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體系認證標志管理規定
1、質量管理體系有那些,體系認證的標准??/
質量體系認證,又稱質量體系評價與注冊。這是指由權威的、公正的、具有獨立第三方法人資格的認證機構(由國家管理機構認可並授權的)派出合格審核員組成的檢查組,對申請方質量體系的質量保證能力依據三種質量保證模式標准進行檢查和評價,對符合標准要求者授予合格證書並予以注冊的全部活動。
質量體系認證大體分為兩個階段:
一是認證的申請和評定階段,其主要任務是受理並對接受申請的供方質量體系進行檢查評價,決定能否批准認證和予以注冊,並頒發合格證書。
二是對獲准認證的供方質量體系進行日常監督管理階段,目的是使獲准認證的供方質量體系在認證有效期內持續夫各項應質量體系標準的要求。
質量體系認真的具體程序簡介如下:
1、申請:(1)認證申請的提出、(2)認證申請的審查與批准
2、檢查與評定:(3)文加審查、(4)現場檢查前的准備、(5)現場檢查與評定、(6)提出檢查報告
3、審批與注冊發證:(7)審批、(8)注冊發證
4、獲准認證後的監督管理:(9)供方通報、(10)監督檢查、(11)認證暫停或撤銷、(12)認證有效期的延長
質量體系認證的特點
獨立的第三方質量體系認證誕生於70年代後期,它是從產品質量認證中演變出來的。質量體系認證具有以下特點:
1.認證的對象是供方的質量體系。質量體系認證的對象不是該企業的某一產品或服務,而是質量體系本身。當然,質量體系認證必然會涉及到該體系覆蓋的產品或服務,有的企業申請包括企業各類產品或服務在內的總的質量體系的認證,有的申請只包括某個或部分產品(或服務)的質量體系認證。盡管涉及產品的范圍有大有少,而認證的對象都是供方的質量體系。
2.認證的依據是質量保證標准。進行質量體系認證,往往是供方為了對外提供質量保證的需要,故認證依據是有關質量保證模式標准。為了使質量體系認證能與國際作法達到互認接軌,供方最好選用ISO9001、ISO9002、ISO9003標准中的一項。
3.認證的機構是第三方質量體系評價機構。要使供方質量體系認證能有公正性和可信性,認證必須由與被認證單位(供方)在經濟上沒有利害關系,行政上沒有隸屬關系的第三方機構來承擔。而這個機構除必須擁有經驗豐富、訓練有素的人員、符合要求的資源和程序外,還必須以其優良的認證實踐來贏得政府的支持和社會的信任,具有權威性和公正性。
4.認證獲準的標識是注冊和發給證書。按規定程序申請認證的質量體系,當評定結果判為合格後,由認證機構對認證企業給予注冊和發給證書,列入質量體系認證企業名錄,並公開發布。獲准認證的企業,可在宣傳品、展銷會和其它促銷活動中使用注冊標志,但不得將該標志直接用於產品或其包裝上,以免與產品認證相混淆。注冊標志受法律保護,不得冒用與偽造。
5.認證是企業自主行為。產品質量認證,可分為安全認證和質量合格認證兩大類,其中安全認證往往是屬於強制性的認證。質量體系認證,主要是為了提高企業的質量信譽和擴大銷售量,一般是企業自願,主動地提出申請,是屬於企業自主行為。但是不申請認證的企業,往往會受到市場自然形成的不信任壓力或貿易壁壘的壓力,而迫使企業不得不爭取進入認證企業的行列,但這不是認證制度或政府法令的強製作用。
取得質量體系認證的條件
企業要取得質量體系認證,主要應作好兩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二是作好與體系認證直接有關的各項工作。關於建立質量保證體系,仍應從質量職能分配入手,編寫質量保證手冊和程序文件,貫徹手冊和程序文件,做到質量記錄齊全。與體系認證直接有關的各項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全面策劃,編制體系認證工作計劃;
2.掌握信息,選擇認證機構;
3.與選定認證機構洽談,簽訂認證合同或協議;
4.送審質量保證手冊;
5.作好現場檢查迎檢的准備工作;
6.接受現場檢查,及時反饋信息;
7.對不符合項組織整改;
8.通過體系認證取得認證證書;
9.防止松勁思想不能倒退,繼續健全質量體系;
10.進行整改,迎接跟蹤檢查。
企業取得體系認證的三項關鍵是領導重視、正確的策劃以及部門和全體員工積極的參與。
什麼叫認證 ?
