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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負責人是否要實名認證

發布時間: 2022-01-28 17:44:57

1、分公司法人實名認證,是分公司負責人還是總

1不是法人。

2對法人有影響。

3工商和稅務局處罰

分公司的負責人不具有法人資格。所有分公司都屬於總公司管轄。分公司的所有行為對於總公司都有影響,最後的責任需要總公司來承擔的。

2、分公司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是法人嗎

法律分析:不是。1、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是「法定代表人」,該營業執照名稱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是「負責人」,則表明該企業有可能是分公司、個人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該企業的性質是不具有法人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需承擔的責任

分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對外承擔責任,只是相當於總公司一個部門。

分公司是企業主體形式中一個特別的存在,其雖無獨立法人資格,但是對外卻往往有獨立經營資格,須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對外經營,而分公司的負責人,相應亦是屬於法定登記的內容。

但由於現行公司法對分公司負責人的法律地位及具體權利義務並無具體規定,導致實務中對於分公司負責人的具體許可權及相關問題,難以有明確法律指引。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相對於總公司而言,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當於公司的一個職能部門,分公司的負責人則相當於部門經理。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一般不得超過總公司的經營范圍。故法律上,分公司的負責人的許可權亦受總公司的章程的約束,負責人亦需要遵守公司治理結構如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

由於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當於總公司的一個職能部門,因此總公司以其自身名義授權分公司中非負責人作為簽約代表,並無不可。但是,由於被授權的分公司員工不是法定的代表人,可能會帶來如下法律風險:

1、簽約許可權沖突的風險。由於分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有對外代表分公司進行簽約的權利,分公司負責人的簽字一般亦對分公司具有約束力。

因此,若總公司將簽約權授予非負責人的其他員工,則需要明確約束或者禁止分公司負責人的簽約權,但此類約束只能在公司內部生效,對外不能對抗簽約相對方。

2、表見代理的風險。《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若總公司將簽約權授予非分公司負責人的其他員工,但該員工被終止代理權甚至與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後,總公司未及時告知交易相對方其無代理權的情況,該員工與交易方所簽合同仍然成立並有效。

(3)分公司的負責人是否要實名認證擴展資料:

分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

子公司與分公司都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二者都具有經營資格,都具有自己的辦公場所。但是,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1.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享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分公司則不具有獨立的民事和商事主體資格,不具有法人資格。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

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總公司的名稱,由總公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因此,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獨立的,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不能進行直接的命令指揮。分公司作為本公司的分支機構,其業務的執行、資金的調動完全受制於本公司。

2.二者的名稱稱謂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名稱,子公司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分公司名稱需要加母公司的名稱;子公司可以自行起名稱,不需要加母公司的名稱。分公司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而子公司與一般的公司無異,母公司持有分公司的股份,更多的聯系還是存在於利益方面。

3.二者的經營范圍不同

分公司經營范圍不得超出母公司的經營范圍,子公司可以自行選擇經營范圍,一般無限制。

4.二者設立的程序不同

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而子公司需要按照正常規定進行申請和設立。

子公司由公司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應當符合《公司法》對公司設立條件和投資方式的要求。分公司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申請設立,屬於設立公司分支機構。

5.二者的財產關系不同

在財產關系結構上,子公司雖然有母公司的參與,但仍有屬於自己的財產。分公司的財產則全屬於本公司,是本公司財產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而子公司的財產是獨立的,與總公司財產無關。另外,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6.與總/母公司的控制關系不同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採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採用間接控制方式。

即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而分公司則不同,其人事、業務、財產受總公司直接控制,在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7.二者承擔債務責任的方式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能獨立地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成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擔。子公司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可以依法獨立地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

分公司由於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總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總公司負責清償,即由總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8.二者的稅收關系不同

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納稅規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於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法人,它實現的盈虧要同總公司合並計算納稅,而子公司是一個獨立法人,母、子公司應分別納稅,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稅後利潤中才能按股東佔有的股權進行股利分配。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利益存在著較大差異,總體上看兩種組織形式最重要的區別在於: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國被視為居民納稅人,通常要承擔與該國其它公司一樣的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

在設立分公司的所在國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分公司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公司合並計算,即「合並報表」。

我國稅法也規定,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繳納所得都有兩種形式:一是獨立申報納稅;一是合並到總公司匯總納稅。而採用哪種形式繳稅則取決於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的性質--是否為企業所得稅獨立的納稅義務人。需要指出的是,境外分公司與總公司利潤合並計算。

所影響的是居住國的稅收負擔,至於作為分公司所在的東道國,往往照樣要對歸屬於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課稅,這就是實行所謂收入來源稅收管轄權。而設立在境內分公司則不存在這個問題,對這一點企業在稅籌劃時應加以關注。

9.領取的營業執照不同。

子公司領取的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樣。分公司領取的是營業執照,有負責人字樣。

10.產品包裝標注不同。

子公司在產品外包裝上必須標注自己的名稱和住所。分公司可以標注自己的名稱、住所,也可以同時標注總公司的名稱、住所,還可以只標注總公司的名稱、住所。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分公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4、開設分公司必須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原件嗎?

不知道你所指的負責人是指總公司還是分公司的負責人?分公司負責人的身份證原件那一定要的,否則,任何人都可以不經別人的同意而以別人的名義開設分公司,讓別人承擔法律責任;而總公司負責人則不需提供其身份證原件,但必須提供: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5、分公司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分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對外承擔責任,只是相當於總公司一個部門。

分公司是企業主體形式中一個特別的存在,其雖無獨立法人資格,但是對外卻往往有獨立經營資格,須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對外經營,而分公司的負責人,相應亦是屬於法定登記的內容,

但由於現行公司法對分公司負責人的法律地位及具體權利義務並無具體規定,導致實務中對於分公司負責人的具體許可權及相關問題,難以有明確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相對於總公司而言,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當於公司的一個職能部門,分公司的負責人則相當於部門經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一般不得超過總公司的經營范圍。故法律上,分公司的負責人的許可權亦受總公司的章程的約束,負責人亦需要遵守公司治理結構如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

(5)分公司的負責人是否要實名認證擴展資料: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具體為:

1、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隸屬公司的名稱,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採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採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而分公司則不同,其人事、業務、財產受隸屬公司直接控制,在隸屬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的責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分公司由於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即由隸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6、分公司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分公司出問題,負責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要區分情況來確定。
1、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負責人明知或者應知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2、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負責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的,不承擔法律責任,但要承擔管理責任。
所以,負責人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其對公司的活動是否具有過錯。有過錯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分公司的負責人可以是總公司的法人嗎

法律分析:分公司負責人可以是總公司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8、分公司營業執照的負責人一定要是法定代表人嗎?或者必須是當地人?

我國公司(含分公司)登記沒有此項規定。工商部門提出的要求是違法的。
在我國法律精神是這樣的,如果工商部門的法規沒有強制禁止規定的,你盡管可以隨便做;相反如果法規給工商部門賦權了,工商部門才可以做。
此項,絕對沒有規定。工商部門屬於違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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