證如果私自變更工廠擴展資料:

3C認證就是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簡稱。主要內容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按照世貿有關協議和國際通行規則,國家依法對涉及人類健康安全、動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行統一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負責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二)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主要特點是,國家公布統一的目錄,確定統一適用的國家標准、技術規則和實施程序,制定統一的標志標識。

規定統一的收費標准。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相關證書並加施認證標志後,方能出廠、進口、銷售和在經營服務場所使用。

(三)根據中國入世承諾和體現國民待遇的原則,原來兩種制度覆蓋的產品有138種,此次公布的《目錄》刪去了原來列入強制性認證管理的醫用超聲診斷和治療設備等16種產品。

增加了建築用安全玻璃等10種產品,實際列入《目錄》的強制性認證產品共有132種。

(四)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使用統一的標志。新的國家強制性認證標志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名稱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英文縮寫可簡稱為"3C"標志。中國強制認證標志實施以後,將取代原實行的"長城"標志和"CCIB"標志。

(五)國家統一確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項目及標准。新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制定,將根據不以營利為目的和體現國民待遇的原則,綜合考慮現行收費情況,並參照境外同類認證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六)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於2002年8月1日起實施,有關認證機構正式開始受理申請。原有的產品安全認證制度和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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