「認證」一詞的英文原意是一種出具證明文件的行動。ISO/IEC指南2:1986中對「認證」的定義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證實某一經鑒定的產品或服務符合特定標准或規范性文件的活動。」
舉例來說,對第一方(供方或賣方)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第二方(需方或買方)無法判定其品質是否合格,而由第三方來判定。第三方既要對第一方負責,又要對第二方負責,不偏不倚,出具的證明要能獲得雙方的信任,這樣的活動就叫做「認證」。
這就是說,第三方的認證活動必須公開、公正、公平,才能有效。這就要求第三方必須有絕對的權力和威信,必須獨立於第一方和第二方之外,必須與第一方和第二方沒有經濟上的利益關系,或者有同等的利害關系,或者有維護雙方權益的義務和責任,才能獲得雙方的充分信任。
四、 ISO9000的由來
ISO9000是由西方的品質保證活動發展起來的。二戰期間,因戰爭擴大所需武器需求量急劇膨脹,美國軍火商因當時的武器製造工廠規模、技術、人員的限制未能滿足「一切為了戰爭」。美國國防部為此面臨千方百計擴大武器生產量,同時又要保證質量的現實問題。分析當時企業:大多數管理是NO1,即工頭憑借經驗管理,指揮生產,技術全在腦袋裡面,而一個NO1管理的人數很有限,產量當然有限,與戰爭需求量相距很遠。於是,國防部組織大型企業的技術人員編寫技術標准文件,開設培訓班,對來自其它相關原機械工廠的員工(如五金、工具、鑄造工廠)進行大量訓練,使其能在很短的時間內學會識別工藝圖及工藝規則,掌握武器製造所需關鍵技術,從而將「專用技術」迅速「復制」到其它機械工廠,從而奇跡般地有效解決了戰爭難題。戰後,國防部將該寶貴的「工藝文件化」經驗進行總結、豐富,編制更周詳的標准在全國工廠推廣應用,並同樣取得了滿意效果。當時美國盛行文件風,後來,美國軍工企業的這個經驗很快被其他工業發達國家軍工部門所採用,並逐步推廣到民用工業,在西方各國蓬勃發展起來。
隨著上述品質保證活動的迅速發展,各國的認證機構在進行產品品質認證的時候,逐漸增加了對企業的品質保證體系進行審核的內容,進一步推動了品質保證活動的發展。到了70年代後期,英國一家認證機構BSI(英國標准協會)首先開展了單獨的品質保證體系的認證業務,使品質保證活動由第二方審核發展到第三方認證,受到了各方面的歡迎,更加推動了品質保證活動的迅速發展。
通過三年的實踐,BSI認為,這種品質保證體系的認證適應面廣,靈活性大,有向國際社會推廣的價值。於是,在1979年向ISO提交了一項建議。ISO根據BSI的建議,當年即決定在ISO的認證委員會的「品質保證工作組」的基礎上成立「品質保證委員會」。1980年,ISO正式批准成立了「品質保證技術委員會」(即TC176)著手這一工作,從而導致了「ISO9000族」標準的誕生,健全了單獨的品質體系認證的制度,一方面擴大了原有品質認證機構的業務范圍,另一方面又導致了一大批新的專門的品質體系認證機構的誕生。
自從1987年ISO9000系列標准問世以來,為了加強品質管理,適應品質競爭的需要,企業家們紛紛採用ISO9000系列標准在企業內部建立品質管理體系,申請品質體系認證,很快形成了一個世界性的潮流。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正在積極推行ISO9000國際標准。
2、強制性認證管理規定
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等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的有關規定,現將實行新制度與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頒布並組織實施的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和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並組織實施的產品安全認證強制性監督管理制度(以下簡稱「老制度」)之間的過渡安排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制度的實施和老制度的廢止
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實施。為保證新、老制度的順利過渡並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廢止。
二、新、老制度適用產品的監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國內企業出廠、進口的《目錄》內產品須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以下簡稱「新證書」),並加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以下簡稱「新標志」),方可出廠、進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經銷商、進口商不得再購進、進口和銷售未獲得新證書及未加施新標志的《目錄》內產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經購進、進口但尚未售出的已獲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及CCIB標志或安全認證合格證書及長城標志(以下統稱「老證書」、「老標志」)的《目錄》內的產品,應在所在地質檢部門備案,方可在質檢部門監管下繼續銷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獲得新證書及新標志的產品如果繼續使用印有老標志的外包裝,須加施新標志,方可出廠、進口、銷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須獲老證書及老標志《目錄》內的產品,可以憑老證書及老標志或新證書及新標志出廠、進口、銷售。
5、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須獲老證書及老標志的產品此次不再列入《目錄》的,其原須獲得的老證書及老標志不再作為其出廠、進口、銷售的條件。
三、認證申請的受理
1、自2002年5月1日起,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的認證機構」)開始受理《目錄》內產品新證書及新標志的申請,不再受理老證書及老標志的申請。
2、2002年4月30日前,原須獲老證書和老標志的《目錄》內的產品仍可繼續申請獲得老證書及老標志。
四、其他事項
1、已申請但尚未獲得老證書或已獲得老證書的《目錄》內產品,經申請人申請並由指定的認證機構確認符合條件後,可獲得新證書並使用新標志。
2、上述獲取新證書和新標志所需的費用,由申請人按實際發生的項目及新制度的收費標准支付。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完善和規范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切實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根據國家產品安全質量許可、產品質量認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能,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對涉及人類健康和安全,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行強制性認證制度。
第三條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全國認證認可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公布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確定統一適用的國家標准、技術規則和實施程序,制定和發布統一的標志,規定統一的收費標准。
第五條凡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指定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並加施認證標志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第二章 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組織管理
第六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規章和制度;批准、發布《目錄》。
第七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全國認證認可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協調有關認證認可工作的重大問題;
(二)擬定、調整並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目錄》;
(三)制定和發布《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四)確定《目錄》中產品認證適用的認證模式;
(五)制定和發布認證標志;
(六)規定認證證書的式樣和格式;
(七)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服務的檢測機構、檢查機構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和認證活動中的檢測、檢查工作;
(八)公布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服務的指定檢測機構、檢查機構的名錄及其工作范圍;
(九)公布獲得認證的產品及其企業名錄;
(十)審批特殊用途產品免於強制性認證的事項;
(十一)指導各地質檢行政部門對強制性產品認證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十二)受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投訴、申訴工作,組織查處重大認證違法行為;
(十三)指導處理有關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條各地質檢行政部門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法定職責,對所轄地區《目錄》中產品實施監督;
(二)對強制性產品認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九條指定認證機構的職責:
(一)在指定的工作范圍內按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開展認證工作;
(二)對獲得認證的產品,頒發認證證書;
(三)對獲得認證的產品進行跟蹤檢查;
(四)受理有關的認證投訴、申訴工作;
(五)依法暫停、注銷和撤銷認證證書。
第三章 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實施
第十條《目錄》中產品認證適用以下單一的認證模式或者若干認證模式的組合,具體包括:
(一)設計鑒定;
(二)型式試驗;
(三)製造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
(四)市場抽樣檢測或者檢查;
(五)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審核;
(六)獲得認證的後續跟蹤檢查。
產品認證模式依據產品的性能,對人體健康、環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產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綜合因素,按照科學、便利等原則予以確定。
具體的產品認證模式在認證實施規則中規定。
第十一條《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適用的產品范圍;
(二)適用的產品對應的國家標准和技術規則;
(三)認證模式以及對應的產品種類和標准;
(四)申請單元劃分規則或者規定;
(五)抽樣和送樣要求;
(六)關鍵元器件的確認要求(根據需要);
(七)檢測標准和檢測規則等相關要求;
(八)工廠審查的特定要求(根據需要);
(九)跟蹤檢查的特定要求;
(十)適用的產品加施認證標志的具體要求;
(十一)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目錄》中產品認證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環節:
(一)認證申請和受理;
(二)型式試驗;
(三)工廠審查;
(四)抽樣檢測;
(五)認證結果評價和批准;
(六)獲得認證後的監督。
第十三條《目錄》中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進口商可以作為申請人,向指定認證機構提出《目錄》中產品認證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人申請《目錄》中產品認證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認證申請書、必要的技術文件和樣品;
(二)申請人為銷售者、進口商時,應當向指定認證機構同時提交銷售者和生產者或者進口商和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三)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目錄》中產品認證的,應當與受委託人訂立認證、檢測、檢查和跟蹤檢查等事項的合同,受委託人應當同時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委託書、委託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關合同的副本;
(四)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認證費用。
第十五條指定認證機構負責受理申請人的認證申請,根據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安排型式試驗、工廠審查、抽樣檢測等活動,做出認證決定,向獲得認證的產品頒發認證證書。
指定認證機構在一般情況下,應當自受理申請人認證申請的90日內,做出認證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認證證書是證明《目錄》中產品符合認證要求並准許其使用認證標志的證明文件。
認證證書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申請人;
(二)產品名稱、型號或者系列名稱;
(三)產品的生產者、生產或者加工廠(場)所;
(四)認證模式;
(五)認證依據的標准和技術規則;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七)發證機構。
第十七條認證標志的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名稱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縮寫為「CCC」,也可簡稱為「3C」標志。),認證標志是《目錄》中產品准許其出廠銷售、進口和使用的證明標記。
認證證書的持有人應當按照認證標志管理規定的要求使用認證標志。
第十八條指定認證機構應當按照具體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對其頒發認證證書的產品及其生產廠(場)實施跟蹤檢查。
第十九條指定認證機構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注銷認證證書:
(一)《目錄》中產品認證適用的國家標准、技術規則或者認證實施規則變更,認證證書的持有人不能滿足上述變更要求的;
(二)認證證書超過有效期,認證證書的持有人未申請延期使用的;
(三)獲得認證的產品不再生產的;
(四)認證證書的持有人申請注銷的。
第二十條指定認證機構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使用認證證書:
(一)認證證書的持有人未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
(二)認證證書的持有人違反《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和指定的認證機構要求的;
(三)監督結果證明產品不符合《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第二十一條指定認證機構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認證證書:
(一)在認證證書暫停使用的期限內,認證證書的持有人未採取糾正措施的;
(二)監督結果證明產品出現嚴重缺陷的;
(三)獲得認證的產品因出現嚴重缺陷而導致重大質量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和認證證書持有人對指定認證機構的認證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認證決定的認證機構提出投訴、申訴,對認證機構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
第四章 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提供服務的指定檢測機構、檢查機構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接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二)根據國家產品質量認證的法律、法規規定,在指定范圍內實施《目錄》中產品認證、檢測和檢查工作;
(三)保證認證結果的准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定期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目錄》中產品認證信息;
(五)保守認證產品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不得非法佔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六)未經許可,不得向其他認證機構轉讓認證受理權、認證決定權、檢測權和檢查權;
(七)不得從事認證工作職責范圍內的咨詢和產品開發工作;
(八)不得擅自與其他機構或者組織簽署雙邊或者多邊互認《目錄》中產品的認證、檢測和檢查結果的協議;
(九)不得依照前項所述協議頒發《目錄》中產品認證證書;
(十)配合各地質檢行政部門對違反質量認證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查處工作;
(十一)建立《目錄》中產品認證投訴、申訴制度,公正處理指定范圍內的《目錄》中產品認證的爭議。
第二十四條獲得《目錄》中產品認證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證提供實施認證工作的必要條件;
(二)保證獲得認證的產品持續符合相關的國家標准和技術規則;
(三)保證銷售、進口的《目錄》中產品為獲得認證的產品;
(四)按照規定對獲得認證的產品加施認證標志;
(五)不得利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誤導消費者;
(六)不得轉讓、買賣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復印認證證書。
(七)接受各地質檢行政部門和指定認證機構的監督檢查或者跟蹤檢查。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目錄》中的產品,未按本規定實施認證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實施認證。
第二十六條《目錄》中的產品獲得認證證書、未按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偽造、冒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有關產品安全質量許可、產品質量認證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提供服務的指定檢測機構和檢查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偽造有關文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各地質檢行政部門依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中的認證實施規則、認證標志等具體管理制度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授權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iso9001質量體系規定貼標識有什麼要求
ISO9001認證可以在各種宣傳品上,如宣傳資料、廣告、信箋及名片上使用認證標志和認證證書。
ISO9001認證可以在人才招聘、招生宣傳、合作項目洽談等場合宣傳和展示認證證書,或向需方提供證書復印件或照片。
ISO9001認證證書的使用必須完整,不可進行證書內容塗改。
ISO9001認證的宣傳品上使用認可標志時,可以單獨使用(標志下方需帶有認證公司編號),也可以同時使用認證標志和認可標志,但應注意認可標志與認證標志之間的排列方式。
ISO9001認證獲證組織不得在產品(包括單個包裝箱產品)上使用認證標志作為(或暗示)產品合格的標志。
ISO9001認證在用於運輸的大箱子上使用認證標志,必須同時使用文字加以說明。如:"(該產品)是一個質量管理體系通過GB/19001(ISO9001)認證的工廠製造的"但不可錯誤的聲稱獲證組織通過了ISO9001認證。
ISO9001認證廣告宣傳材料中可以單獨使用認證標志,但必須註明認證范圍,認證標准號及年號
4、ISO9001認證有說要每年年審,三年進行再認證,這是在哪裡規定的,還請告知,謝謝
證書最長三年有效,必須進行再認證才能保持認證,每年一次是監督審核,是檢查保持情況。根據監督審核結果,可以保持,暫停或撤銷認證證書的注冊。
證書有效期的規定,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第63號令《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中規定必須要有有效期。(上述規定沒有具體時間要求,一般3年)
而認監委2014年第5號《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中規定:證書有效期最長3年。
同時規定。
要保持證書,應根據再認證結果決定。
監督審核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如重大不符合項整改有3個月)可適當放寬,但最長不得超過15個月。
附: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部分條文,按問題的次序,
6.1認證證書期滿前,若獲證組織申請繼續持有認證證書,認證機構應當實施再認證審核決定是否延續認證證書。
8.2 認證證書有效期最長為3年。
5.2.1作為最低要求,在初次認證的第二階段審核後至少12個月內應進行一次監督審核。此後,每次監督審核的時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
5.2.2在達到監督審核期限而有證據表明獲證組織暫不具備實施監督審核的條件時,可以適當延長監督審核期限,但最長間隔不能超過15個月。
5.2.3超過期限而未能實施監督審核的,應按7.2或7.3條處理。
注,7.2 暫停證書,7.3 撤銷證書
具體文本可上認監委網站查找下載。
5、質量體系認證標志的使用疑問
將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打在產品上有些可笑。
產品認證可以打在產品上,如UL,CCC等。
當然,若產品通過了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在介紹公司時,可以將它放進去。
6、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中對於產品的包裝標識怎樣寫成文件作為公司的包裝標識規定
引用國家對於包裝標識的相關規定、商標標注的相關規定加上企業產品對包裝的要求或標准中對產品包裝的要求,並明確更新、改進、執行此規定的崗位。
7、求ISO質量體系認證的各種標志,9001的最重要
ISO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標志包含兩個標志:
1 認證機構的標志,也就是認證公司的企業標志;
2 認可機構的標志,也就是公司申請認證的認可機構的標志。
因此,不同的認證機構和認可機構,他們的標志是不同的,兩個標志一般一起使用!